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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林勳發所指導 彭英偉的 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制度之研究 (2008),提出國泰人壽保單借款申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停效、復效、復效申請書、可保證明、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附條件同意復效、復效生效時點、不實可保證明。

最後網站飛揚人生變額年金保險飛揚人生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 華南銀行則補充: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國泰人壽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 ※ 保單帳戶價值可能因費用及投資績效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泰人壽保單借款申請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泰人壽保單借款申請書的問題,作者彭英偉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中之停效與復效制度,為有別於一般民事契約之特殊制度,其目的在使一時忘記或無力繳交續期保費,不會立即遭到保險人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並得在一段復效期間內,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恢復原保險契約之保障。至於復效時必須符合之條件,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通常包括下列項目:(1)復效申請書(2)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3) 繳清欠繳保費(4) 保險人之同意。我國過去因舊保險法、施行細則及示範條款三者間,對復效應具備之要件規範並不一致,引起學說之重大爭議,法院判決亦常見不同之判決結果,致保險實務上糾紛不斷。為解決保險市場之脫序現象,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修正之保險法,乃對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作大幅修正,明確規

定如下:「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新法對保險市場新秩序之重建應有重大助益,但新法也衍生一些新的問題,諸如,可保證明之意義及範圍、要保人提供不實可保證明時應如何依法處理、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之認定標準及核保標準、保險人有無要求附條件同意復效之權利,以及復效生效時點如何認定…等疑義,均有待釐清及解決

。本研究廣泛蒐集及比較各國立法制度,並整理我國實務判決重要爭點,剖析新法對保險市場產生造成之影響,並對新法產生之新問題提出本文意見與建議,以作為日後研擬修法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