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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發票作廢期限– 電子發票作廢未收回 - Tsukaiend也說明:發票作廢 期限– 電子發票作廢未收回. A23, 電子發票若開立錯誤,一旦上傳至財政部,即無法辦理更正,但可以作廢重新開立。若尚未超過當期營業稅的申報期限,由賣方營業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程明修所指導 劉建成的 論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之法律爭議 (2018),提出作廢發票未收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統一發票、發票、營業稅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法所 盛子龍所指導 黃英彥的 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問題之研究-以有進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為中心 (2008),提出因為有 無的重點而找出了 作廢發票未收回的解答。

最後網站開錯發票怎麼辦?發票作廢的那些重要小事 - 客立樂則補充:發票作廢 最重要的三件事:確認收回、註明作廢、重新開立操作發票作廢務必要謹慎,否則後續處理會非常麻煩,若是未如實作廢發票,最嚴重可能須自行負擔消費者中獎獎金。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作廢發票未收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作廢發票未收回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論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之法律爭議

為了解決作廢發票未收回的問題,作者劉建成 這樣論述:

我國統一發票制度自民國40年1月起開始實施,即獲重大之稅收成效。不僅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上而言,於其他稅別上亦重要之法定憑證,為我國稅收稽徵上重要之制度之一,且其以統一印發之發票或交易憑證於全球亦屬少見,實具有相當之研究價值。惟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因稅務訴訟性質之故,導致乏人爭執,實質上已有許多法條年久失修,不僅規定互相衝突或重複規定,而於稅籍登記以及統一發票制度之相關法令規範缺失以及眾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規定,使稽徵機關誤認統一發票制度均屬受益處分而對營業人有無限上之權力,可隨時以模糊、曖昧之理由限制、禁止其統一發票之購買,從而達成其自認可以達成保障國家稅收之目的。本文乃針對統一發票制度上

,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稅籍登記規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等與統一發票之使用有關聯之相關法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加以檢討,並將全文區分為七章:第一章就本論文之起源,研究動機、目的、範圍以及方法為說明。第二章乃就統一發票制度概述,並提供實務上統一發票使用以及申辦流程供本文之使用人參考,以利其於閱讀時與實務操作有所接軌。第三章則就本論文之主旨即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以及其相關法規予以定性,並判斷其是否合於法

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憲法重要要素。第四章是就統一發票使用此一協力義務為探討。蓋統一發票強迫營業人必須負擔一定之成本依法購買統一發票及聘用人力開立統一發票,其開立之要求是否均合乎比例原則,且是否未造成營業人過度負擔為討論,並提出相關見解。第五章較偏向實務統一發票使用之問題,因公法之義務如未與民事之習慣相符則將使人民必須就公法義務為特別之遵循以及耗費更大之成本為法令之研究,本章乃就統一發票之開立、作廢、收回及折讓於實務上公法之程序與民事習慣有所不符之各點予以討論,並以法學之觀點予以探討其相關規定之適當性或適法性。第六章則就近期統一發票獎項之詐騙案件以及未取具合法之進項憑證是否得為扣抵

兩案為專題研究,並提供本文之相關見解。第七章為結論,因本文並非單一主旨討論之論文,而屬實務操作時各行政處分所遭遇之困難,所涉爭點者眾,故以表格方式整理一至六章所涉爭點以及本文之見解,供本論文使用者參考。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八版)

為了解決作廢發票未收回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問題之研究-以有進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為中心

為了解決作廢發票未收回的問題,作者黃英彥 這樣論述:

營業人有進貨事實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是否不分情形均構成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之漏稅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37號解釋認為,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之漏稅罰,應以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致生漏稅結果為其構成要件。隨後,財政部83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831601371號函釋,區分營業人是否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而異其處理方式,上開函釋認為,營業人有進貨事實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只要營業人有支付該筆稅額並由開立發票者依法申報繳納,國家整體營業稅之稅收並無短少,此時營業人雖虛報進項稅額,惟並無導致漏稅結果,自不構成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之漏

稅罰。惟有無漏稅結果究應如何認定,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或是取得非虛設行號發票,在認定漏稅結果上究竟有何不同,應回到營業稅之法制建構來尋求解答。 本論文將於第二章概述營業稅基本建制及進銷項扣抵之概念,並於第三章 區分營業人有進貨事實之前提下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之不同,分別從扣抵權、不當得利、處罰問題三方面出發探討,有學者見解認為,只要營業人業已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交易人或開立發票者,此時營業人雖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但僅須補稅而不構成漏稅罰,又本章亦將一併敘述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又本文由營業稅法制建構出發,得出只要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此時虛報進項稅額漏稅罰之客觀構成要件已經該當,即

營業人並無進項稅額扣抵權,營業人將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將導致應納稅額減少或是留抵稅額增加之漏稅結果。再者,若營業人對於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具有故意或過失,此時即構成漏稅罰。最後,因過失而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營業人亦構成漏稅罰,似乎有失妥當,本論文並提出立法建議,期能正確適用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漏稅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