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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課程教學與科技研究所 林志忠所指導 陳毅瑄的 國小高年級學童美感素養之研究 (2021),提出110 至112 學 年度 國民 中 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美感素養、美感知識、美感態度、美感經驗、美感表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許政賢所指導 馬偉桓的 舉證責任分配及舉證減輕之研究 ─以不當得利返還訴訟為探討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修正之規範說、證據評價、分離原則、舉證責任之轉換、舉證減輕、不當得利返還訴訟的重點而找出了 110 至112 學 年度 國民 中 小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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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高年級學童美感素養之研究

為了解決110 至112 學 年度 國民 中 小的問題,作者陳毅瑄 這樣論述:

本研究探討國小高年級學童美感素養之表現,以視覺藝術為主,並依美感知識、美感態度、美感經驗與美感表現四個構面進行分析。採問卷調查法,以自行編製之問卷為研究工具,回收1,183份有效問卷,以描述性統計、獨立樣本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相關與多元迴歸分析研究結果,討論高年級學童目前在美感素養各構面上的表現情形,以及不同背景變項之差異。研究結果發現,美感素養整體表現達中上程度,構面中美感知識表現較好,美感經驗略低,美感態度、經驗與表現三者關聯性大,增進美感經驗有助於提升美感表現。不同背景變項中,在整體上女生與有課外資源的學童表現較好,學業成績優等的學童在知識、口語傳達的部分表現較好,偏遠地區的學童在地

方資源與感受傳達的部分表現略低,非山非市地區對於藝文的關注與積極度高,家長職業則是對美感素養的表現關聯性不高。最後依據文獻探討與研究結果提出相關建議,政府單位方面需加強營造美感環境、針對師培生開設美感課程、以多元方式補足地方差異,並持續推動與調整美感素養計畫;學校教師方面,辦理親子共同參與之藝文活動、在不同課程中重視美感、鼓勵教師多接觸藝文活動;學生家長部分,在日常中注重美感、與孩子共同討論美感話題,以及多給予額外資源支持;未來研究可以針對不同年齡層之學童,或老師、家長進行研究,並添加質性資料,也能夠依據背景脈絡擬定適合之美感素養構面或背景變項。

舉證責任分配及舉證減輕之研究 ─以不當得利返還訴訟為探討中心

為了解決110 至112 學 年度 國民 中 小的問題,作者馬偉桓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係關於舉證責任分配、轉換與舉證減輕之研究,並以不當得利返還訴訟為中心進行探究。就舉證責任分配理論及原則,近年來新興之各式學說,其欲追求者,乃為維持當事人間之公平正義,僅於舉證責任之具體決定標準與方法上有所不同;又每項學說之內涵及原則均有其缺陷或不足之處,因而現代已不再提倡按照一定之原則來分配舉證責任。本文認為,宜採用「修正之規範說」為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再者,本文認同德國法上舉證責任、證據評價及證明標準之「分離原則」,對於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律問題,以及舉證減輕之事實問題,宜分開處理,不宜混為一談。同時,本文亦探討舉證責任之轉換與舉證減輕,基於上述之分離原則,本文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

77條但書應解為舉證責任之轉換。此外,本文嘗試建構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轉換與舉證減輕類型之體系,以舉證責任之分配為第一階層,其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舉證責任之轉換為第二階層,其依據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舉證減輕則為第三階層,以表見證明、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事案解明義務、證明妨礙與證明度之降低作為舉證減輕之主要措施。上述第一階層與第二階層係法律問題,第三階層則為事實問題。最後,本文以向來最具爭議之不當得利返還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為中心,於實體法上以非統一說為論述前提,並整理我國法上不當得利舉證責任分配之重要相關判決。同時亦介紹我國學說之見解,針對不當得利請求之舉證責任,

所涉及無法律上原因是否要類型化處理或同構化處理、消極事實之證明問題,以及非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事案解明義務等議題提出建議,期待本文能對於實務運作與未來相關議題之研討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