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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發票定義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禕芙,玲玲七寫的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和李允呈的 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分則篇:2022國考各類科(保成)(八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犯罪學研究所 林育聖所指導 吳亮儀的 政府補助/委託計畫案不實核銷問題研究 (2021),提出不實發票定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府研究計畫案、不實核銷、白領犯罪、舞弊三角、Van Akkeren & Buckby整合模型。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蕭宏宜所指導 林怡如的 圖利罪的實務軌跡 (2021),提出因為有 圖利、不法利益、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意圖、共同正犯的重點而找出了 不實發票定義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實發票定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為了解決不實發票定義的問題,作者禕芙,玲玲七 這樣論述:

  簡潔有力的表格、完備的實務見解、最新的修法整理、完美的舊題新解   是邁向二試的致勝關鍵   就讓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帶領你脫離考試苦海吧!

政府補助/委託計畫案不實核銷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不實發票定義的問題,作者吳亮儀 這樣論述:

政府研究計畫案的經費不實核銷行為受到廣泛關注源自於2012年研究員涉嫌詐領經費案件。此案的相關廠商轉為汙點證人,指出多位公立大學的教授也進行不實核銷行為,因此在學界和論壇皆有很多的討論。但當時的討論多半集中在進行不實核銷行為的教授是否該以貪污治罪條例偵辦,對於不實核銷的動機及行為本身則缺乏相關研究,因此本研究試圖透過問卷調查來了解目前政府計畫案的核銷經費的情形。同時,本研究將公款公用的不實核銷行為定義成一種特殊的白領犯罪,而舞弊行為與公款公用的不實核銷行為具有相似性,因此也檢視了舞弊行為的兩種理論——舞弊三角理論及Van Akkeren & Buckby整合模型,並檢驗何者更適用於公款公用的

不實核銷行為。 本研究在進行先導研究之後即透過網路問卷調查174名研究助理,了解他們是否有進行不實核銷行為以及對於核銷的相關看法,以及針對舞弊三角及整合模型的五種影響因素:壓力、機會、合理化、差別接觸,及內部治理進行調查。 研究結果顯示,具有不實核銷經驗者有121人,最常使用空白收據進行不實核銷。舞弊理論的檢驗結果則發現壓力、機會、差別接觸因素在預測不實核銷行為並無顯著效果,合理化及內部治理與不實核銷行為則具有顯著效果,顯示不論是舞弊三角理論或是Van Akkeren & Buckby的整合模型均無法完整解釋公款公用的不實核銷行為。此外,具有不實核銷經驗者和不具有不實核銷經驗者對於

法律知識和公款私用的看法並無顯著差異,但對於當前核銷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公款公用的不實核銷行為看法則具有顯著差異。最後,本研究針對結果進行討論、並提出研究貢獻、實務上的建議和研究限制,以及未來可以探討的研究方向。

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分則篇:2022國考各類科(保成)(八版)

為了解決不實發票定義的問題,作者李允呈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對於刑法架構想要深入了解的讀者   對於作答技巧想要加強的讀者   對於考題爭點不明想要知悉的讀者     使用功效   「……筆者發現很多同學在準備國家考試時,「輸入」與「輸出」不成比例,多數考生只著重在上課、讀書(輸入),把重點、學說爭議念得滾瓜爛熟,卻忽略了作答的練習,上了考場才是第一次下筆,結果就是把考場當成練習場,一來不熟悉出題老師如何將爭點用案例事實加以包裝,二來也不清楚如何適切地將內容表達,甚至連固定答題模式都不曉得……」      「筆者希望將刑法分則之全部重要爭點及解題要領一併網羅,使讀者可以透過閱讀本書即可掌握刑分重要考點,且知悉命題者如何以案例事實包

裝考點,並瞭解如何解題與寫作。」     改版差異   1.依最新修法修正內容   2.新增110年相關試題   本書特色     刑法so easy,解題so happy!   只要擁有一本解題趣,   就能建立思維脈絡、學習寫作技巧、   掌握答題要領、洞悉各類題型、突破各個爭點     1. 解題技巧更精進、答題更快速   2. 對於考點明確瞭解,並確知答題架構   3. 針對各類科考試一網打盡     本書在體例編排上不依法條順序,而係按刑法之保護法益作為體系架構,詳細的完整體系架構請參閱本書目錄。這種編排方式有助於體系思維,使讀者在審查案例事實行為人所涉及之犯罪類型時,較有審查層次且

不致掛一漏萬。     每個章節的一開始,會先介紹重要性較高之犯罪類型如何寫作,並提供多種寫作方式(有「完整版」、「稍精簡版」、「再精簡版」、「最精簡版」)以因應各種題型狀況,同學可斟酌題目須審查之犯罪類型多寡與作答時間,來決定取用何種解題方式;再者,重要案型題答部分則是本書最主要的核心,在題目的選擇上,主要以年份較近且較具代表性的為主,每個題目的上方皆用一段簡短文字表明該命題之主要重點為何。     另外,本書各類科均得適用,因各類科的刑法分則考點都一樣,只是題目設計長短、爭點多寡不同而已,或許高普考、司法四等類科的題目較短、爭點較少,三等類科則題目多、爭點多,但不論三等或四等,考的重點都是

那些,將幾個四等類科的題目加總起來就變成一個三等類科的考題,反之,三等類科考題將之拆解也就成為數個四等類科考題,……,因此本書在寫作基礎上,是以各重要考點之經典考題為主軸,再依此加以延伸,適用對象上是一體適用,故無論選考類科為何,均可安心服用。

圖利罪的實務軌跡

為了解決不實發票定義的問題,作者林怡如 這樣論述:

民國98年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5款圖利罪修正後,其構成要件已較原制訂時嚴謹許多,然而這樣的修正結果還是無法避免圖利罪所產生的爭議,尤其是在公務員本身並未獲得任何利益,甚或是完全沒有法益侵害的案件類型中,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跳的圖利罪加以處罰,往往引起情輕法重之輿論批評,也因此不斷有廢除圖利罪之聲浪。本文並未針對圖利罪應否刪除加以討論,而是在現行法未刪除圖利罪的基礎上,先就圖利罪的立法、修法歷程加以介紹,再簡單論述圖利罪的構成要件,最後擇定數則最高法院近期判決,分別從不法利益之認定、可罰違法性、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意圖及圖利罪共同正犯之成立加以討論。有關不法利益應否扣除成本費用,需先

界定其有無利得,其次於後階段再判斷其利得之範圍。在前階段審查時,關於成本等中性支出不計入直接利得;至後階段利得審查範圍時,不法利得之利潤則不得扣除犯罪成本支出。至於獲利結果是否不法,應該從違背的法令本身及其規範目的進行綜合判斷。法院對於圖利罪可罰性的認定,不僅止於物品本身的價值,還包括違法取得不公平的違法狀態利益。而主管或監督事務的認定,則不論為恆久或暫時、全部或一部、主辦或兼辦均屬之。行為人主觀圖利意圖是構成要件中最難證明的部分,法院會以沒有圖利動機而推論行為人沒有圖利意圖。公務員在為違背法令行為時,若幾乎確定或非常確定可產生獲取不法利益之結果,應可初步推論其主觀意圖,除非行為人可以提出其無

法形成反對動機,進而不實行違背法令行為的理由。圖利罪並非對向犯,公務員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人如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得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