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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姚志明所指導 陳雅蕙的 我國國有不動產出售之探討—以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為中心 (2013),提出辦理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讓售案件注意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有財產、國有不動產讓售、居住正義、返還土地、土地總登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志誠 教授所指導 葉張基的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證券化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民間參與、促參、政府投資、PPP、BOT、不動產證券化、金融資產證券化、開發型不動產、REITs、REATs、特殊目的信託、特殊目的公司的重點而找出了 辦理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讓售案件注意事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辦理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讓售案件注意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國有不動產出售之探討—以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為中心

為了解決辦理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讓售案件注意事的問題,作者陳雅蕙 這樣論述:

我國國有不動產為中華民國所有之財產,即為全民之資產,因此我國國有不動產的出售可謂國有不動產管理機關本於權責為中華民國國民行處分行為,同時國有不動產的出售常負有政策任務,基於此特殊性,其買賣相對於私有不動產的買賣有所差異,我國國有不動產出售主要規範見諸於國有財產法,其中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係配合國家政策將國有不動產以低於市場價格讓售與符合一定資格民眾更為獨特,其目的為何?執行方式是否確實達成立法目的?有無檢討改進之處?爰引發研究探討動機。並非我國所有國有不動產均可以出售,依其為公用不動產或非公用不動產而不同,因此,本文第二章就我國國有不動產之意義及類型介紹討論;第三章則對我國國有不動產出售類型加

以分析;為深入了解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形成背景、立法決策與目的於第四章探討該法條立法背景並介紹歷次修法歷程;第五章、第六章分別對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相關配套措施及實務執行加以研討剖析並列舉案例對照分析。第七章則基於前述章節研究對該法條規定及措施予以檢討,最後嘗試於文末提出建議。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證券化之研究

為了解決辦理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讓售案件注意事的問題,作者葉張基 這樣論述:

摘 要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開放投資開發型不動產之同時,限制公開募集之REITs僅得投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下稱民參案件)、都市更新與中央機關核定之公共建設,開啟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與「不動產證券化」兩種制度結合的契機。因「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與「不動產證券化」及「金融資產證券化」均有龐大之架構,上開每種制度均有複數契約關係人與權利義務關係存在,在此前提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與不動產證券化」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與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結合,均會產生深遠的影響,除權利義務關係複雜化、重疊化外,相關風險分配更形重要。本文第一章緒論提出撰寫本文之問題意識,說明本文之研究方法、研究範圍外,並進行國內外

文獻之回顧。本文第二章進行「民間機構」辦理證券化(包括不動產證券化與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可行性分析、第三章則係以「主辦機關」辦理證券化(限於金融資產證券化,不包括不動產證券化)之可行性分析,均就其辦理證券化優劣、必要性及可行性等作整體之分析比較,並對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辦理證券化作詳細比較。本文第四章除對於證券化契約為定性之分析外,並對於民間參與案件辦理不動產證券化(包括不動產投資信託與不動產資產信託)或金融資產證券化(包括特殊目的信託與特殊目的公司)時,其眾多當事人間各自之法律關係,以釐清期間之權利與義務。本文第五章則係整理研究外國立法例分析,包括美、日、中等外國資產證券化之立法經驗以及英、美、

日、中之外國民參案件之立法經驗,並與我國現行法令作相關比較分析。本文第六章針對民間機構辦理不動產證券化所生相關法令之限制進行研究,除分析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對民間參與案件(包括開發型)之相關限制與排除外,並對於其他法令(促參法、證交法、信託法、信託業法、國產法、地方政府公產法令、消保法、金保法、土地稅法)之相關限制與排除一一詳細說明,藉以釐清民間機構辦理不動產證券化所可能遭遇到之各種法令限制,以及應如何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不動產證券化作業。同樣地,本文第六章針對民間機構或主辦機關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所生相關法令之限制進行研究,除分析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民間參與案件之相關限制與排除外,並對於其他法令(

促參法、證交法、票金法、信託法、信託業法、國產法、地方政府公產法令、消保法、金保法、公司法)之相關限制與排除一一詳細說明,藉以釐清民間參與案件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所可能遭遇到之各種法令限制,以及應如何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作業。本文第八章則在討論民間參與案件辦理不動產或金融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審查程序,並針對不動產證券化審查程序與促參法第51條第2項審查程序競合爭議進行分析。本文第九章乃對於民間參與案件民間機構辦理證券化之風險及預防策略提出分析研究,其中包括:(一)法律風險(包括1.法規變更風險、2.政策變更風險)、(二)道德危險、(三)財務風險(包括1.財務風險、2.對第三人損害賠償之

分擔風險、3.破產風險)、(四)提前中斷風險(包括1.受託機構違法經營證券化信託計畫之風險、2.證券化計畫提前終止之風險、3.民參案件投資契約提前終止暨有償機制分配之風險、4.強制接管營運之風險、5.關係人行使介入權之風險)與(五)其他風險(包括1.行政審查程序之風險、2.爭議處理之風險),並分別說明其風險之內容以及預防策略。最後,本文第十章提出本文之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