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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湯文章的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2017),提出中和借址登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登記、權利登記制度、托崙斯登記制度、契據登記制度、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何之邁所指導 王浩泉的 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之研究—以實價登錄制度為中心 (2016),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實價登錄、資訊不完全、資訊不對稱、估價師制度、公證人制度、買賣價金信託價金信託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和借址登記的解答。

最後網站拿16億政府標案!小吃店變身快篩試劑進口商陳時中說理由則補充:指揮中心進一步指出,經查經濟部商業司資料,高登環球生醫公司之前身「茴味食品有限公司」原登記在桃園市,109年11月30日遷址新北市更名登記「高登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和借址登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和借址登記的問題,作者湯文章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在闡述不動產登記制度與財產權保障之關係。由於憲法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動產為財產權,依法應受保障。但因物權係對於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具有優先性及排他性。基於物權這種特性,如果不能從外部察知物權的發生、變更、消滅,必然糾紛不已,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因此物權的變動,就需要有外在的表徵使人知、使人信。但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表徵,須採取契據登記制度以及登記對抗主義,才是不動產財產權保障最有效率之方式。  現行民法物權編及土地法係採取權利登記制度以及登記生效主義,且以不動產登記簿之方式向外公示,進而賦予公示力、推定力及公信力。然而,不動產權利取得、變更、限制及消滅,不同類型之

登記有不同的效力爭議。故本論文聚焦於不動產登記簿以及各種不動產登記效力之探討,闡述登記之效力在財產權保障中所引發的相關爭議,俾使交易糾紛能夠減少發生。  不動產登記的目的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但登記後權利狀態變更、消滅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消滅登記,又會發生登記權利狀態與真正權利不符的情形,由於我國目前登記實務採取權利登記制兼採實質審查主義,應經過實質審查後才能賦予權利,但實際運作係採取書面形式審查,若因審查錯誤導致登記錯誤,應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如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登記機關更可向其行使求償權,並不合理,有加以修正之必要。

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之研究—以實價登錄制度為中心

為了解決中和借址登記的問題,作者王浩泉 這樣論述:

不動產市場之特性,除吾人所知交易金額龐大,次級市場區分複雜外,又因其為不完全競爭市場,一般人如欲進行交易,常有力不從心之感,資訊的蒐集及交易對象的尋找,往往皆得透過不動產經紀業執行。然而,透過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委任關係,卻容易因為資訊不完全及資訊不對稱,使不動產仲介業者產生道德風險,或發生逆選擇的情形。因此,如何提升消費者的資訊地位平等,使資訊不透明的情形得到改善,已成為健全不動產交易之重要課題。以往不動產市場的交易價格,皆仰賴經紀業提供,無公正客觀之標準,肇致我國房價漸漸失控的現象。因此,藉由市場機制調控正常價格,已是緣木求魚,我國為了導正房價亂象,健全不動產市場,便透過立法及政府干預的方式

,建立了「實價登錄制度」,漸漸使得不動產市場的價格,慢慢得以揭露。然而,比較不動產交易資訊相對透明的國家後發現,以自由市場經濟著稱的國家,價格資訊皆非以公法方式介入市場,為何交易資訊仍能比我國透明。我國的實價登錄制度,若以經濟便利性角度出發,則以地政士為申報義務人,是否符合經濟效益。再者,該制度所涉及限制或侵害人民的權利義務時,對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是否有未盡妥善之處?導致地政士對此反彈聲浪未曾停歇。契約當事人以外之第三方,被賦予締約前資訊揭露義務之基礎為何?不動產經紀業有違善良管理人義務,民事即有損害賠償制度,公法介入私法自治的理由為何?為使制度回歸建置初衷,促使其發揮應有之經濟效率,特嘗

試以本文檢視並研究之。本文區分為五章,將就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之經濟理論、他國實施現況、我國實務與法制研析,相關法律議題予以探討,第一章說明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第二章探討經濟理論與資訊透明的關聯。第三章將實施實價登錄制度國家與我國實施現況,做執行面之比較與討論,並以客觀標準檢視各國與我國制度之優劣。第四章討論就現行制度下,探討我國制度面臨之問題,包括法制面與執行面,並提出解決實際執行面困境之方法。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期能透過本文之研究,發現實價登錄制度缺失,並從制度面改進其運作方式,期使我國不動產資訊透明能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