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法人資格之非營利團體開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郵局重新開戶也說明:不具法人資格 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以開戶嗎? 一般 ... 定期儲金開戶及憑辦文件最後更新日期:/07/開戶對象: 自然人(個人)、非營利法人及非營利團體。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簡資修所指導 宋承翰的 去中心化技術的中心化監理之可行性─外籍移工跨境匯兌初探 (2020),提出不具法人資格之非營利團體開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移工跨境匯兌、去中心化、法律定性、匿名性、洗錢防制。

最後網站簡介藝文類非營利組織的選擇──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則補充:... 團體。在法律上,不具法人地位,而是非營利團體。 此類團體的設立通常只需2人以上,且於立案申請後對此團體的贊助及捐款也可享有稅法上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具法人資格之非營利團體開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去中心化技術的中心化監理之可行性─外籍移工跨境匯兌初探

為了解決不具法人資格之非營利團體開戶的問題,作者宋承翰 這樣論述:

我國自1989年有條件引進、並於1992年公布就業服務法後正式引進外籍移工至今已逾30年。由於移工不具我國國民身分且於我國沒有信用紀錄,傳統金融機構較不願提供金融服務,致使外籍移工跨境匯兌困難。近年我國人力需求不斷增加,在臺移工已超過70萬人,然而日益嚴格的洗錢防制規範與認識客戶要求,致使外籍移工仍難以匯款回國。 伴隨著網際網路盛行與消費習慣改變,無現金支付已成趨勢,創新金融科技的推陳出新往往挑戰現行金融法制,我國亦訂立電子票證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及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等規範以求因應。然而即使具彈性與包容的立法,仍維持傳統「監管者─中介者─使用者」的三方結構,受限於風

險控管的高成本,具中心化組織之創新科技能否幫助外籍移工突破困境仍有待觀察。 2009年中本聰提出使用比特幣的點對點支付系統後,去中心化概念似乎得以在金融領域內實現。然而除部分項目外,多以中心化程度較高的各式創新技術主導虛擬通貨市場,直至2018年後去中心化金融(DeFi)始重新受到注目,若採取去中心化程度較高的區塊鏈技術提供金融服務,會產生僅有「使用者」的單獨結構,似有利於外籍移工等金融弱勢群體。然而去中心化技術本身具反監管的特性,勢必與中心化國家與金融中介產生衝突,本文歸納去中心化技術之核心特徵,並嘗試釐清特徵與中心化思維下現行法制之法律定性。 最後,本文嘗試運用去中心化技術提供

跨境匯兌服務為前提,保留國家作為監管者的角色,透過國家研發與運用,得以一定程度排除技術與法規範之衝突,建立僅有「監管者─使用者」的二元結構,以利外籍移工匯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