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洗錢防制專區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陳彥良所指導 黃建智的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2021),提出中國信託洗錢防制專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契約、受任人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洪令家所指導 杜鈞煒的 我國金融監理沙盒檢討-從移工沙盒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2021),提出因為有 金融監理沙盒、移工小額匯兌沙盒、匯兌、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銀行法第 29 條、洗錢防制法、落地機制、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國信託洗錢防制專區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國信託洗錢防制專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為了解決中國信託洗錢防制專區的問題,作者黃建智 這樣論述:

2022年歷經COVID-19疫情籠罩全球已近3年,對於社會、經濟帶來衝擊,造成諸多產業、供應鏈遭受破壞,產生百業待興之局勢,此時則需仰賴高度且專業之資本投入,以精準的投資模式,使資金與需求能夠準確媒合,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即有此種特性,因此扮演著資本市場新秩序之關鍵角色,而私募股權基金欲茁壯成長,健全之法制乃根本要務,於立法設計上,應抱持興利防弊同時兼顧之思維,其中,經營與所有分離產生之代理成本(Agency Costs)問題,即如何要求經營者們善盡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y),此尤應正視,以免導致市場投資意願降低、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止步之弊端

。本文以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型態上最常見之有限合夥制作為研究對象,本論文共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範圍、方法、論文架構,第二章先針對組織法層面,以有限合夥法受任人義務進行研究,介紹美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規範之內容,以及相關案例,進而分析討論我國現行法下有限合夥中受任人義務之定位是否妥當,如果要真正落實其人合性,應有何種新樣貌。第三章介紹私募股權基金之定義、運作模式、具備之優勢與隱憂,在監理法制部分介紹美國、歐盟、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國相關制度,第四章進一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之問題深入探討,從私募股權基金內部有限合夥契約出發、組織法規如何管制、比較法上特別規範的情形,以及我國現階段的

問題,第五章則提出改善之處,以契約條款、法制建構為主軸,於前者,本文參考美國學理、實務界之建議,提供針對各契約條款可改善之方向,同時亦提出其他非法制層面之機制作為參考;後者,本文分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主體、行為態樣、防範程序等作為建構基礎,並歸納比較法制上之借鑑,提出未來完善我國立法之建議。結論上,第一層面作為組織法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之管制,本文提出未來應有之立法樣貌,第二層面,對於私募股權基金之領域,如何透過法制與非法制機制加以健全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環境,以供我國未來思考。

我國金融監理沙盒檢討-從移工沙盒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為了解決中國信託洗錢防制專區的問題,作者杜鈞煒 這樣論述:

面對金融科技蓬勃的發展,我國主管機關參考國外監理法制推出監理沙盒作為應對,新增訂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用以宣示我國發展金融科技之決心。金融監理沙盒係為解決新創金融科技與現有法規衝突之問題,我國在制定該制度後看似已建構對新創友善之環境,監理沙盒應作為創新實驗之加速器及非金融機構進入金融業之敲門磚,但就實務運行近四年以來僅有九件實驗案,成功落地者皆有展延實驗期,凸顯我國主管機關在沙盒准入及離開採取保守態度,與我國專法訂定之初衷背道而馳。 移工小額匯兌沙盒的落地,為我國監理沙盒施行以來實驗最久,修法規模最大的實驗案,觀察其實驗歷程,可知我國匯兌法制在以往非常嚴格,阻絕了非金融機構承作

匯兌之可能,雖然嚴格限制乃有助於防制跨國洗錢,然而在金融科技的發展下,匯兌業務不再僅有銀行有能力承作,因此移工小額匯兌實驗除了達成普惠金融的目的外,也嘗試打破傳統匯兌的框架,新修正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即鬆綁匯兌承作的限制,為我國跨國匯款提供更多選擇。 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法條授權固然重要,但主管機關之態度亦會左右金融科技發展之成敗,本文藉由觀察移工小額匯兌沙盒之實驗及修法歷程,包括新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對於匯兌之評析,進而探討我國金融監理沙盒,除介紹我國及外國法之異同外,最後檢討我國制度之缺失,並提出建議,以期能作為主管機關未來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金融監理沙盒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