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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顏玉明所指導 黃世欽的 營建工程設計監造之義務與責任研究 (2010),提出南山第三責任險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合理技巧與注意、合於使用目的、純粹經濟上之損失、附屬性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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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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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設計監造之義務與責任研究

為了解決南山第三責任險費用的問題,作者黃世欽 這樣論述:

工程設計為營建工程生命周期前期中最重要之工作,雖然設計契約的經費相較於整個營建契約而言偏低,然卻是攸關後續施工最重要之因素之一;工程監造為「委任監造人員負責工程必要之勘驗,監督依核准圖說施工,並有隨時報告之義務」,乃定作人為確保工程如期、如質完成之重要手段。工程設計契約之特性與民法中承攬契約較為相近;工程監造契約則與委任契約較為類似。如工程設計與監造合併為同一契約,則以評價為混合契約為適當。工程設計監造人之注意義務須符合善良管理人之注義務標準,參酌英美工程法,其注意義務(duty of care)標準為「合理技巧與注意(reasonable skill and care)」與「合於使用目的(

fitness for purpose)」,除多數司法判決支持外,大部分工程契約範本亦採此標準。監造人員是否應常駐工地問題,在修法後已採較寬鬆之做法,不再要求監造單位應長期留駐工地,但對於依法屬監造單位應到場之場合,仍應全程監督之立場則未改變。比較英美工程法相關工程範本,皆傾向於不必常駐於工地,與我國修法後作法相似。工程設計監造之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的行為主體為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監造建築師或工程師由文義解釋及歷史解釋均非屬該法條射程範圍內。工程設計監造對於第三人之責任,由於債之相對性問題,第三人多以侵權行為法或商品責任法(如消費者保護法)請求,其請求範圍限人員體傷與財產上之損害,

純粹經濟上之損失(pure economic loss)並不包括。英國工程法上為保護工程契約之第三人,發展出採用附屬性擔保(collateral warranty)加強對第三人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