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補繳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補充保費網路版申報系統】單元4-申報作業篇 - YouTube也說明:補充保費 #明細申報# 二代健保 #健保署 補充保險費 網路明細申報及列印系統之申報作業1.申報扣繳 補充保險費 0:39 a.注意事項2:15 b.兩種申報方式比較2:572.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林明鏘所指導 巫念衡的 就源扣繳所得稅及其相關法律爭議之研究──兼論所得稅法之修正建議 (2017),提出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補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就源扣繳、扣(免)繳憑單、即時徵繳、扣繳義務人、賠繳責任、滯納金、稅捐處罰。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林誠二所指導 陳佳秀的 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費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探討 (2009),提出因為有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請求權、消滅時效的重點而找出了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補繳的解答。

最後網站各類所得扣繳及補充保費規定 - 青誠會計師事務所則補充:二、 補充保險費(二代健保):. 由衛生署擬定,除了一般健保費之外,一般人會有的額外收入,包括超額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補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就源扣繳所得稅及其相關法律爭議之研究──兼論所得稅法之修正建議

為了解決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補繳的問題,作者巫念衡 這樣論述:

就源扣繳雖然已根深蒂固於各國所得稅制度之中,甚至被譽為現代所得稅制度之「基石」,司法院釋字第673號也認為扣繳制度並未違憲,惟在我國法上,不但應扣繳所得之範圍十分廣泛,幾乎涵蓋大部分類型之所得(多數國家僅有少部分類型之所得,例如薪資、利息或境外居住者之所得必須扣繳),且又採行稅款扣繳與憑單申報併行制度,導致扣繳義務人所負擔之義務,遠較其他國家為重。抑且,扣繳義務人雖係無償之行政助手,但其如違反扣繳義務,除須負擔賠繳責任外,尚可能受到漏稅罰之裁處。就此以言,現行所得稅扣繳制度是否全無檢討改進之空間(例如:給予扣繳義務人補償),俾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容有商榷之餘地。再者,所得稅法第8

9條第1項第1、2款以「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是否妥適,在學說與實務上存在重大爭議。對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3號雖認為其合憲,但該解釋係以比例原則進行審查,對於平等原則則隻字未提。是以,扣繳義務人將來可否聲請補充解釋,請求司法院大法官依平等原則宣告上揭條文違憲,亦值探討。除此之外,所得稅法針對扣繳以及申報、填發義務之違反,設有諸多不同類型的法律效果,包含:賠繳責任、滯納金與稅捐處罰。其中,稅捐處罰又可涵蓋行政秩序罰(行為罰與漏稅罰)、行政刑罰與懲戒罰。然則,扣繳義務性質上屬於單純之行為義務,故現行條文對於扣繳義務人處以沒有最高金額上限的滯納金(最高

為應納未納金額15%)與漏稅罰(最高為應扣未扣稅額3倍),顯然過苛,不符合比例原則,應予修正改進。

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費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探討

為了解決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補繳的問題,作者陳佳秀 這樣論述:

全民健康保險於民國84年3月開辦迄今已15年餘,依據健保法規定,被保險人應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繳交保險費,但實務上常遇到被保險人因未入保或是投保中斷等,造成保險費未繳納而被健保局要求補繳欠費。雖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明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然在許多判決中所積欠保險費不僅發生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更常是發生於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之前,因此無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適用甚明。故,法務部90年3月22日(90)法令字第008617號函釋相關疑義,是以系爭保險費之請求權時效,自應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但公法類推民法是否合宜、合法?該如何類推?消滅時效起算時點?類推民法第幾條?時效完成後之法律效果

?等等爭議題,在學說及實務上始終未有一致看法。本文主要係以傳統文獻探討法,以現行法令資料、行政機關暨法院相關實務見解和相關論文、著作為基礎,運用法學方法論上之歸納法分析整理,現行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用請求權的時效規範及問題;期能藉此有較為清晰與正確之闡述與理解,並展望未來修法之際得以有一套完整且切合實務面需求之時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