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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授權你的付款交易請確認你的資訊並再試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胡哲生,梁瓊丹,卓秀足,吳宗昇寫的 我們的小幸福、小經濟【增訂版】:9個社會企業熱血追夢實戰錄 和徐佳馨的 買一間會賺錢的房子: 最受信賴的獵屋高手,教你「不後悔的買屋36招」,挑間「增值中古屋」,比「定存」多賺20倍!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自然主義 和核果文化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王文杰所指導 劉柏逸的 我國非銀行支付監理法制之重塑 (2021),提出無法授權你的付款交易請確認你的資訊並再試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非銀行支付、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電子貨幣、虛擬通貨、加密資產、金融科技、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支付服務指令、支付服務法、資金結算法。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信和所指導 陳仲豪的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之研究 (2007),提出因為有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虛擬財產的重點而找出了 無法授權你的付款交易請確認你的資訊並再試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無法授權你的付款交易請確認你的資訊並再試,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們的小幸福、小經濟【增訂版】:9個社會企業熱血追夢實戰錄

為了解決無法授權你的付款交易請確認你的資訊並再試的問題,作者胡哲生,梁瓊丹,卓秀足,吳宗昇 這樣論述:

「企業」和你想的不一樣, 「人生」可以更精采, 「消費力」更可以扭轉世界。   「幸福」企業可以有不同的定義!!   這兒所說的幸福企業,不是員工有比別人優厚的薪資福利、工作環境、分紅股利…;而是在穩定的薪資結構和獲利能力之下,能夠實踐公益理想的幸福、追求社會關懷的幸福。   這是源自於英國的「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是一種肩負著社會使命,以商業方式解決社會問題,兼具經營能力與社會效益的企業,經營的精神就在於「做好事又能賺錢,賺了錢又去做好事」;而這樣的熱血企業,在台灣土地上也正方興未艾、蓬勃發展。   書中精選九個孕育自台灣土地的社會企業典範,讓你我見識

他們的「柔情——對社會特定議題的關懷與解決」,以及「俠骨——能與一般企業競爭的創新經營能力與氣魄」,分別是:喜願共和國、勝利潛能發展中心、芳榮米廠、日月老茶廠、上下游新聞市集、生態綠、光原社會企業、四方報、大誌等。   熱血企業不靠販賣激情經營,憑藉創新經營開創藍海   作者群以第一手獨家報導,深入觀察剖析這九個社會企業,如何「看見別人看不到的事物,找到別人想不到的方法」,無論是服務對象創新、產製流程創新、經營模式創新,憑著過人的膽識、信念與決心,結合商業經營的思維與創新策略,嘗試解決問題,並貼近弱勢需求,扭轉所謂的「不可能」,呈現台灣小企業大影響的感動輪廓。   「這些生長在台灣各角落

的小企業,都是資源少卻影響大的企業;   是老技能大智慧的企業;是小地方大抱負的企業;   是特定人群永遠感念的企業……。」   喜願共和國:以簡單麵包,創造不簡單的土地風景   【我們的】施明煌棄高薪而選擇與身心受限者、小農站在一起       【小經濟】從做麵包到種小麥,本來都是以小搏大,竟然愈玩愈大   【小幸福】一塊好滋味的簡單健康麵包,成為奪回台灣多元糧食自主權的先鋒   勝利潛能發展中心:低調拓展震撼性身障者就業版圖   【我們的】張英樹讓身心障礙者走出庇護工場,和正常人一樣在工作上闖蕩   【小經濟】不販賣愛心、不對外募款、不消費故事,就是拚品質、拚服務、創營收   【小幸福

】低調拓展多樣性職種,勾勒出震驚各界的身心障礙者就業版圖   日月老茶廠:喝杯生態回甘的阿薩姆紅茶       【我們的】百年老茶廠面臨存廢問題,莊惠宜決定走向有機共好之道   【小經濟】成功轉型為兼具紅茶生產、有機農業及飲食教育等生態環境教育農場   【小幸福】製程遵循古法,健康無添加,從不奉承消費者的低調行銷,口碑傳千里!   上下游新聞市集:打造產地到餐桌的食趣與食育   【我們的】馮小非結合專業力,創辦土地和食物的獨立媒體,短時間匯集六十萬次讀者   【小經濟】喚醒消費者食物安全意識,成功阻止財團搶水危機、為小農疏解存米壓力等   【小幸福】更企圖以產品開發解決農業問題,改變消費者

貨架上的選擇權!   芳榮米廠:「無米樂」幸福農村典範   【我們的】WTO與休耕的衝擊下,芳榮米廠展現大智慧,決定重新定位自己   【小經濟】一肩擔起有機耕作、老農生計、沒落農村再造的企圖心   【小幸福】打造得獎冠軍米,更活化老街與農事體驗,讓人就想到幸福米鄉攬勝!   生態綠:一粒咖啡豆的寧靜革命   【我們的】徐文彥、余宛如熱血創辦生態綠,想做的不是生意,而是改變剝削的惡循環   【小經濟】因為一粒公平貿易咖啡豆,可替消費者找回被剝削的環境、社會、人力成本   【小幸福】未來希望力促複製這套良善機制,為台灣農業注入不可思議的寧靜革命   光原社會企業:阿里山上的有機之光   【我

們的】原住民要的是安身立命的幫助,陳雅楨認為提升成「有機部落」是唯一轉機   【小經濟】租地雇工、集體有機驗證、保證收購等創新策略,四年後走過損益平衡點   【小幸福】成為全台第一個原鄉有機專區,更為原住民找到自立、自信的一線曙光!   四方報:一解思鄉愁的心橋樑   【我們的】誰會想到要辦一份外勞、外配看的報紙呢?懂得思鄉苦的張正就這麼做了   【小經濟】內容讀者決定、讀者就是記者、小吃店就是通路,大膽開創前所未有新策略   【小幸福】越泰柬菲印尼等五種語言小報,照顧了六十萬個在台灣一顆顆飄泊的心   大誌:幫街友自立更生的熱血行動   【我們的】給流浪街頭的人一個自食其力的機會,讓他們

重新取得生活的主控權   【小經濟】於是,《大誌》不靠傳統總經銷發行,讓街友成為雜誌銷售主力   【小幸福】這群不可靠的街友還真可靠,讓《大誌》每月銷售量直逼三萬份……  

我國非銀行支付監理法制之重塑

為了解決無法授權你的付款交易請確認你的資訊並再試的問題,作者劉柏逸 這樣論述:

在後疫情時代的當今,隨著非現金支付工具之使用率日漸提升,我國非銀行支付產業發展確實迎來全新之契機;並隨著2021年7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修正施行,我國非銀行支付法制的發展,更是迎來全新的篇章。然而,若詳觀本次《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修法內容,或審視我國整體支付法制體系,卻可發現,我國支付法制似乎仍保守在傳統「以銀行為中心」之監理思維與監管架構中,進而造成我國非銀行支付法制在「監理框架」設計上,仍存在著諸多缺陷與困境,亦同時造成非銀行支付業者,仍須面臨諸多不必要的法規或准入障礙。對此,本研究歸咎其原因無非在於,我國立法者或監管者仍無法正確體認到「非銀行支付服務」與「傳統銀行金融業務」

(存款與放款業務)之本質與風險差異,從而導致我國在非銀行支付法制之形塑上,往往是根基於顯不相容的「監理本質」或「監理原則」,甚而無法形成一套具有完整性與系統性的「監理框架」。因此,本研究在支付體系與支付工具的概覽下,先行釐清與劃定「非銀行支付」應有的「本質內涵」與「發展態樣」;進而,透過非銀行支付的各式「金融風險」探討,統整出非銀行支付服務相異於傳統銀行業務的「監理本質」、「監理目標」、「監理原則」,以及具體的「監理面向」;而後,本研究透過歐盟、新家坡、日本非銀行支付法制的剖析與比較,歸納出形塑現代非銀行支付監理法制應有的基本「分析框架」。從而,藉由前述對於非銀行支付「監理本質」與法制「分析框

架」的歸納,本研究對於我國現行的非銀行支付法制進行通盤的審視與檢討,並總結出我國法制存在著「監理本質」失調、「監理範圍」破碎化、「監理密度」失衡化、「監理措施」僵化等困境與缺陷。最後,基於以上法制困境與缺陷,本研究在正確的「監理本質」理解下,借鑒歐盟、新家坡、日本法制,嘗試為我國提出《銀行法》與非銀行支付法制「監理框架」之重塑芻議,希冀藉帶動我國非銀行支付產業的健全與普惠發展。

買一間會賺錢的房子: 最受信賴的獵屋高手,教你「不後悔的買屋36招」,挑間「增值中古屋」,比「定存」多賺20倍!

為了解決無法授權你的付款交易請確認你的資訊並再試的問題,作者徐佳馨 這樣論述:

買對房子,少拼20年。好房子,會默默幫你賺100~500萬! TVBS、東森、中天、非凡…,各大媒體一致公認的房產專家「徐佳馨」首度出書!   買中古屋放10年定存多賺20倍,「好宅」會自己變「豪宅」?  買對一間房子,比找一個伴侶更重要,單身更要買房子!  你知道如何談高貸款成數、談低利率嗎?   最受大家信賴的房產業者徐佳馨,從一個完全不懂房市交易的門外漢,到廣受各大新聞媒體爭相採訪專業房市解答,她經常受邀雜誌專訪、東森電視台「夢想街57號」等各節目,分析各種房市走向及現況,從負債十幾萬學貸,到買房子,踏入房產叢林,她是如何辦到的?   誰不想買房子啊?月薪三萬多,如何圓夢?沒有富爸富

媽,只能靠自己的小家庭、上班族、首購族,常在房地產市場上舉步維艱、步步驚心!房子,代表了幸福的憧憬與追求,買屋應該是完成夢想,而非一輩子的負擔!面對人生最重要的一筆開銷,別傻傻交出昂貴學費,搞清楚「費用」和「需求」,才能買得安心、穩賺不賠!   房產專家徐佳馨提出了現在年輕人要建立的兩個觀念:(1)買屋、換屋是主流經驗。(2)沒有自備款,休想買房子!書中列出6大在買賣房屋前最重要、最常見、也最容易忽略掉細節的問題,小老百姓該如何仔細評估自己的需求、精打細算每一筆花費、審慎選擇每一個物件?本書教你第一次買房也能挑到「會增值」的優良房屋,把自己的「好宅」變「豪宅」!   徐佳馨以自身經驗為例,當年

研究所畢業時,身上揹著十幾萬的就學貸款,且當時利率比現在高,只有第一年償還可免除利息的優惠。為了擔心白白把利息繳給銀行,她拚命存錢,靠著吐司和「永遠的榨菜肉絲麵」,以最儉省的方式熬過社會新鮮人的第一年,很快就把貸款還完,辛苦是有代價的,她形容說:「贖回自由之身,那種感覺真的很棒。」   徐佳馨表示,節省的態度一旦養成,其實並沒想像的那麼苦,包括一群好朋友在內,我們都認為把儲蓄變成習慣之後,很快就能存到人生的第一桶金;接下來你就可以靈活投入有興趣的理財計劃,好比房地產、股市或債券。她喜歡房地產,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於,房子不僅僅是投資標的或金錢,它還代表人們對於幸福的憧憬和追求。老一輩總覺得要組成

家庭、養兒育女,所以得買房子才能安身立命。   ▲2個買屋常識與潮流,你有沒有跟上?  ◎【常識1】年輕人要認清:現在沒有自備款,休想買房!   10年前,為了鼓勵大家買房,銀行貸出的房貸成數高達9成5,甚至新屋可全額貸款,但現在的年輕人已經沒有這種時代背景,買屋前,最起碼得要準備總價3成的自備款,還得擔心銀行的放款成數是否如預期。   薪水不高是存不到錢的原因之一,但最主要的還是現代人的花費過高,愈早認清「沒有自備款無法買房」的事實,就愈能下定決心存到第一筆買房基金。   ◎【常識2】一屋到底已經過時,買屋、換屋才是主流經驗   現在已經很少有人一屋住到老,買房是根據自己當時的需求,隨著時間

過去,列入考量的條件也變多:小孩上學所以搬到學區、不想花太多時間通勤所以搬到鬧區……等等,自然有換屋的需要。-下定決心存到第一筆頭期款,多看物件,審慎選擇第一間好屋,日後就能隨自己需求、毫無後顧之憂的換房!   ▲你現在的薪水,到底能買多少錢的房子?  ◎算一算,可以拿薪水的幾成來繳房貸?   房市專家建議,房貸佔薪水的三分之一最剛好,而房屋總價,最好小於自備款和貸款的總額,這是為了避免日後銀行放款成數與預期不符。以下用簡單算式告訴大家,該如何計算現在的薪水能買多少錢的房子:   .3.6萬(月薪)÷3=1.3萬 ← 每月付出的貸款額  .1.3萬÷5千×100萬(利率2%,貸款100萬,償還

期限20年)=260萬  可貸260萬,有還款能力  .180萬(自備款)+260萬(可負擔的貸款)=440萬  建議選擇350~400萬的房子,手邊留點錢以備不時之需。同時,貸得多未必還得起,千萬別以為銀行貸款愈多愈划算!   ◎把繳房租變成繳房貸,可行嗎?  以住在台北市的狀況,小套房月租約在1.5萬,小家庭的兩房一廳約2.5萬,若在市中心更可能高達3~4萬。如果你在思考:每個月固定在住的開銷上花同樣的錢,是不是乾脆買間房子好了?以下教你簡單計算「現在的房租可以買多少錢的房子」:   .1.5萬(房租)÷5千×100萬(利率2%,貸款100萬,償還期限20年)=300萬  如果你有一筆自備

款,並向銀行貸款300萬,每個月繳1.5萬的房貸,20年後就有一間屬於自己的小套房。   .2.5萬(房租)÷5千×100萬=500萬  如果你有一筆自備款,並向銀行貸款500萬,每個月繳2.5萬的房貸,20年後就有一間屬於自己的房子。   ◎第一次買房,就要懂得挑出「增值好房」   不是每個人在買第一間房子時都有足夠的自備款,總價、坪數、屋齡、地點,也會影響選購房子的條件。首購族買的第一間房,不一定要完全符合自己的期望,慢慢挑、仔細選一間優質小房,照顧好自己的房子,同時關注房市行情,待房價上漲,隨著自己人生中不同階段的需求,小賺之餘加上積蓄,讓一開始的好宅帶自己前進夢想豪宅!   ▲擔心購

屋後悔?選房之前,先問自己5個問題   (1)未來十年,你想過怎樣的生活?  (2)透天、套房、公寓或大樓,你喜歡哪種類型的房屋?  (3)住宅區、鬧區?你最希望住在什麼樣的地區?  (4)你選擇和誰住得近一點?  (5)你的自備款來自何方?   據統計,全台購屋者挑選住宅的主要考慮因素,有將近25%都是「價格」,其次是「生活機能」佔20%,「家人需求」則佔了近18%,近14%的購屋者則考慮房屋未來的「增值性」;如何用好價錢買到好的生活環境,甚至買下未來的增值空間,除了多看物件、多比較,同時增加自己的經驗值外,選擇市中心的增值空間較高,如果同樣的價錢,想買郊區、多點空間,則需要注意交通替代性和

話題性:未來是否有公共建設計畫等等。   ▲買賣房屋時,最常遇到的6大問題!看仔細才不吃虧   (1)買房子,該準備多少錢?   準備比房屋總價3成再多一點的自備款,選擇適合自己經濟狀況的房貸類型;除了買新家具和裝潢費用之外,契稅、規費、仲介代書費、銀行申貸費用等等,找到好的代書,可以幫你把這些隱藏費用算得清清楚楚,絕不讓你手忙腳亂。   (2)看房子,該注意哪些問題?   除了考量不同房型、新屋舊屋的優缺點之外,也要留意常被忽略的迷思的盲點:跟著捷運買,不一定就是好房保證;買屋送車位,不一定就是賺到。除此之外,選擇不同時間點看屋,可以發覺不同的狀況,避免之後有可能發生的糾紛。   (3)怎麼

找到好房仲?   品牌、經驗、口碑,這是三個評判房仲的基準,大型的全國連鎖體系是多數人的首選,不過在地長久耕耘也很重要;最怕招架不住房仲的話術,其實只要從細節去思考房屋的真實狀況,上實價登錄網站查詢,就可以知道房仲是不是真心想幫你買間好屋。   (4)簽約交屋前,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   清楚買屋步驟和履約保證流程,以及各階段的房仲、代書、買賣雙方作業,再次確認並檢查屋況。記住:所有的事情,都用白紙黑字寫下來才算數。房屋的產權要監督房仲與代書徹底釐清,當然,如果你是買中古屋,也要好好和賣家(原屋主)結清費用。   (5)房子怎麼賣才能穩賺不賠?   先確認自己的房子自售有利,或者委託房仲較快?

其次,買家都喜歡撿到便宜的感覺,先了解自己房子的身價,再花點小錢做一些美化及修繕,給買家好的第一印象,也讓自己有開價的優勢。   (6)如何避免8個最常見的買賣糾紛?   買了難停的車位、繳不出貸款變違約、預售屋建商跑路、住了之後才知道是兇宅、白天晚上社區兩樣情……這些常見的買賣糾紛,該如何避免?如果真的遇上之後,該如何解決?最主要的預防方式,就是在不同時間去看屋;再決定簽約前,再花時間看看附近社區的環境。多花時間,就能避免大部分的問題!   ▲用夢幻價格,買到增值好屋,該怎麼做?  ◎學會看實價登錄網站和謄本   △實價登錄網站:幫你掌握房屋的真正價值   到內政部地政司的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

網站,或各家房仲業者的公司網站,都可查到區域成交行情。實價登錄可以讓我們發現該地區的主力物件、銷售速度和平均單價,不會被銷售人員牽著鼻子走。   △謄本透露的訊息:房屋產權、抵押狀況、屋主是否為投資客、購入總價多少   房屋謄本上有很多訊息,如果登記日期和出售日期很接近,屋主是投資客的機率就很高;投資客容易因資金調度或為了避稅而急於拋售,自然產生較大的議價空間。學會看出謄本中的房屋狀況,就能為自己議得更好的價碼。   ◎和管理員聊聊天,了解自己的鄰居   千金難買好鄰居,先打聽清楚左鄰右舍的習慣,住戶的背景,作息是否正常,樓梯間是否有人定期清掃……等等,免得搬進去之後才後悔莫及。   ◎一次砍

價300萬,不如每坪議價85折   △找出周遭環境中可殺價的根據   聽到殺價,沒有賣家會乖乖被宰,先從每坪開始議價,再從附近成交行情、屋齡、裝潢、社區內的高架橋、工廠等等嫌惡設施,爭取每坪的折扣,東折西讓下來,往往會得到你想要的成交數字。   △態度是決定價格和優惠的關鍵   沒有一間房子是十全十美,聰明的買家會善用房屋本身條件不足處議價。雖說嫌貨才是買貨人,但千萬記住,一味的挑剔只會讓氣氛變僵,表現出自己對於買屋的誠意和對屋子的喜愛,有很大的機會獲得額外的家具,省下一筆開銷,更有可能獲得賣家自動砍價 。   本書特色   ★各大媒體公認的房產專家首度出書!  最受媒體歡迎的房市達人,教你買

一間會賺錢的好房。   ★第一次就買到增值好房祕訣大公開!  避開新手外行容易忽略的要點,剖析投資客的看房祕訣。   ★統整買賣房屋時最容易被忽略的6大問題,完全解答!  關鍵6個問題,貸款、看屋、買屋流程,一本就搞懂。   ★一次解決買賣後8大訴訟糾紛惡夢  嫌惡設施、漏水屋通通OUT!7個對策教你在看屋時避免常見糾紛。 作者簡介 徐佳馨   【最受信賴的房產專家】   ▲輔仁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碩士,世新大學廣電系電視組學士。   ▲學傳播卻因緣際會來到房產業,靠著自修、上課與不斷累積的經驗值,從一平方米等於幾坪都不知道的菜鳥,到熟知房地產和政策、經濟面息息相關的脈動,與買賣當中牽涉的複雜法

規。   ▲ 現為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暨發言人,先探、聯合報、YAHOO房地產、Upaper捷運報專欄作家,TVBS、八大、中天、非凡、年代、東森、壹電視……等各大媒體房產節目常客。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無法授權你的付款交易請確認你的資訊並再試的問題,作者陳仲豪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現代人的生活已無法與網際網路分離開來,舉凡網路電視、網路購物、網路銀行等等,只要在家裡動一動滑鼠,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就可在家中處理完畢。然而在虛擬的網路世界中也需要法律規範的介入來定分止爭,建立交易的秩序。惟以往是用在現實社會的法律能否完全套用在網際網路的世界中呢?漸漸地亦有學者重視到此一問題,因而興起了所謂「網路法」的研究領域。 在網路交易中,有一塊與傳統交易型態截然不同的領域,那便是線上遊戲的問題。近年來,線上遊戲產業的蓬勃發展,使越來越多的玩家醉心於網路世界中呼朋引伴、殺敵練功的樂趣中,然而在進入遊戲之前,往往需要經過購買點數卡或儲值卡、上網建

立新帳號並簽訂一份遊戲定型化契約等等的手續才能享受遊戲的服務,而其中最攸關玩家之權益者,莫過於該定型化契約的簽訂了。 然而,參照國內各家線上遊戲公司所擬定的定型化契約,無不極力免除自身的責任並對於玩家之權利多加限制。此時,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能否提供玩家在遊戲過程中足夠的權利保護途徑?玩家與遊戲公司所簽訂之契約中是否有顯失公平的情形?以及其效力如何?皆涉及一旦產生糾紛,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釐清的問題。 有鑒於線上遊戲之消費人口日益增多,惟當消費者面臨遊戲中太多突發的狀況及損害而向遊戲公司要求排除或賠償時,常會有困難重重與自身權益被漠視的感覺。因此,由行政院消費者保

護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濟部所公告的官方版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以下簡稱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終於在去年出爐,提供遊戲公司作為擬定契約時之參考。然而,由於官方版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與目前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有諸多差異存在,是否有約束遊戲公司之效力,又是否符合消費者所期待之保護,則仍須做進一步之分析討論。 由於網際網路的發展,使得電腦遊戲由制式單調的單機遊戲轉變成玩家互動性高、劇情多元化的線上遊戲,從現今遊戲的發展觀之,本文認為所謂的線上遊戲應係指「經由網路連結,於遊戲使用者建立帳號後提供其與其他不特定多數人同時參與並進行連線遊戲(Online Game)之軟體系統」,此一定義亦較相近於行政院消

費者保護委員會所擬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中對於線上遊戲之範圍。 由於線上遊戲由於在劇情架構上具延伸性、功能具擴充性以及網路互動性的特性,同時由於玩家需要一段時間才能累積其經驗值,故在放棄舊遊戲而就新遊戲的轉換成本相對較高的情況下,玩家的忠誠度及黏附性相當高。因此,雙方一旦就遊戲的提供產生糾紛時,應如何適用法律則是如何因應此一新興產業的問題。對此,本文認為就目前線上遊戲之模式而言,應分為兩個階段,包括授與連線軟體使用權階段以及提供伺服器連線服務階段,前者性質上應類似權利租賃(準租賃)或類似使用借貸之契約類型;後者則為服務契約之類型,兩者共同組成線上遊戲契約之內容,因此在民事上線上遊戲屬於

混合契約,分別準用或類推適用其相似契約之規定。 而進一步在消費者的保護上,線上遊戲契約亦受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蓋線上遊戲之使用者亦係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務之消費者,其與遊戲公司就商品及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自為消費關係。又消費者購買遊戲公司的安裝軟體程式及序號後,能否於七日內退貨,則關係到消保法中關於郵購買賣於線上遊戲契約中有無適用,因消保法對於郵購買賣之適用範圍僅限於「商品」之「買賣」,而不包括服務在內,故其交易之客體限於商品而不及於服務,因此在提供伺服器連線服務之部分,似無郵購買賣之適用餘地,學者多認為對於消費者之權益保障有所不足,而建議修法將「服務」及「授權」亦納

入適用之範圍。惟就解決現行法之問題而言,本文認為目前的線上遊戲契約雖然主要之交易內容在於軟體使用權利之授與而非遊戲包之內容物價值,惟查郵購買賣中關於退費之規範在於保障未能事先檢視商品之消費者的權益,則顧及消費者在購買前亦未能檢視遊戲之內容以及消費者之權益與遊戲公司之成本間考量,應認為在此一階段中仍有消保法郵購買賣中退費規定之適用。亦即實際上交易行為中經常也包含實體載具之買賣,應擴大認為有適用或至少類推適用郵購買賣之規定,故消費者仍得於購買後七日內退貨,消保會之見解亦同。 又線上遊戲公司就其所提供之服務是否應負企業經營者之無過失責任,本文認為從消保法第七條關於無過失責任之適用範圍既然未區分

商品及服務,且考量雙方當事人間專業程度之差異以及遊戲公司所負之義務型態,課與遊戲公司無過失責任並無過苛,因此於現行法中應認為遊戲公司對於消費者因其服務所生之損害負無過失責任。 在現代大量交易的社會,個別磋商的傳統締約方式,無法適應現在交易的需要。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方式建立一規格化、統一化之契約內容,對於現在化企業經營者而言尤為必要。運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可以促進企業合理經營,創設非典型契約,可以減少交易成本,當事人不必耗費心力就交易條件討價還價,有助於改善商品的品質及降低價格,對消費大眾亦屬有利。在線上遊戲契約中,由於遊戲公司所面對的是廣大的消費群眾,且交易之方式亦是透過網際網路的傳送,當事

人鮮有當面磋商之可能,因此有必要藉由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方式,與遊戲消費者訂立線上遊戲契約。 而網際網路定型化契約發展至今,最常見的方式便是企業經營者包括線上遊戲公司以按鍵同意契約條款(web-wrap contract)之方式與消費者建立線上交易契約。當消費者以滑鼠點選定型化契約下方的「同意」或「接受」等字樣的超連結,即表示當事人同意該定型化契約內全部之約定。 惟定型化契約條款既係由線上遊戲公司單方所擬定,其內容自會以有利於遊戲公司為主,更有甚者,遊戲公司常於契約條款中約定其有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之權利。對於此類不公平之條款內容,消費者亦無從與企業經營者加以磋商,而只能選擇是否締約,影響

消費者之權益甚钜。 因此本文認為,在肯定線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必要性後,線上遊戲公司得有效地以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方式與消費者訂立契約,惟其內容亦必須符合相關法律包括民法、消保法對於定型化契約之控制,尤其是平等互惠原則之遵守。在契約內容之變更方面,由於涉及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之變動,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遊戲公司擁有變更權者,已超過消費者所能預料及控制之範圍,有違平等互惠原則,因此原則上應屬無效之約定。然本文亦肯定由於線上遊戲所具備之科技性與成長性,遊戲公司確實有修改契約之必要,則在契約內容之變更,原則上應回歸傳統契約法上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之方式,令消費者有知悉後表示接受與否之機會,方符合

消費者保護之意旨。 如學者所言,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存在係對於契約自由的一種否定,也是因為大量生產、大量銷售導致大量消費,企業經營者基於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及促進迅速交易之必然產物。因此,促使定型化契約條款趨於公平,乃是消保法一個重要的構成環結,同時亦是消費者選擇以及被尊重之權利的一個實現。如何運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因應現今大量交易之現況,並兼顧契約自由原則對於交易當事人之尊重,將是越來越重要之議題。 在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中,遊戲公司要求使用者填載正確的個人資料,除了是為了訊息通知及確認權利義務之歸屬外,另外亦是為了遊戲公司本身作為商業使用及統計的用途上,此類要求使用者同意遊戲公司

就其個人資料加以運用的條款,本文稱之為「商業使用條款」。有鑑於資訊隱私權在資訊社會中日趨重要,在我國,除了個資法的立法外,於司法實務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釋字第五八五號(真調會案)及第六○三號(全民按指紋案)解釋中所闡述之資訊自決權亦即重申此項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要性,如釋字第六○三號解釋文中即謂:「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便是強調資訊隱私權為國家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不容國家或私人任意侵犯或破壞。故由於個人資料乃屬於人民隱私權之範疇,這些個人資料並不是遊戲公司蒐集之後就可以任意使用,愛賣給誰就賣給誰,愛怎麼分析就怎麼分析,還必須受到個資法之規範,未經消費者同意而為蒐集或超出使用者同意範圍外加以利用,都有可能違反個資法的規定。縱然遊戲公司已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與消費者約定得就其個人資料為商業使用之用途,為顧及消費者之資訊隱私權此一重要之基本人格權,對於該條款之範圍仍應要求合理明確。惟一般市面上所使用

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中,皆要求消費者不但須允許其個人資料於該遊戲之必要範圍內使用,更進一步包含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在允許之範圍內。然關於遊戲公司之「關係企業」或其「合作對象」,其對象太過於廣泛且無法事先確定其範圍。甚且,是否同意遊戲公司得將消費者個人資料於原訂契約目的之外提供給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對象利用,均顯已逸脫該遊戲契約之典型。從而有學者認為,有關此類事前約定同意將個人資料提供於契約目的外利用之商業使用條款,極為突兀,顯超過消費者之知識程度與社會經驗,非屬一般費者在正常情形下所得預期,故應歸為異常條款,依消保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應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縱然消費者已與遊戲公司訂立遊戲定型化契約

,遊戲公司仍不得將消費者提供之個人資料使用於與該契約目的無關之用途。若消費者發現遊戲公司未遵守契約目的而利用其個人資料,得依個資法第四條請求停止利用行為並得依同法第二十八條向遊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遊戲中人物、寶物及貨幣等電磁紀錄,其使用權如今在現實中確實已具備交易之價值,因此為了有別於存在現實中之財產,學者謂其為「虛擬財產」。然而,此種虛擬財產在學說上有物權說、債權說、智慧財產權說等性質上之爭議,本文認為就其財產權之本質觀之,應屬於玩家(消費者)對遊戲公司之債權,依契約之內容,玩家得請求遊戲公司為電磁紀錄之提供、使用及儲存。又基於債之相對性,於玩家之遊戲帳號遭盜用時,若非可歸責於消

費者之事由,則遊戲公司仍應提供其原有之虛擬財產,如此始符合債之本質,我國現行實務將遭冒名之損害歸於玩家承擔之作法實有檢討之必要。另由於遊戲公司不承認甚至禁止玩家間虛擬財產的現實交易,而使玩家在交易屬人性高的虛擬人物時僅得藉由密碼的移轉達到現實上使用權讓與之效果,然而這樣會使得帳號所有人(契約相對人)與帳號使用人(實際使用者)發生非同一人之現象,在權利義務關係的履行以及發生侵權行為的責任追究上皆會變得複雜而且難以認定。因此本文建議為防止及減少線上遊戲中發生的不法行為(如詐欺、盜用等),遊戲公司應積極地介入管理虛擬財產的交易,尤其在於虛擬人物的移轉上,可以藉由交易雙方至遊戲公司辦理個人資料的變更登

記始生效力,也能夠保障交易雙方的權益。 於線上遊戲契約訂立後,便產生雙方於契約中之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得依契約行使其權利,也應遵守契約履行其義務,一旦違反其義務之履行,通常隨之發生損害賠償或終止契約之效果。依據線上遊戲契約之內容,遊戲公司負有提供帳號以及連線服務之主給付義務,又基於契約中保護義務功能之要求,應保障遊戲消費者之權益不會遭受他人之侵害,常見的如誹謗、侮辱、電腦病毒等不法行為,遊戲公司應加以排除及防止;而在遊戲使用者方面,亦負有遵守契約內容之義務。惟由於線上遊戲契約是以遊戲公司所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為內容,因此,遊戲公司於契約中無不極力免除或減輕其責任,使得消費者於遊戲中因遊戲公

司或第三人之行為而權益受損時,往往求償無門,也只能自認倒楣。然而本文認為此類免責條款其實已經違反消保法第十二條以及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而無效,因此,遊戲公司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違反契約之給付義務或保護義務時,對於消費者之損害仍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此始符合定型化契約條款應遵守平等互惠原則以及消保法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意旨。 在數位網路時代來臨的當下,法律的任務在於對進行網路交易行為的人提供一套清楚的遊戲規則,然而我國政府在面對網路世界中新型態之交易模式時,法制面的因應速度實如牛步;為維護廣大的網路消費族群,政府實應加速各種規制之效率,包括制定專法或在現行法中增訂專章作為規範之法律依據、加強

行政管制以及落實實質公平的司法審查,才不致使網路消費者有淪為次等公民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