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賠償金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人壽保險賠償金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予寫的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和棋許,小喬的 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保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朝陽科技大學 保險金融管理系 施懿純所指導 林昀憓的 我國保險告知義務相關問題之研究 (2021),提出人壽保險賠償金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告知義務、保險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陳顯武所指導 何瑞富的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體系構作與實務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定型化契契、特種交易、消費資訊、懲罰性賠償金、行政調查、履約保證、救濟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人壽保險賠償金額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人壽保險賠償金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為了解決人壽保險賠償金額的問題,作者林予 這樣論述:

  ◎體系爭點:本書以體系書方式編排,並於體系中提點重要爭點,閱讀上有條不紊。並以圖表輔助理解複雜概念,有助於記憶強化。   ◎精簡篇幅:本書改編自筆者之授課講義,所有內容得於8堂課內講授完畢,收錄之爭點與解題均為熱門常考議題,更加符合改制後之商法考試方向。   ◎筆者的話:用淺白口語的文字,以類似講課的方式解說概念,不讓同學困惑於艱澀而文言的法律用語。   ◎最新考題:蒐集最新律師、司法官的一試與二試重要考題與各校研究所最新考題,且收錄完整詳解,讓同學確實掌握考情變動,應試不再恐慌。

人壽保險賠償金額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今日質詢重點:

1.自去年五月,我質疑有中國企業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透過永豐金證券炒作大同公司股票,並要求金管會積極處理。

金管會在去年對該中國企業及券商三度開罰,並要求出清持股。對於罰鍰金額過低,我也提出相關法律修正草案。

針對昨日媒體報導永豐護航中資質詢金管會,才發現該中資尚未出清全部持股,金管會對於券商總經理有無涉及內線交易仍未進行約詢。對此,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承諾將在兩個月內完成調查。

2.對於兆豐案、慶富案等高層亂搞遭罰,高額行政罰鍰最後居然要由全體股東買單現象,我不斷要求財政部、金管會依法追償。但顧立雄主委先前一直主張針對裁罰不能對高層董事求償。

今日,我以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492號判決為例,說明保險安定基金對幸福人壽負責人鄧文聰等人求償,高等法院判決那些亂搞的董事經理,必須因自己行為導致公司被裁罰的損失,負賠償責任。直接印證顧立雄主委的看法錯誤。

3.此外,幸福人壽鄧文聰掏空案造成國家超過300億元損失,但根據金管會保險局「安定基金辦理接管或清理保險業民事追償案件統計表 」,目前受償金額僅68萬元,我也要求保險安定基金林國斌董事長更加積極求償。

我國保險告知義務相關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人壽保險賠償金額的問題,作者林昀憓 這樣論述:

本文研究方法先以文獻分析法,先由國內外相關文獻中進行告知義務之定義,列出常見的違反告知義務表徵,並列出由不同標準劃分之保險詐欺類型並簡述其特性,於第參章再從法律層面、制度層面歸納出我國與其餘國家之間保險違反告知義務規範差異,並藉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進行統計分析,總結我國近年來違反告知義務案件的特性與發展方向。研究結果說明我國目前違反告知義務以隱匿為最常見之為違反告知義務類型,且整體數據顯示以我國醫療保險為最容易有違反告知之爭議險種 。鑒於我國攸關保險的違反告知義務爭議不斷,且一直佔有評議中心申訴的一定比率,故本研究逐一對政府、保險業、消費者三方提出研究建議:一、 對於政府層面,建議將被保險人列

入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人。二、 對於保險業者層面,應強化業務員及核保相關人員之教育與監督。三、 對於消費者層面,加強宣導正確保險觀念。

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保成)

為了解決人壽保險賠償金額的問題,作者棋許,小喬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對於公司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科目有意快速入門,並且培養爭點熟悉度的考生們   使用功效   1.以「爭點」為主,「解說」或「圖表」為輔。   2.藉由教科書、參考書彙整,並分析國考歷屆考題以及實務見解,將學說與實務見解表列而出,供考生們於作答及書寫上之參考。   改版差異   1.依據最新修法修正內容。   2.新增109年試題、新爭點、實務見解、問題意識及時事連結。   3.新增相關重點文章。 本書特色   國家考試的商事法主要以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三大科目為主。細觀這三項法科,雖然在考試上變幻不斷,但實質上都是經濟部函釋或者商事法界大老們的文章

改編成實例題而出。所以本書就實務見解及學說的部分做出彙整及分析,供考生於考前反覆閱讀;另外建議考生們亦可自行找尋閱讀相關之文章,將其整理至相關爭點旁邊。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體系構作與實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人壽保險賠償金額的問題,作者何瑞富 這樣論述:

消費者保護法自1994年制定施行至今,在法院裁判實務上,主要在定型化契約、特種交易、消費資訊、懲罰性賠償金、行政調查、履約保證及救濟等問題,在適用上各有爭議,其間雖已經過多次修正,惟仍有諸多與民法及其他特別法,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或保險法之理論與實務問題待解決。在定型化契約,應討論者為條款是否構成契約內容,首先之爭執點為,是否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及未給予之法律效果;其次,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之效力規定如何及與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廣告效力之認定爭議等。在特種交易猶豫期部分,其與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在性質及適用上二者並無替代關係,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8年公告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

中為滿足消費者保險契約審閱期之需要以及消費者行使契約撤銷權之遵循依據,爰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第55條之1增訂得兼具有二種權利之規定。惟審閱期與猶豫期之規範目的、功能等並不相同,以保險契約之猶豫期替代審閱期是否妥適、可行?實值加以探討。在履約保證部分,由於預付型交易為企業經常採用之繼續性給付之交易型態,對企業而言,除可收一筆資金供其靈活運用外,對廣大消費者而言則可因其一次支付全額可享有業者給予分次給付之消費者所無之額外的附加價值,但如果企業經營不善或有惡性倒閉之情事,除對國家社會產生負面影響外,對消費者而言,則是非常大之損失。為解決此項問題,2015年修正通過之消費者保護法於第17條第1項明確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並規定應記載事項之內容得包括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但因履約保證制度係屬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此項規定或授權規定是否即可解決上述亂象以及有無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容有討論空間。在懲罰性賠償金部分,懲罰性賠償金乃是在民法規定之補償性賠償外,為懲罰被告具有惡意的不法行為以及為嚇阻被告或他人於未來從事類似之不法行為而給予被害人的賠償金。消費者保護法第2章規範之內容包含商品及服務責任、定型化契約、特種交易及不實廣告,但懲罰性賠償金是否對於全部均可適用,學者及實務之間則有不同見解。如從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目的觀之,解釋上應可全部適用。在行政調查部分

,行政調查之行使範圍,如因法院可依其判決解釋方式對於行政機關行使其行政調查權限加以限縮解釋,難免造成法官過於依賴文字表面,此等行事對於人民的權益影響又最巨。因此,為因應變化多端之消費型態,乃有進一步確立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規定之行政調查權範圍。再者,以主管機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行使行政調查時亦有聲請扣押權限,此與消費者保護法有相關之公平交易法亦著有相似規定,乃並兼論公平交易法之是否應仿德國不正競爭禁止法於本2021年1月新增之第59b條內容,使主管機關在緊急或者必要情況下亦可擁有搜索權限,或可作為消費者保護法主管機關於行使行政調查權時,對於可供刑事責任證據的獲得提供思考的方法,特別在渉及重大民生

消費問題,例如在採取預付型消費之企業經營者於無預警倒閉之前仍繼續收取金額而渉有詐欺嫌疑時,更見其重要性。透過本論文之分析及相關之建議,希得以提供相關政府機關於修法時之參考,進而達到促進人民權益維護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