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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雇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鄭正一寫的 勞保實務教戰100% 和盧士音,李思的 這是一本勞社法解題書(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投保單位適用版也說明:二代健保 保險費=一般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 8. 投保金額x 一般費率x 負擔比率x ...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 險費之股利所得. (例:雇主、自營業主). 1. 2.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外事警察研究所 劉進福所指導 李佳萱的 論日本外籍照護移工之政策-與我國外籍家庭看護工政策之比較 (2019),提出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雇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全球照顧鏈、外籍家庭看護工、客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茂寅所指導 郭躍民的 論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關係 (2019),提出因為有 全民健保、二代健保、健保法、社會健康保險、保險關係、醫療需求照顧義務、相互扶助原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雇主的解答。

最後網站本校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說明會則補充:二代健保 -投保單位(雇主)保費計算.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所得類別50)-受雇員工投保. 金額總額)× 補充保費之費率(2%). ◇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雇主自行計算後按月繳納.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雇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保實務教戰100%

為了解決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雇主的問題,作者鄭正一 這樣論述:

  勞工保險條例、各項給付標準與請領手續複雜多端,常使得勞工在難以理解的情況下,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勞工保險的社會救濟功能從而大打折扣。本書作者教授勞工保險業務經驗豐富,以上課精闢的內容為基礎,將勞工保險法律規定分成六章,依序為:導論、勞工保險概論、勞工保險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業保險法,並蒐集大量實例深入解說,以淺顯文字配合完整的圖表、證明書、申請書、行政函釋,幫助讀者突破法條深奧的外殼,實地運用,爭取自身權益。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雇主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歐珀認為雇主與勞工不該酌收相同的保費,並質疑針對雇主與勞工皆收補充保費2%,不符合公平正義。

論日本外籍照護移工之政策-與我國外籍家庭看護工政策之比較

為了解決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雇主的問題,作者李佳萱 這樣論述:

由於人口平均壽命的延長、家庭結構的改變,以及女性正式參與勞動市場人口的比例增加,使得許多先進國家開始導入跨國女性照顧工作者,以解決家中照顧需求的問題。而這種「全球照顧鏈」的現象,在強調孝道文化的亞洲國家特別明顯,許多成年子女會僱用外籍照護移工來擔任孝親實作的代理人,或將家中長輩送往長照機構接受完善的照顧及陪伴。 首先,本文以日本的外籍照護移工制度,作為主要的研究對象,介紹四種引進制度的歷史脈絡、內涵,以及優缺點。其次,探討我國外籍照護移工的引進背景及政策內涵,並聚焦於人數最多的外籍家庭看護工。最後,將日本與我國的外籍照護移工制度,作多面向的比較及分析,並提出研究發現

及建議。 筆者從研究中發現,日本將外籍照護移工視為重要的照護人力資本,不但提供語言及照護訓練、讓他們享有與日本國民相同的勞動保障,還提供他們可以取得永久居留及與家人團聚的機會。反觀我國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制度,則是採取「客工」模式,不但欠缺語言及照護訓練、將他們排除在《勞動基準法》的保障之外,還剝奪他們可以取得永久居留及與家人團聚的機會。也由於我國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場域是在私人家戶中,相較於日本的外籍照護移工,更容易受到剝削及濫用。 因此,本文提出幾點建議,希望可以參考日本外籍照護移工制度的優點,作為我國政策改進的方針,以提升我國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勞動權益及保障,同時提高照

護工作的品質。

這是一本勞社法解題書(3版)

為了解決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雇主的問題,作者盧士音,李思 這樣論述:

  勞社法在專門法中相較於商事法、證交法等,甚至是智慧財產法,一直是個比較冷門的領域,國內勞社法相關的研究所甚少,有心鑽研勞動法的同學已算少數,而社會法更是獨特而冷僻的領域。然而,在筆者執業的過程中發現,勞動法規及勞資關係爭議是相當常遇到的案件類型,所以就算不是應付考試,把勞動法好好摸熟,對於未來從事法律相關工作也會有相當的助益。最重要的是,勞社法的範圍雖然較廣且雜,但因為每個概念的考點單純,所以其實準備起來比其他國考選考科目投資報酬率更高。   本書完整收錄近十年來各大研究所考題及公務人員考試題目,以考題為骨幹,建構勞社法重要考點架構,並補充相關函釋、判決、大法官解釋以

及各家學說,更將重要的新修法規時事改編為考題。這不僅是一本解題書,更能幫助考生們建立完整勞社法概念,就讓這一本勞社法解題書成為考生們準備研究所及國家考試時的「一本書」,讓你最快達到最高效益的學習效果。  

論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關係

為了解決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雇主的問題,作者郭躍民 這樣論述:

全民健保實施後不僅長期面臨財務虧損,也因設置健保署作為單一保險人、允許常住境外之國民參加保險、保險給付範圍之變動調整、保險費之計算與補助等受到質疑,本文為此將基於強調權利義務關係研究之法學觀點,就保險人與保險對象間之保險關係展開討論。此外,為能充分理解全民健保之制度內容,亦將對於作為社會健康保險制度原型之德國法定健康保險,及立法時主要參考之日本社會健康保險法制進行比較法研究,同時探究全民健保之憲法基礎與應具備之基本構造,以建構後續檢討保險關係主體與權利義務關係內容之原理論。 本文認為,基於憲法有關人格尊嚴之生活保障、社會國原則與生存權、健康權保障等規定,國家對於遭遇疾病、傷害、懷孕分娩

等生活事故之人民,應負有醫療需求之照顧義務,並以推行全民健保方式實踐,且依循自由權保障之理念,亦應尊重人民在保險關係中所具有之權利主體地位,並在憲法保障平等權之規定下,確保人民不得受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另者,在以保險原理作為運作基礎之同時,全民健保必須採行相互扶助原理與強制參加之制度設計,並課以雇主負擔部分保險費之義務,始能合於憲法要求之社會保險,亦可在立法者裁量後,決定由國家負擔部分財源。 健保法為整合原有各項社會保險制度之給付與追求專業、效率之目的,也受限於現實上不存在得以出任保險人之社會團體,乃在立法時設置行機關組織之健保署擔任單一保險人,雖因此具有相當之保險規模,亦有利於維持財政

安定,然對於保險費率與保險給付範圍不具決定權,卻導致經營成敗之權責不清,且與主管機關之衛福部難以區別,更容易受到國會與衛福部之不當干預。至於二代健保所設置之「健保會」,則受限於代表產生之方式不具正當性,無法藉此保障付費者之程序參與權。其次,健保法原則上以具有繼續性之生活居住事實,作為納入保險對象之標準,且要求外國人必須具有合法之居留資格始得參加保險,原則上固無不妥。然健保法依職業或身分區分被保險人,並提供不同比例之保險費補助,則非合理公平,另對於「眷屬」之規範不當,亦使得部分仰賴他人扶養以維持生計者,卻無法以眷屬身分投保,以及具有相當資力之無職業者,竟得以「眷屬」身分投保後負擔不相應之保險費,

亟待改正。此外,「投保單位」既是為協助保險人所設,自應定位為健保署之「履行輔助人」,並將履行義務時所生之不利效果,歸由健保署承擔。 保險關係應是基於健保署向保險對象製發保險憑證之行政處分而發生,畢竟強制參加也具有賦與人民請求納保之權利性格,故健保署對於投保申請所為之決定,將對於人民單方面發生法律效果,並因特別規定而得以溯及生效。又健保法未能明定保險給付之基準,造成參加者無從事先預測及自主規劃健康,爭議案件也無法有效解決,另對於適用事前審查之給付項目未設置及時之救濟程序,亦未能充分保障參加者之權利,惟允許保險對象併用保險醫療給付與自費醫療,則值得給予正面評價,但應注意維護保險對象之資訊權與

自主決定權。末在保險費方面,保險人應以健保法明定之方式追求財務均衡,不得透過借款以彌補虧損,且為遵循法律保留原則,除明定投保金額之採計與保險費率之上限外,亦應對於推估保險整體支出數額之方式加以規範。再者,現行有關投保金額之採計、依眷屬人數計收保險費、依保險對象之身分或職業給予不同比例之保險費補助,及就非在國內常住國人未按實際經濟能力計收保險費等,均違反「負擔公平性原理」,且二代健保實施「補充保費」制度後,仍留有未能將被保險人之全部所得與財產價值納入評價負擔保險費能力之問題,應予修正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