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資安mdr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馮震宇所指導 林盈君的 高風險醫療器材上市後監管之研究 - 以歐盟PIP矽膠乳房植體案為例 (2018),提出中華資安mdr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器材法規、上市後監管、醫療器材規則、醫療器材指令、高風險醫療器材、公告機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華資安mdr,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高風險醫療器材上市後監管之研究 - 以歐盟PIP矽膠乳房植體案為例

為了解決中華資安mdr的問題,作者林盈君 這樣論述:

  因歐盟體制與其法規發展背景的特殊性,歐盟醫療器材管制架構與其他地區之國家不同;風險較高之醫材產品於進入歐盟市場前須接受「公告機構」對產品執行歐盟符合性評鑑並授與 CE 認證,且產品上市後製造商須定期接受公告機構稽核,因此公告機構在歐盟醫材管制中佔有關鍵性功能;惟因公告機構多為民營企業,其責任義務與範圍受有諸多爭議。對於高風險醫療器材而言,上市後之監督管理至關重要,蓋多數高風險醫療器材為植入式器材,相較於其他種類醫材,植入式醫療器材本質上非常難做到從上市前的試驗完全預知產品植入人體十數年後的使用狀況與影響,需仰賴產品上市後的持續監督追蹤與不良反應通報以保護患者健康安全。  2010 年法國

Poly Implant Prothèse 公司被揭露以填充床墊的廉價工業矽膠取代應以醫療級矽膠製成之乳房植體,乳房填充植體在歐盟被列為第三類最高風險醫療器材,須有公告機構執行符合性評鑑,然而 PIP 公司卻以欺瞞、製造假文件的方式矇騙公告機構,使得數十萬患者受害。本事件顯示原本管理歐盟醫療器材之「第 93/42 號醫療器材指令」有多處規範漏洞與模糊處,其中對公告機構的責任義務範圍的不明確導致 PIP 事件發生並使得受害者求償困難,此即歐盟法院 Schmitt v TÜV Rheinland 案的背景,後促成歐盟「第 2017/745 號醫療器材規則」的修法推動。  本論文詳細介紹歐盟醫療器

材法規順應單一內部市場發展之背景與沿革,並詳細研究 PIP 事件始末、比較新、舊法規範高風險醫療器材上市後監管之差異,再以美國高風險醫療器材上市後監管體制為參照,最後介紹我國醫材管理體制並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