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ensation of empl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鄭津津所指導 黃秀惠的 論國家對勞動條件管制之鬆綁 (2021),提出compensation of empl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契約自由、勞工權益、勞基法、保障必要性、從屬性、工資、工時、解僱、最後手段性。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邱羽凡所指導 林均禧的 平台勞動下自營作業者之勞動及社會保障-以西班牙自營作業者法為參考 (2021),提出因為有 平台經濟、自營作業者、經濟上從屬工作者、勞動保護、社會保障、西班牙自營作業者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compensation of empl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compensation of empl,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國家對勞動條件管制之鬆綁

為了解決compensation of empl的問題,作者黃秀惠 這樣論述:

勞工權益應予保護,但國家若對於勞動條件之管制太過嚴格,則可能造成適得其反的效果。為因應產業多樣化、勞工談判能力不同、勞務給付多樣性之新工作型態,我國基於早期工廠法思維所制定的勞基法,早已太過僵固而不合時宜,應加以鬆綁之。司法對於勞動契約之控制,應就當事人是否真正自主協商、當事人地位是否對等,就「契約約定本身之合法性」作衡平性的控制,除非是極端不合理的案例,否則法院應尊重當事人之契約自由。而就勞動契約從屬性之認定,應以勞務債務人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自行負擔業務風險等,依從屬性之高低,以為判斷。我國法院為讓勞工適用勞基法之保障,對於勞動關係之認定,採取相當嚴格的審查態度,嚴重限制勞雇雙方

契約自由,以及企業經營判斷之權限,實有不妥。對於勞動條件之鬆綁,本文提出以下建議:一、勞務契約自由之控制與鬆綁:基於勞工保障之必要性,除非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務給付契約違反公平合理,否則應該尊重勞雇雙方對於勞務契約形式選擇的自由。二、工資議定自由之控制與鬆綁:為免雇主基於談判之優勢地位剝削勞工,制定最低工資有其必要,但為免對於邊際勞工產生失業的衝擊,我國宜引進 “次最低工資”制度,以增加雇主對於邊際勞工的僱用意願。三、工時議定自由之控制與鬆綁:我國為落實週休二日,嚴格管控勞工加班時數且缺乏彈性,我國宜仿效德、英、美等國規定,除非勞工從事特別危害身體健康或是與公眾安全有關的工作,或者勞工係孕婦、未成

年人等應受特別保護之族群,否則應尊重勞雇雙方工時議定之自由。四、解僱自由之控制與鬆綁:為尊重企業解僱自由,應避免強迫公司留用不適合的勞工,倘員工對於解僱並無過失或雇主乃惡意解僱,應使雇主以金錢補償被解僱之勞工,取代僱傭關係的維繫,此除了能補償被解僱勞工另覓工作之損失外,亦能兼顧企業之人事任用權,以提升企業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

平台勞動下自營作業者之勞動及社會保障-以西班牙自營作業者法為參考

為了解決compensation of empl的問題,作者林均禧 這樣論述:

近年來,一種名為「平台經濟」的新興商業模式伴隨著科技的高度發展席捲全球。相較於典型之工作,此種新興經濟模式具有工作內容簡單、工時彈性、報酬即時性的特性,儼然創造了多元且門檻極低的就業機會,因而吸引了大量的勞務提供者的投入。平台經濟之興起一方面提供了企業與勞務提供者組織勞動力的全新方式,一方面卻也對既有勞動規制體系帶來衝擊。平台下不具備人格上從屬性之工作者,可能落入我國法下所謂自營作業者之範疇。本文於前段分析平台下自營作業者處境與保護需求,並透過檢視自營作業者有何等勞動與社會保障規範得以援用,進而歸納整理出現行法保護不足之處。針對平台勞動者保護不足之困境,歐陸國家即發展出創設第三類中間勞動類型

之立法模式,其中西班牙於2007年訂立自營作業者法,乃屬歐盟中首就自營作業者有系統地訂立專法之國家。本文乃以國際勞工組織以及西班牙自營作業者法等作為參考對象,就其等設立基礎、法制體例以及施行成效進行分析。期能結合多國平台治理與監管經驗,針對如何對平台中經濟上從屬工作者提供保護,以及應納入保障範圍提出具體建議,以供我國未來修法或政策擬定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