依 保險法 第 64 條之規定 保險契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依 保險法 第 64 條之規定 保險契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棋許,小喬寫的 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保成) 和許忠信的 海商法要義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銘傳大學 財金法律學系碩士班 李開遠所指導 李庭維的 責任保險、團體保險之研究—職業災害之雇主責任問題分析 (2020),提出依 保險法 第 64 條之規定 保險契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職業災害、雇主責任、責任保險、雇主意外責任保險、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團體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財金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勳發、王偉霖所指導 陳嘉慈的 保險代位制度之比較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保險法、損失填補原則、保險代位制度、代位求償權、法定債權移轉的重點而找出了 依 保險法 第 64 條之規定 保險契約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依 保險法 第 64 條之規定 保險契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保成)

為了解決依 保險法 第 64 條之規定 保險契約的問題,作者棋許,小喬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對於公司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科目有意快速入門,並且培養爭點熟悉度的考生們   使用功效   1.以「爭點」為主,「解說」或「圖表」為輔。   2.藉由教科書、參考書彙整,並分析國考歷屆考題以及實務見解,將學說與實務見解表列而出,供考生們於作答及書寫上之參考。   改版差異   1.依據最新修法修正內容。   2.新增109年試題、新爭點、實務見解、問題意識及時事連結。   3.新增相關重點文章。 本書特色   國家考試的商事法主要以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三大科目為主。細觀這三項法科,雖然在考試上變幻不斷,但實質上都是經濟部函釋或者商事法界大老們的文章

改編成實例題而出。所以本書就實務見解及學說的部分做出彙整及分析,供考生於考前反覆閱讀;另外建議考生們亦可自行找尋閱讀相關之文章,將其整理至相關爭點旁邊。  

責任保險、團體保險之研究—職業災害之雇主責任問題分析

為了解決依 保險法 第 64 條之規定 保險契約的問題,作者李庭維 這樣論述:

現代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密切,稍加不慎極其容易侵害他人權利,負擔高額賠償的風險也伴隨而來,而保險制度具有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功能,提供參與保險制度之人無後顧之憂的追求理想生活。以民國109年度為例,勞工保險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人次總計人數有48,408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統計資料),可知雇主因員工發生職業災害所致之風險不容輕忽,往往影響企業經營以及存續甚鉅,雇主除了遵循勞動相關法規,應提升避免職業災害發生的注意義務外,於此同時也可以藉由投保相關責任保險迴避風險,這類型的需求近年來與之俱增,然而現行以雇主責任為前提的保險保單條款,是否均能保障雇主之需求?尚非無疑,此外,實務上,亦有雇主以團

體保險當成企業福利,藉以減輕雇主責任,然而是否妥適?值得吾人深究。基此,本文以責任保險及團體保險之基礎作為研究出發,並兼顧對於職業災害之雇主責任於商業保險上之爭議問題提出看法及建議,調和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之間的關係,並使雇主及社會大眾瞭解責任保險與團體保險之本質,在未來的保險實務運作更有完善的制度。

海商法要義

為了解決依 保險法 第 64 條之規定 保險契約的問題,作者許忠信 這樣論述:

  我國海商法與英國國際貨物買賣法(C.I.F與F.O.B.法制)的關連性密切。這是因為英國海商法對主要國家的海商法以及國際公約之影響至深且廣,而英國海商法之設計乃是以國際貨物買賣法為背景。由此可見,對大陸法系海商法之研究不僅需理解英美法與大陸法之差異,而且亦需對英國國際貨物買賣法有基本之認識。然而,我國海商法之教學常礙於授課時數之限制而未能充分地介紹英國C.I.F與F.O.B.法制以至於學生常有霧裡看花之遺憾。本書本於國際貨物買賣法、海商法及海上保險法乃三位一體之認識,在第一篇先介紹理解海商法所需之英國國際貨物買賣法,再於第二篇以比較英美法與德國法之方法探討海商法(包括海

上保險法)之重要內容,希望能對我國海商法之研究與教學提供另一條參考途徑。

保險代位制度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依 保險法 第 64 條之規定 保險契約的問題,作者陳嘉慈 這樣論述:

損失填補原則為保險制度中重要之基本原則,其除了保障被保險人之損失得以充分受到填補外,亦能防止被保險人有獲得雙重利益之可能,保險代位制度即係衍生於此概念下之制度,在保險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整個保險代位制度之核心在於保險代位之本質,我國依循著大陸法系之求償模式,採取法定債權移轉之理論,與英美法系之運作模式並不相同,又我國與大陸之保險代位制度雖同源於大陸法系,惟實際上之規定仍不盡相同,此些保險代位制度之差異實有加以研究之必要,因此本文將探究大陸及美國保險代位制度之規範、理論基礎及適用範圍等,並對比我國現行之保險代位制度,來檢討我國現行保險代位制度之不足,更進一步提出具體之修正建議,以作為我國將來

修法之參考,期能使我國之保險代位制度更為完備。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範圍及方法;第二章為保險代位制度之概說;第三章係介紹我國現行保險代位制度之規範及相關爭議等;第四章係在說明大陸之保險代位制度,並比較其與我國保險代位制度異同之處;第五章係介紹英美法系之保險代位,並就美國保險代位制度之運作與我國加以比較;最後,第六章為本文之總結,並提出關於我國保險代位制度之具體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