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裕樹寫的 民法(申論題)2020高普地特‧司法特考‧各類特考(保成)(二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林欣柔所指導 張曼玲的 病人自主、親屬父權與醫師專業責任:論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理論與實踐 (2012),提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維生醫療、病人自主、醫師專業責任、無效醫療。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吳淑莉所指導 張廷榕的 B2C網路交易契約成立與解除之相關問題探究 (2009),提出因為有 消費者保護、網路購物、電子商務、數位簽章的重點而找出了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申論題)2020高普地特‧司法特考‧各類特考(保成)(二版)

為了解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的問題,作者裕樹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欲報考司特、高普、地特等類科之考生。   適用時間       無限制   使用功效       1.章節脈絡清晰,循序漸進   2.完整解析,提昇解題實力   3.法條、學說、實務、案例,完美結合   改版差異       增刪試題及修訂內容 本書特色       一、 循序漸進,提高學習之興趣,增加國考之成績。   二、 申論試題詳細解析,強化實質觀念,提升民法解題能力。   三、 針對法條、學說、實務與案例分析與突破。

病人自主、親屬父權與醫師專業責任:論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理論與實踐

為了解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的問題,作者張曼玲 這樣論述: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係我國有關病人依其自主權拒絕維生醫療最重要的法律規範,自2000年制定實施以來歷經三次修正,均以撤除或終止已實施維生醫療之代理決定要件為修正重心,顯示代理決定在臨床上維生醫療之選擇,具有重要地位。為了解實際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執行狀況以及病人如何行使對維生醫療之選擇權以探究立法者欲保障病人自主之目的是否達成,本文欲探討以下問題:維生醫療議題在國際間之發展趨勢以及台灣法制之回應為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賦予病人之拒絕維生醫療權利、最近親屬之代理決定及醫師決定,於臨床上之實踐情形為何?目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規範架構是否有可改進之處,以落實病人對維生醫療之拒絕權?為回答上述問題,本文

首先透過文獻分析法整理比較法與我國法中對於維生醫療之評價與發展,再藉由半結構式訪談方法探訪來自8間區域醫院等級以上醫院、共14位臨床加護病房醫師之意見。訪談發現:1.因醫師、病人、家屬對於死亡議題之忌諱,病人預立意願書之比例不高,預立醫療代理人者亦少見;2.臨床上病人自己表達對維生醫療之選擇意願者不多,多由親屬代為決定;代為決定之親屬未必是法律所規範之「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全體」(舊法)或最近親屬一人(102年1月新修法),而以「家族一致共識」為原則;3.家族共識所形成之代理決定,未必以病人意願之替代決定或病人之最大利益為準,代理決定人個人之情感、財務因素亦可能影響代理決定之形成;4.對於

未預立意願書、亦無親屬可為代理決定之病人,醫師多因考量病人疾病之可治癒性、生活品質與維生醫療之負擔,傾向不積極實施維生醫療;在102年1月修法後,法律雖允許醫師得經照會安寧緩和醫療、依病人之最大利益代為決定,然因醫師認為確定是否已無最近親屬不易,以及對撤除與不實施之倫理評價不同,對依此修正規定而撤除該末期病人之維生設施尚有疑慮;5.醫師認為實施維生醫療僅係延長病人之死亡過程、無意義、為病人帶來之負擔大於利益、無法改善病人情況或成功率過低時,屬於不適當之醫療;若病人或其親屬(大多數是親屬)要求實施不適當醫療,且溝通無效時,除有採限時治療嘗試方式外,醫師多會依循病人親屬之決定實施;6.醫療專業判斷

與病人親屬要求實施不適當醫療之意見衝突情形並非罕見,醫師多贊同透過健保之限制,減少不適當醫療之實施,但亦有主張應賦予醫師拒絕遵照親屬代理決定之權利。由訪談結果發現可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欲達成保護病人權益之目的並未充分實現,本文建議,應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適用主體擴大,讓病人不僅得拒絕藉由維生醫療之支持延長其死亡過程,也得拒絕倚靠維生醫療輔助維持生活品質低落之存活;並應明確建立代理決定之標準,讓大多數由最近親屬產生之代理決定,需合乎病人之意願或最大利益;對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三項醫師決定之規定,因與病人拒絕維生醫療權存有倫理衝突,且對於實務處理之效益不大,為維護法理之一致性,建議刪除。此

外,基於醫學倫理中醫師對病人負有維護其最大利益之義務,不論是對病人本人或其醫療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之決定,醫師均有義務依病人最大利益隨時提供意見與諮詢,並以之作為提供或撤除維生醫療之準則,故若遇有代理決定不合乎病人權益之情事,應允許醫師尋求倫理委員會或法院之介入;醫療專業應對晚近國際間無效醫療理論之發展,持續就無效醫療之定義及倫理意涵進行討論,帶領社會對於維生醫療之運用界線建立共識。

B2C網路交易契約成立與解除之相關問題探究

為了解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的問題,作者張廷榕 這樣論述:

由於B2C網路交易規模不斷擴張,近年來政府亦已逐漸重視,將網路交易課稅列入查緝重點,惟此新型交易型態看不見相對人、無法事先看見標的物之特性,如何確定誰為當事人、當事人是否具備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合致等,即有探討之必要。即便契約有效成立,卻亦可能因所收到的商品不符預期等原因,遭消費者解除契約,特別是以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解約時,由於消費者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消費者保護法亦無排除之規定,此對企業經營者著實增加頗鉅之經營成本,消費者誤購之風險與企業經營者遭消費者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解約之風險,如不能重新檢視合理分配,勢將造成企業經營者不願從事特定標的之網路交易,或將該等風險以提高售價等方

式轉嫁予消費者,消費者終將因此而無法或不願因價格過高而於網路上以該特種標的而為交易,最終亦非消費者之福。然現今法制中,並無特別就電子商務訂立專法,僅有傳統民事法律、消費者保護法及電子簽章法等可供適用,實有不足,有鑑於此,本研究擬基於網路交易課稅之需要、企業經營者合理經營負擔之觀點,以比較法之學理及實務見解作為基礎,試著基於現今科技水準與社會通念,就B2C網路交易契約有效成立與解除二部分提出一些見解,以供學術與將來立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