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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系 江朝國所指導 陳彥嘉的 投資型保險契約適用保險契約法諸問題之研究 (2006),提出世紀贏家變額萬能終身壽險a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投資型保險商品、投資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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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契約適用保險契約法諸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世紀贏家變額萬能終身壽險a型的問題,作者陳彥嘉 這樣論述:

投資型保險商品自二○○○年正式進入台灣保險市場以來,新契約保費市占率從二○○三年的二十四%,二○○四年的三十四%,二○○五年的三十八.五六%,二○○六年更上升至四十八.○七%,幾乎佔人壽保險新契約市場之一半,也可見投資型保險商品在市場上的地位。而關於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立法者似有意以現行保險法的架構為基礎規範之。此一結合投資獲利與保險保障目的之新契約,適用傳統的保險契約法律架構,是否會產生扞格之處?即為本文開始研究之動機。關於投資型保險契約法律關係之相關文獻,國內學者之論述並不多見,因此本文在討論上,除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撰文之動機及目的外,第二章即就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意義、沿革、特色、類

型及目前發展情形,為一初步之整理。俾先對於投資型保險有所掌握。第三章則是在了解投資型保險商品後,針對此一新型態契約在契約法上應該如何加以理解之問題。本文嘗試從保險人收取對價並加以利用之方式,認為投資型保險契約中可以區分成保險與投資兩大部分,也由於使用的技術原理迥異,因而原則上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原則。第四章則是針對立法者就投資型保險定位成一種人壽保險契約後,提出適用現行之保險契約法律架構,所可能會產生的幾個問題,如保險法上之誠實信用原則、對價平衡原則,如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對於投資型保險契約之適用?投資型保險契約之保障主體為何?又保險契約法上相關道德危險防治之手段,如保險法第一百○七條、一○九、

第一百二十一條等規定,是否於投資型保險契約皆必有所適用?第五章則總結本文對於投資型保險契約的態度,以及第四章中分析之內容再加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