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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吳淑莉所指導 林詠婕的 食品安全之民事損害賠償研究 (2014),提出101年12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100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舉證責任、懲罰性賠償金、食品安全、食品標示。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保險學系保險經營碩士班 陳麗娟所指導 葉志傑的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食品安全、產品責任保險、強制責任險、食品產業、消費者保護的重點而找出了 101年12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100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101年12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100,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食品安全之民事損害賠償研究

為了解決101年12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100的問題,作者林詠婕 這樣論述:

我國自1979年彰化之米糠油中毒事件到最近之黑心油事件,食品安全事件屢出不窮,加上經濟全球化,食品安全問題已經國際化,按國外相關領域之研究者均認為,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立基點,就是消費者的利益獲得充分重視及保障,要解決食品問題之關鍵,即係消費者權益要獲得充分保障,而能夠保障消費者權益之利基點,亦即消費者之民事救濟權能夠獲得保障及伸張。食品安全爭議之訴訟程序,常因舉證責任分配上的不公平,及當事人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往往造成消費者敗訴,或訴訟程序耗時費力,而消費者的損害無法獲得完全賠償之結果。修法前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雖準用消費者保護法之求償權,惟對於解決食品安全爭議問題尚無重大突破,在塑化劑案一審

民事判決後,更加深輿論或學者主張舉證責任反轉之機制、提高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以重新思索食品安全民事求償困境之解決途徑,追求更迅速、完全且適當地賠償被害人損害之解決模式。本論文的研究亦是基於修法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食品安全爭議損害賠償之不當基礎上,加以探討在食品安全法制上如何合理地舉證責任分配及適當地做出懲罰性賠償價金,探究食品安全爭議之舉證責任分配及懲罰性賠償金機制,進而來檢視我國關於解決食品安全爭議的修法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對於該法提出整理後之建議,希冀透過論文的論述釐清食品安全爭議之舉證分配及懲罰性賠償金數額分配的問題,提供妥適解決食品安全糾紛的可能途徑。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研究

為了解決101年12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100的問題,作者葉志傑 這樣論述: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人民是國家建立之根本,糧食是人民賴以生存之根基,國家要富強,就必須確保國民之身體健康無虞。然而,食品危安事件卻層出不窮,不僅危及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也增加社會之困擾,更造成國家財政上之沉重負擔。  為解決食品危害民眾身體健康所衍生之後續經濟問題,我國衛生福利部曾於2007年5月2日以衛署食字第0960400307號公告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該公告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規定而制定且具強制性質,本文即探討強制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是否有其必要性,結果認為其必要性理由有:(1)基於公共安全及確保消費者飲食權益;(2)侵權行為責任之轉

變;(3)任意保險並無強制力,保護難以周全。另基於防患未然理由,本文認為食品在產製及設計過程中應嚴格把關,並應經由公正且嚴格之認證機構定期與不定期檢驗,才能有效解決食品安全衛生問題。  在研究過程中發現,該公告僅強制規定食品業者投保最低之保險金額,並未考慮食品企業種類、規模及每一種食品暢銷程度,對消費者、食品業者皆有不公平現象,本文認為除了最低投保金額外,亦應衡量食品企業之銷售規模而另訂合理之保險金額,讓微型食品企業得以生存,並保護消費者之飲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