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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食品科技與行銷系碩士班 李嘉展所指導 陳念祖的 消費者對酵素食品功能認知及購買行為之研究—以超氧化物歧化酶為例 (2019),提出一個人可以有幾個apple id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食品酵素、健康、機能性食品。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利芝所指導 許雅惠的 著作權人權利保護與使用者權益之衡平-以電子書著作權保護為核心 (2014),提出因為有 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合理使用、第一次銷售原則、著作權濫用、數位權利管理、科技保護措施、電子書、定型化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一個人可以有幾個apple id的解答。

最後網站6個使用小技巧,讓你的iPhone更安全 - hocom.tw則補充:可以 透過底下幾個步驟來關閉。 * iOS「設定」>「隱私權」>「Apple廣告」,開啟「個人化廣告」。 6. 不要隨意亂點不明釣魚信件. 不時都會發生多起收到來自App Store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一個人可以有幾個apple id,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一個人可以有幾個apple id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嗨嗨大家!!很開心終於可以跟你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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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對酵素食品功能認知及購買行為之研究—以超氧化物歧化酶為例

為了解決一個人可以有幾個apple id的問題,作者陳念祖 這樣論述:

摘要本研究旨在利用問卷調查法探討消費者對食品酵素之功能性認知,以及消費者在購買酵素食品時的行為表現,尤其是對含有超氧化物歧化酶的酵素食品。本研究共回收以462份問卷,扣除無效問卷19份,有效問卷合計共有443份。本次調查,以男性受訪者 (50.1%)、年齡以 50-59 歲 (33.0%)、學歷以大專 (53.7%)、職業以行政人員 (18.1%)居多,就居住地而言,以臺北市 (45.4%)的市民最多,有習慣購買酵素食品者僅占23.7%。有購買酵素食品習慣者,在功能認知上最關注的項目是「您通常會在那裡購買酵素食品」(平均3.57分),無購買酵素食品習慣者,最關注的項目是「平日飲食補充酵素食品

會給身體帶來好處,你會考慮購買酵素食品」(平均3.53分)。對酵素食品的認知信念上,消費者認知最高的項目是「平時額外補充酵素食品對人體健康有提升效果」(3.83分),其次是「外食族特別需要額外補充酵素食品」(平均3.74分)。對一般酵素食品的功能認知上,以「飲食補充酵素食品可以幫助人體對營養素的消化吸收」獲得最大的認知(平均3.87分),其次是「酵素食品可促進排毒或排便功能會比其他功能因素都重要」(平均3.77分)。超氧化物歧化酶酵素食品「功能認知」中,以「酵素食品含有的超氧化物歧化酶可以延緩人體衰老」最高(平均3.57分)。在酵素食品購買態度之描述性統計中得知,以「誰的酵素食品便宜就買誰的」

議題最受重視(平均3.96分),其次是「品牌的知名度會影響您決定購買酵素食品」(平均3.84分)。多重檢定得知,在酵素食品認知信念上,60-65歲與25歲以下之間的認知有顯著差異,60-65歲高於25歲以下,代表60-65歲的認知信念比25歲以下有中度顯著,年齡大者比年輕者較認同攝取酵素食品。居住地、年齡、教育程度、職業、月總收入、購買習慣在購買態度差異分析中,除職業以外皆未有顯著差異,而職業上,以公務人員購買態度意願最高,而軍人購買態度最低。酵素食品「認知信念」與「功能認知」量表中呈現顯著中度正相關,表示「認知信念」與「功能認知」會相互影響,意即酵素食品「認知信念」越高則「功能認知」的行為表

現也將越高。本研究結果顯示消費者普遍認為平日飲食補充酵素食品可以提升人體調節免疫功能,且關注酵素食品中超氧化物歧化酶的含量及活性。綜合言之,建議業者在行銷酵素食品時,給予消費者適度的教育可以獲得較高的酵素食品功能認同度,在研製過程,可聚焦調節免疫功能及延緩人體衰老的酵素食品,則酵素食品產業將更加蓬勃發展,國民身體健康將更能獲得保障。關鍵字: 食品酵素、健康、機能性食品

著作權人權利保護與使用者權益之衡平-以電子書著作權保護為核心

為了解決一個人可以有幾個apple id的問題,作者許雅惠 這樣論述:

隨著資訊設備的普及,愈來愈多人在手機、PDA、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上閱讀書報雜誌,從圖書市場營收的統計即顯示,傳統紙本書籍的銷售遲緩,而電子書、有聲書等多媒體書籍已成為帶動圖書市場銷售成長的動力。而此種新興的閱讀型態也改變了傳統書店與讀者間的關係。以往紙本書的銷售中,消費者只要「銀貨兩訖」,即取得書本的所有權,之後消費者要如何利用、處分其書本,例如將書本影印、掃描成電子檔,或散布、出租、轉售他人,著作權人或圖書經銷商均無權置喙。 然而在電子書之交易中,電子書交易平台與讀者間的法律關係似乎變得模棱兩可,許多的電子書店在其交易契約中載明,僅「授權」消費者閱讀電子書,而非將電子書「銷售

」予消費者,由於消費者並未取得電子書檔案的所有權,即便其對電子書已無使用需求,亦無法依「第一次銷售原則」將之轉贈或轉售他人。部分電子書店更在交易契約明文禁止消費者進行重製、公開傳輸、出租、轉售等行為,以致於消費者對其所購買之電子書失去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之權利。 同時為了防止著作被非法散布,大多數的交易平台均會採取數位權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技術,控制讀者對數位內容暨其閱讀裝置的存取及使用,例如限定可以支援之裝置,禁止將內容列印、重製或轉寄他人,導致讀者無法任意利用、散布其電子書。加以著作權法禁止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之法令(簡稱反規避條款)暨其

民、刑事責任,使得消費者即使合於合理使用,仍對自行規避科技保護措施(我國稱為防盜拷措施)有所忌憚,廠商也怯於提供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之產品或服務,使著作之合理使用在網路世界裡幾無生存餘地。 在交易契約、科技保護措施及反規避條款之多重限制下,電子書讀者享有的權益遠不及實體世界中紙本書讀者,乃至公共領域之著作如設有科技保護措施,公眾將無法接觸及利用,阻礙公共資訊之流通。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旨在保障著作人權益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為衡平著作人權利與公眾利益,著作權法亦對著作權加以限制,如制定合理使用、第一次銷售原則、著作權存續期間、限定保護標的等規範,惟前述衡平機制在網路世界中似被著作權人一一擊潰。

本文比較美國、英國及我國著作權對著作人權利、使用者權益及科技保護措施之規範,以及歐盟和我國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令對交易契約之管制。又本文檢視兩家電子書店之交易契約後發現,契約約款、科技措施及反規避條款已危及電子書用戶之權益。比較歐美及我國有關「合理使用」、「第一次銷售」、「著作權濫用」等原則之判例後,本文從交易契約性質、技術發展、市場需求等面向來看,主張應允許用戶合法重製及透過網路公開傳輸電子書,並提出對我國著作權法及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之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