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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鄭菀瓊所指導 王詩函的 企業建構新興信用評分模型所面臨之個資保護法規範與因應-以借貸領域之應用為中心 (2021),提出investors trust comp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新興信用評分模型、信用評分、個人資料保護法、一般資料保護規範、隱私權、人工智慧、大數據。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陳猷龍所指導 巫南課的 董事責任保險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董事、受託義務、公司治理、董事責任保險、道德危險、董事責任保險人、股東代表訴訟、逆選擇排除、董事責任保險利益的重點而找出了 investors trust comp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investors trust comp,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建構新興信用評分模型所面臨之個資保護法規範與因應-以借貸領域之應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investors trust comp的問題,作者王詩函 這樣論述:

信用評分之高低將決定個人取得金融服務之便利程度及成本。在過往,缺少信用紀錄的族群因信用分數較低,難以透過傳統金融機構獲取所需之貸款服務,在需求尚未被滿足及技術發展的推波助瀾下,借貸市場之業者逐漸發展出有別於傳統徵信機構之評分機制,透過更成熟的建模技術與大數據之運用,試圖建立能更準確描繪申貸者輪廓之信用評分模型(又稱為新興信用評分模型),提升其貸款服務觸及之範圍,並藉此發展新型態之商業模式,然而,企業透過新興信用評分模型拓展新商機的同時,亦會因為模型建立的過程中涉及大量資料之蒐集與利用,而需先釐清其中是否有涵蓋個人資料,以避免資料主體隱私權之侵害而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近年來,個人資料被非法外洩

或盜用之情事屢見不鮮,因而提升各國對於個人資料保護之意識,紛紛設立或修訂法規以落實更完善之個人資料與隱私保障,而在本文研究之我國、歐盟及美國的個人資料保護規範中,皆可發現其射程範圍不僅止於境內之企業,因此我國企業在建立新興信用評分模型時,恐將同時受多國法規範之拘束。本論文將先比較我國、歐盟及美國對於個人資料之定義及判斷,並接續探討企業在建立新興信用評分模型的過程中,其所處理之資料在各國法下是否落入個人資料之範疇,而使其需履行相關義務,最後從個人資料之流程管理面及技術處理面出發,嘗試提供企業相關之法律遵循措施,以降低其在建立新興信用評分模型時所面臨之法律風險。

董事責任保險之研究

為了解決investors trust comp的問題,作者巫南課 這樣論述:

董事於公司治理負有受託義務,違反義務時,責任因而產生。面對與日俱增之決策錯誤風險及責任危機,董事為重大決策動輒得咎,而有責任風險分散之需求。在此情況下,要激發董事積極進取、勇於任事、洞燭機先、開創業務發展之新局,勢必需要一個更有推進動力之機制,董事責任保險是可能的解決方案。唯當董事責任風險移轉由保險人承擔後,所導致道德危險等弊端,需要一併解決。本文以董事責任保險相關制度發展及其重要問題為中心,探討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之功能及其對於董事行為之影響,同時探討董事責任保險人扮演之角色與所得發揮之機能。本文認為董事責任保險制度雖難免有董事職務上行為發生道德危險之小瑕疵,整體而言,瑕不掩瑜。於經濟活動變動

頻繁,複雜性日增之時,興利之利大於除弊之弊,在此範圍,董事責任保險讓董事回歸到一個單純可以專心於其業務之執業環境。畢竟企業的決策者應該堅定地遵守道德原則,而不僅僅是遵守狹隘的規則。 董事責任保險應著眼於整體經濟活動發展需要之考量,讓董事回歸到一個單純可以專心於其業務之執業環境。本文因此認為若要提升董事責任保險之效益,幾個配套措施不可少。例如董事責任法制防弊設計、強化股東代表訴訟功能、引進董事責任保險人之監督功能等。結構方面,第一章為緒論,就研究動機、目的、方法、範圍為簡要之介紹;第二章董事責任保險概說,除介紹董事義務與責任,亦說明董事責任保險之法理基礎,闡明董事責任保險之作用、特性與功能

及其必要性;第三章說明董事責任保險之法律關係,就董事責任保險契約之效力、董事責任保險利益、保險事故、董事責任保險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等;第四章董事責任保險之保險內容,論及董事責任保險之保險標的論、保險範圍、保險事故並分析介紹董事責任保險費率之風險結構與風險定價方式;第五章董事責任保險之除外責任,說明董事責任保險逆選擇排除、道德危險排除相關之各種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之情形;第六章結論。關鍵字:董事、受託義務、公司治理、董事責任保險、道德危險、董事責任保險人、股東代表訴訟、逆選擇排除、董事責任保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