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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簡松棋的 財團法人租稅減免及財務會計(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解釋函也說明: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五南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方國輝所指導 楊睿杰的 公益信託制度之分析與檢討 (2021),提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益信託、財團法人、租稅優惠、資訊揭露、諮詢委員會、公益信託之監督。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會計資訊系 林靜香、封昌宏所指導 曾慈雅的 長期照顧機構依組織型態租稅負擔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小型機構、非營利組織、課稅差異、租稅公平、分散盈餘的重點而找出了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的解答。

最後網站所得稅法§11-全國法規資料庫則補充:本法 105.07.27 修正之第 43-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公益信託制度之分析與檢討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的問題,作者楊睿杰 這樣論述:

  公益信託制定於信託法中,而信託法從制定至今已將近25年並未修正,導致實務上有部分財團利用法制不足之處濫用公益信託制度,使公益信託背負「假公益、真投資」、「左手捐右手」、「控股中心」等罵名。而從2016年開始,立法院及法務部陸續提出高達九個版本的信託法修正草案,以解決公益信託實務運作上所產生之弊端,然而在設法除弊的同時,除相關的修法措施究竟能否解決弊端之問題外,是否同時亦除去了公益信託制度特有的靈活與彈性?  本文之研究,是先結合學說以及美國、英國及日本對於特定議題的討論或立法例,評析各版本修正草案對於特定議題之修法方向與措施,其除弊的效果究竟孰優孰劣,以及對於公益信託制度的靈活與彈性所造

成的衝擊最小,並嘗試提出本文對於修法草案或現行公益信託制度相關問題的建議。  另外,學說上向來對於事業經營型公益信託、美國稅法上之公私益結合信託多有對於引進的倡議,然對於兩種類型的公益信託在我國現行信託法及稅法的規定下,其適法性及可行性如何則少有討論,本文之研究亦旨在對於此部分提出本文的意見,以供日後修法或公益信託之發展上,得一併作為參考;至於對於是否應將公益信託從信託法中獨立出來的討論,本文則嘗試從信託法就私益信託之規定與公益信託制度之不合處進行說明,以提供支持另立專法之論點;最後,就是否應設置統一專責主管機關之問題,本文則是參考美國、英國、日本及中國大陸對於公益信託主管機關之立法趨勢,並結

合我國學說上的討論,提出本文意見。

財團法人租稅減免及財務會計(2版)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的問題,作者簡松棋 這樣論述:

  一、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的基本概念   1.財團法人的定義及特性   2.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差異比較   3.各類財團法人設立所依據的法規   4.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財團法人的法規及重要內容   二、財團法人的租稅減免   1.解說各租稅法對財團法人租稅減免的規定   2.彙總及分析財政部對財團法人租稅減免的解釋函   三、財團法人財務會計   1.高品質會計制度,有利提升財團法人營運績效及內部控制制度   2.財團法人財務報表的種類及編製原則   3.財團法人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4.財團法人管理報表的功能及編製方法  

長期照顧機構依組織型態租稅負擔之研究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的問題,作者曾慈雅 這樣論述:

台灣近十年來出生率下降,導致人口發展逐漸趨緩,並使人口年齡結構高齡化,未來20年大多數人已達到高齡或可以退休的年紀,高齡及退休人口不斷增加,使總人口數中所佔的比例逐年上升,且逐漸形成高齡化社會。為因應人口老化所產生的照顧問題,我國於2017年推出長照2.0, 2019年6月19日完成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擴大了長照的服務項目,落實地方的長照需求。政府加強鼓勵民間長照機構參與及投資長照業務,主要政策為獎勵民間投入長照、分配及管理長照資源及規範長照事業以提供優資的服務水平等,然而為配合政府的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使得長照機構有不同的設立型式。本論文針對相關文獻及法規加以彙總、整理、分析探討,對於長

照機構依照不同的組織型態而有不同的稅負,不同經營方式的所得稅之課稅差異性提出分析與比較,透過相關稅務上之規定作租稅規劃,並就其業者租稅規劃上之妥適性及是否符合租稅公平原則之探討,給予想投入長照市場之業者有效資訊及主管機關適當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