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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法律】其他財產權之強制執行law enforcement也說明:債務人現非第三公司之員工,第三人對於執行命令該如何處理? ... 答:逕以書面向法院聲明異議,敘明債務人已於何時離職或並非職員、且無可供扣押之薪資債權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三民輔考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馮善詮的 船舶強制執行之研究 (2021),提出第 三 人 陳 報 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船舶、扣押、拍賣、強制執行、對人訴訟、對物訴訟、海事請求、北京草案、海事優先權、船舶抵押權、船舶留置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第 三 人 陳 報 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的解答。

最後網站收到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後續要怎麼做則補充:附註第三人速將扣押結果填寫於所附之聲明異議狀後傳真至xxxx或郵寄至本院即可. 九.債權人得於收受命令後7日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第 三 人 陳 報 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15版)

為了解決第 三 人 陳 報 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的問題,作者林洲富 這樣論述:

  本文首章介紹強制執行之基本概念作為導論。繼而按法院執行實務之進行程序,依序介紹保全、不動產、動產、其他財產權及非金錢債權之執行。本文除說明、整理實務與學說外,為方便讀者掌握重心,茲於每節之首說明研讀重點,形成問題意識。並於每章之末節,針對法律爭議,提出解決方案。另為使讀者能知悉國家考試之動向及重點,茲蒐集司法官、律師、司法事務官、三等書記官、民間公證人、執行官及執達員之強制執行試題,以現行法條及學說理論為論據,進行說明與分析,藉由考題之研習,以瞭解強制執行法之學習重點所及法律問題之爭議所在,並熟悉國家考試之趨勢。 作者簡介 林洲富   現   職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高等行政

法官遴選合格   行政訴訟專業法官   民事智慧財產類型特殊專業法官   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所兼任助理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種籽師資   學   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學系機械組教育學士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應用外語系商學學士   經   歷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審判長   公務人員發展學院薦任科員   新竹縣湖口鄉公所薦任科員   國立白河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機械科教師   專   書   法律通識系列   生

活與法律-案例式(5版,五南)   公民素養(合著,新文京)   當設計遇上法律-智慧財產權之對話(合著,2版,五南)   農地法律與政策(合著,元照)   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合著,新學林)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例(2版,元照)   智慧財產權與法律風險分析(合著,五南)   民事程序法系列   實用非訟事件法(12版,五南)   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15版,五南)   民事法案例研究-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運用(3版,五南)   民事訴訟法理論與案例(4版,元照)   民事實體法系列   兩岸民事法學會通之道(合著,元照)   繼承人以繼承所得為限之清償責任(司法院)   家事事件之

理論及實務研究(司法院)   民法-案例式(8版,五南)   物權法-案例式(5版,五南)   商事法實例解析(11版,五南)   中國民法(合著,新學林)   探討消費者保護法對醫療行為之適用(碩士論文)   智慧財產法系列   行政法-案例式(5版,五南)   商標侵權與損害賠償研究(司法院)   智慧財產權之有效性與侵權判斷(司法院)   法官辦理民事事件參考手冊15專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司法院)   法官辦理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參考手冊(合著,司法院)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1(翰蘆)   專利侵害之民事救濟制度(博士論文)   智慧財產案例式系列   智慧財產權法-案例式(11版,五南

)   專利法-案例式(8版,五南)   商標法-案例式(4版,五南)   著作權法-案例式(5版,五南)   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案例式(3版,五南)   公平交易法-案例式(3版,五南)   智慧財產行政程序與救濟-案例式(3版,五南)   智慧財產刑事法-案例式(五南)   專論計96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強制執行之基本概念 第一項 強制執行之定義 第二項 強制執行之種類 第三項 強制執行法之性質 第四項 強制執行法之立法主義 第五項 執行行為之合法性 第二節   強制執行之競合 第一項 終局執行競合 第二項 保全執行與終局執行競合 第三項 保全執行競合 第四項

強制執行程序之合併 第三節   執行名義 第一項 執行名義之定義 第二項 執行名義之種類 第三項 執行名義之競合 第四項 執行名義之時效 第五項 有限定之執行名義 第六項 執行名義之消滅 第四節   強制執行之主體及客體 第一項 執行機關及其輔助機關 第二項 執行當事人 第三項 執行客體 第五節   強制執行之進行 第一項 強制執行之開始 第二項 強制執行要件之審查 第三項 強制執行之費用 第四項 延緩執行 第五項 停止執行 第六項 執行撤銷 第七項 執行終結 第六節   對人之強制處分及擔保人責任 第一項 對人之強制處分 第二項 擔保人責任 第七節   強制執行之救濟程序 第一項 聲請及聲明

異議 第二項 債務人異議之訴 第三項 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四項 執行當事人不適格之救濟 第五項 國家賠償責任 第二章    保全程序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假扣押 第一項 聲請假扣押之程序 第二項 假扣押之執行程序 第三項 撤銷假扣押 第三節   假處分 第一項 聲請假處分之程序 第二項 假處分之執行程序 第三項 撤銷假處分 第四節   定暫時狀態處分 第一項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程序 第二項 緊急處置 第五節   擔保物之變換及返還 第一項 擔保物之變換 第二項 擔保物之返還 第三章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 第一節   金錢債權之執行 第二節   查封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囑託查封及

定期執行 第三項 妨害查封效力罪 第四項 損害債權罪 第三節   拍賣之準備 第一項 囑託測量 第二項 通知關係人 第三項 查明拍賣標的物使用現況 第四項 函查農地之三七五租約及都市計畫 第五項 函查山地保留地之購買資格限制 第六項 集合住宅土地及建物之移轉限制 第七項 拍賣之標的物經公告徵收之處理 第八項 查明共有土地與建物之關係 第九項 查明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 第十項 補正公司事項登記卡及負責人戶籍謄本 第十一項 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第十二項 鑑價及詢價 第十三項 代辦繼承 第十四項 通知禁止處分機關及稅捐機關 第十五項 併案處理及調卷執行 第四節   定期拍賣 第一項 拍賣條件 第

二項 拍賣公告 第三項 公告方式及效力 第四項 酌定保證金 第五項 通知相關人 第六項 執行法院於拍賣期日前應注意事項 第七項 拍賣不動產之現場程序 第八項 拍賣無實益及特別變賣 第五節   再行拍賣 第一項 拍賣公告期間 第二項 減價拍賣 第三項 特別拍賣程序 第四項 強制管理 第五項 除去租賃或借用關係 第六項 債務人假造租賃或借用契約之處理 第六節   拍定 第一項 拍定之定義 第二項 通知優先承買人行使權利 第三項 函查土地增值稅及追繳書據 第四項 命繳交價金餘款 第五項 塗銷登記 第六項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第七項 撤銷拍賣程序 第八項 拍定人不繳價金之處理 第七節   分配之實施 第

一項 參與分配 第二項 製作分配表 第三項 對分配表之異議 第四項 分配表異議之訴 第五項 核發債權憑證 第八節   點交 第一項 法院點交之義務 第二項 點交應注意事項 第九節   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第一項 船舶之執行 第二項 航空器之執行 第四章    動產之強制執行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查封 第一項 定期執行 第二項 囑託登記 第三項 查封之效力 第三節   拍賣之準備 第一項 拍賣公告 第二項 指定拍賣場所 第三項 通知關係人 第四項 鑑價及詢價 第五項 核定底價及酌定保證金 第六項 異議之處理 第四節   拍賣或變賣 第一項 拍賣 第二項 變賣 第五節   拍定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價金交付 第三項 囑託塗銷登記 第四項 拍賣物之交付 第五章    其他財產之強制執行 第一節   其他財產之概念 第二節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執行命令之種類 第三項 執行命令之生效始點 第四項 薪資執行 第五項 存款執行 第六項 提存物執行 第七項 對票據上權利之執行 第八項 禁止扣押之金錢債權 第三節   就債務人之其他各種財產為執行 第一項 對於物之交付或移轉請求權之執行 第二項 就其他各種財產為執行 第四節   第三人異議程序 第一項 第三人無異議 第二項 第三人聲明異議 第五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第六章    非金錢債權之

強制執行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 第一項 交付動產執行 第二項 交付不動產執行 第三節   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 第一項 行為請求權 第二項 不行為請求權 第四節   意思表示請求權之執行 第五節   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執行   序   本書再版距前次14版已近1年,筆者除期間發現本書有語意不明或錯別字誤植處,茲藉由15版之增訂,加以修正與勘誤。為使拙著內容更為充實,除增加最新最高法院見解、學說理論案例解說及最新國考試題外,並將本人指導有關強制執行議題之法學碩士論文,如王秀美「公司清算完結之研究」、楊權進「銀行不良放款收回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黃國基「金融機

構債權催收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章展華「鄉鎮市調解制度功能擴張可能性之研究」、陳見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制度之研究」、陳明智「銀行不良債權管理機制及法制研究」、馮善詮「強制執行之優先購買權研究」、陳炳霖「鄉鎮市調解制度之研究」、何慧娟「強制執行不動產換價程序之研究」、吳玲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制度理論與實務研究」、沈昊陞「論我國鄉鎮市調解制度—以車禍調解為研究中心」、黃冠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務問題之研析」、謝禎祥「論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債務人責任財產報告制度」,認值得參考之意見,斟酌置入內文。強制執行法為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院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公證人等國家考試之必考科目,筆者茲將強制執行法之國家考試大綱,置於本書內,俾使考生知悉國考應試原則。再者,本書「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及拙著「民事法案例研究—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運用」、「實用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案例式」,均屬民事程序法之系列叢書,四本專論形成非訟事件、訴訟事件及執行事件之完整民事程序架構。因筆者之學識不足,不周之處在所難免,經各界賢達先進,惠予斧正,俾有所精進,實為萬幸。本書為本人首部教科書,出版近17年,亦為執教於中正大學法律學系之始。   林洲富 謹誌 2020年7月1日 謹識於智慧財產法院

船舶強制執行之研究

為了解決第 三 人 陳 報 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的問題,作者馮善詮 這樣論述:

船舶本質上為動產,但因造價高昂、體積龐大、須經登記,因而具有不動產性格。在商業使用中係作為運送工具,常於世界各港口間移動,當面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船舶之使用受到限制,影響船舶所有人、相關權利人及旅客、貨物所有人利害甚鉅。基此,國際海事會議、國際海事組織、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暨發展委員會,權衡各方利益積極制定國際海事公約,維護海上秩序。各國亦因應國情需求訂定船舶執行特別法規,以作為船舶執行之依據。我國強制執行法雖定有船舶執行章節,但多數準用不動產執行程序,產生諸多與船舶特性不相符合之情形。在查封階段,須耗費過多時間確認船舶所有人及使用人,影響執行時效,且無再次扣押制度之設

計。於拍賣階段,除現行船舶鑑價方式不合適、無法展示船舶及拍賣公告期間過短外,更無防堵惡意競買之機制,與欠缺國外應買者友善獲悉拍賣訊息之管道。復因船舶權利人權利之行使與失權效果規定有所不足,致生船舶權利於拍定後是否消滅之疑義。不僅如此,因海商法與強制執行法,於不同時間、參考不同國際公約進行修正,導致海事優先權之行使與船舶假扣押相互矛盾、牴觸之情形。基此,船舶執行法制有檢討之必要。是本文參考歷次船舶扣押公約、海事優先權及抵押權公約之規定,與英、美等航運國家之法制與司法實務見解,及集海事訴訟、船舶執行大成之中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相關規定,提出我國宜兼採對物訴訟制度以克服執行困境、建構再次扣押船舶制度

、船舶拍賣程序應以船舶特性為制定考量、執行方法應與時俱進等建議,期可供日後法律修正暨實務運作之參考。另正在討論之北京草案,係處理船舶司法出售後,國際間是否承認其效力之問題,雖屬草案階段,但仍值得關注,我國應對之亦應有提前佈局之規劃。

2020強制執行法概要(司法特考四等/執達員/執行員適用)(司特/強執)(歷屆試題解題,100%題題詳解!)(三版)

為了解決第 三 人 陳 報 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的問題,作者正法 這樣論述:

  ★2020年全新改版!   ★收錄5年(104~108年)司法特考四等執達員、執行員歷屆試題!   ★歷屆試題題庫全詳解,100%題題解析!     【常見問答】   Q:本書內有包含歷屆試題嗎?   A:本書除了重點整理以外,還包含104~108年司法特考四等執達員、執行員考試試題共5份,另附有4回模擬試題,每回4題共16題申論題,題題詳解。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本書適用】   這本《強制執行法概要》適用於報考以下考試類科之考生: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四等:執達

員、執行員類科。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特考)四等:執達員類科。     【考試利多】   司法特考主要因司法院、法務部之人力需要舉辦。由於報名資格不限制是否為法律系畢業,因此非法律系的考生也可從事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司法特考屬司法體系,加給較一般公務員多,例如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薪資約為48,000~52,000元。自108年開始,執達員及執行員考試科目由全申論題題型,改為部分科目為選擇題型或混合題型,提高準備效能,想要從事法律工作的夢想絕非難事。除了司法特考,想從事法律工作的考生,還可跨考其他相關考試,例如關務特考的「關稅法務」類科,搭配投考組合可增加上榜機會。

    【工作簡介】   一、執達員   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二、執行員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本書優勢】   .強制執行程序好陌生,沒有法學基礎該如何準備?   .實務見解及學說百家爭鳴,如何判斷何者具有命題實益?   .申論題作答怎麼快速找出爭點,撰寫流暢擬答?     以上關於考生對《強制執行法概要》理解不夠通透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

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本書試圖透過重點整理引導,輔以歷屆試題演練的方式,幫讀者排除這些應試障礙。     一、脈絡分明   本書依命題大綱整理,於各章開頭點出學習重點,研讀前即可知道該章重點所在,輕鬆掌握命題方向。並將艱澀之法律條文化繁為簡,整合學習重點。內文各段落繪製體系表,讀者研讀內文前即可建立體系框架,再一一梳理法規脈絡,避免陷入條文泥沼之中。     二、掌握重點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重點,加以整理建立基本概念;將考點相同的申論題與牛刀小試題目分列於書中內文相對應之段落,具體理解各主題過往命題焦點;易混淆的觀念使用Q&A表格做統整,釐清概念易如反掌。本

書用最精簡的內容,讓讀者掌握強制執行法之精要。     三、實務見解兼備   第一部分重點整理除將理論學說加以提點外,各章節書末尚有整理新進或重要實務見解,精簡濃縮內容,讓讀者把有限的記憶力花在刀口上,快速判斷具有命題實益之爭點。書中使用「反思提醒」元件提醒歷年考點需留意之處,自我檢驗學習成果,達到一本在手,奧義盡取之境界。     四、題題詳解   本書收錄104~108年司法特考四等執達員、執行員考試試題,100%題題詳解。答題井然有序、層次分明,教讀者如何鋪陳申論題解題內容,吸引閱卷老師青睞。作者依據命題趨勢,撰稿四回模擬試題,讓讀者上考場前,練就「快速擬出解題大

綱、完整擬答一氣呵成」之能力,克服申論題作答恐懼!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強制執行法改版修法重點: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執行之效力(108.05.29)   一、執行法院扣押不得逾各期應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時,應預留相當數額,備供其等暫維生計,或供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亦應為相同之處理。為使執行程序迅速明確,增訂該扣押不得逾各期應給付數額三分之一。為符迅速明確原則,該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應以各期債權全額計算,不涉實際支領數額之認定。如認有失公平,得依規定聲明異議

。     二、不受扣押範圍比例限制之事由   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依現有證據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增訂得不受扣押範圍比例限制之規定,惟仍應預留適當之生活費用予債務人。 第一部分 重點整理 第一章 概論 第二章 執行名義 第三章 執行之開始與消滅 第四章 執行程序之救濟 第五章 金錢債權執行之參與分配 第六章 金錢債權執行之動產執行 第七章 金錢債權執行之不動產執行 第八章 金錢債權執行之其他財產權執行 第九章 非金錢債權之執行 第十章 保全執行 第二部分 模擬試題 第一回 第二回 第三回 第四回 第三部分 歷屆試題詳解 104年司法四等考試試題

[執達員、執行員] 105年司法四等考試試題[執達員、執行員] 106年司法四等考試試題[執達員、執行員] 107年司法四等考試試題[執達員、執行員] 108年司法四等考試試題[執達員、執行員]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第 三 人 陳 報 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