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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專欄-勞動教室—勞工「企業外調職」也說明:此種企業人事調職之種類,基本上可分為企業之內部調職(即同一法人格內部之人事異動)及企業外部之調職(即不同法人格間之人事異動)。企業內部之調職,勞工與雇主間之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蔡維音所指導 陳柔嘉的 論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之可行性 (2019),提出人事調動公告範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受僱醫師、醫師工時、醫師過勞與職業災害、勞動基準法、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三民主義研究所 陳希煌、周繼祥所指導 陳淳斌的 中國大陸農村村自治制度之研究(1978-1998):一個蘇南農村的個案研究 (1998),提出因為有 中國大陸、村民自治、大陸農村、農村改革的重點而找出了 人事調動公告範本的解答。

最後網站企業公告(年度人事升遷公告)-範本|員工升職通告|人事晉升則補充:當人員有升遷狀況時,公司能以公告進行正式的佈達,除了更顯正式外,也能統一讓相關係之部門、人員知曉調動狀況,並機動配合調整,公告後請人員在閱讀完公告後簽名,此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人事調動公告範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抄人Email:5句話抄完一篇Email,1分鐘培養你的英文抄能力【附贈抄好用全書英文Email電子檔】

為了解決人事調動公告範本的問題,作者王政憲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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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之可行性

為了解決人事調動公告範本的問題,作者陳柔嘉 這樣論述:

醫師於1998年遭當時的行政院勞委會(勞動部的前身)指定公告排除適用勞基法,惟醫師工時過長,導致過勞釀成職災之事件屢見媒體報導,先後有台南永康奇美醫院外科住院醫師蔡伯羌於手術室走廊昏倒、成大醫院實習醫師林彥廷猝死於宿舍、林口長庚醫院外科住院醫師張皓程於執行職務時頭部突然劇烈疼痛合併噁心嘔吐等;排除醫師適用勞基法不僅侵害醫師之勞動權,也減損全體國民長期的醫療品質。 醫師過勞與醫療糾紛案件時有所聞,使得醫師是否納入勞基法保障之討論聲浪四起,反對者多認為醫師為責任制及醫療照護之連續性;勞動部雖於2019年9月1日起開始將部份僱用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的適用,惟受僱主治醫師仍遭勞動部以主治醫師自主

性高、工作態樣多元適用勞基法尚有難行之處,因而不在勞基法之保護範圍內。因此,本文乃以受僱醫師為討論範圍(含受僱住院醫師及受僱主治醫師),探討受僱醫師適用勞基法之可行性。而受僱醫師是否可以納入勞基法的適用,首先,必須解決的爭議在於受僱醫師是否為勞基法中所稱的勞工,本文認為受僱醫師具有從屬性之特徵,除了公立醫院中具有公務員身分的公職醫師外,其餘受僱醫師與醫院之法律關係為勞動契約者,即為勞基法中所稱之勞工;其次,因為醫師工作上會有面臨緊急開刀、長時間手術之需求,醫療具有連續性亦為受僱醫師普遍遭反對適用勞基法之理由,本文從工時不可間斷性及職業特性觀察受僱醫師適用勞基法之可行性,並以機師及保全人員作為例

子。即使受僱醫師嚴峻的工時難以符合勞基法之規範,僅需將其納入勞基法保障後,以勞基法第84條之1作為基礎,由勞雇雙方另行議定工時、例假與休假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即可不必受到勞基法有關工作時間之限制,則受僱醫師適用勞基法並無窒礙難行之處。 若受僱醫師順利納入勞基法,亦可享有其他勞基法上之保障項目,如:解雇最後手段性、調職原則、離職違約金、退休金制度、加班費、職業災害補償等,均可大幅改善醫師的勞動權益。 衛福部於2017年公告「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以之作為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前的過渡手段;惟在住院醫師尚未正式納入勞基法之前,並未有勞基法第84條之1作為連結,衛

福部即試圖以行政指導之方式,拘束醫療機構之契約自由,其形式正當性與實質正當性有加以釐清之必要。主治醫師的部份缺乏類似之指引作為工時限制的參考基準,顯然係保護不足,於此部分,衛福部仍需為主治醫師建立一套工時指引,作為受僱主治醫師納入勞基法後之工時參酌基準。 最後,文末提出「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後所面臨之衝擊」之因應措施,本文嘗試建構一套「類似S型編班」之住院醫師夜間值班床數分配規則,以期使每位住院醫師照顧的病患病情難易度盡量均質,希冀可以作為未來全體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之立法參酌;至於人力缺口的部分,本文認為在科技進步的浪潮下,或許可用AI取代受僱醫師之行政庶務工作,讓受僱醫師可以全心全意

將心思放在照顧病人身上。

中國大陸農村村自治制度之研究(1978-1998):一個蘇南農村的個案研究

為了解決人事調動公告範本的問題,作者陳淳斌 這樣論述:

村民自治制度可說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一部份,而社會主義民主的特點在於經濟上主張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在政治上根本否定西方資本主義民主的議會制、多黨制、分權制和形式上規定的公民個人權利;例如:以自由、平等、個性解放、主權在民等理念為主的個人主義價值觀。就馬列主義的觀點而言,資本主義的民主是有階級性的,它是同生產資料的佔有和政治上的統治聯繫在一起,所以只能為一部份人所享受,因此,民主、自由和人權都是資本主義社會的產物,都是資產階級享受的特權。所以,馬列主義者主張集體自由、階級自由和社會自由,批判資本主義民主所主張的個人自由。村民委員會雖然是群眾性的基層組織,但從制度運作的角度來看,其範圍仍不能脫離所謂「

四項基本原則」。也就是說,村民自治仍然必須堅持:黨的領導、社會主義方向、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且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和黨中央保持一致的作法。這四項基本原則,不僅提供了民主改革的正當性理論架構,而且是實現四個現代化的必要保証。 大陸農村村民自治的形成背景,主要是國家為因應八十年代在農村所推行的重大經濟改革一家庭聯產承包制以來,逐漸在農村產生的一連串的政治、社會、經濟變化所採取的一種回應措施。另外,國家也為解決其在農村統治上所面對的正當性危機時,所不得不然的一種必要政策。也就是說,在某種意義上,它是國家在應付基層政治組織衰敗、地方代

理人權力失控、幹群關係緊張,以及由此而引發的國家在農村地區統治能力與合法性雙重危機時,唯一可供選擇的政治機制。 村民自治的意識型態既奠基於社會主義民主,而社會主義式民主的制度運作法則,是建立在所謂民主集中制、共產黨一黨專政、人民民主專政等幾項基本原則上。這些基本原則的最重要一點就是;共黨在整個權力結構中仍保有最高的統治地位和領導權。另外,國家在農村的控制力並未如一般者所預料的,是一種逐漸弱化的趨勢。事實上,從法制規範層面來看,村自治制度如果真能按照中央民政部的構想實實在在去推行的話,確實有利於重新鞏固共黨在農村的統治地位,這可以說是其制度設計上的理性面。

社會主義民主表現在社會主義國家制度的組織和活動原則方面,就是「民主集中制」。這種民主集中制的意義是指「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以及「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因此,民主與集中是辯證的統一。所謂「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則又是指:黨的領導機關是在民主基礎上由黨員所選舉產生的,黨的指導方針與決議,也是在民主基礎上由民眾意志集中起來的,並且為黨的下級組織和黨員所服從。黨內秩序是由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各個部份組織統一服從中央的原則」。至於「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是指:黨的一切會議由領導機關召集,一切會議的進行是有領導的,一切決議和法規的制訂,是經過充分準備和仔細考慮的;一

切選舉是有審慎考慮過的候選名單的,全黨是有一切黨員均要履行的統一的領導機關」。由此可以了解:在中共統治之下,民主永遠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其所以採行民主乃在於啟發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民主須為集體主義服務,依環境局勢的需要,可以伸縮作彈性的運用。必要是隨時可以葬送民主,集中才是集體主義的主要考慮。 共黨既是一個號稱以人民為名的集體主義政黨,在集體主義前提下,要求黨員必須忘記小我、為共同目標毫不自私的工作。民主集中制要求由民主到集中的過程,既然強調意見的集中,所以經過黨員群眾充份討論和決議的事項,則不再允許黨外的討論。所以一切黨外的反對意見、競爭性政黨均不得存在。這種理

論,根本否定了個人自由、不同意見間妥協的必要性,也使得民主制度的運作,仍必須在共產黨的領導之下展開。 村民自治的理論假設認為:為解決黨的官僚主義、權力過於集中以及幹部廉潔等方面的問題,透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四大民主制度的運作,可以提昇國家統治上的正當性、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改善幹群關係、穩定社會秩序。因此,民主化的動力主要是由自上面放權給地方,以尋求地方對政策的支持及調動地方積極性。換言之,是一種由上而下(Top-Down Model)的趨動模式。 村民自治的制度內容包含兩大部份:一為村自治的組織體系;二為村民自治

的管理體系,依相關法律規範,目前村民透過民主選舉方式選出本村的村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員三人共同組成的村民委員會,此外村民依每十至二十戶為一單位,則又推選出村民代表,以代替村民行使對村民委員會的人事、財務、政務的監督權,另外村民代表對村內重大事務則可行使決定權,村委會必須依照村民代表會的決議行事,不得違反村民代表會的決議內容,最後村民的自治法規在不違反國家政策、法令的前題下,村民可透過村民會議共同制定所謂的村規民約或村民自治章程,以此構成村民的最高指導原則或行事的共同規範與準則,因此這部村民自治章程又被稱之為「村民的小憲法」,基於上述的制度規範所形成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民主管理,乃

共同構成村民自治的四大制度內容,亦為村民自治制度的真正核心之所在。 大陸農村自治的實踐經驗顯示:村自治的推行,是希望經由放權給農民,並經由國家賦予制度上的權力,以保證國家政策,在農村地區易於執行與落實。但這項重大的制度變革,在各個地方由於不同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制度環境,而有其不同的執行效果。就以希望村為例,在民主選舉方面,村民在整個候選人的提名過程中,是處於被動地位的,而且法律亦沒有賦予村民應有的提名權,所以村民也從未提名過一個人。在訪談中得知:有許多村民甚至不知道村主任是村民選舉產生的,事實上,村主任和所謂「鎮管幹部」的提名權,仍掌握在鎮黨委書記的手中,形

式上各種組織均可提出人選,但真正的人選卻早已內定了,至於什麼民主協商、三上三下等方式,似乎仍不存在。在民主決策方面,基本的制度設計是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就村內重大事情必須由村民代表決定,而黨支部卻無權更改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內容。但實質上,制度上的村民代表會,根本從來沒召開過,所以就村內決策而言,簡單一句話,仍黨支部書記一個人說了算。再就民主管理而言,照理論上來看,村內的村民自治章程,應由村民代表集體討論決定之,而不是照上面定的範本照抄一遍,然而事實即是完全由縣裡統一布置,然後再發至各個村落。最後在民主監督上,村內財務、政務可說完全沒有公佈過,再加上村民代表會也未曾召開過,所以也無法負起監督幹部的

責任。反而黨員同志在每年的「三級幹部會議」中,才有機會對村內事務發表個人意見、形成若干的監督效果。所以,村民透過會議形式,以形成對幹部的監督作用的理想,仍有一段的差距。吾人以為形成上述理論和實踐之間的差距,主要的因素有下列幾項:幹部的不配合、村民文化素質、村集體經濟的薄弱、傳統的政治文化、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村自治實施後的政治影響在希望村的個案中發現,由於制度推行的不夠徹底以及形式主義的作祟,使得村民自治對村民與村委會、村委會與鎮政府、村幹部的角色扮演所能產生的效果,並不如國家預期的理想。村民仍將村幹部當成是政府的代表、鄉鎮政府亦將村委會幹部當作是人民公社時期的下級

幹部在管理,由法規上所期望的領導關係變成指導關係,並沒有在村內真正落實。處在國家與社會中間地帶的村幹部,在兩者之間的利益權衡考量,仍是自己利益的保衛者。依恃關係與網絡在新的制度環境系絡中仍然非常盛行,幹部靠著權力的行使、資源的分配,將權力市場化,並從中收取相當的利益。 深入探討大陸農村村民自治制度後本研究提出幾項建議:確立以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分權制衡等保障機制型的民主思想,重新為社會主義式民主注入新的理論架構、並對民主集中制這種不符合時代趨勢的制度原則,逐步改進廢棄,並賦予大陸公民更多的自由和民主權利。同時,允許公民可以自由組黨、建立多黨競爭的機制。黨、政、企三者

的關係也必須在法規上再給予明確的區分。至於地方性選舉法規操作性不足問題,則應在法規上再加給予強化 。另外,村民代表會的性質、地位和法定職權、地位不明確,應規定村民代表會議是推行村民自治的重要議事機構,任何有關村委會自治事項的實施,以及如何落實國家所交付的任務,村委會均必須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中央及地方民政部門應嚴格監督村自治的執行,並給予不遵守法規者或搞形式主義者必要的處罰。 最後,對於大陸民主化的進程問題,本研究以為:中國農村地方選舉的產生,並不是因中共被迫於社會改革壓力,而實行的一種民主制度。反而是它欲修正自毛時期以來,過於專制以及高度官僚主義帶來的種種弊端,所

採取的主動出擊策略。例如:打擊地方黨政官員權力腐敗和形式主義等。事實上,中共從農村釋放出一些權力,一方面固迫於某些無奈;但在另一方面,則因為民主在農村的實踐,不僅對它政權的危害可以降到最低,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反而有助於政權的鞏固和合法性的提昇。這可以從自80年代開始的民主改革,和基層選舉一直就是處於中央政府的絕對控制之下。以及,選舉制度的推行,到目前為止,亦從來沒產生所謂「民主的反對力量」等事實,可以觀察出來。因此,未來中國民主化的前景,可說取決於中共對民主的容忍程度成份居多。然而,其轉型的步調將會如何?仍是一件國際之間值得再觀察的重要課題。不過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長久以來,對中國的某些活躍份

子、甚至包含西方政、學界的人士在內,一直期盼中國可以經由經濟的改革與發展,將會自然地促成一種政治演化的出現。例如:政府對經濟放鬆控制、逐漸接納西方某些民主價值、對技術、經理階級自由化要求的讓步等主張。事實上,到目前為止,仍沒有任何跡象顯示:中共會採取真正民主的兩個最重要條件的其中一個:自由的普選、獨立的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