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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曾宛如所指導 吳啟維的 股東控制權對於董事會運作之影響 (2021),提出自112年起全體上市公司適用申報相關英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股東控制權、少數股東控制、累積投票制、法人董事制度、董事之解任、影子董事制度、實質受益人揭露。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遲淑華所指導 孔毓婷的 跨國企業社會責任與其非財務資訊揭露及法制研究-以ESG永續報告書為主軸 (2021),提出因為有 企業社會責任、永續資訊、非財務資訊揭露、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自112年起全體上市公司適用申報相關英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自112年起全體上市公司適用申報相關英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股東控制權對於董事會運作之影響

為了解決自112年起全體上市公司適用申報相關英文的問題,作者吳啟維 這樣論述:

我國近年來公司治理的一大改革重點便是使我國公司治理結構逐漸走向「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以符合當代公司治理的潮流,不論是透過修正董事身分之要件或是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皆是立法者為達成此項目標所做出的努力。然而,在各大公司治理案件或是學者的文章中,皆指出我國公司之董事會仍然高度受到大股東的控制,現實上我國的公司治理架構僅是讓經營權與少數股東分離而已,大股東仍然高度介入公司的經營,並進一步引發大股東透過控制董事會的方式以剝削少數股東的情形。 為探討我國此一公司治理問題的成因,本文首先透過檢討現行法制下有關董事選派、解任的相關規定,發現累積投票制在現實上並無法發揮促使少數股東進入董事會的目的,進而

造成大股東能夠輕易地掌控整體董事會,並透過董事解任法規的漏洞或是法人董事制度下的改派權,作為自身在董事當選後對其持續施以控制力的方法。基於前述在法規分析下所提出的假設,本文接著透過台灣經濟新報TEJ資料庫中「非金融業上市櫃公司」的股權以及董事會結構資料,驗證了我國非金融業上市櫃公司確實存在「少數股東控制董事會」的情形,此處的「少數股東」係指持有公司少量股份卻控制多數表決權之股東,與前述之少數股東的定義不同,並進一步分析此一情形下所產生的垂直與水平代理成本以及相關的公司治理問題。 接著,本文認為此一問題的解決方法在於透過事後追究控制股東法律責任的方式,以恫嚇其透過控制董事會的方式以剝削非控制

股東利益之行為,因此本文藉由完善我國公司法上影子董事的成立標準以及義務,同時建立起完整的實質受益人揭露規範作為找出追訴對象的配套措施,使得我們能找出最終對於董事會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並追究其相關的法律責任。

跨國企業社會責任與其非財務資訊揭露及法制研究-以ESG永續報告書為主軸

為了解決自112年起全體上市公司適用申報相關英文的問題,作者孔毓婷 這樣論述:

儘管在學術或實務上對於企業如何履行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仍莫衷一是,但可以確定的是,藉由揭露制度使資訊公開透明以達企業永續經營為多數人所認同。相較於早期關注財務資訊揭露,近年由於永續相關輿論事件,對企業經營造成重大負面影響,因而興起非財務相關之永續資訊揭露,以作為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的管道之一。就全球趨勢觀之,由聯合國所發起的倡議或永續發展目標皆以跨國企業或較大規模之企業作為達成永續發展的核心。或許受國際趨勢影響,觀察我國企業永續資訊揭露數量連年增長,有關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 Gov

ernance, ESG)的活動消息更是充斥於媒體版面。然而,永續資訊揭露在實務上遭遇若干挑戰,包含:企業如何避免相關資訊揭露將來成為被求償的有力證據?投資人若因永續資訊揭露不實而受有損害能否求償?政策規劃者該如何強化永續資訊的可課責性?是否有兼顧提升揭露品質與嚇阻行為人利用不實資訊獲利之方法?本文試圖就上述問題從彙整企業社會責任相關之學說、理論出發,觀察國際上主流非財務資訊揭露框架及規範趨勢,並藉由相關文獻整理與分析了解我國在政策規劃上對企業永續作為的期待及現行法制之適用情況。蓋因我國「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之法律位階僅屬於自律規範,故無證券交易法之適用。與此同

時,儘管企業出具之年度報告與公開說明書有證券交易法之適用,但以「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為例,其要求揭露之項目未能完全體現「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建議之遵循事項,故其揭露品質不無疑義。本文同時以比較法角度研析美國法上近年以跨國企業揭露之永續資訊適用美國證券交易法之案例以尋求答案,藉以反思我國在永續相關非財務資訊適用證券交易法的可行性與提升揭露品質之方法,並提出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