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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施宇宸(苗星),典熙寫的 民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各類考試(保成)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陳榮傳所指導 林怡君的 兩岸遺囑信託法制問題之比較研究 (2017),提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遺囑信託、遺囑、特留分、信託財產、遺囑繼承、死因贈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蘇惠卿所指導 黃肇莉的 特留分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特留分、繼承、遺囑自由、社會利益的重點而找出了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各類考試(保成)

為了解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的問題,作者施宇宸(苗星),典熙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欲熟讀民法申論題的各類科考生   使用功效   爭點=考點,但爭點在哪裡?   找到爭點,實務見解又如何運用?重要性怎樣判斷?爭點相當於撐起地球的支點!但這個「支點」出現在考題哪裡,卻總是霧煞煞!   爭點隨身書就是要直觀的解決以上問題   改版差異   配合新修法   新增重點文章 本書特色   1.爭點即是標題,直接破題解說,就各爭點皆先介紹所涉「關鍵法條」,藉此訓練考生們建立「爭點」與「法條」間的連結感,並且省去讀者另行翻閱法條的寶貴時間。   2.就各爭點的「實務見解」、「關鍵學說」臚列介紹,使讀者能迅速了解其中差異,並且於「學習小叮嚀」中

說明爭點可能出現的形式、答題時應注意的事項,以及答題立場應如何採擇。最末,再以「經典試題」驗證各爭點於實際題目的呈現方式,並藉此了解爭點之出題趨勢,於部分爭點中並就所涉題目為概要之說明。   3.本書除了收錄一般教科書介紹的傳統爭點外,另大量收錄近三、四年學者之文章,期許讀者亦得藉由本書,掌握最新學說發展及考試議題。  

兩岸遺囑信託法制問題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的問題,作者林怡君 這樣論述:

我國信託法自民國85年1月26日頒布20餘年來,司法實務觀念仍趨於保守,在遺囑信託方面,倘妥善運用信託條款,得以妥善照顧親族,兼顧委託人之需求、受託人的權利及繼承人或受益人的期待,甚至能保存家族企業的價值及達到永續經營的目的。遺囑信託相較於生前信託而言,因毋須先行移轉信託財產,得使委託人保留財產完整管理支配權限,維持自己在家族的支配影響力。但因為委託人對於遺囑信託生效後可能發生之爭議,往往難以預料,成為發展不迨的主因。故透過瞭解遺囑信託之法定要件、特留分,以及司法實踐的情形,才能明悉執行上可能遭遇的困難以及受益人與繼承人之期待,如此能貼近委託人之需求,以利遺囑信託之發展。 中國

大陸自2001年施行信託法,雖因國家政策而致力推動,但因立法未久且實務未普及,故亦有諸多爭議有待解決。中國大陸的遺囑信託,因繼承法特別強調養老扶幼、權利義務一致的觀念,遺囑人自治權較低,審理繼承事件之法院仍保有高度裁量權,以致遺囑執行難以完善遺囑人之意願,增加遺囑信託發展的困難。中國大陸遺囑信託司法實踐情形,爭議仍落在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信託問題尚未顯現,可見發展仍力有未逮,且若如此,中國大陸之委託人縱於設定遺囑信託時增加涉外因素,並以委託人意思定其準據法,仍難以避開既有的問題。信託法第10條信託財產應辦理信託登記始生效力的規定,與實務脫節,應解釋為行政法規未有規定,而不以登記影響信託之效力,

以符現況。 兩岸遺囑信託法制之比較,分成繼承與信託之部分,繼承相異之處在於繼承順序及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不同;遺囑信託之成立及生效時點,均素有爭議;信託財產範圍的差異均在繼承問題而非信託,臺灣為特留分之扣減,中國大陸則因遺產之範圍因其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限制個人私有財產,影響遺產之定義以列舉範圍為限。另外,信託當事人定義及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時點均有不同之規定。

特留分之研究

為了解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的問題,作者黃肇莉 這樣論述:

本論文探討「特留分」。學者羅鼎先生曾指出:特留分者,財產繼承人不為被繼承人之無償處分所拘束,而得就遺產為自己保留之財產上利益之價額也。所以承認個人有處分其私有財產之自由,係基於近代個人自由主義之要求,抑亦為經濟生活充實上之所必需者也。遺囑自由應受到尊重,惟自由皆有相對性,傳統大陸法以特留分之規定加以限制,然而特留分制度之合理性及是否符合一般人的期待,則有待討論。我國特留分制度,乃繼受大陸法系,著重於保障繼承人之形式上的平等,主要乃限制死後處分,實不符合社會潮流。應考量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及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等繼承人應受照顧與扶養的期待。本文概述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特留分立法趨勢,並與我國特留分比較

,可得知我國現行特留分制度已不符合社會現況;且政府應致力於改進國家社會福利政策,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實踐均富共享。最後,分析特留分之優、缺點並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