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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第一章總論及保險的概念也說明:保險人 依據保險法第64 條解除保險契約,已收受的保費毋庸返還給要保. 人(保險法§25 是民法§259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 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

最後網站保險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則補充: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26 條.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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