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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桓所指導 李敬之的 我國金融商品銷售之法律規範與實踐研究 (2008),提出三商美邦投資型保單贖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資訊揭露、財富管理、說明義務、適合性義務、金融商品、不當銷售、資訊不對稱、連動債、金融服務法。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三商美邦投資型保單贖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金融商品銷售之法律規範與實踐研究

為了解決三商美邦投資型保單贖回的問題,作者李敬之 這樣論述:

有別於我國向來著重點金融監理層面對投資人之保護,本論文係以金融服務業對投資人銷售金融商品所應負之銷售行為規範為重心,透過外國立法例之介紹,例如源自美國法之適合性原則規定、日本法強調之說明義務,試圖瞭解他國對於金融業者推介銷售金融商品予投資人之行為規範內容,進而就我國現行相關法令規範予以整理及分析,而由資訊揭露、說明義務及適合性原則三方面予以討論,藉以理解相關規範應有之內涵及其妥適性。惟我國早已陸續透過自律規範方式,將外國立法例中金融業者之瞭解顧客情狀義務、說明義務、適合性義務及其餘各種防止利益衝突或不當銷售之銷售行為規範引入銷售實務中施行,然而,自2008年因雷曼兄弟聲請破產而爆發之連動債糾

紛觀之,仍驚見投資人主張銀行種種不當銷售行徑,是單純課與金融業者銷售行為規範是否足以保護投資人免於不當銷售之有效性似有檢討之必要。而觀諸我國司法實務,法院常因無法定性金融商品銷售之法律關係,未能充分認識金融商品之特殊性及金融業者應負擔之銷售義務,更礙於對於自律規範內涵解釋之形式化,常未能給予弱勢金融投資者應有之保護,經常以自己責任原則或是受舉證責任之不利益等理由予以駁回,致使投資人難循訴訟途徑索賠,亦使法院無法形成充分之見解,導致於雷曼連動債糾紛發生時,竟因無明確可受信賴之公平救濟途徑,演變籌投資人透過不斷抗爭來爭取賠償之社會事件,是實有必要探究司法實務對於金融業者金融商品銷售規範之態度,以免

將來法規化相關銷售規範時,仍有空洞化之疑慮。綜上,本文嘗試瞭解我國金融商品銷售之行為規範內涵及其於司法實務上之運作情況,試圖分析我國現行架構下之缺失,藉以探究我國研議中之金融服務業法草案是否能有助於加強現行金融服務糾紛之救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