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侵害 請求權基礎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明暉、黃鈺慧所指導 林莉華的 侵權行為之純經濟損失案例研討 (2020),提出人格權侵害 請求權基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侵權責任、損害賠償、純經濟損失、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許政賢所指導 石偉雄的 論生命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以慰撫金為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生命權、侵權、損害賠償、慰撫金、慰撫金量定的重點而找出了 人格權侵害 請求權基礎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人格權侵害 請求權基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侵權行為之純經濟損失案例研討

為了解決人格權侵害 請求權基礎的問題,作者林莉華 這樣論述:

我國侵權行為法規範於民法第一八四條以下,條文區分絕對權之侵害與利益之侵害。然對於過失侵權所引發的純經濟損失,在你我日常生活中均曾遭遇過,該類損失態樣繁多,一直是個輪廓不清析及範圍不明確的難題,賠償與否,尚須考量政策、經濟、行為人是否負有注意義務、行為人之預見可能性、因果關係之貼近性、是否為你我日常生活所應容忍之不利益、避免訴訟氾濫等多重因素。我國迄未明文規定,該如何填補此立法漏洞,在行為人的行動自由與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間,如何不失公允的做出判斷?法國法是通過「過錯」和「因果關係」來限制純經濟損失賠償,德國創設了營業權,及為擴展契約保護效力及於第三人,創設了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理論,

我國又應該透過如何的法律技術來描繪賠償的邊界?回首觀諸我國實務,判決好似隨機變數,不同的觀點角度切入,導出不同的結論。或有主張,過失侵害他人純經濟損失,此侵權行為法規範漏洞的填補方式,可擴大適用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本文認以,我國有關純經濟損失非屬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所保護之客體,爰此,僅能由同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去尋覓請求權,然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又嚴格其構成要件,實務多僅能循個案判斷。本文試圖透過國內外學界及實務典型案例之研討、學說之見解與比較法之彙整研究,期能釐出未來發展的脈絡。

論生命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以慰撫金為中心

為了解決人格權侵害 請求權基礎的問題,作者石偉雄 這樣論述:

生命係最寶貴的,亦係最重要之人格權。侵害他人生命係最嚴重之侵權行為,法律應給予「生命權」最大之保障。民法第194條侵害生命之慰撫金賠償規定,自民國 18 年11月 22日制定公布,並自民國19年5月5日施行迄今,歷經90年沒有任何修正,惟是否符合現代社會之民情,值得吾人深究。社會經濟之發展及科技進步,導致社會人口快速轉型及家庭組織形態已趨向多元化。放寬民法第194條慰撫金請求權人,變得值得討論。慰撫金之量定,一直是實務上之難題。由於精神上痛苦無法明確量化,通常其損害賠償之認定交由法官行使裁量權,考量各種因素後再衡量並確定慰撫金金額。我們的鄰國日本,就侵害生命之慰撫金金額,採「定型化與定額化」

之方式,以「家庭地位或角色」為區分,界定賠償金額。我國法院於民國106年公布影響第194條慰撫金金額之因子統計分析報告,顯示各個因子的平均金額,有助於被害人親屬請求金額之預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