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陳泓宇的 保險消費者之保護──以保險人義務為中心 (2020),提出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最大誠信原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合性原則、締約前說明義務、及時理賠義務、事故調查義務、保險詐欺。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保險經營碩士在職專班 田峻吉所指導 王伊君的 以保險經紀人角度探討純網路投保之可行性分析 (2020),提出因為有 保險科技、保險行銷、網路投保、純網路投保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消費者之保護──以保險人義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的問題,作者陳泓宇 這樣論述:

按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契約雙方均需本於善意行事,我國雖沒有明文,但其仍為解釋我國保險體制相當重要之原理原則,觀察英國在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7條已對於最大誠信原則有所規範,但其嚴苛的法律效果,無論是在保險人或被保險人違反時均有不公平之情形,在消費者保險中問題更顯得嚴重,因此英國在2012年及2015年針對保險人跟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做出調整,尤其是透過修正告知說明義務來平衡雙方的資訊地位,足供我國做為參考,第二章主要說明英國近年來對於最大誠信原則適用之轉變。保險乃金融商品之一種類型,對於各方面實力均優於消費者之保險公司,難期待消費者有對等的締約地位,因此應要求保險人付出更多的注意,來平衡雙方地

位不一致的情形,且觀察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的資料,因為保險業沒有確實履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適合性調查和第10條締約前說明的義務,產生了不少爭議,此為本文第三章跟第四章主要說明之內容。最後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為迅速填補被保險人之損害,避免造成更多之損失,保險人是否在合理時間內給付保險金乃重要之課題,為防堵保險人惡意拖延損害之估計而遲延理賠,應課予其一定之事故調查義務,此將涉及保險法第34條及78條之解釋,為本文第五章探討之主要內涵,另為避免保險成為被保險人詐欺獲利之手段,保險詐欺制度亦將於本章一併介紹。

以保險經紀人角度探討純網路投保之可行性分析

為了解決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的問題,作者王伊君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保險經紀人公司為主體進行深度訪談,以探討保險經紀人在近年法規正式開放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後,實務上面臨到的各樣隱性問題,給予保經、代業者在網路投保經營上更多的因應之道,以及保險經紀人發展純網路投保之可能性。研究結果發現造成保險經紀人網路投保業績量未起色的關鍵包含回收時間不符合規模經濟、保費支付方式、已上架之保險商品種類被侷限、保險網路行銷上受到既有法規嚴謹規範、業務員招攬通路上之衝突等因素。此外,相較於保險公司的高度監理、設立門檻及風險承擔皆高,反之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設立門檻相對低,若以設立門檻相對低,不涉及風險承擔之中、低度監理的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為營業主體,捨棄過往以業

務員制度為要的商業模式,改以純網路為主的投保方式,透過監理政策、市場區隔、行銷策略的調整,純網路保險經紀公司是值得期待的新興保險營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