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者於請領給付後均不得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者於請領給付後均不得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玉君,孫迺翊,劉靜怡,張桐銳,李惠宗,林昱梅,林炫秋,柯格鐘,陳信安寫的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之憲法爭議研析 和蔡信章的 勞動法隨觀(第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翰蘆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鄭津津所指導 王文忠的 我國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法制之研究—以退休保障為中心 (2018),提出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者於請領給付後均不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工、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保障、生存權、財產權、人格自由發展、社會保險、企業退休金、永續發展。

而第二篇論文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李琬鈴的 勞工保險條例死亡給付遺屬津貼與遺屬年金之差異探討 (2016),提出因為有 勞保年金、勞保死亡給付、遺屬年金、外籍勞工死亡給付、法律政策的重點而找出了 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者於請領給付後均不得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者於請領給付後均不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之憲法爭議研析

為了解決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者於請領給付後均不得的問題,作者李玉君,孫迺翊,劉靜怡,張桐銳,李惠宗,林昱梅,林炫秋,柯格鐘,陳信安 這樣論述:

  本書收錄國內憲法、社會法及行政法學者針對軍、公、教年金改革三法相關規定之合憲性進行學理探討,並就108年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1、782及783號有關年金改革之解釋進行評析。

我國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法制之研究—以退休保障為中心

為了解決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者於請領給付後均不得的問題,作者王文忠 這樣論述:

勞工在勞動關係中係處於結構性的劣勢,而勞雇雙方在先天本質上便具利益矛盾對立,各自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鬥爭。最高工資、最少工時、最優福利、退休金最優最高給付是勞工的利益最大化,而雇主則是以最長工時、最低工資、最少福利、退休金最低最少給付為其利益最大化。在這種狀況下,勞工所期盼的是最優最高給付的退休金以滿足自己退休後的生活所需,雇主所期盼的是以最少最低給付退休金降低其人事成本,在如此的勞資利益對立之下,勞工的退休保障究竟要如何處理,始能符合憲法、社會法與勞動法的規範意旨,這是我們應該深思與探討的問題。為探討該等問題,本文將問題意識聚焦於:勞工退休保障之本質內涵是什麼?其保障的法理基礎為何

?勞工的生存權、財產權以及人格自由發展要如何保障,尊嚴要如何維護?勞工退休保障之退休所得來源與途徑之內涵與機制又是什麼?勞工保險與企業退休金對勞工的退休保障是否足夠?制度又有何缺失?對於該等缺失應如何進行調整與補足?基於上揭問題意識,本文將探討的面向聚焦於勞工退休保障之本質內涵以及其保障的法理基礎、多元退休所得及其永續、勞工保險對勞工退休之保障、企業退休金對勞工退休之保障,以及勞工退休保障之缺失與其改革相應之對策等項,進行深入的分析與檢討,並依分析探討的結果提出結論與建議。 本文透過對勞工退休保障之本質內涵以及其保障的法理基礎討論、對退休所得來源與途徑之多元與永續的分析、勞工保險與企業退

休金對勞工退休保障等事項深入的探究,無非是為了能夠發現制度規範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與缺失,以及提出相對應的對策來調整與修正和改善該等法規範的缺失與不足,讓在勞動關係中處於結構性劣勢的勞工,能夠有一個完善的退休保障法制,以保障其退休基本生活。任何一項制度都有其基本的核心價值事項,勞工退休金制度亦不例外。勞動力與退休金的關係、退休保障責任的承擔以及退休所得的維持與調整是勞工退休保障的本質內涵之核心事項,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勞工退休金制度的建立,係依據憲法的規範與大法官解釋的論理共同構成勞工退休保障的法理基礎。人的存在是一切的基礎,人的生存與持續的發展必須依賴各種生活資源,從而,對於個人的生存權、財產

權以及人格自由發展應該予以保障,同時尊嚴應予以維護,退休金制度之目的亦在於此。一個良善的退休金制度,其退休金來源與途徑必須是多元與多樣,不論是勞工保險,還是企業退休金,都能為勞工提供低風險的退休收入,以供退休勞工能夠抵禦各種社會風險,基本生活獲得保障,倘制度規範產生不足或發生種種缺失,應該即時的予以調整修正,不能怠慢與輕忽,以免侵害勞工退休權益。社會、經濟與政治等外在環境,常處於變動不居的狀態,甚至是瞬息萬變,因之,勞工退休金制度應隨著外在環境的變化而調整,以保障勞工退休基本生活,並讓制度與財務能夠永續發展。

勞動法隨觀(第二版)

為了解決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者於請領給付後均不得的問題,作者蔡信章 這樣論述:

  本書以2018年1月31日最新修正公布的勞動基準法為核心,採逐條釋義的方式,謹以法律條文的立法理由、主管機關勞動部的函釋,以及司法實務上的見解作為論述的依據,並以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百多件具體案例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動檢查法、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企業併購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等法規來解說,方便讀者快速理解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動法規等相關重要的梗概,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著者以具體的案例方式,簡潔、扼要說明勞動法規的精義,著重實務上的見解,除了可

作為引領中小企業經營者、人資部門(HR)、關心己身權益的各行業勞動者及對勞動法規有興趣學子研讀、參閱之入門書籍外,更適合實務界人士處理勞資爭議相關法律問題之參考,對於修習勞動法的學子面對國考也能有所助益。  

勞工保險條例死亡給付遺屬津貼與遺屬年金之差異探討

為了解決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者於請領給付後均不得的問題,作者李琬鈴 這樣論述:

2009年某日接到越南朋友的來電,她問我說現在死亡給付為何變成月領呢?之前可以一次領取為何現在改成只能月領呢?我當下依照舊思維應該是一次領呀!當時的我已在工會擔任會務工作,我隨即致電勞工保險局,得到的解答竟是:2009年1月1日起加保的勞工其死亡金只能按月領,原來的一次領及遺屬津貼月領二擇一的選擇權只限於2008年12月31日前加保的勞工。 查閱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3項所示「第1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這樣的法律用語請問普羅大眾的勞工朋友是否看得出來

?2009年1月1日後加保的勞工於死亡給付,其遺屬請領遺屬津貼時,只能按月領取遺屬津貼,而原來的死亡給付一次領已被終止效力? 筆者於新高市總工會第二屆第25次會員代表大會時曾提案,對於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死亡給付)第3項,這法令於立法院網站查詢立法原由所得的答案竟是:「照黨團協商通過」且沒有附理由書。一般人對於新舊制加保勞工,因為投保日之差所衍生的權益多寡並不甚瞭解。筆者藉此條例來瞭解推動勞保死亡給付年金化立法過程探討勞保條例死亡給付標準、給付對象、給付條件、停發條件及勞保條例死亡給付年金化適用時所衍生的爭議,做制度性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