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64條爭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保險法64條爭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建智,張冠群,陳品璇,汪信君,卓俊雄,許世昌,羅俊瑋,李志峰,周映彤,曾耀鋒,蔡信華,莊永丞,吳珞齊,彭金隆,王正偉,林育廷,寫的 保險法學新思維與新境界:施文森教授九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和游正曄的 就是這本勞社法體系+解題書(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違反告知義務的契約解除 - 寓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也說明:案例一. 甲97年1月投保壽險、意外及醫療險。98年6月間因直腸惡性腫瘤住院手術治療,申請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公司以違反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隱瞞「精神方面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孫迺翊所指導 盧品澤的 職業災害給付抵充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保險法64條爭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抵充、職業災害、職災抵充、職災勞保給付、職災補償、職災賠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徐慧怡所指導 林柔均的 高齡社會之財產管理機制—意定監護與信託制度之運用 (2021),提出因為有 成年監護、意定監護、安養信託、保險金信託、監護信託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險法64條爭議的解答。

最後網站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據實說明義務在台灣司法實務運作之情形則補充:又細審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法理可知,其最終之目的乃在於追求保險制度中「對價平衡」及「誠實信用」基本原則之實現。故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據實說明義務,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法64條爭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法學新思維與新境界:施文森教授九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為了解決保險法64條爭議的問題,作者林建智,張冠群,陳品璇,汪信君,卓俊雄,許世昌,羅俊瑋,李志峰,周映彤,曾耀鋒,蔡信華,莊永丞,吳珞齊,彭金隆,王正偉,林育廷, 這樣論述:

  本書為施大法官文森教授受業學生為恭祝施文森教授九秩華誕並表彰施教授對保險法學界之貢獻所為之集體創作十四篇。內容承襲施教授在保險法教學研究上之多元宏觀精神,包含保險契約法、保險監理法、保險科技、保險消費者保護及各種保險之最新穎與核心議題。

職業災害給付抵充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保險法64條爭議的問題,作者盧品澤 這樣論述:

職業災害之發生牽動著受災勞工之生活,蓋除了可能面臨的漫長治療與復健外,亦可能喪失工作能力,其影響之範圍小至家庭,大至社會。而受災勞工得否於遭受職災時,獲得完善之保護,則有賴我國職災救濟體系之應對。對此,我國所建構之職災救濟體系,係採取職災補償以及民事賠償並行之並存主義。換言之,即藉由多部源於不同法領域之法規,層層疊築而成。惟不同法領域之疊加,勢必會產生不同立法目的及性質之法規間的適用疑義,發生複數不同法領域之請求權競合之問題,而如何於不同法領域之間衡平雇主與受災勞工之權益,避免產生雙重負擔(雇主)以及雙重得利(受災勞工)之偏頗,至關重要。故本文以各法領域間,職災相關給付之抵充為主軸,解析各法

域之職業災害定義範圍及成立要件,輔以統整各法域間職災適用對象之交錯範圍後,以此為底來分析各法域於職災相關給付之法性質與標的項目間之抵充適性,藉以釐清現行職災抵充制度之樣貌。此外隨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立法,其勢必對於現行職災抵充制度之相關法規又將產生影響,本文亦將以此為題,在我國現況下進行剖釋之。

就是這本勞社法體系+解題書(2版)

為了解決保險法64條爭議的問題,作者游正曄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完善體系建構、臨場例題演練一次搞定,貫徹一本書主義,就是這麼簡單!   •輔以圖表及表格方式說明,輕易理解深奧法律概念與複雜法令內容!   •從實務見解及時事議題出發,補充學理上說明,問題意識與論述內容夠接地氣不走鐘!  

高齡社會之財產管理機制—意定監護與信託制度之運用

為了解決保險法64條爭議的問題,作者林柔均 這樣論述:

我國已於2018年步入高齡社會,高齡者財產管理議題益顯重要,於高齡者喪失意思能力時,如何運用法律制度保障高齡者之財產不受侵害,尊重高齡者本人之意思運用財產,及是否能於高齡者喪失意思能力前,讓本人選定信任之監護人,降低監護人侵害之可能,並賦予高齡者利用信託制度,預先規劃財產分配,誠值思考。我國於2019年引進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制度,尊重本人之意願自行決定信賴之監護人選,其於財產管理之彈性化在於得特別約定監護人不受民法第1101條第2項及第3項之限制,且有簡易認定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之優點,受監護人得於未喪失意思能力前,透過決定與何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方式表達自己之意見,並可斟酌複數監護人間合作或監督

之可能,依本人之安排認定該人選於負責之職務符合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惟意定監護制度仍有未允許就監護事務為一部委任及監督機制不足等問題有待檢討。意定監護制度於高齡者喪失意思能力前無法發揮功能,高齡者若欲於喪失意思能力前為具體之財產規劃,可運用信託制度,利用信託不因委託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之特性,持續管理財產,高齡者得依自身需求選擇高齡者安養信託、未成年人保障與身心障礙者信託、家族信託、預收款信託及保險金信託等。然而,我國之信託制度仍有些許問題,以財產權移轉作為信託成立要件限縮了信託發展之空間,且宣言信託限於公益信託過於嚴格,希望於意思能力喪失或下降之後再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管理之高齡者,無法於失

能前運用信託制度為財產規劃,是以本文參考美國統一監護信託法,思考值得我國借鏡之處以作為未來立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