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支出勞務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佣金支出勞務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寫的 稅務會計(11版) 和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所指導 林柏霖的 論外銷佣金扣除之舉證責任與協力義務─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 (2013),提出佣金支出勞務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外銷佣金、主觀舉證責任、客觀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分配、職權調查主義、稅務訴訟、協力義務、推計課稅、查核準則第92條。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陳韻雯的 演藝人員稅捐課徵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所得類型、契約定性、演藝人員、演藝經紀契約、借用概念、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的重點而找出了 佣金支出勞務費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佣金支出勞務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佣金支出勞務費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

論外銷佣金扣除之舉證責任與協力義務─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

為了解決佣金支出勞務費的問題,作者林柏霖 這樣論述:

稅務訴訟上,成本費用之扣除往往成為雙方當事人攻防的重點,又外銷佣金之扣除事涉境外因素,相較於國內佣金支出之稽核,在真實性之要件判斷上存有某程度之困難,且是否具備合理性及必要性,亦非如同一般情形可以比擬,是以,境外佣金有其特別之處。惟成本費用之扣除本為客觀淨所得原則的展現,因其欠缺所得支配的可能性,本來就無負擔稅捐能力,自應從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中予以減除。但若未能在法規要件上予以合理的把關,不僅徒增納稅人與稽徵機關間的對立,浪費行政、司法資源,更是形骸化量能平等負擔的要求,而不利整體稅捐環境。 觀察近年實務,常見營利事業列報「境外佣金」遭國稅局質疑支付的真實性與必要性,而遭

剔除補稅,固然境外仲介勞務的事實客觀上不易查核,易生漏稅弊端─「企業主藉支付佣金之名,行境外分配盈餘之實」,惟中小企業財力不比上市櫃公司,有能力設置境外分支機構,推展外貿有時不得不仰賴境外中介商,過於嚴苛的佣金認定標準,對中小企業亦有失公允。 本論文將著重外銷佣金扣除之相關討論,諸如舉證責任分配、查核準則第92條與稽徵機關所要求的協力義務是否合理、推計課稅要件之檢討以及相關背景之原理原則及爭議,以期能拋磚引玉激發更多討論的漣漪,或許可作為稅務訴訟改革的試金石,更能保障納稅人權利之深化。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佣金支出勞務費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演藝人員稅捐課徵之研究

為了解決佣金支出勞務費的問題,作者陳韻雯 這樣論述:

所得之分類與歸屬(行為)猶如因,稅捐負擔之多寡(結果)是為果,現行各類所得之計算各有不同,因此契約定性有誤,將導致所得歸類錯誤,進而影響納稅義務人所得稅負,契約定性與稅捐負擔,存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基於稅法與私法法價值秩序的一貫性,及體系上的互補關係,稅法對於私法概念形成與法律關係評價,原則上應予相當程度的尊重。然而,稅法有其特殊目的及考量,當稅法與私法解釋衝突時,稅法法規之解釋適用仍應以「量能課稅原則」為依歸,而認定課稅要件之事實,則應透過經濟觀察法或實質課稅原則,作經濟上實質之認定,如此一來,始能達成稅法上「稅捐正義」之目的。演藝人員不僅為從事表演營利經濟活動的人,亦為親自利用該表演報酬之

人,實屬表演報酬收益之真正歸屬者;而其為獲取報酬,除應支付表演報酬中20%至40%之部分,作為給付經紀公司之經紀佣金外,尚有其他執業所須治裝費、交通費與美容化妝保養費,以及因捍衛個人肖像權或名譽衍生之法律服務費等成本費用,故此演藝人員執業時,經常具「明顯可查知」、「一定比例」之勞務外費用成本支出,且此費用成本之比例往往與財政部發布「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相當,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及客觀淨所得原則,演藝人員所得類型當應歸屬「執行業務所得」。