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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對信託財產得強制執行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宏典文化銀行招考對策研究小組寫的 【連續第9年銷售冠軍】2019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綜合科目五合一) 和宏典文化銀行招考對策研究小組的 【連續第8年銷售冠軍】2018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綜合科目五合一)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信託財產可否作為委託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也說明:信託之基礎法律關係,乃財產所有人為委託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而受託人依信託目的及契約約定就信託財產為管理、處分。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對信託財產不得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研究所 林桓所指導 吳詩敏的 網際網路上電子商務買賣契約成立之初探 (1999),提出下列何者對信託財產得強制執行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際網路、電子意思表示、契約、新加坡電子交易法、澳洲電子交易法、美國電子交易法草案(UETA)、美國統一電腦資訊交易法草案(UCITA)、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二章─買賣修正草案。
最後網站信託法第1 - 法源法律網則補充:對信託財產 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 ...
【連續第9年銷售冠軍】2019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綜合科目五合一)
為了解決下列何者對信託財產得強制執行 的問題,作者宏典文化銀行招考對策研究小組 這樣論述:
★連續第9年銷售冠軍-最新試題100%題題詳解!★ 感恩廣大考生的支持!宏典「銀行招考題庫系列」自民國99年迄今,已連續第9年蟬聯銀行招考用書全國銷售冠軍(統計資料來源:博客來網路書店,各大書店門市)!批踢踢、dcard、知識家、國考部落格……等,各大國考論壇上榜考生分享心得一致強烈→推薦「考銀行這本必備」! 最新「2019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綜合科目五合一)」完整收錄「107年13大公民營行庫最新試題,總計5科(含洗錢防制相關法規)1664題」→題題詳盡解析100%製作完成,絕不打馬虎眼→有效助您「專注命題取向」,讀到真正的重點! 準備銀行招考沒有捷徑!當所有人都
只想求快、求速成,其實就代表著腳踏實地的你已經離成功更接近!選擇同樣腳踏實地題題詳解的宏典銀行招考題庫,按部就班逐題練習,不管對錯每題檢討每個選項都去理解,相信各大行庫的大門都會為你而敞開! ★2019銀行招考最新命題趨勢★ 1. 會計學(概要)【試題總數:375】 試題形態與難度穩定、考古題出題比重高。難題集中於最新公報「IFRS 9(投資)、IFRS 15(客戶合約收入)」內容。 由本書前言單元107年度會計學(概要)的命題落點,與102~106共五年度的考題交叉比對後,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個重點: 1. 傳統命題重點:除「存貨」一章命題頻率明顯下降外;其他諸
如「長期營業用資產(廠房及設備資產)」、「股東權益」、「現金流量表編制」以及「財務報表分析」等單元均仍維持相當高的出題比率;另須特別注意「長期負債」此一單元在107年出題頻率大幅提升! 2. 107年新的命題重點較集中在,?「會計錯誤調整」與?「IFRS 9」這兩個單元:會計錯誤調整在去年就已提醒考生是最重要的新命題熱點,果然107年出題數大增,且有一定難度。為什麼頻出?其原因有二: (1). 範圍太廣:有正確就有錯誤,所以等於所有章節都可以出會計錯誤題型; (2). 要「榨」三次腦力:一般會計題型的解題思惟多為「單層次」→也就是「寫出正確答案」就搞定。但會計錯誤題型的解題思惟則達
到「三層次」的「正確→錯誤→修正」,任何一個步驟錯誤則很可能會前功盡棄、全盤皆輸……;所以建請今年的考生們一定要特別加強演練會計錯誤調整此一單元的內容。 另IFRS 9於新公報適用下,去年即已提醒考生留意出題數必定大增,果然不出意料,惟考點還算蠻固定的變化不大,只有極少數一兩題同時涉及多項會計處理(期初購入、期中交易、期末評價)較為棘手; 3.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相關考題:此部分題型由於經常是涉及公報規定內容,也是考生較為頭痛之處。惟其實命題方向頗為明確,所有出題集中在以下單元: IAS 1(財務報表之表達):常考「流動負債」的定義; IAS
1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土地成本涵蓋項目、土地改良物之認列(是否具有永久性)、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每一部份成本相對於該項目之總成本若屬重大,則每一部份應單獨提列折舊; IFRS 9(投資):金融資產分類方式(解析附有整理表)、金融資產之「期初認列」、「續後評價」、「處分」。買進/賣出時交易成本之認定、「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不得認列處分損益、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IAS 37(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負債準備認列條件與負債準備之認列方式(單一義務&大母體); IAS 38(無形資產):認列無形資產之條件、應予費用化之支出、
不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不得提列攤銷; IAS 41(農業):期初認列淨公允價值模式、期末認列(成本或淨變現價值孰低)。 另IFRS 15「客戶合約收入」也是最新適用公報,惟在107年出題數甚少(只出現一題於年底之一銀二招試題),料因是新公報上路下尚未有足夠的題庫供命題使用,然108年起出題數就很有可能大幅提升,此點請讀者務須留意。 (4). 留意部分會計科目之定義:如合約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備抵損失、服務資產/服務負債等。如果對題目中出現的會計科目的意義不了解,則解題的時候很容易就會「卡關」,甚或是掉入題目的陷阱……。 2. 貨幣銀行
學(概要)【試題總數:501】 貨幣供需與貨幣總體理論出題頻率明顯增加。難度穩定,做考古題投資報酬率佳! 貨銀一科於107年的命題分布大致與先前相同,比較明顯出題增加者集中於「貨幣供需與貨幣政策」、「貨幣總體理論」兩章,另外就是傳統的頻出單元,如「貨幣供給定義與貨幣數量」、「金融體系」、「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工具」及「利率基本概念與利率的決定」。原本最熱門的「中央銀行與銀行業」一章除「金融監理」單元出題比率提升外,傳統命題冠軍「銀行業之業務與經營」單元出題比重則出現略為下降趨勢。 試題難度與前年維持一致:大抵一份試題20-27題中,有3/4會是很好拿分的考古題,剩下的1/4則難度較高
→分析各行庫招考的難題,可以發現其命題範圍通常包括: 1. 銀行時事題型:例如有關虛擬貨幣、金融科技議題(Bank3.0、Fintech、金融數位創新服務之UCC理論)、銀行業務綜合化-金融控股公司預期效益&防火牆制度、美國聯邦準備Fed之「縮表」作法與影響; 2. 銀行業實務題型:例如在任最久的中央銀行總裁、《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3條第2項→免提準備金之存款、景氣好銀行降低資本提高RO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題型等; 3. 金融商品相關題型:例如可轉債距到期日遠近與價格間關係、共同基金風險/報酬波動率衡量指標、債券發行相關機構(發行、代理、
受託、承銷)、台灣櫃買中心定義之國際債券、ETF與反向型ETF、遠期市場、通貨交換; 4. 深度題型:例如電子貨幣與虛擬貨幣之比較、間接金融比直接金融來得重要的原因-規模經濟&資產轉換、政府負債貨幣化(財政赤字貨幣化)之意涵與負面影響、交易方程式微分後得「貨幣數量與貨幣流通速度變動比率之和,約等於物價與實質所得變動比率之和」、托賓-q理論認為貨幣政策會透過「股價、企業投資」管道影響總體經濟活動、產出缺口之定義與應用、理性預期學派之「最適預測」=由模型產生之預測、BOP經常帳中之「貿易帳」定義。 →由今年「深度題型」之出題內容可以看出,其偏向教科書理論的態勢十分明顯。由此考
生也可推知命題委員在嘗試試題變化下,選擇直接由大專教科書裡的內容出題,此部分就有利於本科系的考生。 比對107年的落點與前五年之統計數字,可以發現今年命題的主要趨勢包括: 1. 傳統重要的單元在前兩年之出題比率曾經下降,但107年又恢復大量出題:最明顯的單元如「貨幣供給定義與貨幣數量」、「金融體系」、「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工具」與「利率的期限結構理論」。而這些傳統重點在配分比重回復下,也使得「寫考古題」的效益大增; 2. 「利率基本概念與利率的決定」一單元之命題數大幅增加。今年特別是有關「目前收益率、當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之計算與可貸資金理論、流動性偏好理論的內容均極為頻出,
請讀者於備考時務必加強本單元之準備。 3. 「銀行業之業務與經營」一單元命題比重稍微減少:似有將配分挪至「金融監理(e.g.存款保險制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單元之態勢; 4. 其他命題比重較多單元:除「貨幣數量」、「貨幣供需」與「貨幣政策」等落在第六章的各單元外,注意今年在「貨幣總體理論」一章,如IS-LM、AS-AS單元,出題數也有較明顯的增加→故稱今年命題有「偏向理論」的趨勢。 提醒有意準備108年銀行招考的讀者,今年準備貨銀這科,強烈建議把這本題庫裡面「每一題、每個選項的解析都用心讀過」、「當課本念」。由其是針對深度題型,筆者在本次的解析寫作上下了相當大的功夫
,其來龍去脈的解說甚至比許多教科書還更詳盡,可以很快幫助讀者理解這些難題的脈絡。且一旦讀懂了這些解析內容,對於該主題的認識/理解會有相當明顯的提升,對於應付今年的貨銀考題可以說有相當大的幫助(難題看懂了、理解了,效果就像「打通任督二脈」一樣功力大增……)。 3. 票據法(概要)【試題總數:463】 試題數與難度穩定,寫考古題投資報酬率佳,難題留意「條文意旨」、「票據行為理論」以及「相關法院判例」! 「票據法(概要)」一科在近年一直都是命題型態與難度最為穩定的一科,今年亦無意外。且由各大行庫各類科招考科目觀之,本科之重要性有逐年提升的趨勢(很多類科都要考票據法)。至於其命題方
向則與前幾年均相同: 1. 票據法條文題(一)【配分比重超過40%】:此即一般所謂的「送分題」,問題與選項均直接引用條文內容,條文背熟就有分數! 2. 票據法條文題(二)【配分比重約20%】:此種題型一般稱為「找碴題」,也就是會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錯誤)」的題型。大部分考題選項中的內容均為「直接引用條文」,因此只要考古題有用力寫,分數應該都拿得到; 3. 「敘述性考題」【配分比重<10%】:就是題目會出現多達5-6個票據關係人,接著以一大串文字描述各關係人之票據行為,最後問相關人之票據責任;此類題型在今年出題數相對較少,主因題型變化性不高(幾乎都圍繞在如「票據偽造」、「回頭
背書」等主題),在銀行連年招考,考生勤寫考古題下,已經不再算是難題; 4. 「部分條文內容意旨」、「票據行為理論」以及「相關法院判例」:後二者自105年起就已陸續出題;然部分「條文內容意旨」則為107年票據法難題新亮點!而為什麼會有此類題型的出現?主要就是鑒於考生對於票據法多是採取「死背條文」的準備方法,然對於條文內容其實並不了解(條文在講什麼可能根本都不知道……)。所以出題者針對此點設計考題,就很容易考倒很多考生。例如以下主題: (1). 「表見代理」應具備要件(包括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 (2). 空白授權票據之成立須具備之要件以及授權方式。 (3). 票據法第13條與第
14條所稱之「惡意」內涵不同。 (4). 票據法第14條第2項所謂「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包括二種情形。 (5). 票據法第17條反向解釋:如果是票據權利人故意塗銷票據上簽名或記載,則會影響票據上之效力。 (6). 票據本身並不因掛失止付而無效,失票人的票據責任並不因此免除。票據權利之喪失係發生在「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後,在除權判決前,執票人仍得行使其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7). 喪失票據人縱使未為止付通知,仍可逕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期間「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據」:仍須對其負票據責任。 (8). 「拒絕證書」之意義。 (9). 票據法第41條期後背書所謂「僅有通常債
權轉讓之效力」的內涵。 (10). 為什麼期後背書「不具票據背書擔保效力」? (11). 為什麼參加承兌制度可以「阻止期前追索」? (12). 回頭背書行使追索權之限制有哪些? (13). 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得就債務人之「所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14). 撤銷付款委託於撤銷時即時生效,付款人不得付款,但執票人票據權利不因之喪失。 (15). 保付支票:付款人為支票唯一債務人;須就「全部支票金額」為保付。 另有關「票據行為理論」與「相關法院判例」,今年主要出現的題型包括: (1). 票據行為之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2). 法人簽發票據應具備之要件。
(3). 票據法律關係。 (4). 發票人/背書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之目的。 (5). 隱存保證背書&信託背書之意義。 (6). 若背書實質連續而形式上不連續時,該票據並非無效,惟背書間斷後之執票人不得主張票據上之權利。 (7). 期後背書仍為轉讓背書之一種,故仍具有「權利移轉」與「權利證明」之效力。 (8). 銀行實務:各行庫一律不辦理部分支付。一部分之付款「一律以退票處理」。 (9). 支票付款人之審查義務包括哪些。 (10). 保付與保證之比較。 (11). 平行線支票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仍得委任取款背書。 (12). 執票人就因撤銷付款委託而
退票之支票,得於時效內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77號判決內容。 (13). 支票付款人違反票據法第143條前段規定拒絕付款之責任(最高法院67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意旨參照)。 (14). 發票人簽發本票予當舖,再由當舖讓與執票人,就執票人與發票人之法律關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75號民事判決內容。 (15). 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 4. 銀行法(概要)【試題總數:242】 難度明顯下降!純法條考題比重高,主管機關函釋、各條文授權規定事
項辦法、銀行法參照法令出題數大減。生冷題型多集中於最新條文、中央銀行相關條文及其他冷門條文。 銀行法(概要)一科在106年因「主管機關各項函令」、「各條文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與「銀行法參照相關法令」出題數大增導致難度大幅提升。但很慶幸的,在107年這樣的情況已不再出現:「純條文題型」的出題佔比大幅增加,意料之外的考題數則明顯減少,所以相信銀行招考題庫的讀者們,應該都可以很輕易的在本科考到很高分。 比較新的題型多集中在「最新法規」與「部分冷僻法條」,例如: 1. 第10條(信託資金)銀行的角色為「受託人」; 2. 第22條之1(促進金融科技創新,推動金融監理沙盒,於核准辦理期
間及範圍,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新法; 3. 銀行法第27條(國外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過中央銀行核准; 4. 第33條之5(從屬公司); 5. 第42條(存款、負債準備金比率)依中央銀行規定; 6. 第47條之3(經營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許可與管理)也與中央銀行有關; 7. 第62條之7(銀行之清理)第6項有關財產「別除權」之意義; 8. 第69條(退還股本或分配股利之限制); 9. 第76條(承受擔保物之處分)四年內處分之; 10. 第116條(外國銀行定義); 11. 第121條(外國銀行業務經營範圍)應洽商中央銀行; 12. 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
一項專業經營原則之「罰則」-新法; 13. 第129條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違規營業之罰則。 讀者是否有注意到,上述題型中很常出現的關鍵字包括:「新法」、「中央銀行」、「罰則」。這些都是過去不曾出過的考題,所幸範圍都在銀行法本文中,即使過去沒出題也有機會答對。特別留意「罰則(第125條~第136條2)」在106年已陸續有出題記錄,107年持續出題,預料在今年應會持續出現。故再次提醒讀者在準備銀行法時最好「連同違反各條文規定之罰則一起準備」,記憶效果較佳。 至於107年有關「主管機關各項函令」、「各條文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與「銀行法參照相關法令」的考題則非常少出,題目中只有
出現: 1.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執行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相關規定作業準則》會員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變相採「共同借款人」之方式辦理; 2.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銀行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之例外情況; 3.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有關「授信條件」之涵蓋項目; 4.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條(主管機關)及第12條(創新實驗開始辦理期限)。 與106年出題頻率相比確實明顯減少許多。 5. 洗錢防制相關法規【試題總數:83】 新考科法令背熟就有分數。惟法令修訂頻繁,備考期間務必關注
修法動態。 本考科係因應在洗錢防制、反資恐已成近年全球趨勢下,我國之《洗錢防制法》修正案除於106年6月28日正式上路。另行政院亦於106年3月16日成立「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統籌我國洗錢防制整體工作。而銀行業在身為洗錢防制、反資恐第一道防線下,相關人員自應具備洗錢防制、反資恐之相關知能。故將本科收錄於銀行招考應試科目,完全不意外! 所幸本考科新上路下,其情況與當年銀行法剛開始考試時相當類似,亦即「全部都是直接考法條」,幾乎沒有難度較高的應用題型。所以目前還是標準的「背多分」考科!而通常筆者都會強烈建議考生,有考這類考科的行庫一定要去給他報考一下,反正只要法條背熟,這些題庫就是
「送分題」。 但如同本科標題提示,洗錢防制各項相關法令甫於107年11月進行大幅修訂。除最重要的《洗錢防制法》與《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大修之外,另過去常考的《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業已廢止、其他諸如《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相關規定問答集》、《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頻出規定同樣歷經大幅修訂。由於洗錢防制除了是新的業務外,洗錢防制工作也不斷的在與時俱進,因此「頻繁修法」就是本科的特色。建議讀者們於準備洗防一科時,務必要時常關注「最新修法動態」:除了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另備考期間亦應多留意各項金融時事新聞。
再次提醒考生,所有銀行招考上榜者在分享準備秘訣時,惟一共同的致勝方法就是「多做題目」→因為銀行招考題型多為「選擇題」,此種考試最需要考生大量演練考古題,再加上銀行招考已經行之有年,已經累積出屬於該考試專有之題庫。所以透過勤做考古題,時時檢視自己的程度,了解哪些地方還不熟悉需要加強者,是戰勝銀行招考的不二法門! 當您拿起這本書時,筆者相信你一定已經下定決心或正在考慮加入銀行招考的行列。而正由於「考古題」對銀行招考而言是那麼的重要,再加上本書所收錄107年14大行庫招考,共計1664題,每題之解析均為筆者絞盡腦汁,腳踏實地,逐題編寫而成。所以對於本書,筆者敢大膽的向你推薦: 「不要猶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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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上電子商務買賣契約成立之初探
為了解決下列何者對信託財產得強制執行 的問題,作者吳詩敏 這樣論述:
論文摘要 一、國際間相關法規範之建立 由於專屬EDI以及加值網路EDI具有高成本、欠缺即時性、參與之當事人有限以及不利於當事人進行磋商等缺點,於網際網路興起後,其無國界性、全球性、即時性、無紙化、由下而上發展及持續成長性等性質,提供當事人依事件之急迫性程度,選擇即時性或非即時性溝通軟體發送電子意思表示,於全球性市場中,以較低之交易成本,與來自世界名地不同政治、經濟及法律背景之交易對象進行交易,且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電子意思表示時,不須受限於特定格式,有利於當事人進行交易之磋商,促使當事人轉而透過網際網路進行交易。
隨著交易量的增加,網際空間發生法律衝突的情形愈形顯著,希望透過法律建立網際空間交易秩序的呼聲愈形熱切。 面對網際網路上電子商務之潛在商機,各國政府試圖依其內國法介入網際空間,建立網際空間之交易規則。然而,網際網路之性質打破了國界與權力、效應、合法性、警示性及有效性等法律現象間之關聯,再者,各國基於不同國情所制訂之法律規範,亦不符合網際空間全球性之性質,更難以滿足網路公民透過網際網路進行交易之需要。 各國競相將其內國法適用到網際空間之作法,不僅無助於建立網際空間之交易秩序,反而形成網際空間多重管轄及多國法律並存
之法律衝突現象。 面對網際空間之法律衝突問題,不少學者主張透過傳統選法原則加以解決,然而,一方面,當事人透過網際網路從事電子商務時,得以隨時隨地與來自世界各國之交易對象進行交易,冀望當事人瞭解其於各國法律下之權利義務,進而事先分配交易風險,縱使是商人,亦屬苛求;其次,傳統選法原則僅容許當事人自各國之內國法擇一,各國基於內國國情考量所建立之規範,是否符合網際空間全球性市場之交易需要,恐有疑問;再者,透過當事人事先選法,無法建立網際空間之一致性規範,當事人於每次交易中皆須負擔一定之選法成本。另一方面,於當事人未事先選法,委由管轄法院依法庭地之選法原則進行選法時,
基於網際網路之無國界性,當事人無法於交易時預見未來之管轄法院,難以規避交易之法律風險;再者,網址為一邏輯上之概念,行為地、履行地等傳統選法因素之重要性不復以往,恐有重新定義之必要。 一方面,由於網際空間之法律衝突現象與中世紀商人法之形成背景相似,且中世紀商人透過商人法之建立解決跨國貿易中法律衝突之作法,與全球商業聯盟「全球電子商務行動方案」中建立網際空間一致性規範之主張不謀而合,相當值得借鏡。再者,不論是APEC、OECD、WTO、EU、UNCITRAL等國際組織,或是美、日、英、加、法、澳等國,近年來針對電子商務所提出之政策或主張中,就網際空間之法律衝突
現象,皆傾向透過國際合作建立網際空間之一致性規範。 另一方面,建立網際空間之一致性法律規範,不僅能解決網際空間多重管轄之問題,不論當事人於何國解決法律爭端,皆依據相同之法律規範,且交易當事人得以事先進行風險管理,有效減少交易成本,有助於網際網路上電子商務之發展。基此,本文主張透過國際合作之方式,建立網際空間一致性之法律規範。 透過國際合作建立網際空間一致性法律規範之方式有二:一為重新立法;一為修正現有之國際規範。一方面,為避免重新立法之費日耗時;另一方面,就網際網路上電子商務買賣契約重視契約自由原則以及重視貿易習慣與交易慣
例之二點性質,既有之CISG及UNIDROIT原則等國際法規範已足以提供網際網路上電子商務買賣契約成立之適當實體法規範,僅需就電子化之性質部分,於既有規範中加入電子化之思考。因此,本文主張透過修改現有CISG及UNIDROIT原則等國際性規範之方式,建立網際網路上電子商務買賣契約成立之相關實體法規範。 契約係由意思表示所構成,針對電子意思表示之法律效力、歸屬以及作成時地等法律問題,本文主張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訂之電子商務模範法為主要架構。就電子意思表示之法律效力,採取技術中立及功能平等原則之立場,不得以意思表示係以電子化之形式作成,作為主張其不具法律
效果、有效性或執行力之唯一理由。就電子意思表示之歸屬部分,對於發送人本人及其代理人所發送或作成之電子意思表示,以及本人或其代理人所設定之電腦等資訊處理系統所發送或作成之電子意思表示,原則上歸屬於發送人,除非收件人收到發送人所寄關於電子意思表示非由發送人發出之通知,或是收件人行使合理注意或運用任何雙方當事人事先同意之程序後,知悉或應知悉該電子意思表示非由發送人發出。 就契約成立之實體法規範部分,以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契約公約(CISG)以及羅馬私法統一國際協會國際商務契約原則(以下簡稱UNIDROIT原則)作為主要架構。基於CISG及UNIDROIT原則,當事人
得以透過對要約為承諾之方式成立契約。就要約與承諾之生效時點,若當事人以非對話之方式為電子意思表示,按到達理論,以電子意思表示進入相對人指定之資訊處理系統時為電子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若電子意思表示發送至相對人之資訊處理系統,但該系統非相對人所指定者時,以相對人取回電子意思表示之時為生效時點;若相對人未指定資訊處理系統,則以電子意思表示進入相對人之資訊處理系統之時,為電子意思表示生效之時。若當事人以對話之方式為意思表示,按瞭解理論,電子意思表示於相對人瞭解時生效。若受要約人基於要約之性質、雙方當事人間之貿易習慣或交易慣例,以履行要約內容之方式為承諾,按發信理論,受要約人不需通知要約人,承諾於受要約
人完成行為時生效。 二、我國法上相關規範之檢討 由於我國非聯合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或是羅馬私法統一國際協會之會員國,亦非CISG之簽約國,我國自不受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CISG或UNIDROIT原則之拘束,有權決定是否以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CISG以及UNIDROIT原則作為建立網際網路電子商務買賣契約成立相關實體法規範之依據。然而,面對網際網路上電子商務買賣契約成立之相關問題時,我國現行民法之規定以及經行政院審議通過之我國電子簽章法草案,並不宜作為建立網際網路上電子商務買賣契約成立之實體法規範之依據。 (一
)電子意思表示 就電子意思表示之部分,自我國電子簽章法草案總說明中可知,由於目前我國民法等相關法規範並未就電子意思表示之法律效力、歸屬或作成時點等問題加以規定,因此我國政府希望藉由電子簽章法草案之提出,律定電子簽章及電子文件之法律地位,以解決現有法令規範不足或不確定之處。 自我國電子簽章法草案總說明中可知,由行政院研考會擬定之「電子簽章法」草案,就電子意思表示之法律效力或作成時點等相關問題,係以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伊利諾州安全電子交易法以及新加坡電子交易法等立法例,作為草擬法案時之參考。儘管我國電子簽章法草案並未以聯合
國電子商務模範法作為草擬時之唯一依據,但自本文於「電子意思表示」一節之介紹與說明中可以發現,儘管我國非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之會員國,我國電子簽章法草案仍係傾向採取與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相同之立法方向與立法內容,此種作法符合國際間就電子意思表示相關問題之發展趨勢,相當值得肯定。 但是,就立法內容上,我國電子簽章法草案則有進一步修改之必要。 第一,我國電子簽章法草案第四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為意思表示時,須經當事人先行約定,致使當事人如欲透過網際網路進行交易,必須先透過非電子方式為約定,方得使用電子意思表示。此種前提之存在,
意謂著我國將以電子方式為意思表示視為特例,對於希望透過網際網路擴充交易對象之當事人而言,該條規定不利於當事人與以往未曾接觸過之交易對象進行交易,大大折損了網際網路全球性市場所帶來的利益。 第二,透過電子代理人成立電子商務買賣契約之趨勢,不仍輕忽,我國八十八年版之電子簽章法草案中刪除了八十七年版草案中就電子代理人所為之電子意思表示如何歸屬之規定,造成透過電子代理人成立契約之法律效果處於不確定之狀態,勢必將影響當事人透過電子代理人進行交易之意願,尤其是現今國際間跨國企業採行「供應鏈管理模式」(supply chain management)進行跨國產銷時,運用
電子代理人機制進行交易係加速產銷流程不可或缺之技術,因此我國電子簽章法草案未明定電子代理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如何歸屬,實屬不當。 第三,相較於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我國電子簽章法草案中就電子意思表示之作成時點與作成地點之規定顯得過於簡略。 就電子意思表示之作成時點部分,第七條前段規定「電子文件以其完成傳送時,為發文時間」,但是,「完成傳送」為一相當模糊之概念,究竟達何程度方屬完成傳送,須另待立法者加以補充說明,再者,訂定發送時間之目的即為確定須達何程度方屬完成傳送,草案第七條前段之規定方式,予人隔靴搔癢之感。
再者,草案第七條後段規定「以收受人得取出該項文件時,為收文時間。」單就條文文義研讀,電子意思表示除須進入收件人之資訊處理系統外,尚須收件人「得予取回」,傾向美國電子交易法之立法理念;但於立法說明中,卻採取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之立場,原則上以電子意思表示進入收件人之資訊處理系統之時為電子意思表示之收受時點,僅於電子意思表示發送至非收件人指定之資訊處理系統時,方例外地以收件人取出該項文件之時間為收文時間。未來若依此草案條文通過立法,由於何謂「得取出」為一相當模糊之概念,尚須立法者加以說明,以目前草案條文與立法說明間立場不一致之情形,未來恐將引起解釋上之爭議。
就電子意思表示之作成地點部分,草案第八條規定以發送人或收受人之主要執行業務所在地為收、發電子意思表示之地點,不論所傳送之電子意思表示背後是否有交易存在,皆採取同一標準,此種立法方式雖然較為簡略,但是由於「主營業所在地」不一定等於「與交易具較密切關係之營業所在地」,因此,我國電子簽章法之立法內容,顯然與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以及新加坡、美國等國之立法內容有所歧異,與國際間追求一致性規範之趨勢相背離。再者,於草案第八條第二項中,僅規定於發送人無營業所在地時,以住所為發送地,何以漏列收件人之相關規定,另人不解。 基此,希望我國未來立法時,能就上述問題加以修
正。 (二)電子商務買賣契約成立之相關實體法規範 就契約成立之相關實體法規範部分,儘管我國民法就契約成立之相關規定與CISG或UNIDROIT原則之規定相當近似,但由於我國民法以及電子簽章法草案皆未就電子意思表示之歸屬加以因應,致使當事人無法依我國國民法或電子簽章法草案之規定,確定透過電子代理人成立契約之法律效力及歸屬,進而影響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 另一方面,我國民法未就電子意思表示之作成時點與作成地點加以規定,當事人無法透過現行民法確定契約成立之時點與地點,儘管電子簽章法草案於第七條及第八條分別就
電子意思表示之作成時點與地點加以規定,但是,誠如上述,電子簽章法草案就此部分之規定相當簡略,難以有效補充現行民法之不足。 儘管我國並非CISG之簽約國,亦非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或是羅馬私法統一國際協會之會員國,但是由於目前依我國現行民法或電子簽章法草案之規定,尚不足或不宜因應網際網路上電子商務買賣契約成立之相關問題,因此,我國就網際網路上電子商務買賣契約成立之相關問題,實宜採取與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CISG以及UNIDROIT原則一致之立法。 三、建議 (一)對當事人之建議 就
交易當事人而言,其透過網際網路成立電子商務買賣契約時,面對CISG、UNIDROIT原則二者間之規範內容歧異時,為避免產生爭議,於國際間透過國際合作建立網際空間一致性規範前,建議當事人於契約中表明以何者作為相關爭點之規範。例如就Battle of Form之問題,CISG及UNIDROIT原則分別採取Last Shot Rule以及 Knock Out Rule,若當事人係透過表格之交換締結契約,宜事先考慮其希望適用Last Shot Rule抑或 Knock Out Rule,避免因而產生爭議。 若當事人之一方透過網際網路提出締結契約之意思表示時,並非意
謂他方當事人亦須透過同一方式為之,除非要約人明白表示希望受要約人以同一方式為承諾,否則他方當事人僅需依當時情況,以合理之方式為意思表示即可。 再者,於國際間建立網際空間之一致性規範前,建議當事人除於契約中約定以CISG或UNIDROIT原則作為電子商務買賣契約成立之實體法依據外,並約定就契約所生之所有爭議提付仲裁,避免因各國法院之法官受限於各國內國法之規定,而以不適合網際網路上電子商務買賣契約成立之規範作為契約之準據法。 (二)對我國政府之建議 目前各國對於各該法律問題是否應適用內國法之相關規定,係以國
界作為主權行使範圍之標準,然而網際網路之無國界性與國際性等性質,打破了國界與權力、效應等法律現象間之關聯。我國政府如欲以我國就商務買賣契約成立之相關規範,作為建立網際網路上電子商務買賣契約成立之實體法規範之依據時,就權力之觀點,我國政府欠缺對於網際空間中之人或事主張施行真實控制或強制處罰之主權,難以執行我國現行針對成立買賣契約所為之法律規範。就效應之觀點,由於網際網路具有即時性,我國政府無法以距離之遠近作為將我國相關法律適用至網際空間之依據。就合法性之觀點,我國法律係依據我國國情所為之立法,並不符合網際空間國際性之性質,且未取得網路公民之同意,欠缺適用之合法性。就警示性之觀點,由於網際空間具無
國界性,且網際空間為一邏輯上之空間概念,網路公民於網際空間進行交易時,並無法注意到未來須受我國相關法律之拘束,欠缺受我國法律拘束之故意,因此我國相關法律規範無法發揮警示當事人之功效。就有效性之觀點,當交易當事人發現我國民法不適合其交易之需要時或無法因應網際網路之發展時,恐將透過以他國法院為管轄法院之方式,避免適用我國相關之法律規定,徒增court shopping之情形,無法達到有效建立網際空間之交易規範之目的。因此,透過國際合作發展電子商務法規範之趨勢,不容怠忽。 一九九八年,我國於APEC會議中,首次提出之「中華台北電子商務政策綱領」,主張透過國際合作建
立網際空間一致性法律規範,我國電子商務政策綱領之主張,符合國際間主張透過國際合作建立網際空間之一致性規範之趨勢,相當值得肯定。但面對網際網路一日千里之發展速度,如何儘速且具體地落實我國電子商務政策綱領之內容,更為重要。 為有效達成建設我國成為二十一世紀亞太地區商務中心之願景,試對我國政府提出下列幾點建議,以助於提昇我國人民及企業透過網際網路從事電子商務之競爭力。 第一, 儘管目前國內學者針對透過網際網路上從事電子商務所形成之相關問題,多大幅引用及介紹美國近年來因應電子商務發展所陸續提出之統一電子交易法等三大草案,然而,美
國於草擬統一電腦資訊交易法草案以及統一商法典第二章-買賣修正草案時,仍係立基於其內國法之觀點,此種作法實無助於網際空間一致性規範之建立。為免重蹈覆轍,我國政府實宜積極參與國際間透過國際合作建立網際空間一致性規範之立法行動。 第二, 於鼓勵國人從事電子商務之同時,我國政府應宣導國人注意相關國際法規範,再者,基於網際網路之六點性質,於解釋CISG及UNIDROIT原則等國際性規範時,應以國際性及一致性作為解釋原則,避免以內國法之角度解釋或補充。 第三, 當我國政府面對透過網際網路從事電子商務之相關問題時,基於建立網際空間一致
性規範之國際立法趨勢,以及網路公民對於透過網際網路從事電子商務之需求,宜調整傳統以國界作為區分法律適用之方式,慎重思考是否改以網際網路作為區分適用之標準。 總而言之,儘管我國不受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CISG或UNIDROIT原則等相關規範之拘束,但是由於不論是就電子意思表示或契約成立之相關規範,我國現行之法規範皆不足亦不宜提供網際網路上電子商務買賣契約之一致性規範,因此,為有效促進當事人透過網際網路進行電子商務,於未來立法時,就電子商務買賣契約成立之相關法規範,實宜採取與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以及CISG或UNIDROIT原則一致之立法方向與立法內容,以順應國際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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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第8年銷售冠軍】2018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綜合科目五合一)
為了解決下列何者對信託財產得強制執行 的問題,作者宏典文化銀行招考對策研究小組 這樣論述:
★連續第8年銷售冠軍-最新試題100%題題詳解!★ 感恩廣大考生的支持!宏典「銀行招考題庫系列」自民國99年迄今,已連續第8年蟬聯銀行招考用書全國銷售冠軍(統計資料來源:博客來網路書店,各大書店門市)!批踢踢、知識家、國考部落格……等,各大國考論壇上榜考生分享心得一致強烈→推薦「考銀行這本必備」! 最新「2018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綜合科目五合一)」完整收錄「106年12大公民營行庫最新試題,總計5科(含洗錢防制相關法規)1713題」→題題詳盡解析100%製作完成,絕不打馬虎眼→有效助您「專注命題取向」,讀到真正的重點! 準備銀行招考沒有捷徑!當所有人都只想求快、求
速成,其實就代表著腳踏實地的你已經離成功更接近!選擇同樣腳踏實地題題詳解的宏典銀行招考題庫,按部就班逐題練習,不管對錯每題檢討每個選項都去理解,相信各大行庫的大門都會為你而敞開! ★2018銀行招考最新命題趨勢★ 1. 會計學(概要)【試題總數:450】 試題難度穩定、考古題多。2018務需留意「IFRS 9(投資)、IFRS 15(客戶合約收入)」正式適用,相關試題必定頻出,各公報範例題型務必加強演練! 由本書前言單元106年度會計學(概要)的命題落點,與102~105共四年度的考題交叉比對後,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個重點: (1). 傳統的命題重點:包含「存貨」、
「廠房及設備資產」、「股東權益」、「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分析」。這幾個單元近年來一貫維持相當高的出題比率,由其是在106年「廠房及設備資產」一單元的出題數又再比前幾年更增加許多; (2). 106年新的命題重點較集中在,「調整分錄」與「會計錯誤對兩期損益之影響」這兩個單元:調整分錄一向就是很讓考生頭痛的地方,再加上新會計公報對於會計錯誤之處理與追溯調整規定有所不同,致使這兩單元在今年出題數出現增加(此趨勢今年有可能持續……); (3).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相關考題:此部分題型由於經常是涉及公報規定內容,也是考生較為頭痛之處。惟其實命題方向頗為明確,
80%的出題多集中在IAS 37(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IAS 39(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IAS 40(投資性不動產)、IAS 41(農業)這四大單元。所以考生如能集中火力將這四份公報內容讀熟,就可以拿到大部分的分數。其他較為冷門的單元則如: IAS 1(財務報表之表達):常考「流動負債」的定義; IAS 8(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最常考會計估計變動之調整原則,今年則有關「會計錯誤之追溯適用(重編)」出題數增加→此單元請讀者加強準備,筆者認為本單元在規定較複雜,有一定難度下,今年應該會持續再增加出題; IAS 19(員工給付):常考有關「短期帶薪假」之會計處
理規定; IAS 32(金融工具:表達):常考「可轉換公司債」之組成、取得與轉換時之會計處理及分錄; IAS 36(減損):常考「商譽」之認列原則與減損測試處理。 (4). 最後要特別提醒讀者留意,因應2018年起IFRS 9「金融工具」與IFRS 15「客戶合約收入」此二公報將正式適用。相關考題出題數預料將會大幅增加:由於在公報實施後,金融工具之分類方式與過去迥然不同、再加上各種金融工具類別之會計處理方式又不盡相同,然後公報裡面寫的文字跟天書一樣……,使得本單元的考題一直就是讓考生最頭痛之處,但偏偏它就是主考官最喜歡用來考倒考生的題型。因此在106相關單元之試題詳解,筆者均特別
提示新公報適用後之變化(例如:原「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改名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並調整去年即置入之「投資分類關係圖」,希望能幫助考生釐清此單元幾個最容易混淆的觀念……。惟會計學此科的特性就在於,想要對某一個主題徹底熟悉,唯一的方法就是「不斷演練相關題目」,因此筆者仍強烈建議讀者,針對此二單元,最好的準備方式就是「集中火力反覆演練考古題」!把近3年所有與本單元有關的考題集中演練,最好把公報的範例題也一起拿來試寫,在解題過程中您自然就會逐漸熟悉本單元的內容,而且透過試題您也將發現本單元主要考的幾個重要的考點為何(例如:交易成本是否認列為投資成本、期末是否須進行續後評價、公允
價值變動數帳入當期損益還是其他綜合損益……等)。 2. 貨幣銀行學(概要)【試題總數:415】 題型深度提升、配合部分極冷僻題型,不利非本科考生! 貨銀一科自105下半年起試題難度即有明顯提升。106年試題則維持此趨勢:大抵一份試題20-27題中,有3/4會是很好拿分的考古題,但剩下的1/4則難度相當高→分析各行庫招考的難題,可以發現其命題範圍通常包括: (1). 銀行時事題型:例如有關金融科技fintech、銀行業務綜合化的考題、QE初期經濟體系陷於「流動性陷阱」、美國聯邦準備Fed之「縮表」作法與影響; (2). 銀行業實務題型:例如存放比率高低與資金運用效率
關係、存放比率適用基層金融機構、投資組合之風險衡量-資產間「相關係數」值對風險分散的效果、銀行核心活動-資產轉換…等; (3). 冷僻題型:例如CAPM模型、Gordan成長模型(股票評價模型)、貝他值-測量系統風險、美國聯邦準備體系之組成與主要任務、歐洲中央銀行體系、歐洲貨幣單位、金管會(行政層級&委員制、主要職掌工作)、美國企業外部融資多採債權融資原因-查核成本過高、CDS; (4). 專有名詞題型:例如委託代理問題(資訊不對稱)、定錨通貨、幣別錯配、通貨替代、通貨同盟…等; (5). 深度題型:例如殖利率曲線型態與銀行存放款策略、中央銀行與金融危機(最後造市者角
色)、存款保險(每人「每一家」300萬)、貨幣供給量與利率之三階段效果、考量資產價格變動之泰勒法則、貨幣數量目標機制:仰賴穩定的貨幣-所得、物價關係、貨幣政策透過「資產負債表管道」影響經濟活動、公開市場操作三大效果、區分需求拉動與成本推動通貨膨脹→實際失業率&自然失業率、景氣指標-同時指標、相對購買力平價-已知即期匯率計算遠期匯率…等。 →特別注意「深度題型」之出題頻率頗高,這些在過去原本都是很好拿分數的主題,在今年命題委員把深度加深之後,對非本科系的考生而言,變得相當難選到正確答案。因這些延伸出來的主題,大部分都是取自大專教科書,所以必須本科系的考生,比較會對這些題目有感。這也
就是為什麼筆者會認為今年度的貨銀「不利非本科系考生」的原因。 比對106年的落點與前四年之統計數字,應該就可以發現今年命題的一大趨勢即: 1. 部分過去相對重要的單元,105年起迄今之出題比率出現降低情況:諸如「貨幣供給定義與貨幣數量」、「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工具」、「利率的期限結構理論」、「外匯與匯率」、「國際金融制度與政策」等單元。如分析其命題比重下滑原因,除部分單元已較非時事重點(如外匯與匯率、國際金融)外,其他命題比重下降的單元其實就是「比較簡單的單元(如貨幣供給、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工具、利率期限結構理論)」→因為題型較難出現變化,料因此遭命題委員捨棄; 2. 「中央銀
行」與「銀行業之業務與經營」二單元命題數大幅提升:且難題中很多都是落在此二單元,由其是「銀行業之業務與經營」此一單元,由於是銀行招考貨銀的核心,且與時事、銀行業實務高度連結,故不但是考最多,也是考最難的一章; 3. 其他命題比重較多單元:當屬「貨幣數量」、「貨幣供需」與「貨幣政策」等落在第六章的各單元→尤其今年在貨幣政策工具此一單元,出現許多難度較高的題型,也是今年貨銀考題的亮點之一。 提醒有意準備107銀行招考的讀者,今年準備貨銀這科,強烈建議把這本題庫裡面「每一題、每個選項的解析都用心讀過」、「當課本念」。由其是針對深度題型,筆者在本次的解析寫作上下了相當大的功夫,其來龍去脈的
解說甚至比許多教科書還更詳盡,可以很快幫助讀者理解這些難題的脈絡。且一旦讀懂了這些解析內容,對於該主題的認識/理解會有相當明顯的提升,對於應付今年的貨銀考題可以說有相當大的幫助(難題看懂了、理解了,效果就像「打通任督二脈」一樣功力大增……)。 3. 票據法(概要)【試題總數:451】 試題數與難度穩定,寫考古題投資報酬率佳(部分行庫試題甚至完全取自考古題……),難題留意「票據行為理論」、「銀行作業實務」以及「相關法院判例」! 「票據法(概要)」一科在近年一直以來是命題型態與難度最為穩定的一科,今年亦無意外。且由各大行庫各類科招考科目觀之,本科之重要性有逐年提升的趨勢(很多類科
都要考票據法)。至於其命題方向則與前幾年均相同: 1. 票據法條文題(一)【配分比重超過40%】:此即一般所謂的「送分題」,問題與選項均直接引用條文內容,條文背熟就有分數! 2. 票據法條文題(二)【配分比重約20%】:此種題型一般稱為「找碴題」,也就是會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錯誤)」的題型。惟此類題型在今年難度稍有下降→大部分選項內容均為直接引用條文,因此只要考古題有用力寫,分數應該都拿得到; 3. 「敘述性考題」【配分比重<10%】:就是題目會出現多達5-6個票據關係人,接著以一大串文字描述各關係人之票據行為,最後問相關人之票據責任;此類題型在過去可謂難題指標,惟由於會考
這類題型的條文很固定(都圍繞在如「票據偽造」、「回頭背書」等主題),在銀行連年招考,考生勤寫考古題下,已經不再困擾考生; 4. 「票據行為理論」、「銀行作業實務」以及「相關法院判例」:此為106年票據法難題亮點!由於其內容均非引自票據法條文,因此死背強記條文的考生,很容易敗在這類題型。諸如: (1). 票據特性(非常頻出,最愛考文義性、無因性); (2). 票據上之記載事項(記載無益事項、記載有害事項、記載不生票據法上效力但可能生民法或其他法律效力之事項); (3). 不得為止付通知之票據(五種情形); (4). 票據簽名-可以接受與不能接受的形式; (5). 三種
票據之「資金關係」比較; (6). 甲存本票之定義; (7). 票據債務人有哪些; (8). 支票存款與金融機關之關係,為消費寄託與委任之混合契約; (9). 空頭支票之介紹、與相關人責任; (10). 票據簽發後,發票人因故欲阻止付款人付款,可採取之權利救濟方式; (11). 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之主要目的; (12). 票據偽造、變造、塗銷、毀損之意義; (13). 法院判例/見解:如(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保證不生效力,惟仍生背書效力、法院撤回公示催告後,持票人持票據併法院函件向行會兌現時,應予兌現、支票所載發票日僅係行使票據債券之限制,不能認為票據債務成立之時
期、票據執票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無效而取得債權憑證下,則該票據債權之消滅時效應自強制執行終結後「重新起算」、付款人對於偽造票據之認定,如有過失而予以付款,應自負損失、「止付保留款」之所有權與強制執行)。 4. 銀行法(概要)【試題總數:345】 難度明顯提升!主管機關函釋、各條文授權規定事項辦法、銀行法參照法令出題數大增,不易準備。 銀行法(概要)一科從103、104年起難度大幅提升後→105年起試題型態大致底定。惟106試題,部分行庫試題,在難度較高的題型數量上,出現明顯的提升!而筆者所謂的「難題」,大抵與去年並無不同,主要集中在三大部分:「主管機關各項函令」、「銀行法參照相
關法令」與「銀行法本文之冷僻法條」: 1. 「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各項函令」:諸如, (1). 第8-1條參照:財政部公布之《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2). 第12條參照(重要常考):金管銀(六)字第 0936000531 號 令」、金管會民國100年7月28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00191120 號 函釋、財政部民國89年5月4日台財融字第 89731055 號函釋、財政部民國92年7月9日台財融(三)字第 0928011066 號函釋、財政部民國85年8月21日台財融字第 85535236 號 函釋、財政部台財融字第 86661718 號
函釋; (3). 第12-1條參照: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8650號「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4). 第32條參照(重要常考):財政部函釋:依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銀行為無擔保授信限制之例外情形、金管銀(一)字第 0930028311 號 令「消費者貸款額度」、財政部台財融字第 810012382 號 函 釋示銀行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款但書適用疑義。 (5). 第33條參照(重要極頻出!):金管會訂定公布之《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6). 第33-3條參照:金管會訂定公布之《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
項辦法》; (7). 第34條參照:金管會訂定公布之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1330號 令《訂定銀行業辦理與存款業務有關之贈品贈獎業務推廣活動相關規定》; (8). 第45-1條參照:金管會訂定公布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9). 第74-1條參照:《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 (10). 第75條參照(重要常考):《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此部分在106年出題數大增,且相信在未來出題頻率很有可能持續再提升,故建請讀者切勿輕忽。強烈建議這些主管機關函釋命令「跟著銀行法參照條文一起準備」,因為這樣讀起來最有感! 2.
「銀行業其他相關法令」:例如: (1). 《公司法》第8條公司負責人涵蓋範圍; (2). 《金融機構利率牌告要點》第8,9點; (3).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條-控制性持股定義、第45條(從事授信以外交易之對象及限制); (4).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爭議處理機構之設立)、第27條(評議程序); (5). 《消費者保護法》第11,11-1,12,15條(定型化契約); (6).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個人資料遭違法侵害之通知); (7). 《銀行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實務守則》第3,4,5,10條。 此部分可謂最容易出現「離題」,亦相對最不容易準備者。所
幸主考單位尚未讓銀行法一科之命題太過偏離主題,因此出題數很少,對整體表現的影響不至於過大。 3. 「銀行法本文之冷僻法條」:亦即過去很少考的條文,105年此部分的出題數已有明顯增加,106年出題頻率持續維持高檔,諸如:第10條(信託資金)-銀行為「受託人」、第18條(負責人)-注意公司法第8條之規定、第22條(營業範圍限制)、第26條(增設銀行之限制)-金管會說了算!第29條(專業經營原則)、第29條之1(與收受存款相當之行為)-哪些行為視同收受存款、第31條(信用狀或承兌業務)-注意「以契約定之」、第33條之2(銀行間主要人員相互授信之禁止)、第39條(中期放款或貼現)&第4
0條(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方式之適用)、第45條(中央主管機關之檢查權)-注意費用由「銀行負擔」、第47條之3(經營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許可與管理)-注意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之「主管機關」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第58條(合併或變更許可與登記)、第65條(補正)、第69條(退還股本或分配股利之限制)-注意對信託資金的相關規定、第74條之1(投資有價證券之限制)-注意參照《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107條(連帶賠償責任)、第108條(交易行為之禁止與限制)、第113條(債權人對信託財產行使權利之禁止)。 另外銀行法第八章「罰則(第125條~第136條2)」在106年
亦陸續有出題記錄,在此也提醒讀者在準備銀行法時最好「連同罰則一起準備」,記憶效果較佳。 5. 洗錢防制相關法規【試題總數:52】 全新考科上路,背熟就有分數! 本考科係因應在洗錢防制、反資恐已成近年全球趨勢下,我國之《洗錢防制法》修正案除於106年6月28日正式上路。另行政院亦於106年3月16日成立「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統籌我國洗錢防制整體工作。而銀行業在身為洗錢防制、反資恐第一道防線下,相關人員自應具備洗錢防制、反資恐之相關知能。故將本科收錄於銀行招考應試科目,完全不意外!筆者甚至認為本科在107年起,其位階將有可能更上修至「共同科目」層級。 所幸本考科新上路下
,其情況與當年銀行法剛開始考試時相當類似,亦即「全部都是直接考法條」,幾乎沒有難度較高的應用題型。所以目前還是標準的「背多分」考科!而通常筆者都會強烈建議考生,有考這類考科的行庫一定要去給他報考一下,反正只要法條背熟,這些題庫就是「送分題」。而在107年的所有試題中,以《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最為頻出,其次則依序為《洗錢防制法》、《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以及《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惟筆者在此也要特別提醒考生,有鑑於本科重要性勢必快速提升,然由於「洗錢防制、反資恐」乃一全球性
時事議題,並具高度科技性,因此只要國際之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有任何風吹草動。則我國洗錢防制、反資恐之相關規定勢必會隨之修訂/調整。也就是說本科在未來幾年很有可能會「經常性修法」,故建請考生在準備本科時,務必要作到: (1). 隨時注意最新修法資訊; (2). 相關新聞報導務必關心。 →因為根據近10年銀行招考試題型態,未來出題如果開始出現變化,其必定會是來自於以上二者。 再次提醒考生,所有銀行招考上榜者在分享準備秘訣時,惟一共同的致勝方法就是「多做題目」→因為銀行招考題型多為「選擇題」,此種考試最需要考生大量演練考古題,再加上銀行招考已經行之有年,已經
累積出屬於該考試專有之題庫。所以透過勤做考古題,時時檢視自己的程度,了解哪些地方還不熟悉需要加強者,是戰勝銀行招考的不二法門! 當您拿起這本書時,筆者相信你一定已經下定決心或正在考慮加入銀行招考的行列。而正由於「考古題」對銀行招考而言是那麼的重要,再加上本書所收錄106年12大行庫招考,共計1713題,每題之解析均為筆者絞盡腦汁,腳踏實地,逐題編寫而成。所以對於本書,筆者敢大膽的向你推薦: 「不要猶豫!買下它,然後立即開始練習!」腳踏實地的從第一題做到最後一題,而且每一題至少都做過三次,藉由大量的練習強化觀念與習慣作答的方法。並利用本書詳盡的解析內容,追本溯源,掌握四大考科命題重點,進一
步整理出屬於你個人的銀行招考筆記,反覆解題,整理,紀錄,就能將各科題型一網打盡! 「機會只留給準備好的人」!備戰銀行招考,紮實基礎能力的養成是必須的,而本書「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最大功用就是能在短時間內增強你的專業能力,帶你快速進入狀況,而有足夠實力與來自全國的考生上考場一分高下!如果考試就像打仗,那麼首先利用上述各科落點分析精準規畫你的作戰策略,其次搭配本書作為你強大的作戰武器,最後若能堅持腳踏實地全心付出→「貫徹執行」你的作戰計畫,相信今年就會是你開啟亮麗職涯的轉捩點。 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給認真準備的你!
想知道下列何者對信託財產得強制執行更多一定要看下面主題
下列何者對信託財產得強制執行的網路口碑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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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信託財產得為強制執行的類型有:信託前不論受託人或第三人所設定。 曾在報紙看到一則報導, ... 有關對信託財產可請求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於 io.nowtec.ch -
#2.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論著名稱: 以詐害債權人為目的之信託,債權人得否對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抗字第四一號民事裁定編著譯者: 潘秀菊出版日期: 2011.12.01 ... 於 bm.interlottery.uk -
#3.信託財產可否作為委託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
信託之基礎法律關係,乃財產所有人為委託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而受託人依信託目的及契約約定就信託財產為管理、處分。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對信託財產不得 ... 於 www.vac.gov.tw -
#4.信託法第1 - 法源法律網
對信託財產 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 ... 於 www.lawbank.com.tw -
#5.信託財產強制執行{283MBLG}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信託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A) ... 於 im.liao.work -
#6.2 遺產及贈與稅
(B)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者:以信託財產之時價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 ... 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其申報贈與稅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法22-49)(法13-50). 於 www.wunan.com.tw -
#7.48屆信託-法規 - Quizlet
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信託過戶,下列何者不屬應具備之文件 ... 債權人就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取得執行名義,是否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於 quizlet.com -
#8.信託財產強制執行{ZKS658O}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例外-兼評最高法院98 年度台抗字第。 4.下列何種情形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A)因修繕信託財產而取得之權利(B) ... 於 ke.wissenschaft.co.uk -
#9.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債權人有權就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損害向法院提出爭議,同時受到時效的限制。 依信託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A)他益信託受益人之 ... 於 bq.saraya.pro -
#10.97.8.17 第21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解答
下列 何種情形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1)因修繕信託財產而取得之權利(2)受益人之 ... 依信託法規定,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下列何者不屬於委託人之權利? 於 markyslin.pixnet.net -
#11.不動產權利信託登記之法制分析- 以公示制度與強制執行為中心*
四、債務人故意避免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則債權人對信託財產得為強制執行. 倘若債權人認債務人係故意以消極信託之方式,將不動產移轉與受託人所有,. 以避免債權人之強制 ... 於 www.ftc.gov.tw -
#12.信託財產應納稅款未繳納,得對受託人自有財產強制執行
所以信託財產所生之稅款未繳納者,自得以受託人自有財產為強制執行範圍,受託人對於應納稅捐逾期未繳,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及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將受託人 ... 於 www.etax.nat.gov.tw -
#13.111年信託業務專業測驗考前猜題及歷屆試題[信託業務]
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信託過戶,下列何者不屬應具備之文件? ... 債權人就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取得執行名義,是否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於 books.google.com.tw -
#14.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4.下列何種情形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A)因修繕信託財產而取得之權利(B)受益人之債權人得對受益人請求之債權(C)受益人得對受託人請求之信託利益(D)委託人 ... 於 is.nomadeducation.uk -
#15.第12回
(第49期信託業務人員測驗試題) (1)有效 (2)得撤銷 (3)得終止 (4)無效 ... 4, 依信託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第49期信託業務人員測驗試題). 於 192.83.182.21 -
#16.法規內容-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受託人不繳納 ...
納稅義務人欠繳因信託財產所生應納之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得否就該信託財產移送強制執行乙節,經本部洽據法務部(信託法主管機關)95年1月26日法律字第0950002187號函復略 ... 於 law-out.mof.gov.tw -
#17.信託是什麼-信託相關資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答: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財產 ... 於 www.trust.org.tw -
#18.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下列何者 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A)他益信託受益人之.. 信託財產或受益權受法院強制執行之適法性處理; 信託一定可以成功脫產嗎-談撤銷信託- 天秤座 ... 於 re.rooneysattic.co.uk -
#19.信託財產強制執行{TE9IT6J}
第6 條(撤銷詐害債權之信託行為)-111-03-01; 一信托之意义.PDF; 非訟委託- 智邦法律事務所法律諮詢網; 下列何種情形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信託財產 ... 於 ca.everythingmsc.uk -
#20.下列何者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A)他益信託受益人之..
依信託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A)他益信託受益人之債權人 (B)信託前已存在於該財產之抵押權人 (C)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權利之權利人 於 yamol.tw -
#21.台灣金融研訓院接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第46 ...
(4)僅得聲請法院撤銷其信託行為,但不得逕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3.所謂信託財產之物上代位性,下列何者正確? (1)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2)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 ... 於 analyst.com.tw -
#22.信託財產強制執行《LB6TZIN》
由謝哲勝著作· 2003 — 信託財產得為強制執行的類型有:信託前不論受託人或第三人所設定之物上 ... 有關對信託財產可請求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於 jm.scottishweddingshow.co.uk -
#23.台灣金融研訓院接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第48 ...
債權人就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取得執行名義,是否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 信託之委託人,乙為受託人,丙為信託受益人,丁為信託監察人,下列何者對信託財產有 ... 於 info.ting-wen.com -
#24.信託財產可能被強制執行的情況? - 喬禾法律地政士事務所
3.)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例如小高(受託人)未繳房屋稅,屬稅法規定之情形,稅捐單位得對該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如果老陳(委託人)故意要利用信託逃避債務, ... 於 www.joehe.com.tw -
#25.台灣金融研訓院接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第52 ...
(3)不管任何原因,信託財產絕對不得強制執行. (4)屬於信託財產 ...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於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時,係由下列何者為之? (1)得由委託人為之. 於 xn--zqst6j818a5oiila.tw -
#26.信託法規】第36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試題
(4), 法院規定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者,即可強制執行. (4), 7.信託法中有關受託人應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於 exam.bestdaylong.com -
#27.第23 期信託人員專業測驗信託法規解答@ 馬克林的世界 - 隨意窩
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下列何者成為信託財產時, ... (1)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2)僅得對委託人財產強制執行(3)僅得對受益人財產強制 ... 於 blog.xuite.net -
#28.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債權人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 ... 有關對信託財產可請求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於 do.sellusyourvehicle.co.uk -
#29.信託法之再探--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關係
貳、依民法之規定,占有瑕疵之有無,對占有人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受託人基於信託行為雖完全取得信託財產,但其既非因該財產享有利益,故無使之較委託人享有更佳保護之 ... 於 fatong.tw -
#30.台灣金融研訓院接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第36 ...
(4)法院得撤銷之. 6.有關信託財產得否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原則上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但有例外. (2)在信託前即已存在於信託財產之權利,得對其強制 ... 於 www.get.com.tw -
#31.台灣金融研訓院接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
有關信託關係之受託人與監護關係之監護人二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4)對於信託財產之強制執行,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開始或續行強制 ... 於 xn--w2xu20apzks7f.tw -
#32.信託財產可以成為強制執行標的嗎?|高誌緯律師 - 法律新幹線
甲簽發一張本票給乙,詎料本票到期後甲不給付票款,乙因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已取得確定證明書,欲對甲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之際,卻發現甲除了有一份 ... 於 www.skslaw.co -
#33.4.下列何種情形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A)因修繕信託 ... - 題庫堂
4.下列何種情形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A)因修繕信託財產而取得之權利(B)受益人之債權人得對受益人請求之債權(C)受益人得對受託人請求之信託利益(D)委託人之債權人於 ... 於 www.tikutang.com -
#34.信託法§12-全國法規資料庫
對信託財產 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 ... 於 law.moj.gov.tw -
#35.有關信託財產得否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愛舉手
(A)原則上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但有例外 (B)在信託前即已存在於信託財產之權利,得對其強制執行 (C)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得對其強制執行 (D)法院規定得對 ... 於 www.i-qahand.com -
#36.Q 第54期信託業業務人員試題
持股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A)經法院同意得強制執行(B)經受託人同意得強制執行(C)經某甲同意得強制執行(D)不得強制執行. 【問題2 】 依我國信託業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 ... 於 www.greatbooks.com.tw -
#37.信託法規(4) 1. 有關信託財產之敘述
依信託法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1)經委託. 人同意者. (2)經信託監察人同意者. (3)經受託人及受益人同意者. (4)因處. 理信託事務所生之 ... 於 w3.uch.edu.tw -
#38.第32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法規測驗試題 - 考古讚
有關信託財產之獨立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 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債務,其債權人得對該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於 exam.wespai.com -
#39.臺灣土地銀行104 年度五職等至八職等新進人員甄試試題 - 公職王
專業科目:綜合科目(含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票據法、銀行法). 【1】 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買受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於 www.public.tw -
#40.對信託財產的强制執行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 ... - 月旦知識庫
本裁定提出信託財產非絕對不得強執,受託人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在權限範圍外時得撤銷。另外地政機關對登記被撤銷,無法查知不應准許登記,即可免責。然為保障交易安全長久之 ... 於 lawdata.com.tw -
#41.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下列 何種情形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A)因修繕信託財產而取得之 ... A)得聲請法院終止其。 依信託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於 um.lostinsmoke.net -
#42.下列何種情形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信託前已存在之債權,而且於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一)-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受託財產強制執行-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 ... 於 702162181.pasamontanas.es -
#43.信託業務人員證照|歷屆題庫|第12期|信託法規 - 鼎文題庫網
債權人就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取得執行名義,是否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A)得強制執行 ... 受託人破產時,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於 www.11exam.com -
#44.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債權人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 ... 依信託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於 lu.sssgame.co.uk -
#45.第1-5章:信託業務 - 真善美的世界
信託關係之委託人,須將其信託財產權主體變更為下列何者之名義? (1) 受益人。 ... (1) 銀行為收回債權得對信託財產及受託人自有財產強制執行。 於 1314383888.blogspot.com -
#46.信託財產強制執行《BZROB3F》
下列何者 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A)他益信託受益人之.. 因信託財產所欠繳之地價稅或房屋稅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一信托之意义.PDF ... 於 pr.sokokebreedclub.co.uk -
#47.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A)因修繕信託財產而取得之權利(B)受益人之債權人得對受益人請求之債權(C)受益人得對受託人請求之信託利益(D) ... 有關對信託財產可請求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於 pm.edumarkets.uk -
#48.不動產為信託登記後,受益人的受益權可不可受強制執行?
三、受益權之強制執行程序。 參、案例解析. 一、債權人對信託財產得如何主張其債權. (一)信託關係之成立. 依信託法第1條之規定:「信託乃指委託人將 ... 於 linliuandpartners.com -
#49.信託財產強制執行|XDCXKEN|
5.有關對信託財產可請求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信託成立前,該信託財產即已設定抵押權(B)修繕信託財產之房屋所支出的修繕費(C)受託人請求損害賠償或報酬(D) 。 對 ... 於 vn.votreprof.net -
#50.一、信託法(98.12.30 修正)
有關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及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以信. 託財產代理人之名義為之(2)是 ... (4)法院規定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者,即可強制執行【第36 期信託法. 於 www.3people.com.tw -
#51.考友社服務辦法
承作信託業務的相關信託人員,必須持有信託業務人員專業證照,始得執行 。由此之故,信託業商業 ... 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有關信託財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 於 www.examiner.com.tw -
#52.下列何種情形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 藥師家
下列 何種情形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1。下列何種情形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A)因修繕信託財產而取得之權利(B)受益人之債權人得對受益人請求之債權(C)受益人得對受託 ... 於 pharmknow.com -
#53.【法律文章】債務人利用信託脫產,而債權人得否強制執行信託 ...
按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於 www.giant-group.com.tw -
#54.110年信託業務人員專業測驗一次過關 - 第 673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信託過戶,下列何者不屬應具備之文件? ... 債權人就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取得執行名義,是否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於 books.google.com.tw -
#55.信託業務人員第52期 - chin0772的部落格
(3)不管任何原因,信託財產絕對不得強制執行 ... 契約信託之委託人,乙為受託人,丙為信託受益人,丁為信託監察人,下列何者對信託財產有管理處分權? 於 chin0772.pixnet.net -
#56.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 ... 小周將其所有之不動產交付信託給E銀行,請判斷下列情形可否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於 bt.cathedral2coast.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