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職災申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上下班職災申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士峯,尹道鏹,張庭熙,呂憶婷寫的 建築與消防實務法規彙編 和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傳播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蘇蘅所指導 黃芷庭的 政府與媒體對能源政策的風險建構與溝通-新深澳電廠案的框架分析 (2019),提出上下班職災申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風險社會、風險傳播、能源政策、新深澳電廠案。

而第二篇論文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職業安全衛生系碩士在職專班 丁若愚所指導 林晏旭的 建教合作建教生職業災害相關法律之分析研究-以法院判決書案例探討 (2019),提出因為有 建教合作專法、建教生、職業災害、技能訓練、法院判例的重點而找出了 上下班職災申請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上下班職災申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建築與消防實務法規彙編

為了解決上下班職災申請的問題,作者高士峯,尹道鏹,張庭熙,呂憶婷 這樣論述:

  本書是市面上唯一整合建築及消防法令之彙編,囊括了從事申請建造執照、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申請、建築物都更、危老、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檢修申報等法規,提供建築、消防等從業人員,或防火管理人、事務管理人員一本最佳的工具書,另外本書對於參加國家考試之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勞委會室內裝修相關考試,均有所助益。

政府與媒體對能源政策的風險建構與溝通-新深澳電廠案的框架分析

為了解決上下班職災申請的問題,作者黃芷庭 這樣論述:

本研究從風險傳播的觀點,以2018年的「新深澳電廠案」為例,探討政府與平面媒體如何建構與溝通能源政策之風險,其中包括政府與報紙各自關注的新聞主題、新聞或報導立場、強調的風險框架及其異同。本研究採用框架分析結合內容分析法,分析政府相關部門新聞稿與《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三大報相關報導。研究發現,新深澳案中,政府與媒體兩方對於新深澳案的風險有不同的關注,政府最強調科技風險框架,媒體最重視健康與政治風險框架。此外,新深澳案期間正逢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於2018年11月24日舉行,報紙媒體主題大量聚焦選舉話題,顯現台灣能源政策從核能議題以來,仍然缺乏理性專業對話,本文同時就遭受深度政

治化現象的影響進行討論。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上下班職災申請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建教合作建教生職業災害相關法律之分析研究-以法院判決書案例探討

為了解決上下班職災申請的問題,作者林晏旭 這樣論述:

摘要 本研究係以建教生於合作機構技能訓練時發生職業災害法院判例為探討,並依據法院判例蒐集目前建教生遭受職業災害所涉及之相關法規進行研究。 對建教生而言,能熟悉職業災害相關法律及瞭解法律訴訟攻防是一種權利認知,未來在遭受職業災害時,進行調解或訴訟之權利主張可比照一般勞工適用各項法條,基本權益將更有所保障。彙整本研究相關法規包括建教合作專法及訓練契約、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業服務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 針對本研究提出三點建議:1.建教合作學校承辦人應熟悉建教合作專法及職業災害相關法律,在建教生遭受職業災害時能

適時給予協助。2.建教生遭受職業災害時可申請勞工保險職災補償,當因特殊狀況 申請案遭勞保局駁回時,可檢具相關有力證據提出申覆。3.建教生在簽訂訓練契約時應詳細了解技能訓練計劃內容,內容有 涉及危險機具設備之操作應予以拒絕,以維實習過程之安全。關鍵字:建教合作專法、建教生、職業災害、技能訓練、法院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