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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力資源服務網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俞百羽,呂榮海寫的 長照法律面面觀 和俞百羽呂榮海的 長照法律面面觀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所出版 。

高苑科技大學 經營管理研究所 李長群所指導 康家維的 AI科技對金融產業的機會與挑戰之個案研究 (2021),提出中國信託人力資源服務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AI科技、數位金融政策、風險管控、數位金融人才。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社會工作學系 王明聖所指導 呂文馨的 時代變遷下社會住宅的新篇章— 以臺灣新北市青銀共居方案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青銀共居、社會住宅、居住正義、獨居、空巢、高齡社會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國信託人力資源服務網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國信託人力資源服務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長照法律面面觀

為了解決中國信託人力資源服務網的問題,作者俞百羽,呂榮海 這樣論述:

  高齡化社會已是全球趨勢,產業結構亦逐步轉型,長期照顧服務業之重要性與日俱增,臺灣政府法制及司法實務能否有效追上社會及產業發展的腳步,厥為本書觀察重點。   長期服務法理論上應兼具長照業管理法及長照契約法,但現行規定卻偏重長照業管理,對於長照契約之規範密度甚低,容有許多解釋空間。實際運作上形成三面法律關係:在政府與長照機構間、長照服務者與長照使用者間、政府與長照使用者間,並由此衍生出許多法律問題。   本書將長照所涉諸多法律進行統整,從公法面向到契約法、勞動法領域,予以體系化、概念化、理論化,逐一點出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使用淺顯易懂文字,結合實際案例,希望使一般民眾觀

之,也能建立長照領域的基礎法律常識;並兼論老年人財產處理糾紛及繼承事項,以期達到多功能用途,作為長照法領域的白話文教科書。

AI科技對金融產業的機會與挑戰之個案研究

為了解決中國信託人力資源服務網的問題,作者康家維 這樣論述:

近幾年全世界颳起了一陣AI的旋風,各個產業紛紛投入AI的研究與應用,金融產業也不例外。因應數位科技崛起,金管會於2015年起陸續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相關政策,開放高度管制的金融產業進行數位科技的運用,而AI科技已經帶來提高效率與節省成本的效益。然而,面對AI與數位科技興起的改革,甚至是消費模式的改變,在龐大的商業利益背後,相對也隱含著機會與挑戰。為了理解金融產業運用AI與數位科技的機會與挑戰,本研究透過質性研究方式進行,藉由文獻分析法進行個案比較。個案選擇以《今周刊》、《財訊》與《遠見》於2019~2021年的銀行績優評比最多次數的銀行,分別是國泰世華銀行與中國信託銀行等兩家銀行

。從兩家銀行發展AI技術的資源、人力資源佈局、發展特色與策略佈局等效益條件,以及金融科技人才的培養、數位金融交易等風險條件,藉此分析AI科技對金融產業的機會與挑戰。本研究共有三點結論,一、AI政策影響金融業的AI科技發展。二、集團資源影響銀行發展AI科技的績效。三、銀行發展AI科技的挑戰以數位金融科技人才與交易風險為主。因此,數位金融科技日新月異,金融工具以更多元的方向發展,風險管控與資訊安全成為金融產業發展AI科技重要的課題。就前述的結論來看,本研究對於數位金融發展的建議則是,一、強化數位金融趨勢下的知識型組織管理機制。二、逐步開放的數位政策中,找到平衡傳統業務與人力的經營策略。

長照法律面面觀

為了解決中國信託人力資源服務網的問題,作者俞百羽呂榮海 這樣論述:

  長期服務法理論上應兼具長照業管理法及長照契約法,但現行規定卻偏重長照業管理,對於長照契約之規範密度甚低,容有許多解釋空間。   實際運作上形成一種三面法律關係:在政府與長照機構間;在長照服務者與長照使用者間;在政府與長照使用者間。由此三面法律關係,衍生出許多的法律問題。   本書將長照所涉諸多法律進行統整,從公法面向到契約法、勞動法領域,予以體系化、概念化、理論化,將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逐一點出,使用淺顯易懂文字,結合實際案例,希望使一般民眾觀之,也能建立有關長照領域的基礎法律常識;兼論老年人財產處理糾紛及繼承事項,以期達到本書的多功能用途,使之能夠有機會成為一本長照法領域的白話文教科書

。 作者簡介 俞百羽律師   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著作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 呂榮海律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著作   法律古文今用   公平交易法解讀   勞基法實用(1)(2)   最新著作權法實用   大陸投資的法律常識   中國投資法律與案例實務   勞動法法源及其適用關係之研究 推薦序/賴英照 推薦序/黑幼龍 推薦序/黃炳彰 推薦序/伊佳奇 推薦序/陳景寧 呂序 俞序 前言 壹、長照法的立法背景及其爭議/1 一、長照法的立法背景/3 二、長照法的立法爭議/5 貳、長照法的法律問題/6 一、長照服務法之定性為何?/8 二、

長照契約法是否有單獨立法之必要?/9 三、長照法之勞動契約型態為何?/10 四、長照契約是否適用消保法?/11 五、老年人的財產處理問題/12 參、本書論述架構/12 第一篇/總論 第一章/長期照顧服務概論 一、長期照顧服務的定位/19 二、長照契約之定義/30 三、長照契約之特性/31 四、長照契約之當事人及關係人/38 五、長照契約簽訂之流程/45 六、長照契約條款之解釋/49 七、長照契約之債務不履行/50 第二章/長照契約之法律適用問題 一、長照契約之種類/59 二、長照契約之性質/71 三、長照契約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80 四、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115 五、補助契約之法律性

質/120 第二篇/長照業管理法 引言/長照業的結構性問題難解/141 第一章/長照業管理法之法源 一、老人福利法/143 二、護理人員法/145 三、精神衛生法/146 四、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46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48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149 第二章/主管機關之責任 一、主管機關之執掌/152 二、各機關之權責劃分/154 三、特種基金之設置/155 四、主管機關之補助/161 五、主管機關之監管措施/182 六、租用公有不動產/189 七、外籍看護之問題/190 第三章/長照服務之體系 一、強制締約義務/194 二、長照服務網絡之建構/195 三、長照

服務類型/197 四、自成一格之退輔體系/207 第四章/長照機構之責任 一、長照業之設立許可/210 二、變更登記核定制/212 三、長照機構之冠名/215 四、長照機構廣告之限制/217 五、長照機構之負責人/220 六、強制投保/222 七、長照機構之監督義務/222 第五章/長照人員之管理 一、長照機構之人力配置/226 二、長照「特定項目」獨占原則/230 三、長照人員登錄制度/231 四、長照管理師制度之研議/233 五、長照人員之職務義務/235 第三篇/繼承前後相關法律問題探析 第一章/繼承前財產處理問題 一、預先贈與財產?/246 二、財產信託問題/266 三、預立遺囑/2

67 四、是否應分配財產予法律上不承認的配偶?/277 第二章/繼承後遺產糾紛問題 一、限定繼承的疑慮/282 二、突然多了一個繼承人?/283 三、養子爭產?/285 三、借名登記?/288 四、「小三」可否分遺產?/294 五、大陸跨海來臺爭產?/296 六、遺產分割?/300 七、童養媳可否繼承遺產?/303 八、祭祀公業派下權爭議?/305 九、連帶保證人向繼承人求償?/308 十、親屬會議侵害繼承人特留分?/310 第四篇/長照相關案例解析 一、裁定監護宣告,卻無人能抗告?/319 二、長照機構照顧義務及賠償責任的界限?/323 三、家屬對長輩的長照費用給付義務/333 四、違法招

募外勞就不能再遞補?/335 五、醫師巡診長照機構之爭議/338 六、晚輩扶養義務之免除/341 推薦序   依據內政部的統計,今年二月臺灣每100人有13.33人是65歲以上的老人;國家發展委員會則推估,明年老人的比率將超過14人,臺灣即將正式成為老人國。同時,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又已超過14歲以下的幼童。十年之後,您到公園走一趟,會看到什麼樣的風景?   政府在2015年制定公布的「長期照顧服務法」,是面對這種情勢的因應方案。「長照法」從開始擬議到正式施行,許多學者專家從人口政策、社會福利、醫療、保險,到政府財政等多方面做深入研究,並提出建言,貢獻良多。美中不足的是,從法制的觀點

詳細探討長照問題的論著卻不多見。   俞百羽律師、呂榮海律師的新著「長照法律面面觀」,針對長照契約、長照業的管理,及老人財產繼承等問題,詳細說明相關法令的內容,並就具體案例提出法律分析。這本書為我國長照法制的研究,增添值得參考的論著,也為長照政策的實施做出貢獻,特為推薦。 賴英照 2017年6月 推薦序   我們這一代的人都聽過劉俠的大名,年輕人即使沒有聽過,也一定知道伊甸基金會的事蹟。它幫助了好多需要長期照顧的人。大家都由衷的佩服她的奮鬥歷程,以及她的助人之心。    這本書就是用劉俠的故事開始的。也因而立即抓住了我的注意力。迫不急待的看下去。本來長照是一複雜的議題,尤其是它的法律

層面。但作者以真實案例與事件說明,讓我們每一個人都能了解,而且想要探討這個切身的問題。因為我們每個人都會老,都需要照顧,能早一點了解,該多好!    席維斯史特龍在其電影洛基中有一段台詞,洛基對他習慣怨天尤人的兒子說道「這世界不會一直出現陽光與彩虹,這是個很現實的地方,沒有人的出拳會比生活還要重,但關鍵不是在於你的出拳有多重,而是你能挨多少拳,並且繼續向前走,贏家才會這樣做」。    「卡內基訓練」在臺灣能有今天的發展,與其說是我們出拳重,不如說是承受了許多的打擊,但我們堅持的挺過來了,沒有人能夠預見自己的人生會有怎樣的際遇,但卻可以選擇做自己生命中的主人,把握住「卡內基訓練」樂觀、積極的

核心價值,一切盡其在我。    當百羽律師將這本「長照法律面面觀」拿來囑我為序時,我從中看到的,不只是一本書,而是「卡內基精神」!長期照顧,是臺灣高齡化、少子化社會所面臨的難題,近年來,不時發生照顧者與被照顧者玉石俱焚的新聞,在在顯示出長期照顧這個議題的重要性,民眾勢須與時俱進,對於長期照顧的相關知識,有更多的認識與理解。    然而在臺灣,坊間不乏長期照顧相關的社福類及醫護類書籍,但法律類的書籍卻付之闕如。從本書可以看到百羽嘗試以淺顯易懂的筆觸,建構長照法律的體系化概念,除了從政府、長照服務提供者、長照服務使用者等不同角度,剖析各自的權利與責任,更提出個人洞見,深刻思考長期照顧下立法政策

的利弊權衡,以及羅列了民眾在實際生活中會碰到的長照法律案例,可謂兼顧了理論與實務。在針砭時弊中所流露出對台灣社會的人文關懷,更是使人動容,本書值得關心長照的人都來好好讀一讀。    是以,看到百羽律師與榮海律師這本「長照法律面面觀」的出版,就讓我想到當初引進「卡內基訓練」的往事,同樣是開風氣之先,不畏艱難險阻,充分體現卡內基樂觀、積極、正向的核心價值!這樣的一本書,我自然樂於為序推薦。 黑幼龍 2017年6月 推薦序   「長期照顧」服務的對象舉凡如因慢性病、失智、身心功能障礙等造成失能並「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而需要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醫療之服務」(長期照顧服務

法,2017)者。在上述提及的服務對象及範疇中,則以老年人的長期照顧與全體國民之利益福祉最習習相關。    自民國54年至63年間政府開始推行家庭計畫之節育政策,臺灣的人口結構便產生了相對變化(蔡宏政,周昀臻,2016) ,而受到長期出生率持續下降以及國民平均餘命增加的影響,臺灣老年人口比率不斷的向上攀升,民國82年起老年人口(65歲以上)比率即超過了總人口數的7%,使得臺灣正式邁入「高齡化社會」。在106年2月內政部統計處(2017) 的統計通報結果中,老年人口數則是首度超越了幼年人口(0-14歲)數的佔比,來到了總人口數的13.33%。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按聯合國相關定義的推算,臺灣於10

7年將邁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比率超過14%),至115年老年人口比率則將可能超越20%,使臺灣成為「超高齡社會」(內政部統計處,2017)。    由上述可知臺灣社會向老年人口傾斜之人口轉型 (population transformation)趨勢其可逆機率似乎已相對微小,而對於老人的長期照護則成為刻不容緩的全民問題。從統計處(2017)資料中發現,臺灣人口老化指數(每百位幼年人口所當老年人口數)於106年2月首次大於100,代表臺灣的人口扶養結構將從原本的「扶幼」轉變為以「扶老」為主。然而家庭之保護照顧功能,因「兩性平權思維的普及與婦女勞動參與的提升,使得傳統以婦女作為家庭主要照護人

力的安排模式已無法滿足實際的照護需求」(陳玉華,2016) ;再者因家庭形式改變、育兒教育費用高漲、平均壽命延長等,也造成老年照護對於個人或家庭在經濟結構上的負擔相對加重。而家庭扮演照護功能提供者的角色改變後,使得對於從家庭外部提供長期照護的勞動人力需求增加,進而衍伸出更複雜的照護專業、勞工權益、法律規範等相關議題需要被探討與重視。    老年人口之健康狀況亦為長期照護議題須受到全民關注之原因。臺大醫院醫師翁康寧、陸鳳屏(2017) 指出,臺灣老年人口中盛行如高血壓、糖尿病、骨關節病變、認知功能退化等慢性疾病,且平均80%的老人罹患至少一種慢性病,50%則有兩種以上,故惟有按慢性疾病特性來設

計合適的長期照顧模式與管理機制,才可降低醫療資源的浪費、降低家庭與個人的財務負擔、並賦予延長老人健康生命的實質意義。綜上所述,長期照護所牽涉的議題範圍從個人、家庭、民間及公立機構組織、乃至於專業醫療及社會制度等,故必須有一套妥善完整的法令來保障全體國民的利益與福祉,並確保國家機器之正常運作。    百羽律師及榮海律師在本書中針對長期照顧服務法,從立法背景、法源依據、到法條內容皆有詳細的說明,而該法尚未處理之問題、所衍伸之爭議、各法間的交互影響、及相關必要之配套立法,以及長期照顧服務法落實到服務機構後之執行與應注意事項,本書中也有相當精闢的論述。除此之外,百羽也引用諸多社會實際案例作輔助,使關

注該法之一般社會大眾及長照服務提供機構之相關從業人士,可以從與自身較為貼切的敘述內容中對本書產生共鳴——這是百羽執業律師之餘,辛勤研究長照法制的成果,也彰顯他關懷臺灣社會的熱忱。期本書之出版能使臺灣社會獲得對於長期照顧服務法更清楚的認知,亦盼能引起產官學界之正面迴響,一同為健全的長期照護制度努力。 中實控股公司董事長 黃炳彰 2017年6月 推薦序   高齡化已非臺灣單一的社會發展趨勢,歐美及亞洲的日、韓、中國等均受到高齡化急遽發展,影響到家庭、社會、經濟等層面。伴隨高齡化的是失智、失能等需要長期照護的課題,如果還生活在農業社會,家庭所出現長照需求時,仍可借重家族或宗親的力量,相互協助,

但因都市化發展,家庭隨之改變型態成為核心家庭,甚至因少子化,形成老照護老的困境。此刻,長照已不再僅是家庭的事情,已變成會影響社會與國家的課題,長照成為高齡化國家都必須面對的重要議題。    如果社會的長照體系未能因應社會需求提供服務,各類型的長照悲劇一一出現,過去一、二十年,在日本社會因為高齡化所出現的各種家庭、社會問題,譬如:介護殺人、介護傷害、高齡犯罪、隱形介護、介護離職等。近年來,已在臺灣長照家庭靜悄悄的埋下各式危機,當家庭無法解決長照課題後,悲劇一旦發生,這些未爆彈一經點燃,就成為震撼社會的新聞:    1.照顧30年 兄失控當街砍死胞妹(聯合報2017-05-19)。    2.

鐵鍊套阿茲海默症父頸 兒得坐牢4月不得上訴(自由時報社會版2017-04-07)。    3.癌母持刀刺癱兒後企圖輕生 雙雙送醫急救中(聯合報2016-11-23)。    4.疑照護老母壓力大 銀行員輕生(聯合報2016-11-22)。    5.88歲夫榔頭殺妻自殺 雙亡 么兒提「送父親去安養中心」(蘋果日報2016-08-20)。    6.長照悲劇!丈夫頭七 老妻承認殺夫(聯合報2016-08-15)。    7.照顧重病父親加工作壓力 所長舉槍自殺(聯合報2016-07-24) 。    8.悲!擔心沒人顧 孫女斬殺失智嬤再跳樓雙亡(蘋果日報2016-07-09)。    9.人倫悲

劇!七旬翁持菜刀砍九旬母(蘋果日報2016-05-01)。    10.日上班夜伴病褟 「全台最孝順媳婦」悶死公公再尋短(聯合報2016-01-27)。    11.「陪老伴走最後一程」 相約燒炭妻死夫獲救(蘋果日報2016-01-06)。    12.失智父吵鬧 子繃帶捆口頸竟奪命(蘋果日報2015-05-07)。    「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就在這樣環境下,於民國104年5月15日完成立法,民國106年6月3日開始實施,是否有這部法律,就能滿足家庭所有長照需求?都能解決社會長照問題?「徒法不足以自行」,仍得靠政府規劃「完善」的長照服務體系,經由周全的服務提供與輸送來滿足需求與解決問題,但

在這過程中,就陸續出現許多法律適用、競合等問題。    榮海律師、百羽律師均為臺大的精英,榮海律師長期研究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法、中國大陸投資法律等,有四十餘本相關著作。近年潛心研究儒學,在諸多法律著作外,另著有「呂祖謙之儒學、法理學」一書,並創建「臺灣鵝湖書院」。    百羽律師曾服務司法界多年,在法律實務上,除精研民、刑等法律,更長期關心人權等公共議題,從言論自由、名譽權、到婚姻平權、員警盤查與「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大法官會議相關解釋、林奕含事件與「狼師罪」等,百羽律師以其深厚法律素養、豐富實務經驗、及對社會脈動的掌握均能提出周全性的法律見解。   

 人權是普世的價值,即使因天生、意外或退化等所產生的身心障礙,社會都應提供長期照護的環境與協助,使其能與一般人一樣的生活權利,並能維護尊嚴。「長照法律面面觀」一書的作者榮海律師與百羽律師兩人率先產出台灣第一本研究長照服務法的著作,正代表兩位律師對長照需求者與家庭人權的關注,更代表他們關心臺灣長照的發展,希望經由他們的著作,能為剛起步的長照服務法,點燃一盞法律的明燈。    曾在大學教授行政法的我,近十多年來則鑽研失智症照護及長期照護等課題,當我拜讀這著作時,再次喚回埋藏在心中已久,對公、私法的興趣。未來臺灣長照體系是否能建立,除穩定的財源、照服人力等議題,在長照服務法適用上,將會有更多的公、

私法的適用與競合等爭議,無論是被照護者、長照家庭與服務提供者契約、政府與接受委託提供長照服務的民間團體間行政契約、到繼承前後相關法律問題的探討,均在這本著作中點出臺灣社會長期忽略所衍生出的法律問題。    「長照法律面面觀」不僅是政府與長照業務有關官員、長照機構、長照服務人員、有長照需求的家庭,甚至關心臺灣長照發展的人士值得閱讀的一本著作,希望藉由這本書,能促使臺灣長照體系建構過程中,能逐步思考如何以法律來協助建立符合「以人為本」的長照制度。 元智大學老人福祉科技研究中心顧問 失智症整合照護專家 伊佳奇 2017年6月 推薦序 為家準備一本長照法律寶典   臺灣目前約有76萬失能、失

智及身心障礙者,其中一成五使用政府長照服務、三成聘僱外籍看護工、逾半數僅仰賴家庭照顧者。根據家總研究,主要照顧者平均照顧長達9.9年,每天平均照顧13.6小時,包括配偶、女兒、媳婦等女性照顧者佔七成以上,以51至60歲間最多(32.9%),其次是41至50歲(25.5%),再則為61歲以上(24.4%)。其中有兩成是65歲以上老人照顧老人的「老老照顧」,約四成的主要照顧者有壓力性負荷。    長期照顧,是全球高齡化、少子化社會難解的習題,也是每個家庭、每個人都可能面臨「新高風險」。保守估計,一個家人倒下,每個月必須支付三至四萬元以上的照顧費用。另根據勞動部推估,在目前1,153萬就業人口中,

約231萬人受照顧責任影響,也就是有五分之一的上班族會踩到「長照地雷」,每年因照顧「減少工時、請假或彈性調整」約17.8萬人,因照顧「離職」約13.3萬人,離職返家照顧者再就業困難,在老年後成為貧窮人口的風險極高。    近年來,每年發生約十多起照顧者自戕或與被照顧者同歸於盡的「照顧悲劇」,凸顯家庭無力獨自承擔照顧責任的事實。本會自1996年成立以來,即不斷倡議「國家應建立多元、普及的公共照顧服務體系,保障國民選擇照顧安排的權利,減少被迫成為家庭照顧者的情況;對於自願成為照顧者,給予足夠的支持性服務,減輕家庭照顧負荷。」    然而在臺灣,幾乎每個家庭都是碰到了家人倒下的那一刻,才手忙腳亂

地尋找資源,臺灣長照有四少:資源少、訊息少、準備少、溝通少。期待長照2.0加速整體長照資源的建置,但另一方面,民眾也必須與時俱進,對於長期照顧有更多認識與理解,這也是本會積極推動「全民長照教育」、「長照預備課」、「家庭照顧協議」的目的。    很高興在「長期照顧服務法」上路後,有法律專家完整撰書,從政府、長照服務提供者(包括經營者與從業人員)、長照服務使用者等不同角色,剖析其中的權利與責任。其中也有作者百羽律師及榮海律師的獨見之處,例如提醒長照服務有其特殊之職業倫理,有別於一般之私法契約,也不完全適用消保法,可概稱之為「最大愛心契約」。另也促使大家思考「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利益權衡標準為何?」

就一個本質上近似職場照顧專業的工作,既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性,但又有涉入家庭私領域與撫養責任的特質,如何合理定義,才能兼顧照顧者的勞動基本權?家庭照顧作為一種「愛的勞動」,確實有其雙元性的兩難。    本書第四篇也羅列不少民眾在實際生活中會碰到的長照法律案例,包括失智症長輩的「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長照機構疏失的爭訟、家屬的照顧責任或支出分擔、聘僱外勞的法律問題等。本會自2015年起在衛生福利部支持下設置全國0800-507272家庭照顧者關懷專線,提供各項長照諮詢服務,其中也發現有關長照的爭議事件愈來愈多。其實,不論是國家或個人、服務提供者或使用者、家庭照顧者或被照顧者,都需要有更多法律

的認識與理解,俾長照制度更完善地運作。期待本書可以成為您家的長照法律寶典。 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秘書長 陳景寧 2017年6月 呂序 年輕人投入長照事業的意義   105年年初我與百羽律師接了一個很特別的案例:年齡70多歲的張女士來事務所委託,張女士受高齡81歲的梁先生委託照顧其高齡101歲的母親,而梁先生隨即在數天後往生。然而,紛爭的問題是:梁先生在其往生前一年內,與50多歲的林女士結婚,另梁先生的原配許女士往生後,許女士之家人對梁先生與林女士再婚之事,很不諒解,而不再過問101歲梁老太太的事務。隨後林女士主動聲請監護宣告,老太太因年紀大了,意思表達有困難,法院卻僅依形式上之親

屬關係,指定與梁先生結婚未滿一年的媳婦林女士為監護人。林女士以梁先生之配偶即「唯一合法繼承人」之身分,和張女士的意見不同而有所爭執。    這一堆「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80歲的梁先生再婚、80歲的如何照顧101歲的事務?結婚不到一年的林女士是否會真心照顧101歲的「婆婆」?「近鄰」張女士與遠住加拿大的「唯一合法繼承人」間誰有照顧梁老太太的權利與義務?男人80歲了,適合再婚嗎?再加上,有一家老人照護機構以「法律文件尚不足」等問題為由,遲未退還梁先生所繳納的「押租金」650萬元,此650萬元是梁先生書面交待取回來作為梁老太太的扶養基金,這一些「複雜的法律問題」還來不及由「法院作出決定」前,

102歲的梁老太太已經在林女士的「照顧下」往生,無人能判斷這中間有無「道德危險」?    我很佩服張女士對梁老太太的關心,在「法律方面」張女士比林女士弱的情形下,張女士仍然以具體行動關照梁老太太,這期間張女士自己的丈夫也往生了,張女士忍著悲傷處理自家高齡80歲的夫婿的身後事,還要堅強履行夫婿老同學梁先生委託張女士照顧老母親的承諾,心理素質實在堅韌。    這一切一切,我與百羽律師看在心裡,內心觸動,深感「老年時代與問題」的嚴重。時,百羽即建議我:既然長照這方面的法律目前尚未臻成熟,仍屬於一個荒漠地帶,何不來好好的研究一下呢?我說:那你就好好的幹吧!因此,始有了本書之撰寫。以此書紀念梁老太太

,並向張女士致敬。    律師執業凡三十餘載,深有所感,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有賴於人的執行,同樣地,執行發現問題,也會反過來影響法律的修改,法與人,其實是密不可分的一體兩面關係,推行法治的成敗,關鍵還是在人! 百羽律師,其用功之勤與才思之敏,乃我在少壯一輩的律師中所極為少見的,本書之成,端賴百羽律師。    時代在變,當「社會瀑差價值」之差距變小時,年輕一代已較不容易賺到財富,年輕人如能適時投入「老人照護事業」,或較有機會從「已經賺到財富的上一代」手中合法賺錢過來,所以,我鼓勵年輕人趕快行動投入長照事業!    「長照事業」有狹義及廣義,如為廣義,本書之作也算是「長照事

業」的一環,百羽律師已經行動了,本書作為臺灣第一本針對長照領域相關法律的論著,謹以此序為記。 呂榮海 2017年6月於臺灣鵝湖書院 俞序 破除長照的迷思   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故俗之所貴,主之所賤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惡乖迕,而欲國富法立,不可得也。方今之務,莫若使民務農而已矣。欲民務農,在於貴粟;貴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為賞罰。/晁錯《論貴粟疏》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到來,長照已經變成一個新興的議題。但是,我們在談到長照問題之前,要先有個基本認知,什麼樣的人有長照的需求?是「失能」的人,而「老年人」沒必要與「失能」劃上等號!這也是一般

人對於長照的迷思。事實上,只要平日就有健康的生活、飲食習慣,具備基本的保健常識,保持正向的心情,想要健康快樂的終老,並不是一個遙不可及的夢想。    但是在臺灣,不只是高齡人口有因失能而產生的長照需求,甚至是一些根本還不到老年的中壯年人士,因為不良的飲食習慣與保健常識的缺乏,使得失能提前發生!    「醫食同源」的觀念是很重要的!然而,國人伴隨著保健常識之不足,及所謂的「台灣美食文化」,平常不知道吃進去多少不健康的油品與高GI值的食物或精製糖,而過度碳水化合物的飲食習慣,也造成身體容易發生狀況,也因此長照問題在臺灣尤為明顯,甚至目前已經成為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    長照是一個對「失能」

問題的後端處置方式,但在問題解決的前端處置方式上,還是有賴國人普遍建立良好的生活、飲食習慣與正確的保健常識,在「失能」問題發生前就加以防免,方為治本之道。    就此,在政策上為了觀光考量,而過度行銷的高油、高鹽、高糖以及各種食品添加物的所謂「臺灣美食文化」,應適度的調整,而著重在宣傳「真正的美食文化」。真正的美食文化,並非指加一堆調味料,遮掩住食物原味,而嚐起來只有調味料味道的食物,而應是以食物的原味為基準,藉烹調手段提引食物的美味。    在振興觀光與國人健康兩者間,政府應妥適衡量,否則長期的錯誤飲食觀念,毋寧是一種慢性中毒,因此導致失能狀況提早發生的人口增多,對於長照資源的耗損亦是一

種隱憂。    既然「長照人口」與「失能人口」是正相關的,那解決長照關鍵問題的正本清源之道,就不是在於蠟燭兩頭燒的去籌措長照財源,而是應往減少失能人口的方向著手,建立國人的良好飲食習慣與正確的保健常識,實是刻不容緩!    漢代名臣晁錯就認為:「俗之所貴,主之所賤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惡乖迕,而欲國富法立,不可得也」。當政策及法律制訂的方向,與民間實際的情況背道而馳的時候,欲國富法立,就是件不可能的事情!    以長遠眼光來看,要解決長照問題,關鍵在於舒緩「失能人口」,但是,政策上強力行銷「臺灣美食文化」,卻不行銷「真正的美食文化」、不重視食安問題及「醫食同源」、不思建立

國人良好飲食習慣與保健常識,反捨本逐末,將問題聚焦在長照財源的籌措上,不去重視前端的舒緩失能人口問題,只重視後端的增加長照財源問題!    同樣是治水,大禹選擇疏導的方式而成功;鯀卻選擇設置河堤,結果洪水卻越淹越高,鯀治水將近十年終於還是宣告失敗。設若「失能人口」比率不斷增加,超過長照財源籌措的速度,則長照財源加速耗損,到最後,長照可能瀕臨破產!    之所以萌生寫這本書的初衷,也與我的父親有關。家父多年前即被自身不正確的飲食習慣,及欠缺基本的保健常識所害,而成為長照使用者。諸位家人只能不斷的輪流請假以行照顧之責,家母更因而被迫提前退休在家自行照顧,只是照顧的身心壓力實在太大,只能再另外聘

請看護共同照顧,又更添經濟壓力,但還是只能苦撐下來,告訴自己要以正向的心態去面對。    是以,一個人有長照需求,全家人都會受影響。長照其實是一個社會結構性問題,也算是一種另類的「貧窮陷阱」(poverty trap)。通常在社會相對底層的人士,由於自身教育程度、生活環境、智識水準等問題,而較難建立正確的飲食習慣及保健常識,以致於較容易陷入長照困境,而一旦自己陷入長照困境,全家人亦隨之,在生理上、心理上、經濟上產生三重壓力,也因此「貧者益貧」,要突破階級固化更是難上加難,而階級間無法流動,人民看不到希望,就無法激發努力向上的動能,長此以往,國家必然衰敗!有識者見之,豈不痛哉!    這部長

照法雖然規定了數種長照服務的方式,一般民眾因經濟考量,還是多選擇聘僱個人看護者的方式,然而,立法趨勢卻是在於「長照法人化」,欲促進社區式、機構式的長照服務,達到振興長照產業的效果。而要構築健全長照服務體系,資金與人才的引入就很重要。    「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與民情相悖的政策或法律是不可能會成功的。今天政策上認為長照很重要,但在民間,長照人員的地位卻沒有相對的高度,這樣子要如何吸引優秀人才投入長照事業?優秀人才均無投入長照領域的意願,又要如何振興長照產業?至少,不創造誘因,只憑道德宣示性的法律規定,是不會有作用的。    「欲民務農,在於貴粟;貴粟之道,在

於使民以粟為賞罰」。要振興長照產業,就應先從提升長照的形象與地位開始,包括長照機構之品質、長照人員之素質,固需提供誘因以使企業資金導入,但同時又必須作好適當的控管,政府不應使「長照法人」成為社會階級間的壁壘,變成有錢人的專利。    構築一個健全的長照體系,要先有個認知前提,就是「社會連帶」(social solidarity)的概念,社會的每個構成員都是一個整體的部分,彼此間應相互協助,以有餘而補不足,「量能負擔」就是個「社會連帶」的具體實踐方法,有錢人跟窮人使用相同「長照法人」服務的負擔程度,在理論上不應該是相同的,在執行上,尚有賴政府之智慧。    這部「長期照顧服務法」在施行前,長

照議題在國內,已有許多學者專家從社會福利、醫療、保險,到財政等各方面做了深入研究,惟筆者人微言輕且能力不足,只能量力而為,專注在長照議題的法律領域,從而與榮海律師合作,盡力將長照所涉諸多法律進行統整,從公法面向到契約法、勞動法領域,予以體系化、概念化、理論化,將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逐一點出;另分別從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的不同角度進行解析,在扮演這兩種截然不同的角色當中,各應注意些什麼?    為了易讀性考量,本書使用淺顯易懂文字,深入淺出,並結合實際案例,希望使一般民眾觀之,也能建立有關長照領域的基礎法律常識;以期本書能夠有機會成為一本長照法的白話文教科書,以為長照議題略盡棉薄之力。惟筆

者才疏學淺,學植未深,粗疏錯漏之處在所難免,尚祈各界先進不吝指正是幸。    最後,將本書獻予我的祖父俞繼樾(祖庭)先生!以97歲高齡在參加師生會前夕,於睡夢中仙遊。我的祖父向以老驥伏櫪自許,老當益壯,甚少看醫生,在在證明高齡不等於失能,沒有失能就不需要消耗長照資源,苟政府能重視「醫食同源」的概念,使國人普遍建立正確的飲食習慣及保健常識,有效舒緩「失能人口」,才是解決長照問題的根本之道! 俞百羽 2017年6月

時代變遷下社會住宅的新篇章— 以臺灣新北市青銀共居方案為例

為了解決中國信託人力資源服務網的問題,作者呂文馨 這樣論述:

鑑古觀今,我國自日據時期起即已存在居住問題,居住問題的展現於我國以青年世代與老年世代尤為明顯,高租金及高房價的現象壓縮到大專學生及青年人的居住選擇及生涯規劃的經濟能力,青年發展因而受到限縮;而已屬高齡社會的臺灣也正面臨著獨居老人、老人空巢及孤獨死等議題。在青年世代與老人世代的居住問題的解決上,國外已先於我國產生「青銀共居模式」數年,在各國的模式發展之中,我們得以望見不同的解決途徑,而國內學術界尚未針對青銀共居模式進行討論。我國新北市根據現有社會住宅資源發展出在地的「青銀共居」住宅模式,似乎成為解決兩個不同世代需求與追求世代共融的可行方案,探究此方案的發展性即為本研究之目的。本研究立基於質性研

究,以參與式觀察及深入訪談法,結合三角交叉分析個體的主觀經驗(包含方案的居住者、辦理的地方政府及執行的承辦單位),作為方案調整的依據;以方案評估進行方案的經費預算與成效的檢視。於研究發現一章除申請者的背景分析,浮現五個主題:一、多元的居住需求、複數的申請原因;二、最大的挑戰—居住者衝突的顯現;三、多樣形式的青銀共居模式安排;四、社造活動的正與反;五、主辦方與承辦方對青銀共居方案執行之影響。新北市運用社會住宅的「青銀共居」居住模式牽涉我國居住正義之議題,在我國社會福利政策六大項目中,可歸屬於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之項目中,同時因應不同的申請者,也可能出現福利服務的需求。是以,最後一章研究者以三大方向

為主軸:社會層面、政策層面、未來建議,以研究發現的回顧和提出建議的方式來展望我國青銀共居模式的未來發展。最後以結語—如何看待我國青銀共居模式,供共居模式尚未發展成熟的我國作為參考,並提出本研究之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建議,望我國居住型態愈臻穩定。透過政府所推行之居住模式達到示範作用,意味著產生普及性的影響。近三年隨著新北市青銀共居模式的推行,已有其他縣市政府及民間組織因地制宜進行改良、參考相關經驗,長遠發展可望拓展我國居住模式,期望我國於不遠的未來即得從青銀共居公共住宅發展至青銀共居自住宅,促使戰後嬰兒潮持有房產的長者使用其空屋的可能性,有效利用可居住空間,希冀研究結果能推進長者及青年更多元的居住

選擇,並供我國相關單位進行參考,使「居住」的多元需求以多元的居住模式作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