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由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由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蔡信章的 勞動法隨觀(第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必勝考題(保險法規)也說明:依保險法第 八條之一規定,所謂「業務員」非指為所屬之(1)再保險業(2)銀行兼營保險 ...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 條. 第1 項規定予以懲處登錄;D 所屬公司應逕予註銷登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翰蘆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昭志所指導 翁于媃的 餐飲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法律關係之研究 (2020),提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由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外送員、平台業者、僱傭契約、承攬契約、勞動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王韋鈞的 純網路保險公司營運模式及監理法制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純網路保險公司、保險監理、網路保險、電子商務、保險科技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由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的解答。

最後網站《保險法》第177條修正問題─從懲戒權的實施加以分析則補充:一直以來,保險業勞工都主張,因為主管機關制定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基於管理規則的內容,保險業對於保險業務員之行為具備一定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由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由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餐飲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法律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由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的問題,作者翁于媃 這樣論述:

現行消費習慣改變及新冠狀病毒(COVID-19)肆虐等原因影響下,促使新型態商業模式之平台業者經濟興起並達到興盛,該新型態商業模式稱為零工經濟,零工經濟業者不管經營模式或所需勞務給付類型皆為新型態樣,其在現行法律的架構下具有其討論空間。在新型態商業經營模式之零工經濟下最具代表性之外送經濟,在此新型態商業模式下,該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所簽訂之勞務契約及勞務實際給付時之特徵皆無法對應合適之法律關係,並在勞務給付者也就是外送員,為外送服務時為多接單賺取較多報酬之因素下搶快造成車禍事件頻傳,且在平台業者單方面調整外送服務之計件報酬下造成外送員不滿,產生外送員為外送服務時之權利義務無法受到保障受到關注,

引發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之法律關係受到討論。在其勞務契約之認定及其定性產生爭議,使其具有假承攬真僱傭之情形產生,因其勞務給付類型為非典型勞務契約性質,就其非典型勞務契約所對應之法律有名契約產生適用上困難,使雙方當事人所應適用法律效果產生歧異,本文以平台業者兩大龍頭業者foodpanda、Uber Eats與所屬外送員所簽訂之勞務契約進行探討。在勞動部所認定之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所訂定勞務契約屬性從日前認定為僱傭契約而非承攬契約後,並在近期認定其勞務契約具有走向承攬契約之趨勢,就平台業者而言皆主張其勞務契約屬於承攬契約非為僱傭契約,而就外送員與平台業者foodpanda及Uber Eats所簽訂之勞

務契約與實際給付勞務之狀況皆為無法適用典型勞務契約,雖勞動部已制定關於外送服務與認定勞動關係之相關行政指導。惟該行政指導僅為提供平台業者對於外送員為外送服務交通事故預防及對於外送食對於食品應盡到相關注意義務,並非主管機關對於平台業者與所屬外送員間勞務契約之強制性法律規範,其僅作為界定勞務契約之參考依據,對於勞務工作者之勞動權益未盡到相關保障。綜上勞動部、平台業者所認定勞務契約之定性與外送員為外送服務之勞務給付情形極為分歧,且大多數外送員認定其勞務契約之定性是受到所屬平台業者影響而為認定,而在事故發生時或需主張相關權益才產生認定之爭議,故就勞務契約之勞務契約屬性為何應就其所勞務給付型態、平台業者

對於外送員於執行外送時之相關要求…等相關內容做實質認定,非就業者及外送員所提出契約名稱外觀作認定。本文之研究架構以就民法勞務契約分別就僱傭契約、承攬契約、委任契約及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動契約作為探討兩大平台業者分別就外送員與foodpanda或Uber Eats與間勞務契約之特性,並輔以現行制度下勞務契約認定,仍為分歧之保險業者與保險業務員間勞務契約之作為外送員勞務契約之界定過程。以學說與實務上所提出認定標準及見解,作為分析與探討,採取文獻分析方式,以基礎理論為出發,再透過相關文獻的蒐集、分析與歸納,具體針對現行制度運作上之問題及實務判決之案例為檢討,證成就外送員勞務契約之定性及見解。

勞動法隨觀(第二版)

為了解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由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的問題,作者蔡信章 這樣論述:

  本書以2018年1月31日最新修正公布的勞動基準法為核心,採逐條釋義的方式,謹以法律條文的立法理由、主管機關勞動部的函釋,以及司法實務上的見解作為論述的依據,並以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百多件具體案例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動檢查法、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企業併購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等法規來解說,方便讀者快速理解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動法規等相關重要的梗概,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著者以具體的案例方式,簡潔、扼要說明勞動法規的精義,著重實務上的見解,除了可

作為引領中小企業經營者、人資部門(HR)、關心己身權益的各行業勞動者及對勞動法規有興趣學子研讀、參閱之入門書籍外,更適合實務界人士處理勞資爭議相關法律問題之參考,對於修習勞動法的學子面對國考也能有所助益。  

純網路保險公司營運模式及監理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由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的問題,作者王韋鈞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係研究純網路保險公司之營運模式與發展狀況,藉以評估我國是否應跟進國際趨勢開放純網路保險公司,並思考如何制定相應之監理措施。因此,本文首先比較純網路保險公司與傳統保險業營運模式間有那些優缺點。接著,針對國際上已開放之案例分析其經營模式與發展狀況,並參考其主管機關如何制定公司設立及監理之規範。最後,若認為開放純網路保險公司具有可行性,則現行法規範應該作何種修正,提出相關建議。  在現行保險規範下,我國其實早已開放一般保險公司透過網路提供保險商品與服務,純網路保險公司與上述模式最大的差異僅在於取消實體通路,其餘核心業務皆大致無差異。惟現行法規下造成其無法開放的原因,主要還是在於無法通

過主管機關的評估而取得設立許可。本文認為,未來若欲開放設立純網路保險公司,金管會可比照純網路銀行之開放方式,於保險業設立辦法中增訂特別規定,要求發起人應符合一定額外條件始可完成設立。在業務行為監理層面,純網路保險公司係利用網路管道向客戶提供商品及服務,故適用上仍應以電商注意事項為主。惟現行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相關規範中,對於應如何滿足消費者適合度要求皆未有具體規定,故本文認為主管機關應盡速針對純網路保險公司增訂相關辦法,要求其建立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事項與適合度政策內容,作為辦理銷售與核保行為時之依歸。至於親晤親簽問題,由於其僅屬實務上為避免發生爭議而生之慣例,而純網路保險公司可透過被

保險人以自然人憑證及電子簽章行使同意權,則應無道德風險之情況產生。最後,對於純網路保險公司之理賠行為,由於此部分不須透過設立實體營業據點即可完成,且與現行規範上並無衝突,故亦不構成開放上之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