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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地理學系 李素馨所指導 蔡淑真的 論換位重置下的調適模式與創造性破壞:以屏東平原水分配為例 (2019),提出二林農會貸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分配、區域融合、屏東平原、仿生資本、再結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台灣史研究所 林英彥、薛化元所指導 周茂春的 日治時期台灣地權制度變遷之考察 (2013),提出因為有 地權制度、土地調查、土地登記、租佃制度、地權改革的重點而找出了 二林農會貸款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二林農會貸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換位重置下的調適模式與創造性破壞:以屏東平原水分配為例

為了解決二林農會貸款的問題,作者蔡淑真 這樣論述:

本研究立足於水的新區域與新自由化為視角,探討水分配的過程中,以區域融合為政策目標的理論觀點與經驗分析。本研究目的有四,包含一、梳理水分配的系譜與衝突問題的根源。二、以地方尺度的衝突案例歸納區域融合的問題。三、以理論觀點解釋分配與區域融合產生的新區域。四、從新區域發展過程中建構水分配的優化。取水空間成為政經交會的結點,以水分配的合理性為脈絡的系譜考究後發現,水分配歷經現代秩序及失序後,正處於全球分配的新秩序中,而台灣在水帳不明與管理失靈的雙重條件下提供仿生資本積累的環境;本研究基於分工而提出的「換位重置(Shift-Reset)」是主要命題,梳理分工的時空耦合以界定研究範圍;藉由地下根莖的概念

連結碎片與異質性是研究策略。取徑後結構主義對資本主義反思的思維為主要論述方法,以屏東平原上的地下水分區作為研究的主要空間範圍,並將時間範圍聚焦於1970年至今的水分配高張力時期,採用的研究方法包括個案研究法、次級文獻法、訪談法、田野考察、三角檢證等。五個研究個案發生水衝突的時間範圍從1973年到2017年,空間範圍分布在地下水分區內,行政範圍包括高雄市與屏東縣,分別是「新園鄉埋管補償」、「里港鄉封井斷電」、「大潮州人工湖」、「萬丹鄉凍弄井」、「美濃區反深水井」。經由五個地方個案的研究分析與討論後發現,屏東平原的水分配在近半世紀以來有劇烈的變遷,空間範圍由地面水擴大到地下水區,行政範圍也含括高雄

市與台南市,尤其在產業轉型中,水分配突顯出政治與經濟為了回應自身於全球分配的處境,所做出的調適模式與地方影響,同時有以下具體結果:一、換位重置的角色是隨新自由市場而動態展演,權益相關者服從指令,在分工過程自利。二、仿生資本藉由生物特質中的最低資源成本發展出:多權責尺度的分工、鑲嵌與滲透、調適與演進、優化期待的投資等方法。三、區域融合的目標,透過轄域、解域再結域的過程進行,但在對話空間仍存在異質性時,衝突將持續發生。四、新區域的自明形式是特殊的社會凝聚力,可有效抵抗仿生資本的轄域。五、仿生資本於區域融合過程中以「創造性破壞」與「破壞性創造」的交相作用,有效操作變革、創新、改善等有爭議的進步,指導

新區域邁向優化的迴路。六、市場代理是連結政治與經濟的重要機制,能用貨幣與契約進行空間再結域以及權力的再鞏固,執行優化迴路的整合。

日治時期台灣地權制度變遷之考察

為了解決二林農會貸款的問題,作者周茂春 這樣論述:

日人領台後,以母國利益為最高統治方針,積極從事殖民地治理,為獲取殖民地資源與利益,在台從事資本主義化經濟發展。領台之初,首先宣佈維持台人私有土地權利,承認原有交易舊慣,並以律令排除日本民事不動產法在台實施,建立私有地權制度。1898年9月,後藤開始進行土地調查事業,劃分公、私所有權;收買大租權,將複雜地權關係,轉變為單一性土地所有權,建立現代性地權制度,成果非常豐碩,對台灣發展甚具貢獻。1910年後開始辦理之林野調查事業,因未經詳細籌備規劃,加上經費人力不足,草率進行調查,致成果有限,由於林野調查時土地產權歸屬之查定不當,引發地權爭議,延續至今仍未解決。 1905年首創土地登記制,以

土地調查時申報手續及所製作之地籍圖冊,視同完成土地總登記程續,頒布「台灣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業主權、典權、胎權、贌耕權之得喪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此期屬強制登記時期。1922年受到內地延長主義統治方針影響,決定從1923年起,日本內地民法、不動產登記法在台實施,改採任意登記制,規定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只要當事人間書面契約簽定後,即生物權變動效力,但登記則可對抗第三人。另外,允准祭祀公業繼續存在,得為土地登記之主體,讓祭祀公業土地續存下來。 台灣總督府獎勵資本主義化經濟發展的結果,導致地權分配不均,形成小佃農大地主結構,租佃制度盛行,更由於租佃關係惡化,引發農民運動,要求

政府從事地權改革,但因受台共份子滲透,導致被嚴厲鎮壓,台灣農民運動因而終止。 1945年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台灣改由國民政府接收,接收時,保留土地私有制度,承認台人原有土地權利,但排除日人於外,將日人及官有土地,一律收歸國有。將土地登記制度加以變更,由任意登記制改為強制登記制。經土地清理之後,就著手租佃制度改善,實施三七五減租,保護佃農權利,將租佃關係徹底改良,然後再推行耕者有其田,扶持自耕農,對日人所留不良地權重新調整分配,戰後地權改革成功,具有時代重要意義,對台灣爾後發展有所貢獻。 本文以歷史研究法,透過對地權制度變遷之考察,探析台灣地權制度形成與變遷之要因,進而掌握日治時期地

權制度之主要面貌。研究發現整個制度之變遷,是緩慢逐漸進行,非遽然大改變;整個制度的變遷屬強制性,由台灣總督府主導推動,引進日本近代化地權概念與現代性民事法,對台灣舊地權制度進行改革,這種具現代化地權制度與法規,對當期經濟有所裨益,更對台灣百年來發展具深遠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