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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作權登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承慶寫的 當文創遇上法律:從匠人到企業 和林洲富的 實用非訟事件法(1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暂停软件著作权登记新游戏将暂时 ... - 紫牛新闻也說明:近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发布消息称,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自2022年11月28日起暂停接收软件著作权(以下简称“软著”)登记邮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典藏藝術家庭 和五南所出版 。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葉德輝所指導 范文豪的 著作權登記制度之研究 (2016),提出中國著作權登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著作權登記、法律推定、表面證據、公示原則、公信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宋皇志所指導 廖蘊瑋的 遊戲產業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遊戲產業、電子遊戲、智慧財產權、專利權、著作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國著作權登記的解答。

最後網站著作权登记系统自然人实名认证操作指南 - 知服服則補充:2020年8月31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系统完成升级,著作权人在申请软件著作权前必须先通过实名认证,自然人进行实名认证的详细操作指南。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國著作權登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當文創遇上法律:從匠人到企業

為了解決中國著作權登記的問題,作者劉承慶 這樣論述:

詹馥華(百萬暢銷小說家) / 專文推薦 專業律師團隊 × 藝術傳媒第一品牌   敬業、專注,滿懷熱忱,   「匠人精神」訴求完美,並以此成就自我,   正是文創工作的核心價值;   當個人事業尋求轉型、提升並擴大格局,   想要智慧財產永續經營,   開公司就成了文創工作者的絕佳首選,   不可不知的法規、重要概念與程序,盡在本書!   「文創業者的主要產出是智慧財產權,公司因為具備法人地位,可以取代創作者成為文創智財權的權利人,使得IP可以集中有效管理、運用。因此,開公司非常適合作為文創業者從職人、匠人轉型為企業家的第一步。」   劉承慶律師依序由「創意開業」、「智財維護」以及「疫

情時期」等三大面向之下,最需要注意的20個重點,並附錄2021最新發布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提供藝文產業工作者從創作、創業到經營管理,簡潔流暢且實用的指引。 各界好評   王騰崇(策展人/導演/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文創產業人!你如果還困頓得找不到走進商業永續經營的門路?劉承慶律師的這本書,直接是一本清晰的門路指南。   江雅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身兼電影製作人與執業律師的雙重身分,作者劉承慶律師就是「文創遇上法律」的最佳代言人。從開公司到智財權,文創工作者遇到的法律問題,都可以在這本法律寶典中得到解答。   李東明(中國科技大學室內設計系

副教授兼系主任)∣「創業維艱、守成不易。」劉承慶律師深入淺出地分享了文創之路上各階段所需的種種知識,實用的好書值得推薦。   林正盛(電影導演)∣我作為一個導演,拍了5、6部電影後,2002年才跟幾個電影工作伙伴,一起成立公司。當時我們對成立公司完全沒概念,能參考的都是生硬法律文字,真是難以讀懂,當時如果《當文創遇上法律:從匠人到企業》這本書出版了,一定讓我們很快就能使公司上軌道。本書作者劉承慶身為專業法律人,且又熱愛電影,甚至不務正業斜槓人生從事電影製作工作,更用他有溫度的文字,寫出這本堪稱文創工作者成立公司最需要的工具書。   張瑞星(南臺科技大學商管學院院長)∣承慶是親身從律師跨入文

創領域的實踐典範,他以自身的法律專業融合文創的從業經驗,自能透過本書提供文創業在創業過程及智財管理上解決痛點的良方。   游惠貞(策展、版權經紀)∣在影視創意圈裡,承慶律師是個獨特的「存在」,他是大家天南地北聊完後,需要落實構想時第一個想到的人。所謂隔行如隔山,承慶律師就是那座山,是分隔創作者與「企業」的中介,不過他應該更習慣被當作是「靠山」,遇到與實質經營有關的疑難雜症,我們與其說是去請教他,更常做的是直接把難題丟給他!恭喜他出書,日後當影視創意圈「推坑」他時,這本書當可做為創意人進入產業的入門基本功。   詹馥華(《一杯熱奶茶的等待》原著作者/電影編導)∣我不是因為劉律師是律師才信任他

,我是因為律師是劉律師所以信任他。   蔡志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副校長)∣想創業的人都需要讀的一本書,想拿腦袋裡的創意創業的文創工作者更是非讀不可!   (以下推薦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著作權登記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國著作權登記的問題,作者范文豪 這樣論述:

由於創作保護主義,登記並非取得著作權的要件。然而,登記是一個表彰權利變動的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的制度。所以,世界上許多國家採取登記具表面證據效果或推定效制度以保護權利人和保障交易安全。 在1985年以前,著作權法採註冊保護主義。在1985年以後因為採取創作保護主義,所以雖然保留登記制度,但是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實益。我國在1992年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目前僅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3條的質權登記。因為其適用的對象過於侷限,實際上,質權登記並不堪實務所用。 近年來,一直有要求回復著作權登記的呼籲,但是行政主管機關﹝即智慧財產局﹞在許多反對聲中放棄回復著作權登記的念頭。反對登記制度的理由包

括貫徹創作保護主義、登記成本過高等。 在中國大陸、日本與美國,著作權登記是一個行之有年的制度,並累積大量的實務經驗,值得我國借鏡。另外,學者也有支持著作權登記的意見。本文試圖藉由參考外國法制及學者意見,探討著作權登記在我國的必要性以及其法律效果。 從保護交易安全與第三人利益的觀點來看,著作權登記在我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而問題在於著作權經登記後應該賦予如何的法律效果,此為權利人之所以爭執的關鍵。本文建議著作權登記證書應為「表面證據」,以避免曲解創作保護主義的意旨。

實用非訟事件法(13版)

為了解決中國著作權登記的問題,作者林洲富 這樣論述:

  非訟事件乃國家為保護人民私法之權益,干預私權關係之創設、變更、消滅而為必要之預防,以免日後發生危害者。非訟事件不限於非訟事件法所規定之範圍,因非訟事件涵蓋範圍甚廣,依據其涵蓋之事件而分,有廣義、狹義及最狹義之分。廣義之非訟事件,應包括行政機關處理有關私權之非訟事件。而狹義之非訟事件則指法院處理無爭訟性質之事件,其適用之法律,包括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提存法及公證法等。依據非訟事件法之分類,分為民事非訟事件及商事非訟事件。

遊戲產業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研究

為了解決中國著作權登記的問題,作者廖蘊瑋 這樣論述: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與科技的進步,以家用電視遊戲機、個人電腦遊戲、線上遊戲、手機遊戲等為主之遊戲產業亦蓬勃發展,電子遊戲結合數位、網路與社交,更逐漸成為現代人生活娛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論國內外之遊戲業者,皆爭相開發新款遊戲欲搶攻遊戲消費市場,因此如何保護遊戲業者投入大量資源與成本開發的電子遊戲、如何藉由智慧財產權保護電子遊戲的內容物,並避免他人抄襲、重製等等搭便車之行為,對於遊戲業者而言即屬重要。 台灣的遊戲業者大致分為大型遊戲公司及小型獨立遊戲工作室,然而因資源相對不足、自行研發成本高,起初大型遊戲公司多以代理國外之電子遊戲為主。而近幾年來隨著大型遊戲公司轉向自行開發遊戲,以及

個人或小型團隊為主的獨立遊戲工作室之興起,點亮了台灣遊戲產業未來的曙光。因此如何以智慧財產權制度充分保護我國國內開發之電子遊戲,對台灣遊戲產業之發展即越趨重要。我國法院早期關於電子遊戲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案件多為盜版光碟,而隨著電子遊戲技術之變遷與時代的演進,以架設遊戲外掛程式、私人遊戲伺服器等等侵權爭議亦逐漸增加,然而至今我國法院實務中有關電子遊戲智慧財產保護與侵權判斷標準不明確、亦未建立完善機制,不利於我國遊戲產業之發展。 因此本文歸納出電子遊戲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侵權相關議題,並以2016年全球前兩大遊戲產值國—美國與中國大陸之法院實務見解為主軸,比較台灣法院對於電子遊戲相關案例之見解,

藉以提供台灣法院及遊戲產業實務對電子遊戲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未來方向。 關於產業面之分析,本文先於第二章論述電子遊戲產業本身,包括電子遊戲之定義、電子遊戲之種類、全球遊戲產業之發展概況及台灣遊戲產業之概況與未來發展。而關於智慧財產法律層面之分析,本文於第三章、第四章則以專利權及著作權為討論核心。第三章關於專利權之保護,本文將比較我國、美國及中國大陸法院關於電子遊戲專利權適格性及專利侵權行為之見解,包括電腦程式之專利適格性、遊戲商業方法之專利適格性、遊戲玩法或遊戲規則之專利適格性,並分析電子遊戲設計專利之專利適格性及侵權判斷。而第四章關於著作權之爭議,本文將比較我國、美國及中國大陸法院關於電子

遊戲中各類型著作權之適格性爭議,包括電子遊戲之整體、執行電子遊戲之電腦程式語言、遊戲名稱、角色人物名稱、角色人物對話、遊戲玩法或遊戲規則、虛擬遊戲角色人物、遊戲中的美術元件、背景音樂等,並探討近年來電子遊戲著作權之侵權爭議,包括玩家行為、外掛程式、私自架設伺服器、遊戲畫面之截圖、遊戲攻略、遊戲直播、遊戲之改作等等,以及與合理使用制度間之關聯。 希冀藉由本文歸納之研究結果與淺見,能提供我國法院及遊戲產業實務關於電子遊戲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參考,進而使台灣更重視遊戲產業之智慧財產權法律與佈局,從而引領台灣的遊戲產業走向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