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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林明鏘所指導 巫念衡的 就源扣繳所得稅及其相關法律爭議之研究──兼論所得稅法之修正建議 (2017),提出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滯納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就源扣繳、扣(免)繳憑單、即時徵繳、扣繳義務人、賠繳責任、滯納金、稅捐處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哲學研究所 李瑞全所指導 林伯殷的 論全民健康保險政策參與權 (2013),提出因為有 全民健保、社會公義、政策參與、儒家、丹尼爾斯的重點而找出了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滯納金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滯納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憲法爭點地圖

為了解決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滯納金的問題,作者甘興霸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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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源扣繳所得稅及其相關法律爭議之研究──兼論所得稅法之修正建議

為了解決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滯納金的問題,作者巫念衡 這樣論述:

就源扣繳雖然已根深蒂固於各國所得稅制度之中,甚至被譽為現代所得稅制度之「基石」,司法院釋字第673號也認為扣繳制度並未違憲,惟在我國法上,不但應扣繳所得之範圍十分廣泛,幾乎涵蓋大部分類型之所得(多數國家僅有少部分類型之所得,例如薪資、利息或境外居住者之所得必須扣繳),且又採行稅款扣繳與憑單申報併行制度,導致扣繳義務人所負擔之義務,遠較其他國家為重。抑且,扣繳義務人雖係無償之行政助手,但其如違反扣繳義務,除須負擔賠繳責任外,尚可能受到漏稅罰之裁處。就此以言,現行所得稅扣繳制度是否全無檢討改進之空間(例如:給予扣繳義務人補償),俾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容有商榷之餘地。再者,所得稅法第8

9條第1項第1、2款以「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是否妥適,在學說與實務上存在重大爭議。對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3號雖認為其合憲,但該解釋係以比例原則進行審查,對於平等原則則隻字未提。是以,扣繳義務人將來可否聲請補充解釋,請求司法院大法官依平等原則宣告上揭條文違憲,亦值探討。除此之外,所得稅法針對扣繳以及申報、填發義務之違反,設有諸多不同類型的法律效果,包含:賠繳責任、滯納金與稅捐處罰。其中,稅捐處罰又可涵蓋行政秩序罰(行為罰與漏稅罰)、行政刑罰與懲戒罰。然則,扣繳義務性質上屬於單純之行為義務,故現行條文對於扣繳義務人處以沒有最高金額上限的滯納金(最高

為應納未納金額15%)與漏稅罰(最高為應扣未扣稅額3倍),顯然過苛,不符合比例原則,應予修正改進。

論全民健康保險政策參與權

為了解決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滯納金的問題,作者林伯殷 這樣論述:

台灣全民健康保險政策的規劃與執行,是由菁英領導逐漸轉向至多元的參與,與台灣民主化進程有密切的關聯,也就是政策推行時必須面對更多意見的粹練。本文旨從接受健康照護的權利及社會公義的面向論述全民健康保險政策參與權,期能建構合宜的政策參與原則及程序,以促進健保資源的公平分配。全民健保政策面臨著資源有限、需求無限的困境,加上政策參與之不足,極易造成健保資源分配不公的現象。本文藉諾門•丹尼爾斯(Norman Daniels)提出之健康照護公義理論,結合,其列示十個健康照護改革基本公平性標記之一的「公共之可問責性」(public accountability),指出台灣全民健保政策參與在公開程序、公民參與

及公民自律等面向之不足,除需要改革健保制度外,同時,也需要從健康權及健康照護權等方向來補足政策參與之道德基礎,才能強化健保政策參與權之合理性。鑑於全民健康保險政策參與程序屬於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指稱之不完美程序公義(in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難以找到可以完全達成目標之程序,因此,對於政策參與之程序要有更具體的原則,在此前題下,本文依循公開程序、公民參與及公民自律等面向,建立健保政策參與之模式,並提出各面向需要遵守之原則及做法,期能為健保政策開闢更合理之參與途徑。除此,健保能否永續經營,還取決於是否具有相應之政策參與價值,本文提出代表傳統文化之儒

家人之為人,及代表個人權利之健康促進等二項概念,期能提升健保政策之社會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