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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月旦小六法(33版) 和的 月旦小六法(3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中心晨會】代理孕母合法化也說明:根據一讀通過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要實施代孕生殖,必須符合以下其中1項條件,包括:. 1. 妻無子宮。 2. 妻因子宮、免疫疾病或其他事實,難以孕育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林秀雄、許政賢所指導 張嘉佑的 婚生否認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以當事人適格為中心 (2021),提出人工生殖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婚生推定、婚生否認、當事人適格、確認親子關係存否、訴之利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廖蕙玟所指導 陳玟君的 論我國婚生子女之否認-以未成年子女身分權之保護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否認之訴、婚生推定、婚生否認、繼承權受侵害之人、生父婚生否認權、生父收養親生子女的重點而找出了 人工生殖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月旦醫事法綜探研究(一) - 第 19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參、法律彙編一、人工生殖法回顧我國在人工生殖相關規範之發展,最早可知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自1986年起,即已陸續訂定「行政院衛生署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諮詢小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人工生殖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月旦小六法(33版)

為了解決人工生殖法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本書共有十類,收錄102種法規,並蒐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01至813號解釋文、憲法法庭判決至111年第10號。   .依領域分類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執行、法律倫理、國際法等十大類,便利讀者對照使用。     .本版收錄最新修訂之行政訴訟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土地法、企業併購法、著作權法、行政罰法、地方制度法、專利法、商標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條文,值得重視。     .適合社會大眾、研習法律者,特別是法律系學生及法律實務工作者使用。

人工生殖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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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否認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以當事人適格為中心

為了解決人工生殖法的問題,作者張嘉佑 這樣論述:

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宣言所謂:「體認兒童應在幸福、關愛與理解氣氛之家庭環境中成長,使其人格充分而和諧地發展;考量到應充分培養兒童使其可在社會上獨立生活,並在聯合國憲章所揭櫫理想之精神,特別是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與團結之精神下獲得養育成長。」,子女追求自身血統來源,已成為不容忽視的權利。因此,婚生否認制度的存在,即為解決子女受到不真實血統的婚生推定,使其得以法律救濟推翻之。婚生否認,首重乃否認權人,即當事人適格之問題;其次為除斥期間,促使權利人盡速行使其權利,如不符以上二要件,訴訟即無法提起。取而代之,是否得改以確認親子關係存否訴訟,解決子女與推定生父血統關係不明的問題。然而,早於司法

院釋字第587解釋做成前,學說與實務判決即有討論,正反兩派立場皆有。近年來(2016年以後),否認權人逾越婚生否認除斥期間而提起家事事件法第67條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新進學說與實務判決認可提起此訴訟並以:「原告之主張予以實體法評價之結果,並不足以導出訴訟聲明或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而為原告實體敗訴判決。該見解不同與以往立場鮮明的肯定、否定見解,表面上看似調和了實體法顧慮與當事人的訴權,實際上並未察覺原告(否認權人)所提之訴訟係欠缺訴之利益,從程序法的方面考量,更不妥當。最後,婚生否認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兩者競合問題,本文將過往之論點彙整後再提出新進論點加以融整,說明法院自始應駁回原告之訴,而

非實體審判。礙於現行婚生推定與否認制度之立法皆有不足,根本之道乃修法,而非司法造法,為特定個案作出違反法律邏輯的判決。期許能藉著本論文的淺見,督促未來法院作出合乎法律邏輯的判決,並提供修法的參考。

月旦小六法(32版)

為了解決人工生殖法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本書共有十類,收錄102種法規,並蒐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第813號解釋文。   ◎依領域分類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執行、法律倫理、國際法等十大類,便利讀者對照使用。   ◎本版新增跟蹤騷擾防制法及收錄最新修訂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刑法、公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土地法、民事訴訟法等條文,值得重視。   ◎適合社會大眾、研習法律者,特別是法律系學生及法律實務工作者使用。

論我國婚生子女之否認-以未成年子女身分權之保護為中心

為了解決人工生殖法的問題,作者陳玟君 這樣論述:

實務中不乏有生父自子女未成年時即與之共同生活且撫育之案例,在民法第1063條未賦予生父婚生否認權下,戶政主管機關為此亦曾建議修正民法第1061、1063條。鑑於有生父自幼撫養未成年子女之案例,故本文以未成年子女身分權之保護為中心,來探討我國的婚生否認制度。本文將就民法第1061條婚生子女之定義、第1062條受胎期間之規定及妻於婚前受胎所生之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子女重複婚生推定之問題進行討論,接續就民法第1063條婚生否認權人、提起婚生否認訴訟之規定進行說明,並探討提起該訴訟對子女利益影響之問題。於說明我國婚生推定制度與婚生否認制度後,本文將就婚生否認的爭議問題進行討論。民法第1063條僅賦予

法律上的父親、生母及子女得提起婚生否認的權利,而家事事件法第64條明定,繼承利益受侵害之人得提起否認之訴,就此規定,程序法增加實體法中所無的訴訟權人,而此立法是否適切?在討論我國實體法與程序法所規定之否認權人有所差異後,本文將接續討論96年修法後之民法第1063條婚生否認權人,大法官於第587號解釋中闡明,為維護家庭的安定,乃限制生父提起婚生否認的權利,然如法定上的父親、母親婚姻關係已破裂,未成年子女已由生父撫養並共同生活,究竟是否仍為維持家庭和諧,而依然禁止生父提起婚生否認的權利?又提起婚生否認,是否應考量子女的利益,而有條件賦予生父該權利?就上述議題討論後,本文亦將探討在我國現行法制未賦予

生父婚生否認權下,推定之父與生母於子女未成年時皆未行使婚生否認權或已逾越婚生否認訴訟之法定提起期間,當生父已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且有撫育事實,而該子女之父母未離異又為顧及尊嚴,不願代子女提起否認之訴時,生父得否收養自己的親生子女來與該未成年子女建立實質親子關係?藉由爭議的問題的討論,期使對我國實務與法制能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