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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蔡維音所指導 陳柔嘉的 論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之可行性 (2019),提出世新大學寒假上班時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受僱醫師、醫師工時、醫師過勞與職業災害、勞動基準法、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周志宏 博士所指導 陳芬芳的 論限定教師工作時間之可行性—以公立國民小學為例 (2013),提出因為有 教師法、教師工作時間、教師的權利、教師的義務、公務員的重點而找出了 世新大學寒假上班時間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世新大學寒假上班時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之可行性

為了解決世新大學寒假上班時間的問題,作者陳柔嘉 這樣論述:

醫師於1998年遭當時的行政院勞委會(勞動部的前身)指定公告排除適用勞基法,惟醫師工時過長,導致過勞釀成職災之事件屢見媒體報導,先後有台南永康奇美醫院外科住院醫師蔡伯羌於手術室走廊昏倒、成大醫院實習醫師林彥廷猝死於宿舍、林口長庚醫院外科住院醫師張皓程於執行職務時頭部突然劇烈疼痛合併噁心嘔吐等;排除醫師適用勞基法不僅侵害醫師之勞動權,也減損全體國民長期的醫療品質。 醫師過勞與醫療糾紛案件時有所聞,使得醫師是否納入勞基法保障之討論聲浪四起,反對者多認為醫師為責任制及醫療照護之連續性;勞動部雖於2019年9月1日起開始將部份僱用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的適用,惟受僱主治醫師仍遭勞動部以主治醫師自主

性高、工作態樣多元適用勞基法尚有難行之處,因而不在勞基法之保護範圍內。因此,本文乃以受僱醫師為討論範圍(含受僱住院醫師及受僱主治醫師),探討受僱醫師適用勞基法之可行性。而受僱醫師是否可以納入勞基法的適用,首先,必須解決的爭議在於受僱醫師是否為勞基法中所稱的勞工,本文認為受僱醫師具有從屬性之特徵,除了公立醫院中具有公務員身分的公職醫師外,其餘受僱醫師與醫院之法律關係為勞動契約者,即為勞基法中所稱之勞工;其次,因為醫師工作上會有面臨緊急開刀、長時間手術之需求,醫療具有連續性亦為受僱醫師普遍遭反對適用勞基法之理由,本文從工時不可間斷性及職業特性觀察受僱醫師適用勞基法之可行性,並以機師及保全人員作為例

子。即使受僱醫師嚴峻的工時難以符合勞基法之規範,僅需將其納入勞基法保障後,以勞基法第84條之1作為基礎,由勞雇雙方另行議定工時、例假與休假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即可不必受到勞基法有關工作時間之限制,則受僱醫師適用勞基法並無窒礙難行之處。 若受僱醫師順利納入勞基法,亦可享有其他勞基法上之保障項目,如:解雇最後手段性、調職原則、離職違約金、退休金制度、加班費、職業災害補償等,均可大幅改善醫師的勞動權益。 衛福部於2017年公告「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以之作為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前的過渡手段;惟在住院醫師尚未正式納入勞基法之前,並未有勞基法第84條之1作為連結,衛

福部即試圖以行政指導之方式,拘束醫療機構之契約自由,其形式正當性與實質正當性有加以釐清之必要。主治醫師的部份缺乏類似之指引作為工時限制的參考基準,顯然係保護不足,於此部分,衛福部仍需為主治醫師建立一套工時指引,作為受僱主治醫師納入勞基法後之工時參酌基準。 最後,文末提出「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後所面臨之衝擊」之因應措施,本文嘗試建構一套「類似S型編班」之住院醫師夜間值班床數分配規則,以期使每位住院醫師照顧的病患病情難易度盡量均質,希冀可以作為未來全體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之立法參酌;至於人力缺口的部分,本文認為在科技進步的浪潮下,或許可用AI取代受僱醫師之行政庶務工作,讓受僱醫師可以全心全意

將心思放在照顧病人身上。

論限定教師工作時間之可行性—以公立國民小學為例

為了解決世新大學寒假上班時間的問題,作者陳芬芳 這樣論述:

為了提升國家的競爭力,各國莫不致力於教育改革及教育品質之提升。儘管各國提出的計畫或政策不同,然而都有一個共識─教師良窳是教育成敗、國家進步繁榮之所繫。因此,各國通常給予教師較優渥的生活保障且沒有工時的限制,我國也不例外。憲法第165條明定:「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教師法及教師相關法令亦未有限定上班時間的規定。然而近來國家先凍結軍公教18﹪優惠利率措施,再取消軍教免稅規定開始課稅,顯然背其道而行。近日又為了教學效能及教育品質之提升,2011年4月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全國中小學教師將採固定工時,規定教師「應於一定工

作時間內在校服務」,可能規範教師在校工時為一週40小時,一天8小時為原則。為提高教學效能及教育品質,限定教師工作時間是否可行,是本文探討的重點。研究目的條列成以下五點︰ 一、探討教師的權利義務 二、探討我國國小教師、國小導師的實際工作時間 三、探討我國國小教師之工時、休假、加班費與外國規定的不同 四、探討我國國小導師與公務員、勞工之工時、休假、加班費的區別 五、探討限定教師工作時間之可行性 首先,本文由教師的權利義務為開端,探討「教師」一般人民權利義務、教育專業權利義務及勞動者權利義務。 其次,著力於我國國小教師之逐項工作時間之探究,企圖統計出現行國小

教師的實際工時,以檢核教師法修正草案工時規定之適切性。 接著,參酌日本、大陸、新加坡國小教師之工作時間(採「工時」制會衍生休假與加班費問題,是以休假、加班費一併做比較)相關規定,加以比較,取其長處,做為日後改革之參考,俾使教師工時規定法制更合理、更完善,可以與國際接軌,邁向國際化。 然後,就公立國民小學導師的法律定位,及其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科任老師工作範圍做比較及分析,再聚焦在我國國小導師之逐項工作工時之探究。 最後,因為限定教師工時,會衍生休假與加班費問題,是以將我國國小導師與公務員、勞工工時、休假、加班費做比較,反應教師實際工時與限定工時之差距,以凸顯限定教師工時是否具

有可行性並做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