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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人身保險契約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禕芙,玲玲七寫的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和林予的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周慶東所指導 伍福財的 保險詐欺及其防止之研究–以旅遊平安險之海外旅遊不便險為例 (2021),提出訂立人身保險契約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詐欺、旅遊平安險、旅遊不便險、泰國刑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王立達所指導 王信瀚的 以保險給付規避稅捐之研究 —以遺產及贈與稅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保險、租稅規避、實質課稅原則、遺產稅、贈與稅、租稅公平的重點而找出了 訂立人身保險契約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訂立人身保險契約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為了解決訂立人身保險契約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的問題,作者禕芙,玲玲七 這樣論述:

  簡潔有力的表格、完備的實務見解、最新的修法整理、完美的舊題新解   是邁向二試的致勝關鍵   就讓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帶領你脫離考試苦海吧!

保險詐欺及其防止之研究–以旅遊平安險之海外旅遊不便險為例

為了解決訂立人身保險契約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的問題,作者伍福財 這樣論述:

保險係一項專門之業務,涉及向各方流通大筆資金,並會向所有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再將這些資金用於在保險契約下出險的被保險人之理賠,這是保險制度的基本性質。隨著頻繁的流通,這些巨額資金已成為保險欺詐的主要動機。此罪行之類型會因爲保險標的物之險種而有所不同。隨著全球化之演變及科技之發展,現今環球旅行之便利使罪犯從事旅遊平安險之海外旅遊不便險詐欺行爲更加容易。此類犯案不僅危及一家保險公司之資產,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範圍並擴大至整個保險制度及國家經濟之穩定,尤其對國家觀光旅遊形象會有極負面影響。論及防止旅遊平安險之海外不便險詐欺之研究,便須探討中泰兩國針對此類行爲相關刑法規範比較之分析,與探究兩國最高法院

對此類行爲所持之立場作出比較,根據其差異及缺失研擬改進之道,歸納並分析出兩國刑法對此罪行法律漏洞之成因。兩國法律限制有如下之區分,首先,中華民國無專門訂立保險詐欺罪,僅以普通詐欺罪應對此罪是不恰當的。其次,泰國刑法縱然對此類犯案已有專門保險詐欺罪應對,然而因本罪適用範圍過窄使得執法之保護法益未得到維護,導致其成效有限,亦達不到犯罪之嚇阻效果。最後在中華民國刑法中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方面,因過度强調公務員對於其登載之事項必須不具實質審查義務為無明文之犯罪要件,使得本罪適用範圍未能完整涵蓋本罪法益。此外,基於各國在打擊此類犯案時若單打獨鬥是不足以達成目標的,而爲了提高行使刑事權防止此類行爲不因爲國内邊

境而受限制,進一步探討國家之間合作防止此罪行之必要性。最後,透過保護法益之理念以兩國刑法對旅遊平安險之不便險詐欺行爲提出相關立法之建議,以填補現行刑法中旅遊平安險之不便險詐欺罪行未能全面涵蓋或適用法條範圍有限之法律漏洞。更值得關注的是,國與國之間警務合作及資訊交換或國家之間辦理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因應此罪作用之分析,試著在國家合作制度下面對此罪行並盡可能減少犯罪之機會,提高執法能力以應對當前的犯罪行為,以確保未來要保人、保險制度及國家經濟利益得到充分之保障。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為了解決訂立人身保險契約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的問題,作者林予 這樣論述:

  ◎體系爭點:本書以體系書方式編排,並於體系中提點重要爭點,閱讀上有條不紊。並以圖表輔助理解複雜概念,有助於記憶強化。   ◎精簡篇幅:本書改編自筆者之授課講義,所有內容得於8堂課內講授完畢,收錄之爭點與解題均為熱門常考議題,更加符合改制後之商法考試方向。   ◎筆者的話:用淺白口語的文字,以類似講課的方式解說概念,不讓同學困惑於艱澀而文言的法律用語。   ◎最新考題:蒐集最新律師、司法官的一試與二試重要考題與各校研究所最新考題,且收錄完整詳解,讓同學確實掌握考情變動,應試不再恐慌。

以保險給付規避稅捐之研究 —以遺產及贈與稅為中心

為了解決訂立人身保險契約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的問題,作者王信瀚 這樣論述:

保險制度具有分散個人、家庭及企業等個別經濟單位之風險功能,使其經濟生活不因保險事故發生而造成經濟困境,進而達成整體社會達成經濟上安定。我國雖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國民年金等社會保險及社會救助等社會安全制度,且社會上亦有相當多的社會福利機構從事於社會公益之活動。然而前述社會保險對於國人之經濟安全保障仍有不足,為彌補社會安全制度之不足,我國對於商業保險提供租稅優惠,如保險費可自所得總額中扣除。其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亦規定,死亡保險給付經指定受益人者,可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死亡保險給付無免稅額度限制,而成為富人規劃租稅之熱門項目,

甚而利用躉繳保費、高齡、帶病、短期、鉅額、密集、舉債等異常投保方式以圖減少租稅負擔。然而此類異常投保案件亦常經稅捐機關以實質課稅原則方式加以納入遺產總額課稅,進而發生訟爭。又因一般租稅規避防制規定之法定要件過於抽象,而遭外界質疑租稅規避於認定上流於主觀。因此,縱我國稅捐稽徵法已明訂租稅規避之一般防制規定,此類爭議迄今未能徹底解決。從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來看,受益人取得保險給付係由保險契約取得之無償給付,而非繼承關係,其經濟實質類似於贈與。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非屬租稅優惠規定,且遺產及贈與稅法存在法律漏洞,而使得被繼承人得利用此一法律漏洞規避租稅。另透過實務上以死

亡保險規避租稅案例之檢討,發現現行實務運用實質課稅原則將死亡保險給付納稅課稅之作法,因法規要件抽象造成審理程序複雜且亦爭議,亦無法遏止層出不窮的租稅規避案例。為落實租稅法之租稅公平原則及租稅法定原則並消弭徵納雙方之訟爭,本文建議就此類透過死亡保險規避租稅案例類型訂立特別防制規定,方能從根本解決將此類租稅規避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