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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詹中原所指導 張筵儀的 地方政府毒品防制政策之組織建構及推動策略-我國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研究 (2010),提出administrators取得權限wi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府際關係、政策協調、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混合方法、組織設計、網絡治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翁興利所指導 林斌的 教師會集體協商制度之規劃研究-衝突管理途徑之應用 (2003),提出因為有 教師會、集體協商、衝突管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administrators取得權限wi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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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毒品防制政策之組織建構及推動策略-我國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研究

為了解決administrators取得權限wi的問題,作者張筵儀 這樣論述:

台灣社會毒品日趨氾濫,使得民眾在毒癮的驅使及毒品販賣暴利的誘使下,鋌而走險犯罪之比例隨之日漸攀升。據法務部統計,目前台灣監獄約有近60%的罪犯與毒品犯罪有關,此一現象顯示毒品危害防制已成為國內治安當前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此外,中央政府因意識到毒品危害的嚴重性,故已規劃籌設「中央毒品危害防制會報」,並於2006年5月中旬由蘇前院長主持召開第一次跨部會會議。惟毒品危害的防制,除中央政府的政策規劃之外,位居政策執行第一線之地方政府的配合也很重要。截至目前各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設置雖有雛形存在,但仍未出現如何較有效率的政策協調及管理機制,此一現象將使「中央毒品危害防制會報」所達成之政策決議,

面臨無法有效在縣市政府貫徹執行的窘境。針對上述種種現象,本文提出研究問題:(一)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內部各機關的網絡治理關係為何?(二)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如何做為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府際關係)橫向聯繫的管道?(三)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如何扮演中央與地方毒品危害防制政策協調的角色?(四)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的組織架構設計如何做為地方毒品犯罪查緝、衛生保健、健康教育等危害防制工作之功能?(五)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如何做為協助吸毒者重返正常社會生活之正式管道?目前各縣市政府已設置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但是毒品防制政策才剛起步,相關配套措施還未充足。因此,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是加強毒

品防制的關鍵角色。本文檢視相關文獻,藥物濫用與犯罪理論、美國毒品使用狀況、毒品戒治過程、施用毒品行為、國內外毒品戒治模式、反毒政策執行與評估以及地方毒品防制中心等,發現目前在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的研究尚屬於發展之中。此外,本研究探討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運用之網絡治理、政策協調、府際關係、組織設計之理論基礎,並參考國外中央及地方政府毒品政策之經驗借鏡(例如:美國、荷蘭、澳洲、英國、日本、韓國、中國大陸、香港、馬來西亞、泰國以及聯合國等),以做為毒品防制中心組織建構改進之建議。在研究方法方面,本研究使用量化研究因素分析SPSS統計分析與質化研究訪談方式Nvivo 9質化分析軟體的應用,來建構出混合

方法(mixed methods)研究的運用模式。除了可以增加毒品防制的廣度之外,更可增加其毒品防制的深度。混合方法運用方式分為:一、第一階段質性訪談;二、第二階段新店勒戒所之受勒戒人之前測問卷;三、第三階段二十一個地檢署觀護人之正式發送問卷;四、第四階段質化研究-次級資料分析的運用分析;五、將上述四個階段予以分析解釋,形成第五階段混合方法的應用。再者,目前針對毒品防制的推動策略與措施:一、推動策略:在「拒毒」之具體推動措施:加強清查PUB、KTV、MTV、泡沫紅茶店、網路咖啡店、電子遊藝場,賓館、汽車旅館、出租公寓及空屋;海洋音樂祭、園遊會;教育宣導、錄影帶、漫畫;社區宣導。在「戒毒」之具體

推動措施:法務與醫療合作模式;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醫療戒癮模式;成立獨立專責戒治所;社區追蹤輔導機制;毒癮戒治暨社區復健計畫。「緝毒」方面之具體推動措施:針對製造、運輸毒品,進行追蹤打擊。二、橫向聯繫: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需要由地方政府的衛生、警政、司法、教育及社福等各行政單位進行統合以及民間部門等合作,並且與醫療單位、觀護協會、更生協會、戒毒中心、專責戒治所、社區等發展協調關係,形成橫向聯繫關係才能有效地防制毒品對社會的危害。三、組織設計:本研究發現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本身組織設計即是一種任務性編組,由地方政府各局處首長兼任,約三個月到半年開會一次,視其各地方政府之需求而定。四、毒品政策之哲學基礎:傷

害措施(Harm Reduction)之毒品策略逐漸在歐美各國興起,成為尋求解決毒品問題之新思維,以減少成癮行為之使用者對其所處社會所帶來的有害後果。最後,本文的研究建議為:一、仿效加拿大毒品政策網絡關係,讓吸毒者可以參與反毒政策;二、增加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經費以及專業人力追蹤輔導;三、反毒目標一致的問題,定期召開反毒共同會報;四、加強與民間團體聯繫,引進民間力量;五、朝向法制化運作,建議修改「毒品危害防制防制條例」來著手;六、執行量化績效評鑑,仍需要強調質化內容以改善反毒實質內容;七、任用受勒戒人或更生人於政府機關工作;八、成立社區戒毒輔導中心。再者,未來研究方向為:一、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混合方

法的運用;二、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績效制度的設計;三、毒癮者經過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服務的戒治成效;四、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理論挑選的使用與五都選舉之後的改變;五、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政策執行與評估。

教師會集體協商制度之規劃研究-衝突管理途徑之應用

為了解決administrators取得權限wi的問題,作者林斌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兼顧教育服務品質與教育工作者權益之目標下,針對我國教師組織集體協商制度之規劃,進行研究分析,以對我國教師會集體協商制度之建構,提出具體政策方案與建議。 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問卷調查法及歷史比較法進行資料蒐集及分析。在文獻探討範圍上,以中、美、英三國教師組織集體協商制度文獻、教師團體協約及相關法令為主要對象;在問卷調查部份,係使用研究者自編之「教師會集體協商制度規劃調查問卷」,針對全國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出列席人員進行普測。以了解此一決策群體對我國教師會集體協商制度與協商範圍之態度,問卷資料係以次數分配、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F檢定)及皮爾遜積差相關

進行統計分析,最後則以衝突管理途徑之架構,針對文獻分析與問卷調查結果進行比較分析。 本研究之主要研究發現及結論如下: 一、教師組織進行集體協商,具有法律與理論層面之正當性。 二、教師組織集體協商引起的公共衝突,亦有其正向功能存在。 三、英美兩國教師組織集體協商結構關係,結合法定主義與自願主義,呈 現相對平衡之狀態。 四、我國教師會集體協商結構關係呈現「向雇主傾斜」之不平衡狀態易 產生負面衝突。 五、全國教師會決

策群體大多數支持集體協商議題範圍的增加,不論是 程序性或實質性之議題,均獲得普遍認同;在協商制度設計層面, 亦獲得受試者高度支持。 六、我國未來在教師會集體協商制度規劃上,應優先考量下列原則:(一)集體協商準備階段:1建立法定承認機制及「組織多元、代表 一元」的模式。 2 立法規範協商義務及不公平勞動行為。 (二)集體協商進行階段:1增加經濟性議題(如超時工作補償)、制度

性議題(如工會安全、會務假)以及行政性議題(如教師專業 標準),納入教師聘約協商。 2 建立罷教及其他替代之僵局解決程序規範。 (三)協約執行階段:引進「申訴仲裁」制度,減少申訴層級。 本研究依據研究發現與結論,提出下列主要建議: 一、對政府部門之建議: (一)建立積極管理公共衝突之價值觀。(二)培養公共行政官員運 用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案(ADR)之能力。(三)制定教師會法。

二、對教師會之建議:組織發展方向應兼重「工會主義」與「專業 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