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海青溫拿寫的 保險法題型破解(9版) 和曹興權的 保險法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以案说法:保险利益的确定 - Lexology也說明: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中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投保人,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江朝國所指導 張天香的 人身保險被保險人之保障─以保險法第105條與第107條為中心 (2012),提出人身保險保險利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身保險、被保險人同意、喪葬費用、兒童保險、保險利益。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趙德樞所指導 高宗裕的 論兩岸保險法之損害填補原則 (2009),提出因為有 保險利益、損害填補原則、保險代位、複保險、超額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解答。
最後網站保險案例說明 - 關於愛,我是個小學生。則補充:所謂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存在的一種利害關係。所謂「保險標的」,在財產保險是投保的財產,在人身保險則是指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
保險法題型破解(9版)
為了解決人身保險保險利益 的問題,作者海青溫拿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鑒於司法官、律師二試考制面臨史上最大變動,保險法配分亦縮減為25分,為落實「一本書主義」,以便讀者從題目學習保險法,改版特色如下: 一、基本觀念 透過題目學習基本觀念,讓讀者在面對七彩變化球時,得以從基本觀念出發一一破解。 二、補充文章見解 針對近年命題方向,蒐羅新進學者及大師級教授的文章,將刁鑽爭點變紅中球,順利擊出滿貫全壘打。 三、整理近年重要修法 在修法比職棒總教練下台還頻繁的年代,整理近年重要修法及107年金管會版本修法草案,避免上了戰場才發現修法的窘境。 四、補充實務見解 本書篩選相關實務見解,並標示重點,提供讀者作為答題參考。
五、筆者個人碎碎念 藉由「本題關鍵字」協助讀者挑出題目的法律事實,佐以筆者《MURMUR》及《NOTE》,幫助考生建立解題思維,養成推導答案的能力。 作者簡介 海青 政大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社會化就是一個失去原則的過程,能保有最多堅持就是贏家。理性上無法認同的事情,無論情感上如何難以切割,仍斷然予以拒絕,並時時檢視過往的自己,確認立場上並未游移,不因對人的特定關係而改變說法,不因對自己有利就擁護,對自己不利就反擊。 為人處事,奉此為圭臬。考試與工作,共勉之。 溫拿 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右投/右打 守備位
置:投手、游擊手 背號:52 筆者每天早上到早餐店都會點一杯溫紅茶醒醒腦,所以別名「溫紅」,希望未來可以幫溫紅昇級加拿鐵,成為真正的「溫拿」。:) Introduction 保險法重要修法專章暨基本觀念建構 2015年2月~2016年12月保險法重要修法簡析 ‧I-3 2018年1月~2019年1月保險法重要修法簡析 ‧I-10 基本概念 ‧I-14 Chapter 1 保險之概念 第一節 保險與類似保險 ‧1-3 壹、保險制度功能 ‧1-3 貳、界定「保險」 ‧1-3 參、類似保險? ‧1-4 題型 1-1-1 互助會是否為保險【 99政大風管所第2題】 ‧
1-5 Try again 【100政大風管所第1題】 ‧1-8 第二節 保險之要件 ‧1-9 壹、危險 ‧1-9 題型 1-2-1 危險偶發性、保險法第127條與第51條之關係 【10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1-12 Try again 【104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1-17 題型 1-2-2 酗酒駕車條款之可保性【91北大民事法組第3題】 ‧1-19 貳、補償需要性 ‧1-23 題型 1-2-3 保險給付與過失相抵 【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2小題】 ‧1-24 參、共同團體 ‧1-26 肆、有償性 ‧1-27 伍、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 ‧1-27 Chapter 2 保險契約 第
一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 ‧2-3 壹、雙務契約 ‧2-3 貳、不要式契約 ‧2-3 參、不要物契約 ‧2-4 題型 2-1-1 要物契約、財產保險遲未繳納保險費之效果 【102司法官第3題】 ‧2-5 題型 2-1-2 契約成立前預繳保費,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拒絕承保 【10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2-9 Try again 【96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2小題】 ‧2-15 肆、最大善意契約 ‧2-16 題型 2-1-3 最大善意原則作為保險人免責事由? 【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 ‧2-17 Try again 【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1小題】 ‧2-19 第二節 附合契約 ‧2-20 壹、行政管制
‧2-20 題型 2-2-1 傷害保險殘廢等級之認定與保險示範條款之修正 【葉啟洲教授文章改編】 ‧2-20 貳、保險約款之訂入契約 ‧2-24 題型 2-2-2 投資型保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104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2-28 題型 2-2-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險人說明義務 【108高考法制第4題】 ‧2-33 參、保險約款之解釋 ‧2-39 題型 2-2-4 有疑唯利被保險人解釋原則、第54條第2項立法得失 【94司法官第4題】 ‧2-39 肆、保險約款之效力 ‧2-44 題型 2-2-5 絕對強制規定、相對強制規定之分類依據 【94律師第4題】 ‧2-45 Try a
gain 【101高考法制第4題】 ‧2-47 題型 2-2-6 肇事逃逸免責條款之解釋與效力 【106年台大丙、辛組第3題】 ‧2-50 題型 2-2-7 疑義解釋適用場合、內容控制 【106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1小題(節錄)】 ‧2-56 Chapter 3 保險利益 第一節 保險利益之主體 ‧3-3 題型 3-1-1 被保險人是否須有保險利益?為胎兒投保是否有保險利益? 【75司法官第4題】 ‧3-3 題型 3-1-2 何人須有保險利益?何人有保險金請求權? 【95司法官第4題第1小題】 ‧3-6 題型 3-1-3 「家屬」及「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的認定 【 80司法官第4題】 ‧
3-8 題型 3-1-4 抵押權人保險利益、民法第295條及第881條之運用 【 99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3-11 第二節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 ‧3-15 題型 3-2-1 人身保險保險利益存在時點、離婚對受益權之影響 【92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 ‧3-15 題型 3-2-2 人壽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受益人應具保險利益? 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之行使【107司法官第3題】 ‧3-19 Chapter 4 要保人之義務 第一節 據實說明義務 ‧4-3 壹、概說 ‧4-3 題型 4-1-1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第64條之基本問題 【96律師第4題】 ‧4-6 Try again 【93台大丙組
第3題】 ‧4-11 Try again 【109政大財經法第1題】 ‧4-12 題型 4-1-2 被保險人是否負告知義務?特約健檢是否免除告知義務? 【 91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4-13 Try again 【100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題(節錄)】 ‧4-16 Try again 【101民間公證人第3題(節錄)】 ‧4-16 Try again 【103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4-18 題型 4-1-3 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83司法官第4題】 ‧4-20 Try again 【107調查特考第3題】 ‧4-23 題型 4-1-4 被保險人與業務員共謀違反告知義務、保險費
返還 【104台大丙組第4題】 ‧4-24 Try again 【105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題】 ‧4-28 Try again 【108台大丙組第2題】 ‧4-29 題型 4-1-5 違反與事故發生間之因果關係、解除權行使對象 【89司法官第4題節錄】 ‧4-32 Try again 【104高考法制第3題】 ‧4-38 貳、違反效果 ‧4-40 題型 4-1-6 解除權行使除斥期間、民法詐欺與告知義務違反 【92司法官第3題】 ‧4-44 Try again 【9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4-48 Try again 【100調查局特考第4題】 ‧4-48 Try again 【89政大財
經法組第4題】 ‧4-49 題型 4-1-7 告知義務違反、目的性限縮第64條第3項 【9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4-49 題型 4-1-8 進階題─主附約告知義務違反、通知義務之違反與 保險人喪失解除權之損害【100司法官第3題】 ‧4-54 題型 4-1-9 進階題─重要性、健康險目的性限縮「不得免責」 【106律師第2題第2小題】 ‧4-63 Try again 【107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4-67 Try again 【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4-68 第二節 危險增加及通知義務 ‧4-73 題型 4-2-1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評析 【101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
4-73 題型 4-2-2 被保險人職業變更、危險增加通知義務違反 【101年台大丙、辛組第1題第2小題】 ‧4-78 Try again 【103地特法制第4題】 ‧4-81 Try again 【95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第1小題】 ‧4-81 題型 4-2-3 違反客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 【95律師第4題第2小題】 ‧4-82 題型 4-2-4 危險增加之重要性、違反通知義務 【107律師第3題第2小題】 ‧4-84 題型 4-2-5 保險事故與危險增加間之因果關係、比例給付保險金 【105律師第3題】 ‧4-87 第三節 危險發生後之通知義務 ‧4-95 題型 4-3-1 危險發生
後之通知義務、通知期間可否特約延長或縮短? 【96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 ‧4-95 第四節 救助義務 ‧4-99 題型 4-4-1 救助費用償還、人身保險是否適用? 【101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4-99 第五節 約定行為義務(特約條款) ‧4-106 題型 4-5-1 特約條款與告知義務【95政大風管所第3題】 ‧4-106 題型 4-5-2 保險法第68條、第69條之評析 【98政大民事法組第4題第2小題】 ‧4-109 題型 4-5-3 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 【103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4-110 Try again 【102北大財經法組第3小題】 ‧4-112 題型 4-5
-4 進階題─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 【108政大財經法組第5題】 ‧4-115 Chapter 5 保險人給付義務 第一節 主觀承保範圍 ‧5-3 題型 5-1-1 第29條第2項但書之「故意」 【97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5-4 Try again 【107高考第4題第3小題】 ‧5-6 題型 5-1-2 第29條第2項但書應增列「重大過失」及代理人之「故意」? 【90律師第3題】 ‧5-7 題型 5-1-3 使用人之故意、過失相抵【103司法官第2小題】 ‧5-10 題型 5-1-4 以履約保證保險論要保人之故意 【93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5-15 題型 5-1-5 共同被保
險人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 【100律師第3題第1小題】 ‧5-19 Try again 【 102 政大財經法組第 4 題第 3 小題】 ‧5-21 題型 5-1-6 第109條第2項故意自殺仍賠條款 【93高考法制第4題】 ‧5-22 題型 5-1-7 第30條履行道德上義務 【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節錄)】 ‧5-23 第二節 給付數額(不足額、超額保險) ‧5-29 題型 5-2-1 定值保險相關規定是否有不當?【 99律師第4題】 ‧5-30 題型 5-2-2 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93輔大乙組第3題】 ‧5-33 題型 5-2-3 不足額保險【102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4小題】
‧5-35 題型 5-2-4 不足額保險與自負額條款【105年高考法制第4題】 ‧5-37 題型 5-2-5 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 103高考第3題第1小題】 ‧5-40 題型 5-2-6 保險人查明標的價值、善意超額保險 【92北大財經法組第3題】 ‧5-41 題型 5-2-7 善意超額保險應如何理賠?「部分損害」後契約 之效力如何?【90高考三級法制第4題】 ‧5-44 題型 5-2-8 惡意超額保險之效力 【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5-47 題型 5-2-9 「超額定值保險」的理賠【81司法官第4題】 ‧5-48 Chapter 6 複保險 第一節 複保險之適用範圍 ‧6
-3 題型 6-1-1 司法院大法官第576號解釋【99司法官第3題】 ‧6-4 Try again 【109政大財經法第4題】 ‧6-7 題型 6-1-2 人身保險、消極保險是否有複保險適用? 【98台大丙、辛組第4題】 ‧6-10 題型 6-1-3 消極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醫療收據正本之效力 【106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6-13 第二節 複保險之效力 ‧6-20 題型 6-2-1 善意複保險之效力、我國採何種立法主義? 【85司法官第4題】 ‧6-21 題型 6-2-2 善、惡意複保險之效力【88律師第3題】 ‧6-23 題型 6-2-3 複保險之判斷時點、善意複保險之效力 【102
律師第3題第1小題】 ‧6-25 第三節 保險競合 ‧6-30 題型 6-3-1 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104律師第3題第3小題】 ‧6-32 題型 6-3-2 不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 【9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 ‧6-34 Chapter 7 保險代位 第一節 保險代位之目的、適用範圍及限制 ‧7-3 題型 7-1-1 保險代位之目的【89台大丙組第4題第1小題】 ‧7-4 題型 7-1-2 保險代位之適用範圍及時效【95司法官第4題】 ‧7-6 題型 7-1-3 醫療費用保險是否適用保險代位?全民健保與保險代位 【96台大丙組第4題】 ‧7-9 題型 7-1-4 保險代位之限制【
102律師第3題第2小題】 ‧7-16 第二節 保險代位之數額 ‧7-19 題型 7-2-1 不足額保險與保險代位、被保險人優先原則 【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 ‧7-19 題型 7-2-2 自負額及被保險人優先原則【89台大丙組第4題】 ‧7-21 題型 7-2-3 綜合題─保險代位【85台大丙組第4題】 ‧7-23 第三節 妨礙代位 ‧7-28 題型 7-3-1 妨礙代位【99政大風管所第1題】 ‧7-28 Try again 【109北大財經法第4題】 ‧7-31 第四節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 ‧7-33 題型 7-4-1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98律師第4題】 ‧7-35 題型 7-
4-1 再保險人有無代位權?原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是否 須扣除已受領之再保險金?【101東吳C組第3題】 ‧7-36 Try again 【99台大丙、辛組第1題第3小題】 ‧7-38 Chapter 8 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 第一節 責任保險之事故發生及通知義務 ‧8-3 題型 8-1-1 任意責任險與強制責任險的立法精神有何差異? 【94東吳C組第4題】 ‧8-6 題型 8-1-2 責任保險中何時被保險人負有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97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8-7 題型 8-1-3 責任保險承保範圍、事故發生後通知義務 【103律師第3題】 ‧8-9 第二節 附加被保險人 ‧8-15 題型
8-2-1 法定附加被保險人、代位權時效 【97律師第4題】 ‧8-15 題型 8-2-2 附加被保險人條款【 91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8-19 第三節 保險人之參與權 ‧8-24 題型 8-3-1 保險人參與權【100律師第3題(節錄)】 ‧8-24 Try again 【100北大第4題第1小題】 ‧8-29 題型 8-3-2 保險人無故拒絕參與和解【99司法預試第2題】 ‧8-31 第四節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8-34 題型 8-4-1 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之性質 【104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8-34 Try again 【100北大第4題第2小題】 ‧8-40 第五節 保證保
險 ‧8-43 題型 8-5-1 誠實保證保險與責任保險之差異 【96司法官組第4題】 ‧8-43 題型 8-5-2 損失發現期間條款之效力 【9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8-47 Try again 【93司法官第4題】 ‧8-50 Chapter 9 人壽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 ‧9-3 題型 9-1-1 主動給付保險金、附約之效力依附條款與誠信原則 【105司法官第3題】 ‧9-3 第二節 被保險人同意權、兒童保單之禁止 ‧9-11 題型 9-2-1 第105條修正前後比較【90司法官第4題】 ‧9-11 題型 9-2-2 兒童保單的容許性、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05條的評析
【94台大丙組第3題】 ‧9-13 題型 9-2-3 法定代理人得否代為行使同意權【104政大第4題】 ‧9-18 題型 9-2-4 第105條、第107條於人壽險及健康險之適用、契約 聯立之效力【106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9-21 第三節 人壽保險費 ‧9-25 題型 9-3-1 第116條之修正評析【91政大民法組第4題】 ‧9-28 Try again 【97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9-30 題型 9-3-2 往取債務之給付遲延、保險法第116條復效 【108司律第3題第1小題】 ‧9-30 題型 9-3-3 復效時「危險程度重大變更」之認定 【109台大丙、辛組第2題】 ‧9-
33 題型 9-3-4 保險人於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付時對要保人之催告義務 及義務免除【10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9-37 第四節 受益人之指定 ‧9-41 題型 9-4-1 受益人之指定權【103北大財經法組第5題】 ‧9-41 題型 9-4-2 受益人變更須以書面通知及保險人同意 【106律師第2題第1小題】 ‧9-45 題型 9-4-3 受益人同時存在原則【95律師第4題】 ‧9-48 題型 9-4-4 受益權之喪失【94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9-50 題型 9-4-5 受益權與類名指定、危險增加與未通知事項間之因果關係 【10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9-54 Try again 【
77司法官第4題】 ‧9-60 第五節 團體保險 ‧9-61 Chapter 10 傷害保險、健康保險 第一節 傷害保險 ‧10-3 題型 10-1-1 意外事故之「外來性」 【105司特、調特、公證人第4題】 ‧10-4 Try again 【86文化第4題第1小題】 ‧10-7 題型 10-1-2 意外事故之「非自願性」 【100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10-9 題型 10-1-3 意外事故與故意之舉證責任【100成大乙組第2題】 ‧10-11 第二節 健康保險 ‧10-15 題型 10-2-1 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保險法第127條 【108司律第3題第2小題】 ‧10-15 題
型 10-2-2 健康保險事故、傷害保險之「意外」 【105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10-18 題型 10-2-3 日間住院、住院請假與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 【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改編】 ‧10-22 題型 10-2-4 健康保險中住院必要性之認定 【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 ‧10-25 題型 10-2-5 健康保險「復效」觀察期間條款之效力 【104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10-28 九版序 本書歷經八版大幅改版後,本次改版新增109年臺政北法研及108年司律考題,所謂知古鑑今,從考古題的脈絡可以知道近年命題方向,研究所依舊是文章、基本概念各半,國家考試則是側重在實務見解和基
本概念,真要說,109年臺北大財經法研第4題、108年司律保險法第3題第2小題均有在本書八版涵蓋,剩下文章部分,宥於本書厚度媲美Jango老師所著神書《刑事訴訟法題型破解》,內容已有諸多基礎觀念、學者文章、實務見解,並整理近年重要修法,實在無法再將過多文章內容置入本書,請讀者體諒,如有餘裕,再請讀者參照筆者所著《文章必考焦點商事法》一書,內有近年重要文章整理。 另外,本書八版有整理葉啟洲教授對於行政院版本的修法草案評析,筆者實在也無法預測立院諸公們何時會通過保險法修法,但考量本書篇幅,因此將內容置於網路上,再請讀者們自行參閱。如有不測,不幸在今年通過保險法修法,筆者會盡速整理修法內容供考
生們急救使用。 回顧19-20年,終於在2019年與桃律壘球隊學長們一起拿下全律杯冠軍,回首過去一年52週,桃律壘球隊每週六練球共計練習46次,扣除年假及天氣因素,可以說是全年無休,學長們睽違20年,能夠在2019年順利拿下冠軍,也是在颳風日曬雨淋下辛苦練球技、體能所帶來的收穫;另外,筆者自高中時起開始支持的劉家及La new-Lamigo也在今年易手轉賣給樂天Rakuten,在告別賽聽著太子6JT說著「再見了我的青春」,發現這樣過了十幾個年頭,轉念一想,雖然不知道寫書的日子還能維持多久,但筆者還是很享受每一次改版嘔心瀝血查詢教科書、文章、實務見解以及交稿後跟責編腦力激盪的過程,也希望自
己繼續保持對寫書的熱情,因為這就是青春啊! 說了這麼多,鑒於每次改版都要有一句看起來很勵志的幹話,想到以前自己看球時都要一邊看一邊罵的總教練諸葛紅中也轉投富爸爸富邦,身為恐怖情吱,在此特別引用紅中今年開季的勉勵: 「天道酬勤」,運氣是給勤快的人,盡了人事才有天命。 一本書的完成,絕對不是一己之力即可達成,感謝出版社主編柔彣的討論與邀請,筆者未來會有第四本書的誕生,敬請期待;也感謝責編肇昌悉心校對並提供許多實務見解,讓本書盡善盡美。感謝學妹紅豆泥在準備研究所過程閱讀本書兩遍還順帶協助提供筆者校稿建議,也恭喜你順利考上台大商法組;感謝本書時常出現的政大財法組型男致和,總是可以在討
論保險法時給我不同想法,也恭喜你順利在今年轉職司法官;感謝讀家「鍾禾」在全律杯提供火力支援;感謝Jango每次都很早開始改版、又改很多內容,讓筆者也開始動筆;感謝台大公法組新星奕華協助影印文章及其女友提供改版寶貴建議;感謝同門耀華、格法以保險實務角度提供建議。最後,感謝我的家人與倩,有你們的陪伴、包容與支持,讓我更堅定的向前行。 溫拿 2020年5月 誌於法服社辦 Chapter 1保險之概念第一節 保險與類似保險壹、 保險制度功能保險制度最大功能在於,將個人生活所遭遇各種人身危險、財產危險及對他人之責任危險產生的損失,分攤消化於共同團體之中。具有減少社會問題,維持社會安定,
促進經濟繁榮之作用。貳、界定「保險」一、保險之性質有別於民法規定各種債之關係,故就其保險權利、義務加以規範而為民法之特別法。若當事人因保險關係發生爭執,應以保險法及其基本理論為準,始依民法規定判斷之。故適用保險法及其理論前,須界定其法律行為是否構成「保險」,以保險為內容之法律行為,即為「保險契約」。二、然而,保險法第1條2僅點出當事人間因保險契約所生給付義務的幾項特徵(交付保險費、負擔賠償財物、因不可預料不可抗力之事故為給付條件),無法充分描述保險制度之要素。三、對此,江朝國教授認為就保險制度之歷史發展及其功能以觀,「保險」可定義為:受同類危險威脅之人為滿足其成員損害補償之需要,而組成之雙務性
且具有獨立之法律上請求權之共同團體。可分為「危險」、「補償需要性」、「共同團體」、「有償性」、「獨立上之法律上請求權」等五要件。參、類似保險?一、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前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第167條第1項將「保險」、「類似保險」並列,然綜觀保險法全文,均未就「類似保險」有明確定義, 文獻上幾乎一致認為係實質上為保險、但形式上或外觀上未使用「保險」之名稱者4,司法實務上亦多採此見解(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參照)。二、然而,不論係保險契約法或保險業法部分,其所規範者,均限於實質上為保險者;若實質上並非保險,而僅與保險類似,例如:擔保契約、合會契約(民法第709條之1
參照),本毋須由保險法或保險主管機關加以規範或監理之必要。三、因此,2015年2月4日保險法修正第136條第2項、第167條第1項規定,為避免誤會,爰將「類似保險」一詞刪除,此爭議已告確定。題型1-1-1 互助會是否為保險【99政大風管所第2題】據報載,許多「老人互助組織」為幫助窮困無依老人在往生後能妥適善後,遂招攬老人加入會員,並以其月繳會費方式累積金錢。老人往生後,該互助會組織將按其入會年資支付互助慰問金。此等互助組織經營此類業務,是否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試論述之。(25分)
人身保險被保險人之保障─以保險法第105條與第107條為中心
為了解決人身保險保險利益 的問題,作者張天香 這樣論述:
本書首先從西歐的保險制度到東方保險制度的發展,透過時間比對,了解保險制度自財產保險到人身保險發展流程。隨後開始以「臺灣」地區所經歷日治時期日本人統治臺灣時對保險制度之影響,銜接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灣後保險法的施行,透過相似於保險法第105條、第107條條文的比對,發覺兩個統治政權、不同法律規定所造成的社會影響。 既然研究被保險人之保障,必先以保險契約之重要元素「保險利益」開始談起,國內學說對保險利益定義不同而生許多爭議,本書整理人身保險保險利益之重要問題,如保險利益之功能、何人擁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存在之時點。 隨後開始保險法第105條被保險人同意權的討論,對於被保險人同意權的立
法意旨、對照民法同意權的性質,和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之同意權行使方式有深入的研究,輔以實務曾出現的問題。在撤銷權部分,首先研究撤銷權立法上的特殊性與歷史定位,並同樣對照民法撤銷權的性質,和保險法第105條第2項之撤銷權行使方式。 針對第107條部分,本書解釋2010年修法前條文內容和批評保險實務運作不當,2010年修正後新法實際為完全解決問題,本書亦說明之。最後,本書以「喪葬費用以定值方式保險」作為本書於保險法第107條之結論。
保險法學
為了解決人身保險保險利益 的問題,作者曹興權 這樣論述:
以小博大的交易機理、精算及條款標準化的產品設計技術、社會風險管理的功能定位是保險市場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保險法也由此圍繞如何有效地實現防範利用保險獲得不當利益、克服雙向資訊不對稱、張揚風險管理積極意義等基本目的而展開。 本書不求對保險法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展示的體系性和全面性,而是圍繞保險市場法律需求的邏輯主線,聚焦保險交易的技術屬性與倫理屬性、政策屬性之間的關係及其對保險制度的影響,選擇性地探討新型產品對保險定義的衝擊、人身保險保險利益認定的紛爭、保險人說明義務被過度利用與保險條款公平性評判過度道德化的危機、責任保險擴張的邊界、巨災保險的發展瓶頸、保險消費者保護監管
等熱點問題。
論兩岸保險法之損害填補原則
為了解決人身保險保險利益 的問題,作者高宗裕 這樣論述:
保險是當今世界各國重要的民商法律制度和經濟制度。它擔負著組織社會基金,確保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和安寧的任務。保險法為各國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大陸為發展中國家,保險服務業亦屬初萌芽階段,因此,大陸於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除保險業面臨著國際保險業的挑戰外,其保險法在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保險的分類、保險業資金的運用及監管、保險合同的無效制度和保險代位的適用範圍等方面,必須合乎國際保險法律以及世貿組織通行規則,應與其他成員國的保險法律有較強的相似性。然而,大陸保險法之規定與WTO 成員國保險法律相關規定,在很多方面不一致,致使保險當事人或關係人在保險投保和理賠時,面臨法律上
的衝突和障礙,從而影響要保人和保險人的利益。故須修訂其現行的保險法律體系,健全保險制度。大陸保險法已由其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通過修訂,並將於二○○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二○○九年之保險法仍爲維持保險合同法與保險業法共處一法的框架,對保險合同法與保險業法均進行了修訂,共八章一八七條,計增加二十九條規定。在結構體例上有所變動。一是調整了現行保險法的第五章,保險業的監督管理與第六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依次規定保險直接業務、保險仲介業務、保險業監管;二是調整了現行保險法保險合同章節的財産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按先後順序規定人身保險合同與財産保險合同
。而保險合同直接關係到被保險人的利益,且是保險實施之基礎。其於保險利益及損害填補原則等相關制度,亦作了多處修訂,不但使其保險法的整體結構趨於合理與符合邏輯,更與各國的保險法律較為接近,實為一大進步。雖然各國保險立法確立了保險損害填補原則,並建構了該原則的制度體系,保險代位、複保險、超額保險等規定,但何謂保險損害填補原則1,保險的補償觀念起源於早期的海上保險,並已成為補償性保險契約中的一個核心範疇,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保險的根本特點是補償原則。填補是掌握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保險法所適用的每一準則的真正基礎。可以將損害填補的法律機制歸結為二:一為有損失才填補,無損失則無填補。一為填補的量必須等於損失
的量。因此,一般來說,損害填補原則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契約。可知損害填補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遭受損害時,保險人必須在責任範圍內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受的實際損害進行填補。保險經濟填補是指在保險標的遭受損害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提供經濟填補,使被保險人的財務狀況恢復到損害之前的狀態。至於,兩岸保險法經數度修訂後,均堅守損害填補原則為保險制度中之最高指導原則,兩岸並無差異,惟因社會成長機運及經濟制度發展之不同,致法律制度、實務上的運用與學說之解釋,仍存在一定的差異。針對損害發生後,保險人是否填補被保險人之損害,如何填補?何時填補?及被保險人於何種情況得請求填補?填補程度為何?什麼時候請求
填補?填補後有何協助義務等問題均有待進一步探討、釐清。在兩岸經濟往來日益頻繁之今日,比較兩岸之損害填補原則相關作法,主要希經由發揮損害填補原則之精神,禁止不當得利之發生,避免道德危險,進而達到保險制度之最終目的-消化危險及分散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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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案说法:保险利益的确定 - Lex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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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險案例說明 - 關於愛,我是個小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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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身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精選- 普法法律網 - 普法法律网
保險利益 的功能在於杜絕道德危險。各國保險法均將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原《保險法》也是不區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投保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一律無效 ... 於 pfflw.com -
#6.試題卷 - 中華民國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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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實務|再談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合法性
縱觀《保險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受益人的概念只出現在人身保險的相關 ... 第三者相關,所以我國《保險法》對於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處分有限制。 於 www.li-partners.com -
#8.法規內容-保險業對於以儲蓄互助協會以其本身為要保人
保險 業對於以儲蓄互助協會以其本身為要保人,其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長、監事及管理階層或其他人員為被保險人之投保案件,應確實審核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之保險利益, ... 於 law.fsc.gov.tw -
#9.“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对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规定与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 於 pl.cbimc.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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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高人民法院就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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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險利益是什麼?父母幫已出嫁女兒買保險竟會出問題?一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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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身保险利益制度质疑 - 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
2009年,我国修改《保险法》,新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31条第3款补充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 ... 於 rdbk1.ynlib.cn -
#14.名詞解釋 - 彰化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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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_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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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 - 中国政府网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 ...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於 www.gov.cn -
#18.保險法
第二節保險利益 ﹝§14﹞. 第三節保險費 ﹝§21﹞. 第四節保險人之責任 ﹝§29﹞. 第五節複保險 ﹝§35﹞ ... 第五節其他財產保險 ﹝§96﹞. 第四章人身保險 ﹝§101﹞. 於 www.rootlaw.com.tw -
#19.何謂保險利益 - 玉鼎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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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 屬於保險法之重要原則,但是否適用於人身保險,肯定說與否. 定說有重大歧異。而美國對保險信託、陌生人發起保單、以及公司擁有保單. 於 www.law.ntu.edu.tw -
#21.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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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檔案下載 - 國立臺北大學
歐陸保險法自十九世紀開始即不適用保險利益之概念,蓋容易引起道德危險,故以被 ... 劉宗榮教授亦謂:「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應有保險利益為是,至於人身保險中之死亡 ... 於 web.ntpu.edu.tw -
#27.高普考金融保險類科金融保險法規考試準備方法重點總複習 - 保成
一、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有爭議) 保險法第16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本人或其家屬;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於 www.eyebook.com.tw -
#28.王志勇|保險利益的「時間要求」,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為何 ...
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 ... 於 kknews.cc -
#29.论人身保险利益原则在具体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人身保险利益原则在具体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利益主义;;同意主义,保险利益原则起源于英国海上保险,以制止当时借保险之名行赌博之实的行为, ... 於 wap.cnki.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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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银保监会拟出台人身险产品信披新规 - 财经
《办法》提到,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 ... 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 於 finance.huanqiu.com -
#32.責任保險制度介紹
第1條第1項);保險的種類主要分為財產. 保險及人身保險,係以保險利益為區分之依. 據,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之下又各再細分為. 數種保險(第13條),詳如下圖。 於 www.tgpf.org.tw -
#33.人身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 普法百科網
保險利益 的功能在於杜絕道德危險。各國保險法均將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原《保險法》也是不區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投保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一律無效 ... 於 pfbkw.com -
#34.107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等考試試題 - 公職王
《破題關鍵》保險之基本原則之一,今年普考考損害填補原則,高考則考保險利益原則, ... 保險利益來自經濟利害關係,故原僅財產保險有所謂保險利益,惟當人身保險發展 ... 於 www.public.tw -
#35.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 之有無,主要的效力在於保險法第十七條,其規定為「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對於 ... 保險. 利益有何功能?是否在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皆需要保險利益?保險契約之. 於 publish.get.com.tw -
#36.員工離職人身保險合同還有效嗎? - 中國工商銀行
2013年3月,李某被查出罹患肝癌,向保險公司遞交給付保險金的申請。保險公司以投保人對李某沒有保險利益導致合同無效,並且保險合同已經解除為由拒絕賠付 ... 於 big5.icbc.com.cn -
#37.保險法學| 誠品線上
保險法學:以小博大的交易機理、精算及條款標準化的產品設計技術、社會風險管理 ... 及其對保險制度的影響,選擇性地探討新型產品對保險定義的衝擊、人身保險保險利益 ... 於 www.eslite.com -
#38.產險e點靈 - 泛亞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例如:所有權人對其所有財物因所有關係而有保險利益;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因抵押關係而有保險利益;企業主對其 ... 能不能向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於 www.taib.com.tw -
#39.大陸《保險法》關於保險受益人規定之評析
存在之必要,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受領保險賠償金之利益,此為受益人制度之由來, ... 項「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 於 www.mjib.gov.tw -
#40.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能不能向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 例如:所有權人對其所有財物因所有關係而有保險利益;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因抵押關係而有保險利益;企業主對其 ... 於 ec.firstins.com.tw -
#41.父母幫已出嫁且在外成家的女兒投保保險,真的會無效嗎?
保險法第16條,規定的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以死亡為保險金請領條件」的人身保險險種當中,立法者要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要有一定程度的利害關係,也就是 ... 於 www.wlaw.tw -
#42.合同中,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怎样的特征 - 搜狗律师
人身保险 的 保险利益 有:(1)合法性, 人身保险 合同的 保险利益 必须是合法利益,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的利益和依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合法利益。(2)确定性, 人身保险 ... 於 lvshi.sogou.com -
#43.保險利益原則 - 中文百科知識
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 的保險利益,指投保人對於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係,也就是投保人將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失,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維持 ... 於 www.easyatm.com.tw -
#44.必勝考題(保險法規)
(1)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間須有保險利益(2)支付對價(3)要保人須具. 有行為能力(4)意思表示一致. 1. 1-22. 有關人身保險被保險人之敘述何者正確?(1)不可以他人身體為保險 ... 於 www.cm.yzu.edu.tw -
#45.訂立有效的人壽保險契約,必須熟知法律
問題:投保人壽保險究竟要注意那些問題較能保權益,並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 「要保人」乃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 ... 於 www.law119.com.tw -
#46.人身保險利益之再建構:由保險信託與相關商品談起 ...
論著名稱:, 人身保險利益之再建構:由保險信託與相關商品談起(Reconstruction of Insurable Interest in Life Insurance: A Perspective from Insurance Trust and ... 於 www.lawbank.com.tw -
#47.第一節人壽保險 - 保險法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 ...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 ... 於 www.s338.com.tw -
#48.編章節條文-保險法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人身保險 之保險利益)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 ... 於 law.judicial.gov.tw -
#49.保險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人身保險 ,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保險利益. 第14 條.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於 law.moj.gov.tw -
#50.保險利益 - 富邦人壽網路投保
所謂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係。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被保險人本人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反之因遭受風險 ... 於 direct.fubonlife.com.tw -
#5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快懂百科 - 头条百科
人身保险 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於 www.baike.com -
#52.【商事法(保險法) 】講義保險法(一) - 鼎文公職
人身保險. 人壽保險(101~124). 健康保險(125~130). 傷害保險(131~135) ... 一)保險法第3 條:「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 於 www.ting-wen.com -
#53.何謂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 天秤座法律網
而保險利益又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利益和人身保險利益兩部分,分別規定在保險法第14條到第16條。其中人身保險部分,要保人對於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 ... 於 www.justlaw.com.tw -
#54.人身保險代理人|歷屆題庫|100年|保險學概要
(A)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必須存在. (B)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存在. (C)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終止. 於 www.11exam.com -
#55.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
这种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的利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 ... 於 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 -
#56.陸、各種傷害保險之投保規則
保險利益 應採取下列方式安排,不得由被保險員工任意選擇:. (1)單一制 (2)月薪制 (3)職級制(4)服務年資制 ... 20%。 (2)本險每一人身意外身故最高保額之限制: ... 於 www.chinalife.com.tw -
#57.保險-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保險利益 (又稱為「可保權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 ... 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這時才能補償損失;人身保險的 ... 於 zh.wikipedia.org -
#58.保險名詞解釋- senyoung - 神揚保代
要保人也叫投保人,一般稱為保戶,是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 ...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 ... 於 www.senyoung.com.tw -
#59.保險契約之類型 - 臺北市首座
以保險法之立法架構而言,可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前者諸如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 其他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 ... 於 www-ws.gov.taipei -
#60.保險法
複保險(保險法第35條). • 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數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 • 善意複保險效力→38條+36條: 除另有約定外,付比例之責. • 惡意複保險效力->37條: ... 於 ilms.au.edu.tw -
#61.臺灣保險法關於人身保險利益諸問題之再思考
張冠群,人身保險,保險利益,受益人,關於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現行臺灣保險法第十六條及十七條規定,仍未釐清人身保險利益重要問題。舉凡:人身保險保險利益需否存, ... 於 lawdata.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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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法寶引證碼
此外,僅從我國《保險法》第34條來看,死亡保險合同的訂立似乎僅需要被保險人同意這一要件即可,是否需要基于一定的人身保險利益也並不明確。因此,法律規範對于人身保險 ... 於 www.lawinfochina.com -
#66.輔仁大學壹、財產保險商品概論
保險 所保. 風險. 財產風險. 責任風險. 人身風險. • 直接損失. • 間接損失. • 源於法律制度 ... 安定而受損,因保險事故之不發生而繼續享. 有。 保險利益 ... 於 scholar.fju.edu.tw -
#67.保险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_保险知识_保险频道 - 中国平安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 ... 於 www.pingan.com -
#68.貳、 - 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具體來說,對《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合同中涉及人身保險合同的修改超過20處,大部分會直接影響 ...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於 report.nat.gov.tw -
#69.保險百科 - 臺銀保經
保險經紀人, 保險代理人, 保險公證人, 保險業務員, 保險利益. 保險單, 人身保險, 人壽保險, 生存保險, 生死合險. 定期壽險, 終身壽險, 健康保險, 傷害保險, 失能保險. 於 www.botib.com.tw -
#70.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
它是依據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要求確定的。保險標的,在財產保險中是投保人的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是人的生命或可能發生的疾病以及退休 ... 於 istitutocomprensivoserrone.it -
#71.人身保險利益之再建構:由保險信託與相關商品談起
由 陳俊元 著作 · 2021 — 保險利益屬於保險法之重要原則,但是否適用於人身保險,肯定說與否定說有重大歧異。而美國對保險信託、陌生人發起保單、以及公司擁有保單之發展與 ... 於 www.airitilibrary.com -
#72.保險法
2 保險利益:讀者們須對「保險利益」之定義相當熟悉,尤其須注意於「人身保險」. 有無保險利益,英美法系學者及歐陸法系(或稱大陸法系)學者之見解南轅北轍。 3 保險人之 ... 於 www.sharing.com.tw -
#73.臺灣保險法關於人身保險利益諸問題之再思考- 政大學術集成
TAIR相關學術產出 ; 作者: 張冠群 ; 貢獻者: 法律系 ; 關鍵詞: 人身保險;保險利益;受益人 ; 日期: 2013.04. 於 ah.nccu.edu.tw -
#74.論複保險之適用範圍
及法院持以作成相關判決例之理由,以剖析複保險原則對於人身保險. 究竟應否有其適用? ... 之問題,因而學者中乃有人主張「保險利益」之理念對人身保險. 於 tpl.ncl.edu.tw -
#75.保险合同法-4.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网易公开课
4.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它通过合理转移和分散风险,为社会经济保驾护航,是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 ... 於 open.163.com -
#76.【投保中】Q3 我可以幫「男朋友」買保險嗎?「要保人」與 ...
《法規》. 保險法第16條:「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1.本人或其家屬。2.生活費或教育費仰給之人。3.債務人。4. 於 www.xn--ruq77d4w3fo7k.tw -
#77.解釋頁
是指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生命或財產)具有利害關係,若保險標的受到傷害時,要保人也會有損失。 相關字. 平準保費 · 保險利益 · 人身保險 · 複保險. 於 dj.mybank.com.tw -
#78.保險法-所有條文 -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定義-要保人)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 ...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於 law.lia-roc.org.tw -
#79.人身保險利益制度研究 - 博客來
書名:人身保險利益制度研究,語言:簡體中文,ISBN:9787509345344,頁數:204,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作者:李勇,出版日期:2013/05/01,類別:社會科學. 於 www.books.com.tw -
#80.何謂「保險利益」?男女朋友可否互為被保險人? - 台灣法律網
因此,為避免日後發生保險契約效力的爭議,不管志明與曉菁是男女朋友還是未婚夫妻,還是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人身保險契約最為可靠。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一二三 ... 於 www.lawtw.com -
#81.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法的发展过程中一直以来都占据极其重要的位置,该原则在我国虽起步较晚,但一直适用至今。对司法判例进行搜集分析不难发现,由于对人身保险 ... 於 cdmd.cnki.com.cn -
#82.保險百科
人身保險 的一種,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保險契約負一次或 ... 要保人是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繳交 ... 於 www.fs-brokerage.com -
#83.Chapter1 - 保險契約
與「保險代位」是否均得適用於「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1 保險利益應適用於所有險種. 1. 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A 之關. 於 www.soft-ware.com.tw -
#84.保險小百科 - 台北富邦銀行
要保人也叫投保人,一般稱為保戶,是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 ...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 ... 於 ebank.taipeifubon.com.tw -
#85.保險經紀人- 金證照
類科: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目:保險學概要 ... 6 原則上在海上保險契約,其保險利益應於何時存在? ... 18 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必須存在何時? 於 www.gocharter.com.tw -
#86.【只怕陌生人?談人身保險、保險利益與公序良俗】 前言...
只怕陌生人?談人身保險、保險利益與公序良俗】 ·前言第三人貼現投資保險契約在我國是否合法?實務判斷標準為何?比較法上又如何處理? 於 sv-se.facebook.com -
#87.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如何认定?,北大法宝V6官网
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利益一般要求在人身保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而不问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法律之所以对人身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利益作出不同的时间 ... 於 www.pkulaw.com -
#88.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
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試題 ... 32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依現行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何者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債務人. 公司老闆. 於 www.piba.org.tw -
#89.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應用- 壹讀
人身保險 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身體。只有當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或身體具有某種利害關係時,他才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即當被保險人生存及身體健康時才能保證其 ... 於 read01.com -
#90.保險法逐條釋義:第四卷人身保險 - 智勝文化
蓋保險利益主體乃被保險人,並非要保人或受益人矣。因此,本卷在人身保險章各條釋義內容上,皆緊扣以被保險人為保障重點之核心思想。 舉例以言,保險法第一百零三條 ... 於 www.bestwise.com.tw -
#91.保險法逐條解釋與判決評議案例解析班:人身保險(駱冀耕12/1課程)
保險法第111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於 tu101.com.tw -
#92.保險利益 -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人身保險 借名投保法律關係之研究. 計畫主持人: 葉啟洲系統編號:PF11007-4250年度:110當年度經費: 648 千元 關鍵字:借名投保;保險利益;指定受益人;脫法行為; ... 於 www.grb.gov.tw -
#93.保險可以重複購買嗎?帶你認識複保險 - 保立答
複保險可以理解為重複投保,指「要保人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 ... 不會有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問題,人身保險也不像財產保險容易發生 ... 於 polida.com.tw -
#94.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 知乎
保险利益 原则在人身与财产保险运用中的差异性.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种利益,实质上是一种与保险标的有 ... 於 www.zhihu.com -
#95.保險專刊
兩岸人身保險利益之法制研析與建議Study and Recommendation on the Legal Systems RegardingLife Insurance Interests. 摘要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向來有英美法系「利益 ... 於 www.tii.org.tw -
#96.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喪失保險利益,保單是否失效?
只要符合保險法第16條「保險利益」、第105條「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規定,要保人可為被保險人投保人身保險。但如果保險契約生效後,要保人嗣後喪失對 ... 於 www.lawyerli.tw -
#97.CH 5 保險契約適用之基本原則 - Coggle
... 最大誠信原則,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財產保險, 保險利益之移轉,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目的, 成立要件, 性質), 意義(如數獲得賠償, 因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 於 coggle.it -
#98.人身保險業與相關行業的關係
惟至今日,財產保險標的之種類,巳擴大包括從屬於動產或不動產上之各種權利或利益在內,且亦承保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所負賠償責任之保險。至於人身保險巳如前述。 於 w3.tpsh.tp.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