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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陳彥良所指導 陳軒逸的 公司透明度研究—以實質受益人揭露為中心 (2017),提出依 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規定 已 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實質受益人、資訊揭露、法人透明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曾宛如所指導 范皓柔的 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之新趨勢─兼論我國風險管理機制移植之可能性 (2016),提出因為有 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風險管理機制、風控長、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重點而找出了 依 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規定 已 選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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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透明度研究—以實質受益人揭露為中心

為了解決依 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規定 已 選的問題,作者陳軒逸 這樣論述:

公司制度(corporate vehicles)係市場經濟中商業與創業活動之根本,為現代全球金融景色不可或缺之部分,並為經濟繁榮與全球化做出貢獻。儘管公司制度於現今全球經濟中乃重要且合法之角色。2016年之巴拿馬文件(Panama Papers)與2017天堂文件(Paradise Papers)一再顯示法人的不透明,常淪有心人士進行不法行為如:洗錢、收賄/貪汙、不適當之內線交易、違法逃稅等犯罪之利用工具。 匿名可能性為促使公司制度遭濫用之重要原因。國際社會普遍承認揭露並分享實質所有權與控制權資訊得有效降低濫用可能性。故針對法人之不透明,國際目前針對「三反」(反貪腐、反避稅、反洗錢)之

查核力道愈來愈強。以反洗錢為例,2016年8月我國兆豐銀行之紐約分行因捲入洗錢疑雲,而被美國政府重罰1.8億美元並下令須聘請外部顧問兩年,其裁罰金額為台灣金融史上最高罰款可見一般。我國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創始會員國,為因應2018年APG第三輪洗錢防制評鑑及健全洗錢防制體系,除修正我國洗錢防制法外,2018年修正通過之公司法亦有強化法人透明度之規範。 資訊揭露為健全公司治理之重要環節,除可有效降低資訊不對稱外,尚得使投資人或股東監督公司,避免道德風險,使其基本權利獲得保障,並有效嚇阻濫用公司制度。2015

年OECD公司治理準則將資訊揭露與透明度列為重要準則之一,實質受益權資訊乃所有權資訊揭露之一環,可見實質受益權資訊對法人透明度之重要性。然十分可惜,我國2018修正通過之公司法並無實質受益人揭露之相關規範,故本文以實質受益權資訊揭露核心為出發,探討國際相關實質受益權揭露規範與各國建立之實質受益人名簿制度後,檢視我國公司相關法制透明度規定,並就2018修正通過之公司法有關強化法人透明度之規範進行評析,再就未來公司法制之實質受益人名簿提出建議,以供未來立法參考。

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之新趨勢─兼論我國風險管理機制移植之可能性

為了解決依 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規定 已 選的問題,作者范皓柔 這樣論述:

2000年後衍生性金融商品發展蓬勃,惟其也同樣為金融機構帶來潛在、前所未有的營運風險。在機構內部缺乏風險管理機制,風險未經妥善評估下,終於在2007年引爆金融海嘯,若干著名金融機構喪失了資金中介能力,瀕臨破產。為此,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等國際組織皆於2010年後陸續發布研究報告,認為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有其獨特之處,更指出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為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議題。良好的風險管理機制,不僅可強健金融機構的體質,通暢營運,更可減低金融機構財務危機時發生連鎖反應的機率,穩定金融市場。各國主管機關亦針對上揭意見作出具體回應,修正國內公司治理守則或頒布相關法

規命令,將風險管理機制納入其公司治理法制一環。台灣金融機構雖有幸未受到金融海嘯的直接衝擊,然而在金融全球化之牽連下,台股大盤亦於2007年至2008年間重挫近6000點。衡酌此慘痛經驗及資本市場瞬息萬變的特性,台灣是否應順應此波國際趨勢,提升我國風險管理意識並檢討金融機構之營運與風險管理狀態?或應未雨綢繆,更進一步引入風險管理委員會(Risk Committee)或風控長(Chief Risk Officer)等新興風險管理機制,以健全我國金融機構之營運發展?本文以金融機構之公司治理為主軸,探討目前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之新趨勢及新興風險管理機制,並探討各機制在公司治理模式下的定位與權責。最後回歸台

灣自身的經驗,分析台灣金融機構之發展脈絡及主要問題,檢討我國是否有更新風險管理機制之迫切須求,並進一步提出新制度移植之方向與具體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