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財產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人格權財產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曾勝珍寫的 圖解智慧財產權(四版) 和徐振雄的 智慧財產權概論(第八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也說明:• 包含二種權利: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著作權vs.版權. 什麼是著作權?(第3條第1項第3款). • 「所有權」是民法物權的概念. • 購買畫作、CD或套裝軟體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新文京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熊誦梅所指導 壽若佛的 形象表徵商品化之討論-以美國個人公開權為主 (2015),提出人格權財產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個人公開權、隱私權、人格權、財產權、智慧財產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碩士班 高玉泉所指導 徐芷涵的 台美商標淡化理論與實踐比較-以詼諧式模仿為中心 (2014),提出因為有 商標淡化、詼諧式模仿、美國淡化法、美國詼諧式模仿、嬌蕉包、流淚香奈兒、言論自由的重點而找出了 人格權財產權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司與員工約定員工職務上著作「以公司為著作人」和 ...則補充: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人則指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的人。原則上,著作人在著作完成的時候,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在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人格權財產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智慧財產權(四版)

為了解決人格權財產權的問題,作者曾勝珍 這樣論述:

  知識經濟時代來臨,國力強盛與否的指標,取決於對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管理與應用之綜合表現,智慧財產是國家對於人類精神活動成果保護之權益總稱,本書詳實說明我國智慧財產基礎理論與實務,配合圖解深入淺出說明以下內容:一、將均衡創作者的權利與使用者之社會公共利益,讓創作能因共享而綿延不斷,增進人類文化之發展的著作權法。二、透過完善的法規授予專利權保護,建立制度鼓勵創造與發明,調和私益保護與公共利益,刺激經濟或產業之發展的專利法。三、賦予商標與標章權人專屬及排他的權利,藉以保障消費者利益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商標法。

人格權財產權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在台灣漫畫創作者除了創作外,還得知道版權的界線在哪裡!!藉由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羅承宗所長的專業,帶大家了解現行漫畫創作最常誤觸的版權界線,以及各種圖像的使用範圍與年限,不要讓自己陷入侵權的泥沼中。

簽訂合約時要注意那些事項,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在哪裡,
認識版權概念就是保護自己創作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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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承宗 所長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律組

學術經歷
日本岡山大學外國人客員研究員
日本北海道大學外國人客員研究員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崇右技術學院 財經法律系系主任
淡江大學 公共政策學系(所)兼任助理教授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契約講師
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講師

形象表徵商品化之討論-以美國個人公開權為主

為了解決人格權財產權的問題,作者壽若佛 這樣論述:

在現代這個社會中,個人形象表徵係具有經濟上之價值,伴隨著媒體科技的蓬勃發展,運動員、演藝人員及政治人物等各種名人,對於一般民眾具有舉足輕重之重大影響力。因此,許多廠商會邀請名人代言推廣其商品,以期能達到幫助商品銷售之目的。此種藉由他人個人形象表徵為商業使用而獲利之情況,我國現行法並未有明文規定,而個人形象表徵所享經濟利益之保護,實為當代法制規範發展之趨勢。保護「個人形象表徵之商業價值」之權利為「The right of publicity」(本文譯為「個人公開權」)最早發展於美國,該權利乃源自於隱私權,嗣後,逐漸脫離隱私權而發展成另一種獨立之權利。美國大多數州皆已肯認「個人公開權」之概念,並

制定法律予以保護之。本文主要將介紹美國法上個人公開權之法規範,並提供建議,以供我國日後立法時參考。

智慧財產權概論(第八版)

為了解決人格權財產權的問題,作者徐振雄 這樣論述:

  本書旨在建立起有關智慧財產權法的基礎法律概念,進而有效連結智慧財產權法與其他知識領域的事物判斷,相得益彰於理論與實際的綜合知識能力。     本書作者在法學領域任教多年,對教師授課及學生研讀時的需求十分熟稔。本書除了依法律體系的分層撰寫,讓讀者可以從本書目錄找到關鍵的法律術語及其概念之外,也依學期授課時程將全書規劃為十七講,可做為教師安排授課進度參考。     智慧財產權範圍很廣,最主要的有《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及《營業祕密法》,這四項對大專學生來說也是必備的知識,各大專院校也普遍開課提高學生在智財權方面的法律素養。     所有的創作與科研發明,都牽涉到智慧財產權中的著

作權、專利權,例如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數位內容等。此外,所有產業的經營,都需有商標權的概念;在職場任職也需對營業秘密法有所認知。因此,「智慧財產權」成為全國各大學院校專業系所、通識教育的熱門課程,更受到社會大眾的普遍重視。     近年來有關學術倫理事件頻傳,許多政府官員、大學教師、研究生的計畫、著作論文等,因涉及學術倫理疑慮而被停權,甚至被撤銷學位。因此,教育部、科技部乃大力推動學術倫理,各大學也因應成立研究誠信或學術倫理辦公室,建立違背學術倫理案件的處理機制,防止不當研究行為的發生。本書從第五

版起在「著作權」章中新增有關「學術倫理」的探討。     另外,網路蟑螂,亦即無權利人搶註他人商標文字,惡意搶註為網域名稱進行兜售出租或淡化商標的行為也經常發生。本書從第五版起在「商標權」章中加入了網域名稱與商標權的介紹,提醒商標權人瞭解商標與網域名稱的關係以保護其權益本書網域名稱與商標權單元可提醒商標權人瞭解商標與網域名稱的關係,才能保護其權益。     第八版主要是根據最新的法令:《著作權法》(111.6.15)、《商標法》(111.5.4)、《專利法》(111.5.4)、〈專利法施行細則〉(109.6.2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109.1.15)、《營業秘密法》(109.1.

15) 修訂,提供讀者明瞭修正後的法律動態。

台美商標淡化理論與實踐比較-以詼諧式模仿為中心

為了解決人格權財產權的問題,作者徐芷涵 這樣論述:

時至今日,改作非常流行,不管是在電視節目、網路作品等等常常可以看到他們的蹤影,這些改作會搭配一些新聞時事作為媒介,加入自己的觀點,藉以闡釋自己的觀點。通常這樣越是著名的作品、越受爭議的新聞時事、著名商標越容易成為改作的目標,因為己身的高知名度,更好作為詮釋意見的載體。然而這樣的改作不見得皆大歡喜,對照改作人的樂此不疲,並不是所有被改作人(原著作品作者)都喜歡自己的作品被惡搞改作,因為有可能對原著導致識別性降低或造成汙損,進而可能對原著作人造成人格權、財產權上的損失。美國在商標淡化及詼諧式模仿研究已有一段時間,自1980年起開始有專文討論,當時的法學界對於商標法的新理論仍持保守態度,以混淆理論

為主流,故淡化理論被提出之初,雖然在法學界產生漣漪,但並未持久,中間經過許多案例證實需要有淡化法理論的支持,後來才漸漸被接受。詼諧式模仿是淡化樣態中的一種,本文將以淡化理論展開討論,續著重在詼諧式模仿的法律問題探討。我國於民國92年的商標法修法中新增混淆誤認及淡化(減損)的規定,但須有混淆誤認或減損之實際損害結果。隨著社會進步,交易型態的多樣化商標法於民國99年再次修法,這次將之前規定的須有實際損害結果始得受保護,修改為原告只要能證明有混淆誤認或減損之虞即可。我國商標法在混淆及淡化已趨成熟,實務經驗在長年累月的實踐後也頗為豐富,但我國對於詼諧式模仿仍不太熟悉,民國100年嬌蕉包案件受到法學界及

社會大眾的關注,沒多久出現了流淚香奈兒案件,兩種類似案件,法院不同的認定結果。我國目前尚未有關於商標淡化或詼諧式模仿之規定,有許多文章建議可以為詼諧式模仿量身訂做規定,本文將以世界各國及美國之規定說明,並佐以案例,再細化至我國的部份,最後於第五章「結論」部分探討是否有增設詼諧式模仿規定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