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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傅鈺晴的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問題之研究 (2021),提出境外 電 商業 者 開 立 的 雲端發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勞務、跨境電商、加值型營業稅、數位經濟、租稅法定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汶津所指導 陳勁帆的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之探討-以數位平台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跨境電子商務、進口勞務、營業稅、Uber的重點而找出了 境外 電 商業 者 開 立 的 雲端發票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境外 電 商業 者 開 立 的 雲端發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境外 電 商業 者 開 立 的 雲端發票的問題,作者傅鈺晴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變遷、科技進步,網際網路和現代化的通訊科技,大幅改變現代人的經濟生活。透過通訊科技及數位平台,銷售者與消費者可以直接在虛擬的線上平台從事交易,舉凡締結契約、提供勞務等都可以在線上完成,電商業者在當地設立實體營運機構之必要性不如以往。向來的營業稅法制係以企業之實體營運處所作為是否課稅之標準,如此帶來營業稅法上的問題包括有租稅客體難以判斷、課稅權及納稅義務人難以認定、逆向課稅機制難以落實致境內外業者競爭不公平等。OECD及歐盟等國際組織針對電子勞務交易帶來的課稅問題,分別有不同看法,OECD認為應在既有稅法體制上做修正,歐盟則認為應針對全新的交易型態創設不同的稅法規定。2016年我國修正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即採納OECD之建議,鄰國日本亦同。我國此次修法主要增訂電子勞務之概念,以電子勞務建立我國對數位化內容交易之營業稅課稅權,並確立境外電商在銷售數位化商品等電子勞務予我國自然人消費者時之納稅義務人身分。惟仍有涉及租稅構成要件之事項以行政規則訂定有違反租稅法定原則、課稅方式有違反租稅中立原則之虞、未強制設置報稅代理人增加稽徵難度及難以掌握所有課稅資訊等問題。本文擬透過多方資料之蒐集、整理,藉以找出使我國營業稅法制在跨境電子勞務交易之適用上更完善之方式。本文以文獻分析作為主要的研究方法,並參酌英、日文文獻作為輔助。蒐集國內外的教科書及專書、專家學者發表的文章和主管機關與法院之

見解作為問題分析之佐證,使用之外國文獻主要如OECD發布之BEPS行動方案1、全球加值稅準則、兩大方針、歐盟之數位服務稅及數位常設機構草案、日本消費稅法之相關資料等。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之探討-以數位平台為例

為了解決境外 電 商業 者 開 立 的 雲端發票的問題,作者陳勁帆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之進步以及跨境電商之興起,傳統商業交易模式以及我國稅法皆受到嚴重的衝擊,消費者不再需要透過實體店面進行交易,使用網際網路線上購物即可,其購物之種類除了有形之商品外,亦包含無形之勞務,因此,各國之跨境電商皆想盡方法將巿場擴大到國外,我國也不例外。然而,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將營業稅之稅捐客體限縮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是否代表進口勞務,並未列入營業稅之課徵範圍之內?雖然我國歷經民國105年12月28日公布修正之營業稅法、民國94年5月5日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以及財政部於民國106年4月24日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600549520號令訂定發布之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將早期跨境電商所產生之問題均已解決,然而,在歷次修法之過程中,實務在意者,僅係思考如何將境外營業人且於我國境內並無設立固定營業場所者者,列入我國之稅捐主體之範圍內,卻並未意識到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漏未將「進口勞務」規範在我國稅捐客體之中屬於立法者未意識到之法律漏洞,進而衍生出Uber案,面對該案實務之處理方式係透過「解釋」之方式,來擴張該條文文義所及之課稅範圍。 本文藉由營業稅之法理基礎作開展,透過介紹我國營業稅之概念、種類、歸屬以及建構營業稅之基本原則等概念,了解我國營業稅演進之脈絡為何;之後再介紹跨境電子商務之課稅問題,探討我國針對跨境電子商務興起後,係

如何修法應對;最後,透過對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之探討,並以數位平台為例,凸顯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就營業稅之稅捐客體,漏未規範到「進口勞務」時所產生之問題,並重申本篇論文之核心概念:「修法才是讓法律可以跟上時代腳步之唯一辦法」,過度擴張法條之文義解釋,有可能侵害到納稅義務人之權利,建構一個安全且使人民信賴之稅法體制,是我國修正營業稅法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