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morandum and Artic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 溫明麗所指導 陳仰平的 中國大陸「教育信息化 2.0 行動計畫」下私立教育集團智慧課堂建設方案需求評估機制與模型之設計研究 (2021),提出Memorandum and Artic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智慧課堂、需求評估、私立教育集團、評估模型、評估機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馮震宇所指導 陳昭妤的 論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之法律保護-以著作權與專利權權利主體為中心 (2016),提出因為有 人工智慧、人工智慧創作力、電腦產生之著作、著作權、專利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Memorandum and Artic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Memorandum and Artic,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國大陸「教育信息化 2.0 行動計畫」下私立教育集團智慧課堂建設方案需求評估機制與模型之設計研究

為了解決Memorandum and Artic的問題,作者陳仰平 這樣論述:

本文基於設計本位研究法,輔以多屬性決策理論法探究「教育信息化2.0行動計畫」下私立教育集團整體發展需求導向的智慧課堂需求評估模型與機制,其實證資料取自中國大陸某私立教育集團實施智慧課堂需求評估的實務歷程。所得結論如下:「教育信息化2.0行動計畫」下私立教育集團整體發展需求導向的智慧課堂需求評估指標及其層級架構之建構須至少囊括三個層架、十項構面與二十二項指標,而學界先前的相關評估指標項未能符應其建構需求。依專家共識而來的指標間之影響程度與因果關係彰顯出「社會—技術轉型多層級視角理論」。原型介入實驗教育後,學生英語科學習成就皆有提升,但學生「對智慧設備使用率」未能發生變化。教師與方案規劃

者對智慧課堂之需求可藉由原型與實驗教育以動態且協同培育的方式成長。私立教育集團方案規劃者試圖將所舉辦的民辦學校作為創新教育信息化產品的試驗田,呈現出入局智慧教育產業賽道的企圖,且為了打造差異化護城河,從戰略層洞察競品的業務流程、功能架構、業務形態、需求場景、資料表現、功能迭代、運營路徑甚至戰略佈局,試圖梳理出自身產品的價值與定位。此外,本文發現多屬性決策分析法能助力實征模型的生成,且,所建構的模型能部分契合實際決策情景與實際需求。然,因未考慮教師參與實驗教育的意願、教研部與IT部之間監督與共生過程的主客體關係、董事會寡頭經驗與評審委員會群體決策之間博弈所體現的程序正義以及教師與方案規劃者對智慧

課堂需求的動態性生長,導致部門與部門之間、人與人之間、原型物與人之間均未能形成協作與合力。對此,本文發現設計本位研究與業務流程優化能促使實征模型升級至科學層面,且集團層面支援下的文化與制度建設、信息技術打造以及組織架構調整可助力流程優化。最後,本文歸納出一個由七大子系統有機組合成的評估機制:多學科理論幹預下的「專業價值鍊機制」、「自我組織」能力與外部環境對接的「價值共融機制」、行業共贏模式下的「資源聚合機制」、原型保真與評估效率平衡下的「理性共生機制」、寬嚴共濟的「並聯監察機制」、知識管理與風險管理融合的「知行合一耦合機制」以及助力智慧課堂學生核心素養培育的「賦能創新機制」。 本文的貢獻

在於發現:方案規劃者最初所提需求對AI技術應用於教育場景的廣度期待過高,且追求全產業鏈發展,過度防控供應鏈動盪風險;集團高層的發展戰略導向熱衷人工智慧產業,願承擔高財務風險打造智慧課堂以試水該賽道;弱人工智慧時代下的方案規劃者對智慧課堂之需求必然轉向互聯網思維——重整合,輕研發;AI技術助力打造智慧課堂未必能創新傳統的線下教學策略,儘管其確實能於某些學習場景發揮功效;教師對智慧課堂之需求成長須過程性培育與挖掘。線上學習環境中的自我調整困難或可通過八角遊戲化理論得以改善。在流程優化方面,信息技術的應用有助於流程優化,且藉由捍衛制度合理性可彰顯程式正義,而「大刀闊斧式」的流程變革非必要。據此結論與

發現,文末分別從宏觀與微觀層面提出了若干建議以提升評估模型的科學性與普適價值。

論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之法律保護-以著作權與專利權權利主體為中心

為了解決Memorandum and Artic的問題,作者陳昭妤 這樣論述:

在機器學習與深度學習技術帶動第三次人工智慧熱潮,特別是與機器人、大數據、3D列印等結合,「人工智慧」成為各大科技企業重點發展技術,無論是透過成立研究小組或是併購的方式,在2016年即有40多家人工智慧技術公司被併購,同時這些技術也被應用在各式產品與服務中。此外不同產業中也陸續引進人工智慧,從事需要耗時費力的基礎工作,節省成本,也引發人類被取代的恐慌。世界各國除著力投資發展人工智慧之外,也重視人工智慧為社會及經濟產生的影響與現行法制的衝擊。人工智慧技術也應用於創作與發明過程中,且在機器學習技術下,人類僅需輸入指示與限制,人工智慧完成內容創作所產出作品,與人類創作成果並無二致。或是像是神燈精靈一

般,人類只要以人工智慧可理解的方式定義問題、要件分析、功能設計,人工智慧即能完成最重要的物理設計,解決人類之問題,其產出物可能是符合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等專利要件。這些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物是否符合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與專利法之規定而受到保護,將是本文探討重點,本文將以文獻研究以及比較法的方式深入研究。智慧財產權制度設立的主旨是為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以人類為創作主體為前提,人工智慧參與創作之成果對於現行制度而言自然有所扞格。然而人工智慧創作力對於未來創作與發明而言,都是有所助益,可豐富文化的多樣性並加快技術的發展。而日本知識產權戰略本部也於2016年四月時也將針對人工智慧創作物之法律保護,擬

修訂智慧財產權法。如我國未來亦研擬將人工智慧創作物納入法律保護,本文參考日本立法相關討論以及美國學者之見解,提出立法時應考量的權利歸屬以及衍生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