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公約條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人權公約條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法律白話文運動,編者/李柏翰寫的 公民不盲從:生而為人,如何有尊嚴地活著(特別簽名版)——國家能賜死人民嗎?能投票就是民主?防疫就能限制出入境?收入低就該餓肚子嗎?……30堂基本人權思辨課 和游婉琪的 JUMP! 人生障礙賽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麥田 和法律扶助基金會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盧映潔所指導 林詠傑的 論醫療協助自殺 (2018),提出人權公約條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助自殺、協助自殺、協助死亡、輔助死亡。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蔡宗珍所指導 許哲瑋的 評斷餘地概念於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中之適用 (2011),提出因為有 評斷餘地、審查密度、歐洲人權法院、歐洲人權公約、正當目的、民主社會所必要、急迫之社會需求、合理之比例關係、適當之平衡的重點而找出了 人權公約條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人權公約條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民不盲從:生而為人,如何有尊嚴地活著(特別簽名版)——國家能賜死人民嗎?能投票就是民主?防疫就能限制出入境?收入低就該餓肚子嗎?……30堂基本人權思辨課

為了解決人權公約條文的問題,作者法律白話文運動,編者/李柏翰 這樣論述:

人權不是特權。人權到底是什麼? 一本適合所有人閱讀的人生教科書 納稅者權利法跟我有什麼關係?家長有權利對「同志教育」說不嗎?歌手不能唱自己的歌?紅燈何時亮,幾時可尋芳?…… 最實用的人權讀本,30條基本人權的探索與思辨,幫助我們真正理解人權的意涵,成為一個更進步的世界公民。 ●特別推薦 一起讀判決 (人氣法律粉絲專頁)/李茂生(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雪莉(《報導者》總編輯)/周威同(國教署兒童權利公約教育人員培力計畫種子教師)/林辰(知識型Youtuber、《臺灣吧Taiwan Bar》共同創辦人)/邱伊翎(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祕書長)/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張瑜鳯

(資深法官,《章魚法官來說法》作者)/許全義(台中一中社會科教師)/黃丞儀(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黃惠貞(歷史教師深根聯盟發言人、板橋高中歷史科教師)/蔡中岳 (地球公民基金會顧問)/錢建榮(最高法院法官)/蘭天律師(依姓氏筆劃排序) 人權並非國家所賦予的權利,而是先於國家、任何社會與法律制度出現前就存在了,而人權的內涵就在於體現對人之尊嚴的尊重,每個人都是有自主性的主體,而不會淪為被他人或國家所支配的客體。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那是第一份全球性的人權保障文件,這一天也被

訂為人權日。 二戰結束後,世界各地的人們看盡殘暴的國家機器如何輾壓自己或其他國家的人民,因此聯合國成立時,各國即把人權保障視為這個國際組織最重要的目的之一,並迅速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 / 人權法典化是為了賦予人民對抗國家暴力和歧視的武器——雖然締約或修改條文都太困難,但我們能透過重新詮釋、擴充文義,讓人權法持續保持其活力和韌性。反之,若任由政府恣意排除或限制人權內涵,將失其最初捍衛個人尊嚴及促進社會正義的精神。這也是一開始想編輯這本書的主要目標,希望提供讀者有關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基本認識,學習相關語彙後,用以觀察自己與其他人的生活處境,進而勾勒出心目中理想社會的藍圖。——法律白話文運動

本書邀請一群年輕有想法、寫過多部暢銷法普書的「法律白話文運動」執筆,以明確好讀的文字,把嚴肅的法律知識,轉化為一般大眾容易理解的常識。內容以聯合國特別為青少年編寫的《世界人權宣言》簡易版三十條為基礎,從每一則法條的核心精神作闡釋,並援引國內外的案例,輔助說明該法條我們應該具備的正確觀念,探索人權樣貌,傳達人權基本知識,幫助我們更確認與思索人權的重要。 也許我們對這些人權條文並不陌生,但我們對它的內涵確實為何,其實仍然一知半解,甚或明知故犯;在世界仍然到處充斥忽視人權、侵犯人權的情況下,我們如何理解並維護自身的人權,已是一個當代的重要課題。 作為自許尊重人權的台灣,其實我們還有許多可以努力的

空間,這本書深入淺出的書寫,提醒我們正視人權的重要,我們才能更往前成為一個進步的世界公民。 ●內容大要 美國知名歌手小甜甜布蘭妮為何害怕父親的監管?性工作者真的不配擁有工作權?反送中運動為何衍生出抗議者被受虐酷刑?維吾爾族被中國奴役生產棉花,引起許多名牌商品抵制,中國真的吃西方人權這套?跨國同婚是否是夢一場?棒球員曹錦輝的假球案如何引用「無罪推定原則」?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成了遷徙自由的絆腳石?新加坡少年余澎杉(Amos Yee)在網路上批評李光耀為獨裁者,他是否「傷害他人宗教或種族情感」?土耳其海面上漂浮了一名紅衣小男孩的屍體,他足以召喚難民的無辜嗎?原住民自傳統部落領域取回

木材,是否竊盜觸法?禁止穆斯林婦女穿罩袍是錯誤的法令?…… 全書談及的領域眾多,包括身心障礙者、遊民、勞工、維吾爾族、人權工作者、難民、愛滋感染者……;議題多元,包括反送中、八仙樂園火燒案、死刑存廢爭議、打假球、隱私權、出版管制、兒少言論權利、集會遊行示威、罷工、迫遷、恐同、受教育權、著作權、國際人權…… 從個人到社會,從台灣到世界,各式各樣的基本人權議題,在在凸顯人權脆弱的面向。當大眾被侵權時是否真能知法而保護自己的權利?「法律白話文運動」有條不紊地整理出人類與生俱有的權利,不僅讓普羅大眾閱讀本書而獲得啟蒙,更可以觀照自身本該擁有的權利,避免因為對權利的懵懂與知識的薄弱,進而喪失權利而讓

生命深陷恐懼的泥淖之中。 這本書每一章談論的都是人權的缺角,唯有把破碎的缺角拼圖起來,才能更接近人權的真相。 每章末附有「思辨與討論」,延伸引導讀者對該章作進一步思考;書末並有相關人權工作者的筆記(例如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身心障礙聯盟、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等),作為對照參考,豐富對人權的探討。 ●全書30章內容主旨(呼應《世界人權宣言》簡易版三十條) 第1章:我們天生自由而且平等 ﹝核心概念﹞:我們生來就是自由的。我們都擁有自己的觀念和想法。我們應該被同等對待。 ﹝內容要點﹞:以美國天后小甜甜布蘭妮(Britney Spears)爭取打破被監管的人生為例,談「

不能以監護為藉口,限制其他權利」,並擴及台灣的情況作闡述,儘管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也享有基本人權保障。 第2章:不該有差別待遇 ﹝核心概念﹞:不管我們的差異是什麼,這些權利是屬於每一個人的。 ﹝內容要點﹞:從古亭「小作所」事件談身心障礙者的困境及反歧視法。 第3章:生存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生存的權利,並且可以自由與安全的生活。 ﹝內容要點﹞:身為遊民有罪嗎?從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提議向無家可歸的遊民潑水驅離案例談起。國家能賜死人民嗎?人權法中最難解的爭議之一——死刑存廢的百年論辯。 第4章:不要有奴隸制度 ﹝核心概念﹞:沒有人有任何權利把我們當奴隸。我們也不可以把任何人當成奴隸。 ﹝

內容要點﹞:國家、法律為什麼要管勞雇關係?紅燈何時亮?幾時可尋芳?探討性工作合法化之必要。 第5章:沒有折磨或不人道的待遇 ﹝核心概念﹞:沒有人有任何權利傷害我們或折磨我們。 ﹝內容要點﹞:從香港反送中運動談「酷刑」,看國家執法界線在哪裡。 第6章:不管到哪裡,你都有被視為人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和你一樣都是人,享有的尊重和權利都一樣。 ﹝內容要點﹞:新疆維吾爾族受中國壓迫,引起許多名牌商品抵制所產的棉花,中國說「不吃西方人權這一套」有理嗎?八里媽媽嘴咖啡店命案的判決,為何引發軒然大波? 第7章: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核心概念﹞: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必須公平對待我們所有的人。 ﹝內容

要點﹞:外國人在台工作權益差很大,白領是人才,藍領的人權呢?跨國同性婚姻在台灣的演進情況。 第8章:你的人權應該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核心概念﹞:當我們沒有受到公平對待時,我們可以要求法律的協助。 ﹝內容要點﹞:從八仙樂園火災事件訴請國賠,看國家對人民的保護義務。醫療人員於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與暴力相對,法律能否保障他們的人權? 第9章:沒有不公平的拘留 ﹝核心概念﹞: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沒有人有權利把我關到監獄裡裡,或把我從自己的國家驅逐出去。 ﹝內容要點﹞:從台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入境中國被拘禁談「強迫失蹤」所帶來的傷害。 什麼是羈押?你說羈押就羈押嗎?縱使是重大刑案的被羈押人,因尚未被定罪

,其人身自由仍應盡量受到平等保護。 第10章:公平審判的權利 ﹝核心概念﹞:如果被審判,就應該公開進行。不該有任何人,告訴審判我們的人應該要怎麼做。 ﹝內容要點﹞:即便是犯罪被告,也應享有公平審判的程序權利;情節最嚴重的罪行一定會判死?從湯景華縱火案談起。 第11章:在被證明有罪前,我都是清白的 ﹝核心概念﹞:除非有證明,否則任何人都不應該被要求為某件事負刑事責任。當有人說我們做了壞事時,我們有權利去表明那不是真實的。 ﹝內容要點﹞:從曹錦輝假球事件談「無罪推定」原則。「無辜人被判有罪,沒有人是自由人。」被誤關了14年的鄭性澤案帶給我們的司法正義省思。 第12章:隱私的權利 ﹝核心概念﹞

:沒有人可以破壞我們的名聲。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沒有人可以進入我家、拆開我的信件、干擾我或我的家人。 ﹝內容要點﹞:祕密被人知道了是侵害我什麼權利?不想被Google不行嗎?——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的權衡。 第13章:行動的自由 ﹝核心概念﹞:在自己的國家裡,我們有權利到我們要去的地方,並且到我們想去的地方旅行。 ﹝內容要點﹞:防疫不外人權——可用提供檢疫報告當作國人入台的條件嗎?被陌生人跟蹤了怎麼辦?各國法規大不同,在許多國家甚至無能為力! 第14章:尋求安全居所的權利 ﹝核心概念﹞:如果我們在自己國家裡害怕被迫害,我們有權利跑到另一個國家讓自己更安全。 ﹝內容要點﹞:新加坡少年余澎杉(A

mos Yee)因批評李光耀為獨裁者遭判刑後,他尋求美國的庇護,什麼是庇護?阿拉伯之春到今日,世界上出現了許多難民,更別說以前歷史上不同時期的難民,我們對難民的認知有多少? 第15章:取得國籍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擁有權利,屬於某一個國家。 ﹝內容要點﹞:從越界者與無國籍人的眼中,看見人權法的極限。從難民到無國籍兒童到台灣的新移民,關於追求國籍保障,歸化移民應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的思索。 第16章:婚姻與家庭 ﹝核心概念﹞:每個成年人,當他們想要的時候,都有權利結婚並擁有家庭。男人和女人結婚或分居時,都擁有相同的權利。 ﹝內容要點﹞:婚姻平權里程碑:南非Fourie案。從通姦除罪化討論

背後暗藏的性別壓迫。防疫時期不讓中配孩子來台是否違反《兒童權利公約》。 第17章:擁有屬於你東西的權利 ﹝核心概念﹞:每個人都有權利去擁有東西並分享它們。沒有人可以毫無正當理由就拿走我們的東西。 ﹝內容要點﹞: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什麼?跟我有什麼關係?原住民自傳統領域取回木材,是否竊盜觸法? 第18章:思想的自由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相信我們要相信的,有權利信仰某個宗教,或是當我想要的時候,可以改變想法。 ﹝內容要點﹞:曾經台灣有部法律控制你的思想。國家該管制宗教嗎?民主國家有辦法讓宗教歸宗教嗎? 第19章:表達的自由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自己做決定,去想我們所喜歡的東西,去說

我們所想到的,並且與其他人分享我們的觀念。 ﹝內容要點﹞:從《出版法》看台灣的民主進程。從烏克蘭感染愛滋病毒的女孩所寫的〈讓世界聽到我們的聲音〉,談兒童也有說話且被聽見的權利。 第20章:公眾集會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接觸我們的朋友,並且一起和平地保衛我們的權利。如果我們不願意,沒有人能命令我們加入任何團體。 ﹝內容要點﹞:遊行抗議沒錯,除非它造成危險或蓄意破壞法治。從香港反送中事件談「禁止蒙面」上街頭的合法性問題。 第21章:參與民主政治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參與我們國家的政治。每個成年人應該被允許選擇他們自己的領袖。 ﹝內容要點﹞:從日據時期台灣人推動「臺灣議會

設置請願運動」,爭取頭一次的民主成果談起。 能投票就是民主嗎?罷免案如何進行?2019年的香港議會選舉給台灣的提醒。 第22章:社會保障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負擔得起住宿、醫療、教育與兒童照顧,當我們生病或年老時,有足夠的錢去生活及獲得醫療協助。 ﹝內容要點﹞:生計出現困難時,人人都應受到來自國家的支持。礙知與愛滋的無間道:從不歧視原則談起。 第23章:工作者的權利 ﹝核心概念﹞:每一個成年人都擁有工作、公平的工作報酬,以及加入工會的權利。 ﹝內容要點﹞:談勞工的不合作運動——罷工權。「職業災害」哩干災? 第24章:休息和休閒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放下工作,休息和放鬆

的權利。 ﹝內容要點﹞:工作誠可貴,身體價更高——談超時工作的法律問題。最陌生的熟悉人:台灣長期照顧政策中的外籍家庭看護工應該有的保障。 第25章:良好生活條件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好好過日子。母親和孩子、老人、失業的或有障礙的人,都有權利被照顧好。 ﹝內容要點﹞:華光社區的迫遷安置難道是種恩賜,而非權利?從「恐同」現象談性/別少數群體的健康權。 第26章:接受教育的權利 ﹝核心概念﹞:受教育是一種權利。上小學應該免費。我們應該了解如何與他人相處。家長能優先選擇我們該學的是什麼。 ﹝內容要點﹞:學校與學生間的「特別權力關係」指的是什麼?家長有權對「同志教育」說不嗎?從英國「伯明

罕抗議事件」反思台灣現況。 第27章:著作權 ﹝核心概念﹞:著作權是用特別的法律,來保護個人的藝術及文學創作;其他人如果沒有得到同意,不可以複製。我們都擁有權利以自己的方式生活,並享受藝術及科學所帶來的好處。 ﹝內容要點﹞:歌手不能唱自己的歌?談林暐哲訴吳青峰案的合約問題。台灣第一起傳統智慧創作侵權事件——奇美部落提告原民會。 第28章:生活在一個在乎人權的世界的權利 ﹝核心概念﹞:好的秩序必須要存在,我們才能夠在自己的國家和全世界各地享受權利及自由。 ﹝內容要點﹞:人權保障不僅僅靠規範,更有賴健全的監督機制;良善的全球秩序,取決於良善的國內與國際環境。 第29章:責任 ﹝核心概念﹞:我

們對其他人是有責任的,而且我們應當保護他們的權利及自由。 ﹝內容要點﹞:從菲律賓的賈巴里被槍殺案,談「生命權」是一項不得減損之最高權利,即使在武裝衝突和其他威脅國家存亡的公共緊急情況下。對於女性生育與墮胎權利的探討。 第30章:沒有人可以剝奪你的人權 ﹝核心概念﹞:人權宣言是最低標準。不應該用保障某一人權當作藉口,合理化對其他人權的侵害。 ﹝內容要點﹞:從英國商人林克穎在台酒駕致死案,談台灣監獄的人權問題。人權不是特權:「反毒戰爭」的健康權爭議。 後記:人權工作者的筆記  

人權公約條文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手語政綱 — 長者政策】

資訊無障礙,是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所列明的責任,我們身體力行,製作了無障礙政綱,包括手語片段、點字版、及供視障人士聲音版。如有需要的朋友,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絡,我們可提供相關的資訊。

1. 支持並推動全民養老金學者方案。
2. 增加社區照顧服務名額,讓長者在社區享有自主、自立的生活。
3. 要求啟動《安老院條例》檢討,改善院舍人手、處所、照顧等標準,並納入虐待及疏忽照顧長者的條文和罰則。
4. 增設地區性資助牙科的全科服務
5. 以人口作資源分配基礎,縮減專科的輪候時間,及爭取增加長者健康中心的名額
6. 在安老事務委員會加入長者及護老者組織的聲音

#張超雄 #郭永健 #立法會選舉 #新界東 #勝利 #公義同行 #資訊無障礙 #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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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張超雄義工: http://bit.ly/2a4fyjb
捐款支持張超雄:http://bit.ly/2a7W2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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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醫療協助自殺

為了解決人權公約條文的問題,作者林詠傑 這樣論述:

有鑑於我國已有消極安樂死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和病人自主權利保障法,惟沒有痛苦度過生命末期的需求仍然存在,所以本文擬針對文獻上討論較少之醫療協助自殺進行研究。第一章論述本論文相關的研究背景、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及研究限制、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第二章針對醫療協助自殺的範圍進行界定,由於在討論安樂死、醫療協助自殺間的用語混亂,導致討論時難以聚焦,故本文透過分析各種分類以聚焦醫療協助自殺的範圍,本文認為醫療協助「自殺」和醫療協助「死亡」所指涉的概念並不相同,而醫療協助「死亡」又包含了由患者以外他人下手的安樂死和患者自行下手的醫療協助「自殺」,為求概念精確,本文使用醫療協助「自殺」的用語。「醫療

協助自殺」的概念,本文認為「行為主體」方面,行為主體的身分,限於醫生或醫療團隊進行協助並由希望死亡者下手;行為主體的行為,限於為積極行為。「行為客體」方面,行為客體的身分,包含末期或非末期患者,也包含心理或生理疾病患者;行為客體的內心想法,限於自願死亡者;至於對行為客體所產生的效果,包含加速死亡和減輕痛苦。第三章之主要目的是歸納整理歐洲人權法院對醫療協助自殺的意見,除了說明歐洲人權法院的重要性外,更在於歸納歐洲人權法院對於醫療協助自殺相關案件的判決,綜合歐洲人權法院對於公約第2條、第3條、第8條及第14條的判斷,不論是對於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和第14條的論述中都提及制度被濫用的風險,可以知悉歐洲

人權法院認為如果無條件開放醫療協助自殺會有制度被濫用的風險,且推論歐洲人權法院對於醫療協助自殺的權利主體範圍似放寬包含「末期、非末期患者」、「因為心理、生理疾病」而極度痛苦者,並擴大提起訴訟資格者的範圍。第四章處理歐洲人權法院的意見為何能作為我國立法時的借鑑,除了分析歐洲人權公約的條文和我國法律之關聯外,亦對於制度受到濫用的風險進行回應,本文認為歐洲人權法院為國際重要人權解釋機構且歐洲人權公約和我國法律有諸多類似之處,得於解釋我國法律時將歐洲人權法院的意見引入,而且透過文獻資料的分析認為縱使允許醫療協助自殺,亦無制度被濫用的風險或此風險可以透過制度避免風險,最後本文提及我國可能制度化的手段和方

式。第五章是結論、建議和未來研究方向,本文歸納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意見,分別在實體層面和程序層面提出制度化時可以參考的原則,在實體面,以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及我國憲法第22條「一般人格形成自由」做為基礎而允許之醫療協助自殺,應該允許人民決定「於何時、以何種方式死亡」的自由,且參酌案例事實,人民的狀態不應限於「末期或非末期」也不限於「心理或生理疾病」;程序上建議開放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資格範圍;最後論述未來可能的研究方向。

JUMP! 人生障礙賽

為了解決人權公約條文的問題,作者游婉琪 這樣論述:

  沒有障礙的人,只有障礙的環境     小牛出生15分鐘就得學會站立走路,   相較之下人類生命的起點沒那麼殘酷   群居的我們,從生到死,可以說就是一場依靠旁人,克服障礙   努力且認真地自立生活的歷程。     從平等不歧視、無障礙及可及性、人身自由與安全、社區融合、自立生活、工作與就業、近用司法等面向,帶您認識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在台灣的真實案例故事!     JUMP!人生關卡!JUMP!險阻障礙!   JUMP!過時觀念!JUMP!歧視疏離!   JUMP!讓我們一躍而上,邁向更加平等共好的未來社會!  

評斷餘地概念於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中之適用

為了解決人權公約條文的問題,作者許哲瑋 這樣論述:

歐洲人權公約於1950年11月4日開放簽署,並於1953年9月3日生效,迄今已有47個締約國,全歐洲僅有2個國家非屬歐洲人權公約之締約國。歐洲人權公約明文保障之權利及自由,本質上與大多數締約國內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並無太大不同;較諸其他國際人權條約所保障之人權,亦無重大歧異。歐洲人權公約已生效近60年,在歐洲人權保障之理念與實踐上,歐洲人權公約扮演舉足輕重之角色,其關鍵之原因應在於明文設置歐洲人權法院,職司歐洲人權公約效力之守護。歐洲人權公約可謂當今最成功之國際人權保障體系,其最重要之原因在於,歐洲人權公約允許權利被締約國侵害之人民,在窮盡內國之救濟途徑後,直接以締約國為被告,向歐洲人權法

院提起個人訴訟。在歐洲人權公約所保障之各種權利及自由中,有完全不可侵犯者,例如第2條生命權、第3條酷刑之禁止及第4條奴隸及強迫勞動之禁止,歐洲人權法院一旦認定締約國之公權力措施構成該等權利之干預,締約國即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相對於此,針對其他權利與自由,歐洲人權公約則於各該條文分別規定締約國得予以限制之條件,締約國所提出之正當化事由若能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所設定之標準,即能免於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之指摘。關於公權力干預之正當化事由,各限制條款之細節雖有不同,然仍可歸納出2項共通之要求:系爭干預措施必須追求歐洲人權公約所列舉之正當目的、且為民主社會中之必要措施。其中,被告國所主張之目的,在歐洲人權公約下是

否可認為係「正當」目的,又被告國所採取之系爭干預措施在民主社會中是否可被認為係「必要」措施,在在涉及評價問題。關於目的是否「正當」以及措施是否「必要」,各締約國間可能存在不同評價,締約國所為之評價亦可能不同於歐洲人權法院所為之評價。作為歐洲人權公約體系之監督機構,歐洲人權法院於此面臨兩難:自行設定全歐洲一致之評價標準,抑或在某程度上尊重各締約國之評價。針對此問題,歐洲人權法院以判決創造評斷餘地(margin of appreciation)概念,解決由誰評價之問題。承前所述,關於系爭干預是否追求歐洲人權公約所定之正當目的,以及在民主社會中是否屬於必要措施,歐洲人權法院以判決發展出評斷餘地概念。

在某些情況,歐洲人權法院給予締約國評斷餘地,尊重締約國所為評價;在某些情況,歐洲人權法院指出締約國之評斷餘地極為有限,並自行設定評價之標準。本文之核心關懷在於,所謂評斷餘地究何所指?歐洲人權法院如何創造、發展並運用評斷餘地?此外,評斷餘地概念完全係由歐洲人權法院以案例法形成,歐洲人權公約尚無相關規定。作為歐洲人權公約之最終解釋者與適用者,歐洲人權法院之功能在於確保歐洲人權公約之實現,提供權利受侵害者救濟之管道,並引領各締約國不斷改進其人權保障。在欠缺歐洲人權公約之明文規定下,歐洲人權法院就特定事項給予締約國一定之判斷空間,似與歐洲人權法院監督歐洲人權公約執行之職責相互矛盾。因此,針對歐洲人權法

院對評斷餘地概念之適用,本文亦予以評價。在論文之架構上,本文首先以歐洲人權法院之判決為基礎,研究評斷餘地概念在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中之發展歷程與適用脈絡。對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中之評斷餘地概念有所掌握後,本文嘗試以整理分析該等判決之所得,建構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中之評斷餘地概念。換言之,以歐洲人權法院之判決為基礎,整理出歐洲人權法院適用評斷餘地概念之背景,並從歐洲人權法院之說理中,歸納出評斷餘地概念之內涵。最後,本文試圖整理歸納歐洲人權法院如何運用評斷餘地概念,並對歐洲人權法院之運用予以評價。在研究評斷餘地概念之發展歷程與適用脈絡方面,本文將評斷餘地概念在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中之發展進程約略分為發展期、成熟期

與穩定適用期。至於歐洲人權法院適用評斷餘地概念之脈絡,本文認為,於締約國依歐洲人權公約之條件限制權利或自由時,歐洲人權法院始提出評斷餘地概念。如前所述,此種情況涉及系爭公權力干預之評價,歐洲人權法院使用評斷餘地概念,以解決由誰評價之問題。在評斷餘地概念之建構方面,本文認為,綜觀歐洲人權法院之判決,所謂評斷餘地,係指締約國就系爭干預措施必要性之自主決定空間,且著重於個案事實之認定。然而,歐洲人權法院僅在特定脈絡下使用評斷餘地概念,並非所有締約國之自主決定空間均屬於歐洲人權法院判決所稱之評斷餘地。例如,關於歐洲人權法院判決應如何執行,被告國固得自由選擇其認為適當之措施,惟尚非本文所欲探討之評斷餘地

。此外,本文主張,歐洲人權法院給予締約國之評斷餘地,僅反映歐洲人權法院個案中之審查密度,至於個案判決應如何評價,仍繫於歐洲人權法院於判決中之說理。再者,締約國之各公權力主體均享有評斷餘地。至於締約國就何種事項享有評斷餘地,在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之整理分析後,本文得出之結論為:歐洲人權公約之保護領域如何、締約國之公權力措施是否構成干預以及系爭措施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涉及歐洲人權公約之解釋適用問題,屬於歐洲人權法院之職權;至於系爭干預措施是否追求歐洲人權公約所定之正當目的以及是否為民主社會所必要,則涉及前述之評價問題,締約國享有評斷餘地。在評斷餘地概念之運用方面,本文認為,締約國之評斷餘地尚非司法審查所

不及之處,蓋歐洲人權法院不斷重申,締約國之評斷餘地尚非毫無限制,仍須搭配歐洲人權法院之審查。此外,本文認為,評斷餘地之提出與判決之結果間,並無必然關聯。換言之,歐洲人權法院提出評斷餘地概念,尚非必然認為系爭干預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系爭干預措施是否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仍應取決於系爭個案之各種因素。又依據歐洲人權法院之見解,締約國評斷餘地之範圍尚非一致,將因個案中所涉及之各種因素而有所不同。根據歐洲人權法院之判決以及文獻之見解,本文整理出影響締約國評斷餘地範圍之因素如下:歐洲共識、被告國之特殊性、系爭案件之性質、系爭措施對權利或自由之干預程度或原告之行為對他人權利之侵害程度、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第2項

所定之義務與責任、以及締約國之積極義務等。針對各種影響評斷餘地範圍之因素,本文除予以介紹並舉例說明外,亦將予以評價。本文主張,系爭個案經常涉及不同因素,故決定個案中締約國評斷餘地之範圍時,歐洲人權法院應就個案中之各種情狀綜合判斷之。藉由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及相關文獻,本文整理出評斷餘地概念所能發揮之功能:尊重內國當局之立法形成自由、尊重締約國間之差異、尊重締約國於較佳位置下所為之判斷、尊重締約國所認定之事實、恪守歐洲人權法院之備位性、司法自制之展現、歐洲人權公約之動態解釋、補充歐洲人權公約之模糊用語、尊重內國當局之民主正當性、司法經濟以及政治考量。在介紹說明之同時,本文亦將予以評價。其次,本文討論

評斷餘地概念可能值得商榷之處,包括概念內涵之不明確、歐洲人權法院藉評斷餘地概念逃避審查、與人權之普世性不符以及忽略對少數之保護。最後,本文試圖畫出締約國評斷餘地之界限。就此,本文認為,締約國評斷餘地界限之反面,即為歐洲人權法院介入之界限。歐洲人權法院僅得審查締約國當局所為之決定是否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不得取代締約國當局之地位自為決定。若締約國未在個案涉及之各種利益間求取適當平衡,即已逾越其評斷餘地。在結論部分,除整理本文之研究成果外,本文主張,評斷餘地概念本身,似無任何說理上之瑕疵;至評斷餘地概念之適用應如何評價,則應針對歐洲人權法院個案中之判決理由予以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